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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方案]

时间:2021-11-14 11:19:12 来源:网友投稿

  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检察执法公信力,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及高检、省、市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X检察工作实际,现就我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x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促进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为目标,立足长远、统筹协调、点面结合、逐步推进,不断加强检务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努力实现检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促进检察职能正确履行和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提供有力支持。

 在检务公开工作实践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通过检务公开彰显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方便群众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充分全面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全面、适时地公开检察工作信息。坚持落实责任、提高质量的原则,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全面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分析透彻,法条援引规范,有较强的释法说理性。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工作,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突出执法办案环节的检务公开。坚持开拓创新、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方法,科学合理制定检务公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稳步推进、抓紧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法律文书要与上一个规定一致)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对社会公开,对社会公开的方式包括X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手机短信、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系统等。

 1.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以犯罪论处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予逮捕决定书、判决生效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信息,不得主动公开。(调整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以及撤销案件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应严格保密不予公开,其余文书逐步开放对公众公开。)

 公开对象:向社会公开。

 公开方式:检察门户网站、触摸屏、微信平台等。

 责任部门:案管科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环节等相关信息。

 公开对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公开方式:手机短信、电话。

 责任部门:案管科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3.在本地有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关注度高以及其他重大案件的办案信息。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公开报X市院统一组织实施。

 公开对象:向社会公开。

 公开方式: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新闻媒介、新闻发布会等。

 责任部门:办公室、案管科牵头,各承办部门协助。

 4.贯彻上级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围绕党委工作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决定、创新举措、重大活动安排等。

 公开对象:向社会公开。

 公开方式: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微博、新闻媒介、新闻发布会等。

 责任部门:办公室牵头,各承办部门协助。

 5.高检院出台司法解释、上级院及本院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重要规定的内容和背景。

 公开对象:向社会公开。

 公开方式: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微博、新闻媒介等。

 责任部门:办公室牵头,各承办部门协助。

 6.检察职能等方面的公开,即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各方权利义务、队伍建设管理等内容。

 公开对象:向社会公开。

 公开方式: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微博、新闻媒介等。

 责任部门:办公室牵头,各承办部门协助。

 7.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公开我院经费预算、决算(含“三公”经费)情况。

 公开对象:向社会公开。

 公开方式: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微博、新闻媒介等。

 责任部门:办公室落实

 8.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信息。

 公开对象:向社会公开。

 公开方式: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微博、新闻媒介等。

 责任部门:控申科牵头,办公室协助。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包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公开审查会、听证会、预约接待、电话询问、当面答复、公开答复等。案件相关人员和单位首次查询案件程序信息,应当向我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检察外网网站和微信平台建成案件程序信息查询平台,案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身份认证、提供查询账号后,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进行查询。

 1.在办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变更及办案部门等相关信息。

 申请对象: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途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在线申请。

 公开方式:通过现场答复、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开。

 责任部门:案管科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协助。

 2.不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等。

 申请对象:自侦案件的不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公开由具名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申请,其他案件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赔偿请求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

 申请途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在线申请。

 公开方式:通过现场答复、触摸屏、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开。

 责任部门:案管科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协助。

 3.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

 申请对象: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途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在线申请。

 公开方式:通过现场答复、触摸屏、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开。

 责任部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4.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申请对象:实名举报人员。

 申请途径:纪检组现场申请,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在线申请。

 公开方式:通过现场答复、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开。

 责任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落实。

 5.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申请对象: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途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在线申请。

 公开方式:通过监所科现场答复、检察门户网站、触摸屏、微信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开。

 责任部门:监所科负责落实。

 6.重大疑难、群体申诉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或申诉人不服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重复上访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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