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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教学模式的探索

时间:2022-10-27 08:15: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诉讼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科学的诉讼法学教学模式就应当能有效培养学生的诉讼实践能力。这种诉讼法学教学模式的变化可概括为从理论到理论闭门造车式的教学模式到从理论到实践的工匠式的教学模式的转型。

关键词:诉讼法学;教学模式;转型

科学的教学模式的确定取决于教学的根本目的。教学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实践。在诉讼法学的教学中,科学的教学模式就应当能有效培养学生的诉讼实践能力。这种着力培养学生诉讼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的另一大优势就是能让学生将法学学习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加深了其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有利于其毕业时的理智择业。

这种教学模式的有效运行关键在于教师,只有具有丰富诉讼实践经验的教师才能在教学的各个环节贯彻这种教学模式。大学法学教师的司法实践经验主要来源于从事兼职律师工作。高校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不仅是教师在积累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从而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更是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一大转型,即由从理论到理论闭门造车式的教学模式到从理论到实践的工匠式的教学模式。前一种闭门造车式的教学就如不会游泳但能熟背游泳理论的教练教人游泳理论一样,学生既无机会游泳,也对游泳理论一知半解,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有了实施这种教学模式的合格教师,接下来最重要的就是教学的具体内容了。在上诉讼法学理论课的过程中,教师可生动地进行案例教学,以自己亲自办理的案件现身说法,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案例教学的优点在于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案例加深了学生对诉讼法学知识点的理解,同时也让学生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有所了解,不至于陷入学校狭窄的“信息洞穴”,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后果。现在大学生就业难现象的解决完全可以从教学中做起。如果法学院的学生能顺利地通过司法考试,其将来就业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

一般学生是在大学二年级开设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行政诉讼法学则在大学三年级开设。由于兼职教师从事律师执业会认识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而大学二、三年级的学生一般周一至周五都有某个上午或下午没有课,所以兼职教师就可安排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或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一般公民可以旁听;为了让学生熟悉庭审程序,旁听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学生在旁听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将上课所学与庭审实践相结合,不仅受到法制教育,还能加深对所学的诉讼法学理论的理解,提高法学学习的兴趣。至于兼职教师安排的这个实习是不同于学校统一安排的假期或大学四年级上学期的实习,而是学生在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就参与的实习。一方面现在法院、检察院人员少案件多,特别是遇到司法考试会有很多法院、检察院书记员请假复习导致书记员人员匮乏,同时法院、检察院的某些部门如档案室往往急需工作人员,如有法学院的大学生愿意不求回报地去實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会非常乐意,这对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而言真可谓双赢。有的学生在实习中甚至可能有机会直接撰写审理报告、判决书。而教师就可在课堂上邀请实习的学生就有关知识点讲述自己的实习心得并对其予以评述,还可启发学生就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结合所学理论撰写文章。在哈佛大学师生中流传着一句名言:“教育的真正目的就是让人不断提出问题思索问题。”将诉讼法学理论的学习和旁听案件审理及实习结合起来对大学二、三年级的学生而言,实在是受益匪浅的,不仅让他们了解了司法实践,也培养了其不断提出问题思索问题的良好习惯,甚至还会直接影响他们将来的择业方向,毕竟他们曾切身感受到了某些职业的工作特点。

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教师还可直接开展诊所式教育,即带领部分学生和自己一起办理诉讼案件,可将部分法律工作交予学生完成随后再对其予以完善。这个过程可以加深学生对律师工作的了解,并且能让学生较深入地参与司法实践,对其将来是否选择从事律师行业也能产生一定的参考作用。

有了诉讼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参与司法实践的实习及旁听审理案件的经历,在上诉讼法学课的学期期末就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审判。先可让学生在所实习的法院复印有模拟审判价值的案件材料,最好是选择当事人较多的案件,此能让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模拟审判,案件本身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要有一定难度,这样可以激发模拟审判时“原被告”的精彩辩论和旁听学生的思考及热情。学校还可主动与法院联系,将学校建设的模拟审判庭设为法院的一个正式审判庭。学院可协调法院将部分案件安排在学校的模拟审判庭中审理,让学生能就近旁听案件审理和接受法制教育。

总之,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法学教师有能力也应当在教学中通过案例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到司法机关实习和诊所式教育及模拟审判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诉讼实践能力,整个教学也可以变成司法考试导向型。这样,从理论到实践的工匠式的教学模式让诉讼法学的教学就如医学的教学一样,培养出的将是理论功底扎实、动手能力强的学生,避免了闭门造车式教学模式的窠臼,是有利于学生的就业和高等法学教育目标之实现的。

参考文献:

[1]肖川.教育的视界[M].岳麓书社,2003(1).

[2]陈孝彬.教育管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5).

[3]王悦群.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11).

作者简介:

徐川淇,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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