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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医院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中的作用

时间:2022-10-22 15:55: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键词】出生人口性别比;人口普查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定区域和时期内出生的男孩女孩数量之比,以女性为100计算,正常值为103~107。我国新生儿性别比升高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1982、1990和2000年的三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8.5、111.3和119.92[1],呈不断升高趋势,2004年更高达121.2,2005年这一数值虽略有下降,为120.49,但2006年仍然高达119.56,到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已经得到有效遏制[2]。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安徽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已达到129.43∶100[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安徽省在省、市、县、乡各级和不同部门间均建立了健全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本文就综合性医院中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做法介绍如下。1加强和规范妇产科及相关执业人员的管理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严把妇产科机构、人员准入关。

1.2妇产科必须具备卫生部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取环术、输卵(精)管复通术、终止妊娠手术要求。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照各项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由区卫生局统一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项目取环术、输卵(精)管复通术、终止妊娠手术。

1.3对从事取环术、输卵(精)管复通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进行执业许可,上岗医师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注册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取环坏、输卵(精)管复通术、终止妊娠)。按市卫生局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取环术、输卵(精)管复通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试,3年1次审核验证,对2次考试未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以后的类似资格考试考核,取消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试考核并调离工作岗位。

1.4针对妊娠14周以上的引产,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如B超检查制度、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等,要求制度上墙。

2加强和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术、取环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证明的查验

2.1医学性需要的引产要具备: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并出具是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意见,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和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和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粘贴到病历上以备查。

2.2非医学性需要的引产要具备:符合生育政策怀孕(计划内)的必须有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生育政策怀孕(计划外)的应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政策外妊娠终止证明。对流动人口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其引产证明必须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如持有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证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机构必须在证明上签意见、加盖公章。

2.3取环术的要具备:对49周岁以上的妇女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将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对49周岁以下的妇女施行取出节育器的,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有办公室出具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和身份证明,并将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与手术病历一并存档保存。

2.4输卵(精)管复通术的要具备: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时,须查验由受术者户籍所在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证明》和身份证明,并将《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与手术病历一并存档保存。3加强和规范B超配置及使用管理

3.1医疗保健机构开设B超诊疗项目,需在设置审批时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相应的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后,方能开展B超诊疗服务。

3.2医疗保健机构配置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在1个月内将所购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申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3.3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3.4经省卫生厅批准可以利用超声医学技术开展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出具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开展出生缺陷超声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应附有超声图像,经3名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确认,并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3.5医疗保健机构从事B超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影像专业执业医师证书,上岗前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3.6因孕妇产前保健需要,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由妇产科医师填写申请单,注明检查目的和项目。实施检查时,须有2名专业人员在场,并在检查报告单和登记本上签名、盖章,同时如实登记孕妇姓名、详细住址等。4在产前检查时加强对产妇及其家属的宜传教育门诊对确诊怀孕或第一次进行产前检查的初产妇,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发送《孕产妇保健手册》。产检时广泛向群众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道理,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平等的意义及内容,以及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氛围,对农村纯女户、二女户的有关优惠、优待的社会经济政策。通过宣传教育,在广大群众中努力摒弃传统观念,帮助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生育观念。

5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医院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专项治理性别比升高问题领导小组,每月计生办与医务处对专项治理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督查,并以简报形式将督查结果汇报给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自2004年起,每年市卫生局专项活动整治小组,对全市卫生系统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取环、终止妊娠手术、输卵(精)管复通术)的医疗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督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告到上级行政部门。参考文献

[1]谭克俭.出生性别比失衡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冲击及其纠正[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29(1):60-62.

[2]王广州,傅崇辉.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孩次性别递进过程分析[J].人口学刊,2009,(1):3-9.

[3]黄立山,安徽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安徽省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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