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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存在问题2021范文(精选2篇)

时间:2021-12-23 14:22:30 来源:网友投稿

采购,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自己的资源, 为满足自身需要或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经营,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存在问题2021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政府采购存在问题20212篇

第一篇: 政府采购存在问题2021

浅析政府采购存在的四个问题




浅析政府采购存在的四个问题



近日,笔者参加了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规范性审计,通过审计发现政府采购存在四个方面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队伍素质滞后



政府采购包括工程、货物、服务三方面,涉及面很广,采购政策变动较快。采购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了解经济、法律方面的规定,了解商品的参数、技术、性能等。我国政府采购起步晚,尚未培养出太多的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相对比美国3万名采购专家和几千名采购官员来讲,我们国家的专业采购人员偏少,急需补充具备政府采购综合素质的人员。



我国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目前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的人员组成,不能全面掌握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正在培养或者刚学成的采购人员,知识结构侧重点不在政府采购,而是偏向于商业采购,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招投标制度为主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政府采购工作又为采购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国内政府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掌握国家下一步的大政方针,更要摸清国外相关的采购程序和采购形式。一方面是对人员更高更强的基本素质继续提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进步带来的巨大需求,两者之间产生的矛盾使得我们在政府采购中处于被动地位,进而影响采购的质量,甚至会出现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效率、采购质量和配套服务得不到全面保证等问题。



2、相关法律法规尚需继续健全



2003年以后,我国虽然出台了《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在2015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关法律法规依然较少。甚至有不少政府采购的具体程序都无章可循,有的地方根本找不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不能及时到位的进行采购,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近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采购自己制定了一些土办法土政策,可是这些法规条文局限性较大,标准不统一,没有适用性,无法参照执行,有的还与中央的政策相矛盾,造成市场和采购管理的混乱。我国政府采购数额逐年增加,现已超过2万亿,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处于“无序”状态。由于法制的不够完备,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政府采购市场受到国外合资企业冲击很大,从某种意义上伤害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利益。并且我国加入了《政府采购协议》,2020年要向所有成员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更加要求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国际接轨,必须有力的规范我国各项政府采购工作,否则会有更多的法律空子可钻,给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规程,不断修订与采购资金有关的管理办法,不断跟进绩效等配套措施,不过从政府发展的趋势和需求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远不够用。首先是立法层次低,各项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实施细则,对诸如自行采购、特殊采购方式的审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合同备案等问题缺乏进一步的细化,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其次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部与国际采购规则之间不协调,例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存在抵触与矛盾,对实际操作产生阻碍;同时,在采购原则、采购主体、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机制等诸方面和国际通用规则之间存在差异,必定带来工作的被动,造成经济损失。



3、网络电子采购尚不成熟



(1) 法律保障机制不成熟



网络采购和电子采购,从本质上看属于一种政府采购行为。但由于其主要程序均在网上进行,电子招投标流程结束签署的电子合同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给予保护。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督监管,采购方和供货商的权益无法有效保障,如何对其过程的真实性监督监管也成为问题。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提及网上采购问题,那么实施网络采购如何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程序相衔接,尤其是如何与我国目前推行的招投标采购制度相衔接,亟需得到解决。



(2) 安全问题待解决



网络技术发展迅猛,我们的网络采购平台和电子采购平台建设存在跟不上发展的现象。个别供应商网络知识和管理水平较低,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增加了被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另外由于目前网上采购尚处在探索阶段,缺乏法律制度和信用体系,从交易安全考虑,政府部门直接的进行网上直接支付尚不成熟,但从制度的创新来说,实现网上直接支付显然是一个正确简捷的交付方式。



(3) 采购程序和方式不成熟



实行政府网络采购和电子采购是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基础上的一种采购方法创新。目前中央政府采购网的电子采购已经能够采购不少设备类产品,而且逐步增加采购内容,也能够在网上竞价,但是由于要统计需求并进行一轮线下公开招标,导致电子采购平台很多内容更新很慢,不能与市场上及时同步,例如空调设备经常产生脱节现象;另外,在电子平台采购目前只是竞争价格,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目前还不能转化为分值,采购方式单调唯价格论。



4、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不完善



(1) 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职能没有分离



我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裁判员和运动员一块当的现象,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分离或者职责界定不明确,导致政府在制定采购需求、进行预算、制定计划与具体实施等方面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从招标投标到合同签订、最后验收等环节相互监督制约的模式未能形成。难以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操作,自己监督对自己,监管职能沦为空谈。政府采购工作游离于监督之外,滋生腐败现象。



(2) 对主管机关赋予的监督权太少



政府采购规模大,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的内容种类繁杂,采购规模大,知识储备要求高,程序复杂,逐步有专业化趋势,然而现有的监督范围太狭窄。因此,政府采购即需要对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又需要掌握相关的财会知识中关于的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监督规则。目前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监督权有限,没有能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制约了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有效性。



(3) 缺乏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的监督



很多政府采购管理条例或办法,只是执行了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招投标前后的行为未纳入监督,对政府采购之前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未能实施监督,没有对财政支出形成行之有效的监控,预算约束不能发会作用,导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合同签订执行随意性较大,没实现立体全方位的监督监管,在监督过程中留下死角,致使监督呈现乏力状态。    



(4) 现场监督不力



现场监督对防范作弊行为、遏制违法乱纪、杜绝暗箱操作、提高采购质量等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对非规定的事务漠不关心,缺乏必要应急处置方案,不尽职责敷衍了事,此外还存在吃拿卡要等等,这是由于现场监督不力导致现场监督工作不到位,致使社会影响不好,影响工作效率不高,甚至被少数人钻了空子,发生了一些违法乱纪问题等。



(5) 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弹性很大,主要是由于相关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出现了处罚供应商过于严厉、或是得过且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现象。监管机构的做法过犹不及,导致监管失效、管理无序,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尊严,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第二篇: 政府采购存在问题2021

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赵岩
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19年第09期

        摘 要:《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规范了政府采购活动,依法监督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在逐步完善阶段,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去规范及解决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就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建议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政府采购 ;问题 ;建议

        一、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短,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存在模糊认识,有的甚至设法逃避政府采购。另一方面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重视,缺乏全年采购计划性,采购预算编制粗放型,直接导致采购的随意性,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临时动議项目多,分散采购多,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采购效应。

        (二)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体制不顺

        2003年8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做到管采分离,政府采购中心单独建制,但自规定出台以来,有的地方划归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地方仍属财政部门管理,始终没有给地方一个统一明确的采购组织管理模式。

        (三)部分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项目时受利益趋使,有法不依

        招标代理机构的迅速发展使整个市场不均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本质上依然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仅影响了招标的质量,也给财政资金带来损失。

        (四)采购单位规避集中采购行为时有发生

        政府采购中的“化整为零”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政府采购,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起点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拆分,分段肢解,使之达不到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期结算,挖空心思扩大采购自主权,想尽千方百计地逃避集中采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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