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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信托业务风险管理规範

时间:2021-10-23 14:54:13 来源:网友投稿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理規範 財政部 92 年 2 月 17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28010201 號函備查

 第 1 條

 本規範依據「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共同行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得由各相關業務單位共同擬訂之,但其中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應單獨由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訂定之,銀行總行其他部門及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其他部門)不得以銀行信託業務專責單位之名義,代為前述各項與信託業務相關之決策。

 二、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之共同行銷,可於銀行其他部門之營業場所為之。銀行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僅得就與信託業務相連結之業務從事共同行銷。

 三、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共同行銷時,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二)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三)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信託業務人員從事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共同行銷時,應妥為處理或利用因從事信託業務所取得之客戶個人資料,並不得違反銀行法、信託法、信託業法以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擬定各項共同行銷規範時,不得違反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六、銀行得與信託業務共同行銷之業務項目應訂定作業流程,提供從業人員據以遵行。

 第 3 條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資訊交互運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之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或銀行其他部門專案建檔列管。

 二、與信託業務有關之各種款項收受交易記錄得由銀行各總分支機構留存,相關之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資料統籌由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控管,信託財產報告書類須經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編製後傳送予客戶。

 三、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與銀行其他部門間,應注意信託財產之內容、運用方式及交易記錄等內部資訊控管流程,並指定專人負責,以防止資訊之不當流用。

 四、與信託業務相關之交易資料,如需經由各分支機構經辦人員傳遞給客戶者,應由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就流程予以明訂。

 五、客戶之資料應予保密,資料內容應區分為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保險資料等,並依客戶所同意之內容運用且予控管,惟不得有利害衝突與損及客戶權益之情事。

 六、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應就前款客戶資料運用之系統使用相關控管事宜,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

 第 4 條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與其他部門共用營業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為信託業務建置之電腦或其他設備,其他部門為服務客戶,得共用之,惟不得有利害衝突與損及客戶權益之情事。

 二、銀行依前款共用電腦或其他設備,應就資訊系統間之保密及使用權限訂定相關規範,以維護客戶資料之安全性。

 第 5 條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與其他部門共用營業場所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各總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其營業場所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有獨立之作業及營業場所,但若與銀行其他部門地處同一建物或樓層,須有明顯之區隔。

 第六條

 本規範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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