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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反思研究

时间:2022-10-21 08:40:20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现如今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己成为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然而随着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矫治青少年犯罪并不只局限于司法机构的专职人员,社会工作的介入也为司法制度注入了新鲜的血脉。这股专业的社会力量的介入,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减少重犯几率、帮助青少年重返社会以及增加社会对其的包容度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解决的原方法主要依靠司法,教育,咨询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刑罚思想的转变,对于犯罪青少年逐渐从以往的注重惩罚转变为强调预防犯罪,更加注重纠正其思想和行为上的错误,明确社会规范,从而建立一个正常、健康的生活方式。这正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助人自助所提倡的。而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分支,是在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使用专业理论、方法和技巧帮助犯罪青少年,为其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釆取纠正措施,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建立与他人和社会的良好关系,消除犯罪心理结构,矫正培养行为模式,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服务。和其他学科相比,介入治疗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司法社会工作更加注重发展性的治疗。从单纯强调治疗延伸到犯罪人员恢复和进一步发展,提升自己的能力,充分体现了自救的原则。从长远上来看,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使问题青少年能恢复身心健康,更加自信的回归社会。

一、我国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与转型的过程中,这一过程导致社会矛盾与家庭矛盾明显,青少年犯罪率逐年激增,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从司法部门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上来看,工作方法是相对比较单一的,关注的焦点大部分只在犯罪青少年身上,虽然对其周围的环境有所考虑,但因能力范围有限,也只是点到即止。从这方面看,并不能从根本上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对其帮助也是极为有限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切入点不同,它在于全面分析青少年出现问题的原因,从社会环境层面、家庭层面、学校层面以及青少年本身逐个突破,采取专业的工作方法对其进行帮助,对犯罪青少年来说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另外,司法社会工作以专业的价值观为指导,科学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应用大量的有效方法和技巧介入到司法过程,根据青少年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能做到每个步骤和环节都有理可循、有据可依,多层次全方面的解决青少年问题,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矫治其不良行为,引导犯罪青少年走向正途。

其次,社会工作是一项以人为本的专业化服务,司法社会工作的目标和意义就是介入司法领域来为人们提供帮助。其本身具有的价值观以及工作方法与技巧是围绕如何更好的解决青少年问题。而青少年司法理念正是促进青少年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并根据制度的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正好能满足青少年司法制度的要求,二者的理念是一致的。

二、我国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的弊端

社会工作以专业的价值观为指导,科学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应用大量的有效方法和技巧介入到司法过程,根据青少年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能做到每个步骤和环节都有理可循、有据可依,多层次全方面的解决青少年问题,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矫治其不良行为,引导犯罪青少年走向正途。但在介入过程中也随之暴露出了一些弊端。

1、介入的阶段有所缺失,介入过程不完整

首先,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多种多样,而最终走向犯罪都会有一个潜伏期,在这个潜伏期里的问题青少年不容小觑,如何把问题扼杀在摇篮里也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应该考虑的问题,而不只是出现问题后在进行矫治,这就是所谓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阶段,我国的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这方面有所缺失。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这个阶段应该做的就是寻找到这些案主,他们普遍存在这样的特点:孤独、自闭、认识偏激、行为偏激、易怒、易与他人产生冲突等等。对于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寻找到这种群体,可以立足社区、与团委,司法部门、街道,居委会、学校、家庭等部门建立联系,以社区为单位,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筛选,对潜在的不稳定人群、流动人口、不良青少年建立档案,组成动态监控网络,及时了解其动态信息,并寻求资源及时直接扶住帮教,有效应对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必要时请求司法部门协助,并及时提供高危人员的一手信息,来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其次,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这一阶段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重点在于矫治。目前司法社会工作主要集中在青少年违法行为发生之后的服刑阶段,然而对于服刑后重新融入社会的青少年的后续矫治工作就做得比较少,这容易造成再次走向社会的青少年与社会不良人员及风气交差感染,再犯的风险也有所增大。

2、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素质参差不齐

笔者在实习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在关押期间的犯罪青少年想要得到司法社工的帮助和治疗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司法系统要求社工介入,检察官或者监狱为情节比较严重、存在较大问题的青少年罪犯申请司法社工的救治;二是在押的其他没有得到社工帮助的犯罪青少年得知有社工可以为其提供帮助而主动请求社工的介入;三是司法社工主动直接介入。然而由于司法社工人员少,任务重,被司法系统要求介入的犯罪青少年被划为首先服务的对象,而许多案主主动要求社工介入的则需要排队等候,因此社工直接介入的案例就少之又少了。对于在押人员的专业矫治尚且让司法社工难以顾全,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安置重返社会青少年的工作就更显得精力不足了。从司法社工的专业素质方面看,目前从事这一职业的门檻比较低,具有大专及更高学历的人才比较缺乏,同时具有法学、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所占比重就更低,一些地区的司法社会工作者还主要来自司法机关的退休人员和部分下岗人员。再加之这一职业培训少,工资低,有好多人干不了多久就会选择离职,人才队伍流失严重。

3、国家及政府对司法社会工作重视不足

首先,我国没有形成一个宪整的社会服务体系,司法社会工作的幵展是相对独立且单一的,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服务,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机构很少。从体制上看,还是司法机构独挑大梁,他们在处理司法问题的同时也扮演了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但由与司法机构本身社会工作专业性的缺失和和其身份特征的明显性,在押人员本能会对其产生排斥感,也使很多帮教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愈趋严重,而我国司法制度的原则也明确了对犯罪青少年所持的态度,因此司法机构很急需高素质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机构提供相应的司法社会服务。

其次,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受重视程度是相对较低的。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大部分都是弱势群体,且对这一机构了解有限,他们想不到也没有能力自己购买这种服务。所以就形成了司法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但其劳动价值却很难实现的局面。然而国家也没有提出政府购买或呼吁其他公益团体购买的运行机制,因此,司法机构如有需要,也只能自己想办法来解决这些本不应该由他们自己负责的工作。这不但给司法部门增添了压力,也影响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前景。

三、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问题解决的对策

1、建立完善司法社会工作机制体制,有效开展工作

要明确分工,优化配置。司法社会工作理念要渗透到司法过程中,并明却专业岗位配置,将司法社会工作体制化,让其有资格参与到司法活动中,配合司法机构。司法社会工作和司法部门各司其职,既减轻了司法部门的压力,也突显了司法社会工作的职能。

2、完善青少年司法制度,明确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位

青少年犯罪问题趋严重,司法系统对青少年的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也逐渐意识到司法社会工作对于幵展青少年服务的重要性。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中就有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专门法律,因此英国司法社会工作执行起来就与法制相融合,形成一种体系,解决青少年问题时也更加成熟。但至今为止,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并没有被纳入任何一部法律当中。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起步较晚,大多也致力于青少年问题的解决,然而青少年问题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社会工作可以通过青少年问题为切入点,壮大自身,更好的为青少年服务,从而积极的影响法律。而对立法机构而言,也需要对司法社会工作的作用引起重视,双方共同努力,争取早日确立司法社会工作的法律地位。

3、培养优秀的司法社工专业人才,夯实司法社会工作的基础

司法社会工作能否顺利实施,其根本还是靠人才队伍发挥作用。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性强,因此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更高,不仅需要有社会工作的专业背景,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对司法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培养更多的年轻专业人才。各大高校能力范围内鼓励增加司法社会工作业并放低该专业的门槛,让更多的年轻人有机会到高等学府接受专业教育,让更多的人知道司法社会工作、了解司法社会工作,并切身参与到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学习当中,增大专业人员的基数。

四、结论

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国家重视程度的提高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推动了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但要想达到西方国家的发展程度还需要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在我国也逐步启动了试点城市,如北京、上海。北京的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就是北京首个致力于青少年司法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中心通过吸纳和培训专业司法社工人才,与检察院和看守所合作,在帮助犯罪青少年方面有了不错的成效。上海司法社会工作也取得了比较优秀的成绩,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工作机构的专业服务,使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到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的事业中,并且有向其他领域渗透的意愿。这些试点城市司法社会工作的的成功发展也不难看出,虽然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起步较晚,但还是有能力将之发展壮大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多方面的努力之下,我国也会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青少年犯罪社工之路。总之,相信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青少年社会工作之路会越走越宽广,越走越成熟。

【参考文献】

[1] 刘瑛. 青少年犯罪成因及其防范措施浅析[J]. 法制与社会, 2009,(7).

[2] 刘桃荣, 等. 英国青少年犯罪司法程序简介[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7,(6).

[3] 陆士桢, 等. 中国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案例精选[M].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0.

【作者简介】

丁圆圆(1995—),女,山东潍坊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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