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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档案管理经验做法范文四篇

时间:2022-01-18 17:16:27 来源:网友投稿

基本解释:1.处理事情方法。2.制作物品的方法。3.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手段。4.宗教信仰人士装神弄鬼的把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检监察档案管理经验做法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纪检监察档案管理经验做法4篇

【篇1】纪检监察档案管理经验做法

纪检监察工作先进经验材料

近年来,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在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市纪委全会及发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改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力构筑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体系,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去年我局落实国家扶持项目资金近3亿元,累计获得各类集体荣誉近20项。

我局抓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稳步推进惩防体系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

一是积极召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发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出我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体要求,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体思路;二是坚持和完善“党组统一领导、班子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加强惩防体系建设,认真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努力拓展宣传教育渠道和途径,打造廉政文化氛围;四是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信访、举报、查办案中工作的领导,坚持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加大专项检查治理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县局一把手与副职签,副职与股室负责人签,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机制。五是将健全完善惩防体系纳入工作整体规划,把惩防体系基本制度的学习宣传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党课教育和干部日常学习内容之中,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熟悉掌握惩防体系制度基本规定。六是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落实责任。

二、深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我局把廉政教育工作放在队伍建设重要位置来抓,秉持高效务实、力求实效的原则,以丰富多样的活动载体,开创了廉政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收到了显著成效,大大增强了广大干部的廉政意识。一是组织干部到革命教育基地参观学习进行党建活动,先后到红安烈士陵园、井冈山博物馆等地开展缅怀革命先烈、弘扬优良传统主题教育,使全体干部感受到共产党人肩负的历史重任,净化了心灵,锻炼了党性。为当地事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政治保证和思想保证;二是积极响应市委提出的“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到田间地头、群众家中,宣讲县委、政府惠民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同时让全局干部受到教育、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三是坚持开展每月一次廉政教育日活动;四是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局开展“单位倡廉、家庭助廉、友情促廉”和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进基层”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廉政宣传教育氛围。

三、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原则,以规范化管理为目的,以权力制约监督为主线,不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了地方事业健康发展。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层层签订责任书。坚持“责任、监督、考核、追究”“四到位”,强化制度建设、作风整顿、权力约束,大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加强反腐倡廉教育。针对当前干部思想状况,坚持组织灌输与自我教育、传统教育与现代化教育、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与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相结合,扎实开展了法律法规、纪律作风、反腐倡廉形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等教育活动。狠抓岗位廉政教育,科学合理设计教育内容,开展了岗前教育、提醒式教育、案例教育、情感教育等活动,降低了岗位廉政风险,增强了干部廉政意识。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将《廉政准则》列入县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召开了《廉政准则》专题民主生活会,创办了《廉政准则》学习园地。重点解决干部在跑项目要项目的思想顾虑、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起到了关口前移、源头预防、有效化解执法风险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深入推行“问责、问廉、问效”,实行首问负责制,有效解决了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问题。走进县广播电台《**热线》直播室,现场接听群众来电,直面解答群众疑问,向广大市民公开解答和承诺。政策公开,项目公示,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决制止“吃拿卡要借报”等行为和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继续加大明查暗访工作力度。县局采取对全系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督促我局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局在行政中心设立窗口,零收费服务项目,并及时纠正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创建文明单位、综治先进单位,赢得县委、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在全县经济环境行风评议和“十佳三差“评选活动中,我局连续三年位列前三名;

【篇2】纪检监察档案管理经验做法

纪检监察改善做法与体会

树立科学有用的县直单元纪检监察任务体系体例,是增强县直党风廉政建立的组织包管。跟着情势的开展,现行体系体例存在的毛病日益凸显,变革和完美县直纪检监察任务体系体例势在必行。

一、当时县直单元纪检监察任务体系体例存在的问题

(一)指导体系体例不敷科学,任务关系亟待理顺。当前,县直单元纪检监察机构均执行“条块连系、双重指导”的体系体例。在该体系体例下,县直单元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构成、经费起原、运动展开简直完全受制于其地点单元。作为监视主体的部分纪检监察机构在作为监视客体的部分党政组织的指导下展开任务,既是被指导者,又是监视者,监视主体与监视客体权益和位置纰谬称,势必招致部分纪检监察机构实行职责不敷勇敢。

(二)监视机制不敷健全,人物矛盾亟待处理。在现行体系体例下,县直单元纪检监察机构的担任人还兼任该单元党政班子成员。作为班子成员,按民主集中制准则参加决议计划;作为被指导者,在决议计划后负有执行的义务;作为纪检监察机构的担任人,在决议计划和执行进程中负有监视反省的职责。这三种相互矛盾的人物由统一主体充任,必定招致人物的矛盾和抵触。在监视机构依靠于部分行政权利的状况下,人物抵触的必定后果是向作为“部分的一员”这个偏向倾斜。

(三)监视力气涣散,监视资本亟待整合。一是从步队建立上看:存在力气整合不敷的问题。当前,县直单元纪检监察干军队伍固然总数不少,但根本上是“散兵浪人”,各自为营,形不成合力;一些县直单元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装备与其担负的任务义务不相顺应;少量单元、少量岗亭存在着“因人设职、因人设机构”的问题。二是从步队春秋上看:存在春秋偏大的问题。三是从干部的编制上看:存在编制缺乏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严峻影响和制约了县直单元纪检监察机构本能机能效果的发扬。

二、变革和完美县直单元纪检监察任务体系体例的考虑

变革现行的县直纪检监察任务体系体例,探究树立“县纪委监察局直接指导、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集中监视”的新体系体例,进一步整合监视资本,充沛发扬本能机能效果,是增强党风廉政建立、构建调和社会的需求。

(一)掌握变革的准则性,对峙县直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治理的准确偏向。一是依法准则。县直单元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治理,要严厉按《党章》、《行政监察法》等党规律例进行。二是自力准则。改动县纪委监察局对县直单元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方法,县直单元纪检监察机构作为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经费支出、营业展开等方面直承受县纪委监察局的指导,对派出它的机关担任。三是精壮准则。县直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装备要以充沛实行本能机能为规范,对峙精壮高效的准则,不克不及杯水车薪。

(二)表现变革的灵敏性,立异县直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方式。将涣散的纪检监察人员编制集中一致运用,组建数个新的派出纪检组(监察室),辨别对应若干本能机能邻近的县直单元。纪检组和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纪检、监察两项本能机能。每个纪检组(监察室)设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2名,并装备需要的任务人员;组长由正科级或副科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干部担任。县直各单元不再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三)彰显治理的标准性,明白县直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关系。一是明白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首要职责,即:监视反省对应单元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当局决议、敕令等状况;监视反省党政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规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等状况;经同意,初核党政指导班子及成员违背党纪政纪问题;参加查询党政班子及成员违背党纪政纪的案件;查询科级以下干部违背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案件;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是理顺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相关任务关系,即:党纪政纪监视和查办案件任务受县纪委监察局指导,主要状况和问题直接请示申报;县直单元党政指导班子对本单元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立负具体指导责任,对派出的纪检监察机构予以协助、共同;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担任人列席对应单元的党政会议。

(四)确保步队建立的不变性,落实一致治理后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人事治理和后勤保证。一致治理后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后勤保证等按以下方法施行:属县管干部的,任免、审核、交流和治理等执行中心和省、市、县委的有关规则;派出纪检组组长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商县委组织部赞同后一起调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讨提出任用建议,报县委常委会决议;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向县纪委述职述廉,其实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状况的年度审核等按县管干部有关规则执行;其他干部的调查任免由县纪委监察局担任;其办公经费、办公用房和人员工资、补助、福利等由县纪委监察局一致治理,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划入县纪委监察局的部分预算。

(五)树立监视的威望性,实在增强对对应单元权利运转的有用监视。一是增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视。二是增强对资金运转的监视。三是增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视。四是增强对党务、政务公开的监视。五是增强对指导干部清廉自律的监视。六是增强对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落实的监视。

【篇3】纪检监察档案管理经验做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 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 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 案件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 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 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 案件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 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 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 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一、案件检查(调查)类 

1、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2、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3、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 长期 

(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 短期 

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1)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 永久 

(2)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二、案件审理类 

1、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 永久 

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 长期 

三、信访类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批转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了解并要求回报结果的案件 

1、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2、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 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 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 案件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 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 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 案件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 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 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 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一、案件检查(调查)类

1、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2、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3、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

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 长期

(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 短期

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1)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 永久

(2)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二、案件审理类

1、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 永久

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 长期

三、信访类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批转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了解并要求回报结果的案件

1、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2、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篇4】纪检监察档案管理经验做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3.转办的文字材料。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定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四条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案件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第二十四条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



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第二十八条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5.证明材料。6.调查报告。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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