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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要求范文三篇

时间:2021-12-07 15:02:01 来源:网友投稿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要求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要求3篇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要求

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危险品库房管理,保证危险品贮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民爆地面站危险品库房的管理。

3 职责

3.1 各民爆地面站负责本地面站危险品库房的管理,地面站应明文规定各危险品库房的安全责任人与安全管理人。

3.2 民爆生产安全部负责对各地面站危险品库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要求

4.1 危险品库房周围25米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库房8米范围内,不许有干草及其它易燃物品。

4.2 硝酸铵及民爆器材等危险品库房应在外墙悬挂醒目的定员、定量危险警示牌。危险品贮存量及同一时间进入库房作业人数必须遵守定员、定量规定。

4.3 危险品库房地面应划定置线,危险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品应按生产批号或规格成垛堆放。

b) 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c) 硝酸铵、硝酸钠、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米,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6米。

4.4 危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4.5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

4.6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且各种民用爆破器材的包装应完整无损。

表1   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

4.7 用户、公安部门寄存或委托处理的爆炸物或疑似爆炸物、废民爆器材必须单独存放在符合规范要求的仓库内,严禁和其它物品同库存放。

4.8 用户退回的本公司生产的非废民爆器材,进库前必须由地面站安全直接责任人组织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入库。

4.9 危险品库房仓管员、搬运、装卸作业人员应掌握所管仓库危险品的危险特性、相应的防火、防爆及消防知识与技能,熟悉各项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仓管员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4.10 危险品库房(含亚硝酸钠库)应建立严格的入库、领取、发放双人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人离库时必须锁门。

4.11 危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发火工器具。

4.12 危险品包装物开启应使用不发火工具,民爆器材开箱应在仓管员参与下移至库外指定地点进行,当仓库地面为不发火地面时炸药类器材开箱亦可在库内进行。当在库外指定地点进行民爆器材开箱时,应设置警戒。

4.13 遇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不得安排危险品出、入库作业。

4.14 危险品库房应经常清理、清扫,保持整洁卫生。危险性垃圾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或销毁。

4.15 危险品库房的消防、防雷、保卫等设施应经常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4.16 危险品库房进行维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一般门窗维修可移到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必要时应腾空库内危险品,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维修。如需大修、动火、动焊维修,则必须腾空库内危险品,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第2篇: 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要求


主要引用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3、《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6、《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实施)》

9、国家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库房

序号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整改依据

1

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相邻房间有明火或散发火花,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有门、窗、口;

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为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3

爆炸品储藏库低于一级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3.2.1.1

4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库低于一级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3.2.1.2

5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库低于二级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3.2.1.3

6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库低于三级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3.2.1.4

7

腐蚀性商品的库房未达到阴凉、干燥、通风、避光

腐蚀性商品的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建筑材料最好经过防腐蚀处理。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

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8

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低于二级

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

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3.1.1

9

腐蚀性商品货棚未满足阴凉、通风、干燥要求

腐蚀性商品货棚、露天货场条件:货棚应阴凉、通风、干燥,露天货场应地面高、干燥。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

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10

毒害性商品库房低于二级。

毒害性商品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

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11

库房门为木门或内开

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6.1.2

12

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过大,布置和建造不安全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3.3.9

13

库内无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通风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保持通风良好。有防阳光直射库内的隔热、降温等措施。

闪点小于或等于28℃的危化品仓库屋面上设置冷却水管,气温在30℃以上时喷水降温。库内温度保持在28℃以下为宜,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4

地面为会发生火花的地面;

地面应是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不发火金属地面,其材料一般常用铜板、铝板等有色金属制作。不发火非金属材料地面,又可分为不发火有机材料制造的地面,如沥青、木材、塑料、橡胶等敷设的,但由于这些材料的导电性差,具有绝缘陛能,因此对导走静电不利,当用这种材料时,必须同时考虑导走静电的接地装置;)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5

电气设施不合防爆要求(照明灯不防爆;电线未穿管;开关不防爆;抽风机电机不防爆;电风扇不防爆;等)

根据贮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分级、分区安装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施,安装线路、开关、电器等应与之匹配合理。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持证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库房内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国家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四章 作业环

境与职业健康考评4.3.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实施)》第39、40、41、45条

16

通排风系统没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存储和分装易燃液体无静电接地夹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存储和分装易燃液体采用静电接地夹将桶壁与地连接起导除静电作用。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4.2  

17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未安装避雷设备。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3.3

18

存放甲、乙、丙类乙体无托盘和防流散池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3.6.11

19

未设置防雷装置和定期检测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实施)》第44条

第二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序号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整改依据

1

违规混存(如酸、碱混存等)

6.1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2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未分别专库储藏。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2.2

3

甲醇、乙醇、丙酮等未专库贮存。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2.3

4

发乳剂H(编者注:可能是“发孔剂”或“发泡剂”)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未分别储藏。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乳剂H(编者注:可能是“发孔剂”或“发泡剂”)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2.4

5

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未分别专库储藏。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2.5

6

遇湿易燃物品未专库储藏。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2.6

7

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未分别专库储藏。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8

库房存放量过大

小型仓库应符合零售业务店面的有关规定。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18265-2000
5.4.7 

9

易燃商品直接落地存放

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10

贮存腐蚀品直接放在地面上,无隔潮设施;

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贮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库房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不低于30cm。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

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5.1.1

11

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未设有稀释水源和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酸作业未设置冲淋和洗眼器;

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实行专人管理,有明显标识。

酸作业应有紧急冲淋和洗眼器

国家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四章 作业环

境与职业健康考评

5.3.1.3

12

易燃品库内存放不符合“六距”要求

 (1)易燃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超过3m。
(2)堆垛间距:
  a) 主通道大于等于180 cm;
  b) 支通道大于等于80 cm;
  c) 墙距大于等于30 cm;
  d) 柱距大于等于10 cm;
  e) 垛距大于等于10 cm;
  f) 顶距大于等于50 cm。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5.1.2

5.1.3 

13

腐蚀品库内存放不符合“六距”要求

 (1)堆垛高度
 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一般不超过3m;b)大箱(内装坛、桶)1.5m;c)化学试剂木箱2~3m;d)袋装3~3.5m。  (2)堆垛间距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c)墙距大于等于30cm;d)柱距大于等于10cm;e)垛距大于等于10cm;
      f)顶距大于等于50cm。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14

毒害品库内存放不符合“六距”要求

1、堆垛方法商品不得就地堆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垛底一般不低于15cm。一般可堆成大垛,挥发性液体毒品不宜堆大垛,可堆成行列式。要求货垛牢固、整齐、美观,垛高不超过3m。
2、 堆垛间距
  a) 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 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 墙距大于等于30cm;
  d) 柱距大于等于10cm;
  e) 垛距大于等于10cm;
  f) 顶距大于等于50cm。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15

危险化学品未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第三部分危险化学品使用

序号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整改依据

1

作业现场应无安全告示牌

作业现场应设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预案等

国家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四章 作业环

境与职业健康考评

5.3.1.2

2

现场使用点存放危险化学品量过大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控制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量(车间内贮存量最高不得超过24小时用量),并定点存放,禁止敞盖口存放;不得放在过道上,也不得靠近热源及受日光暴晒。使用后的包装物应由使用单位通知回收部门当天收回,不得堆放在生产现场。

国家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四章 作业环

境与职业健康考评

5.3.2

3

用矿泉水瓶作为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且无安全标签

企业对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企业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国家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四章 作业环

境与职业健康考评

5.3.2.2

4

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浓度超标,通风装置未达到有效;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出现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国家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四章 作业环

境与职业健康考评

5.3.3.

5.3.3.

5

未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浓度值为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

6

未正确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

(1)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7

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2)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8

穿防静电未工作服、穿带钉鞋;大桶在水泥地面滚动;入库汽车未戴好防护罩

(3)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9

桶装氧化剂在水泥地面滚动。

(4)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10

库房内进行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作业

(5)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11

未正确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

(1)操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要的防护用具。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

12

野蛮搬、拿;背负肩扛;擦震动和撞击

(2)操作时必须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2

13

使用粘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近热源和火源。

(3)不能使用粘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3

14

分装、改装、开箱质量检查等在库内进行。

(4)分装、改装、开箱质量检查等在库房外进行。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4

15

装卸人员野蛮操作

(1)装卸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

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16

未正确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

(2)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

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17

作业中饮食、用手擦嘴、脸、眼睛。

(3)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

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18

库内无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库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定期组织演练。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防火规定规定

序号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整改依据

1

仓库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实施)》第5条

2

消防设施不完善

1、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应

漆色醒目、完好。

2、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耐火等级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

3、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实施)》第30条

3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罩。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实施)》第27条

4

汽车、拖拉机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不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未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实施)》第30条

5

机动车辆停放在库区、库房、货场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实施)》第31条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废弃

序号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整改依据

1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2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乱扔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实施)》第23条

3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乱放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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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品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3篇: 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另外,第10条还规定,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六)汽车在运输危险物时应注意什么?

1.汽车在运输危险物时,严禁超载、人货混装。也不准与其他物品混装。

2.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性能良好,标志明显。

3.车厢里如装有危险物品,最好是在周围加垫一些防爆阻燃物品。

4.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有专职押运人员。

5.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遇闹事及人口稠密地区应绕行。

(七)常用化学事故应急装备器材

1.隔绝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防热服、全身防毒衣。

2.止血、包扎。

3.担架。

4.抢险堵源的各种规格的锤、钳、铲、千斤顶、鼓风送风机、救援绳。

5.防爆应急灯。

6.帐篷等。

(八)化学事故的防护方法

1.呼吸防护:在确认发生毒气泄漏或袭击后,应马上用手帕、餐巾纸、衣物等随手可及的物品捂住口鼻。手头如有水或饮料,最好把手帕、衣物等浸湿。最好能及时戴上防毒面具、防毒口罩。

2.皮肤防护:尽可能戴上手套,穿上雨衣、雨鞋等,或用床单、衣物遮住裸露的皮肤。如已备有防化服等防护装备,要及时穿戴。

3.眼睛防护:尽可能戴上各种防毒眼镜、防护镜或游泳用的护目镜等。

4.撤离:判断毒源与风向,沿上风或侧上风路线,朝着远离毒源方向迅速撤离现场。

5.洗消:到达安全地点后,要及时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流动的水冲洗身体,特别是曾经裸露的部分。

6.救治:迅速拨打“120”,将中毒人员及早送医院救治。中毒人员在等待救援时应保持平静,避免剧烈运动,以免加重心肺负担致使病情恶化。

7.食品检测:污染区及周边地区的食品和水源不可随便动用,须经检测无害后方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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