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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通用5篇)

时间:2021-12-29 12:23:20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有名词、动词、代词等词性。意指符合逻辑,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及时,达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如: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或是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如:规范管理、规范操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5篇

【篇1】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

民间借贷中的借条

在民间借贷中,借钱还款是经常的事情,那么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更严重本息全无!

一、注意以下五点:

1、首先要有实物抵押,这个是最能保证基本权益的方法!

2、写好借条,不要是欠条,也不要是收条

3、把“借款人的身份证信息”,“保证人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而且一定要留下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可以写使用说明,既保证借款人跟保证人利益,也保证出借人利益!

4、找保证人找个有经济实力的

5、为防日后纠纷,也可以写明借款人具体在什么地方向出借人借款,如:兹 ×××( 借款人)在泉州市xx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 ),月 利息××%

二、借条一般书写格式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 ××元整(大写: ),月利息××%。 此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xxx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三、书写借条时候,非常值得注意的五点

1、借条要当面写,出借人要亲眼所见借款人签字,不要接受已经提前写好的,因为借款人用他人之手来签字,这个借条就失去了证明力!必须当面看着写!

2、不要写借条原因!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3、借条简洁明了,无文字陷阱,比如”A借B100元“ 或者”A借了B100元“都不完全,前者是不明确出借跟借款人关系,后者”A借到多少不知道,所以应该写 A借到B100元“借到表示已经收到!

4、附带上身份证号码,同时查看身份证名字,要记得写身份证上的名字,因为有的人用化名或者常用名跟你交往,借款!那么无论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签字要用身份证名字,然后写上身份证号码!

5、借条一定要是借款人书写,出借人不要有别人代写,防止最后借款人不承认!

四、书写借条的其他三点注意事项

1、借条本身一定要是一张完整的纸,不可以有裁剪或者撕过

(案例分享: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2、借条内容要写完整

3、诉讼时效问题

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两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篇2】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

如何判断借贷是个人行为还是表见代理?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卫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恒利纺织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龙。

  2011年1月17日,李春龙向朱卫国借款30万元,并向朱卫国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朱卫国多次催讨无着,双方纠纷成讼。李春龙出具给朱卫国的借条上,“借款人”处左下方加盖了“长兴恒利纺织厂财务专用章”印章一枚,时间落款处“2011年元月17日”正下方加盖了“李长胜印”印章一枚。恒利纺织厂原审时称:李春龙确系恒利纺织厂负责人李长胜的侄儿,但并非该厂的员工。恒利纺织厂虽然正常工商年检,但其并没有实际经营,故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向外借款的情况。事实上该厂并没有向朱卫国借款,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委托授权李春龙向原告借款。借条上二个印章并非恒利纺织厂所加盖,且就该两枚印章加盖的位置而言,不能表明恒利纺织厂是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李春龙原审辩称:我不是恒利纺织厂员工,不存在该厂委托我向朱卫国借款的事实。本案所涉借款系我的个人借款,与恒利纺织厂无关。借条系我出具给朱卫国的,并没有加盖上述两枚印章。
朱卫国上诉称:李春龙是李长胜的侄儿,又在李长胜所开的公司上班。2011年元月17日,被上诉人因厂里资金周转需要,向上诉人借款30万元,且言明月息2分,借期一个月;原审法院在二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找荐、偏袒二被上诉人,明知借条是李春龙提供的,且在被上诉人恒利纺织厂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鉴章真实的情况下,还要求我提供证据,是严重不负责任的,退一步讲,恒利纺织厂的责任也不能免除,恒利纺织厂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法律特征,恒利纺织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恒利纺织厂在二审中辩称:借款的事厂里根本不知情,李春龙虽是李长胜的侄儿,但不在恒利纺织厂上班,因为恒利纺织厂本身就不经营。朱卫国与恒利纺织厂负责人李长胜不认识,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本案是李春龙向朱卫国个人借款30万元,借条上的两枚印章来源可疑,被上诉人既不知情也不可能盖章,恒利纺织厂在银行贷款不多,都是财产抵押的,不可能让一个侄儿小孩子去借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春龙在二审中辩称:向朱卫国借款30万元是个人行为,自己不是恒利纺织厂的员工,根本拿不到单位印章。至于借条上恒利纺织厂的章和李长胜的印章,在原审时曾陈述过,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盖章过,请求法院调查印章的真实性。
二审中,朱卫国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工商企业登记材料;2.李春龙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凭证,上述材料拟证明恒利纺织厂和长兴华辰化学有限公司是二块牌子同一个地方,李春龙是在长兴华辰化学有限公司上班的。同时陈述李春龙在名片上印了两个单位的名字(未能提交该名片)。

法院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李春龙还是长兴恒利纺织厂。朱卫国主张李春龙系恒利纺织厂员工,因厂里资金困难,由李春龙具体操作向朱卫国借款30万元,李春龙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应由恒利纺织厂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朱卫国并没有提交两被告之间关系的证明,且两被告均不认可李春龙系恒利纺织厂的员工,故李春龙借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朱卫国提交的借条上加盖了“长兴恒利纺织厂财务专用章”、“李长胜印”两枚印章。朱卫国主张加盖人系恒利纺织厂,同时陈述该借条系李春龙具体操作后交给朱卫国的,但李春龙当庭陈述其与长兴恒利纺织厂均没有加盖过这两枚印章。因而,朱卫国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借条上两枚印章的实际加盖人为长兴恒利纺织厂。再看两枚印章的加盖位置,分别在借条“借款人”处左下方和时间落款处“2011年元月17日”正下方,并不能确切的表达加盖人即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综上,朱卫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该借款与长兴恒利纺织厂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李春龙,其应该承担归还朱卫国借款30万元的民事责任。朱卫国主张恒利纺织厂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朱卫国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符合借款约定且李春龙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春龙给付朱卫国借款3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朱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恒利纺织厂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李春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一、恒利纺织厂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查,从借条内容看,是李春龙个人书写的借条,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李春龙,虽然借条上在借款人下方加盖了“长兴恒利纺织厂财务专用章”和“李长胜印”二枚印章,本案无证据证实李春龙是恒利纺织厂的员工,且恒利纺织厂负责人李长胜和被上诉人李春龙均否认加盖过此两枚印章,也无证据证实恒利纺织厂曾授权李春龙代为对外借款,另从借条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等行为看,确认本案为李春龙的个人借款较为符合本案事实。朱卫国诉请恒利纺织厂与李春龙承担共同还款的民事责任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李春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主张的上诉人朱卫国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无证据证实李春龙为恒利纺织厂的员工,上诉人朱卫国也不能举证证明李春龙的行为存在有权代理恒利纺织厂的外在表象,而且也不能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李春龙具有代理权,据此,李春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朱卫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本人承受,其内容是对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履行代理行为所生的义务和享有代理行为所生的权利。当然,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的,他可根据无权代理人过错的大小请求其补救或追偿。此外,相对人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主张。

【篇3】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

党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王希鹏 2017-06-28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处处长。张某多次在土地出让、协调土地权属纠纷等方面为S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帮助。2016年5月,张某主动提出自己有一些储蓄,愿意为S公司提供贷款。S公司迫于张某的身份和地位,并希望日后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上继续得到其关照,于是同意张某提议。其后,张某借款100万给S公司,年利率为20%。

案例二: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处长。孙某听说张某投资S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便找到张某希望从中牵线,愿意投资加入。张某找到S公司,表示孙某权力较大,可以接受其提供的借贷,希望维持良好关系以便日后获得关照。其后,孙某借款50万给S公司,年利率为18%。

案例三:明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干部。明某委托朋友将自己20万积蓄参与民间借贷,年利率为40%。因借贷人到期后没有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明某和朋友对借贷人进行恐吓威胁,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中三人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均构成党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行为:张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孙某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明某违反了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三人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性质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作出相应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是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案例一中,张某与S公司之间无正当的借贷事由,又无真实、合理的借款意愿。张某利用自身的职权和地位优势向S公司出借资金,而S公司在实际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张某的身份和地位,考虑到曾经得到过并希望将来能够继续得到张某的关照而同意高息借款,这种借贷关系建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之上。这种借贷行为只是张某索取贿赂的一种掩盖手段和形式,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所得利息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孙某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案例二中,孙某作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处长,S公司是其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对象。S公司出于讨好、惧怕,而给予孙某较高利率,且不排除未来孙某会利用职权为S公司谋利的可能,虽然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8%,未明显高于应得收益,但这种情况下,孙某从事的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孙某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论处。

明某的行为违反了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案例三中,明某的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与其职权也无明显关联,但明某放贷的年利率为40%,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明某对借贷人进行了恐吓和威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明某的行为影响了党的形象,与一名中共党员身份格格不入,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准确认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现实中,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不违反党规党纪的,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现实中,判断是否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并非以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应以客观上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可以给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造成的影响为依据。

注意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接受借贷一方谋利,但这种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可能,即可认定该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获取较高利息,对此类行为应按受贿性质认定。

执纪实践中,要考虑借贷双方的动机和目的。一般来讲,正常的民间借贷应是借贷方确有需要。如果借贷方没有需要,或者明知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利率”借款,则要考虑双方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进而确定是违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作者王希鹏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篇4】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

编号:CS

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

回 执

本人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编号为 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一份,我将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如不能按期还款,愿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借款人(签名并按捺指模):

【篇5】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

通 知

为规范公司仓储物流部驾驶员的岗位职责,以及约束公司人员使用车辆和驾驶员的随意性,特通知如下:

1、公司配设专业的驾驶员,如无特殊情况下一切驾驶工作都应交予专业驾驶员,其他人员在无领导授意下禁止驾驶公司车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司实行驾驶员值班制:即驾驶员(秦锡伟和李阳波)以一周为周期分别在公司值班,方便公司人员用车,请公司使用车辆人员用车时对照值班表,严禁一切随意支配驾驶员的行为,使用车辆前必须告知仓储部经理陆继光,驾驶员休息时的用车事项由陆经理安排;

3、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配送驾驶员岗位职责》要求从事驾驶活动,目前公司发现多次车辆行驶结束未关车窗的行为,再经发现,驾驶员罚款100元。

附件:1、《7月份驾驶员值班表》

2、《配送驾驶员岗位职责》

3、《配送车辆管理制度》

XXX公司

综合部

2016年7月5日

驾驶员值班表(7月份)

星期/日历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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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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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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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秦小白

李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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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伟

秦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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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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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0

秦小白

李小伟

31

李小伟

备注:

1、即从通知发出之日本值班表生效,第一周值班驾驶员是秦小白,第二周值班驾驶员是李小伟,后面编排以此类推;

2、值班驾驶员在物流仓储部不忙的情况下留于公司待命,方便其他人员使用车辆,部门工作较忙时听从部门领导安排。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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