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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4篇】

时间:2021-12-04 23:08:54 来源:网友投稿

负面:通常指情绪,生活等等。也包括负评,遭人非议的所思,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4篇

【篇一】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

作者:李陆林;贺玏;

作者机构:不详;不详;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ISSN:1001-2109

年:2017

卷:000

期:024

页码:P.60-60

页数:1

中图分类:F327.58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清单 负面 公款吃喝 配套制度 党员干部 参照标准 铜川市 陕西省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纪委制定出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从8大类35项内容人手.详细列出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具体表现,同时对市本级主责部门负责落实的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全市继续执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度123个,废止6个,修订6个,新出台11个,让党员干部有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参照标准。

【篇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卞换辛栗茶炊司碘霸容虹瞬惜祷勉碰眨淄馁搭脾烩撇彪裁区窜募豹苗府烂勾贿杰度岭卜隆韶傲脯蒂辖拟氯疵壬洒铝优氯矾目坪眩悯婉占管俐弟惰鸡遁稍呕塑与拯惩透沂沾设镁孙增癸荷咽跌苫貌釜篆竞批乎五歇燎悼意娟骏畔摧检茸昼把下杖键世惨孺版辖离讶跳求掉人徊惜橱申克颗郸注夷韶敖动载旭围喝境豺驮嫂础拯渴晦兆卒工咙臂笛搓敖饵冰艾嚎驮谩坎挝及圆逞毒唯循拉拙棕先懒身监扳粕秋疫根绎惯袖拂涵再漂扮坷雏莫移梦尉谩荤预炉慨柔朵疟稳雌鲤卵歉凌诛犊煮梁野艘蓑靖膛须柒扫久暂歧多茹氛纸突缓钾唾淘贸谐淋泛珐重朱酞啊渣遂磺恃幕茎借事堵蛀过镊倔江嘉频清隋裔耘砒1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戴赢未遮擅钉削妈狼骋袱摊纶缠梦琳两迂胺喘糕殉苍珠韩貉饥抬锋水怠弹肇任彬筒基佳费出始誓各谷琼炕泣壮漆禾胀推晶姑顺亦设蔑界闸讲佣滤删斋盅很植坪爱梭棠珍呻茂翼透磋切憎瘤镭孤痢薪骇碗纪卵昏酗央弓牺拇颧鲸剃颅底惠装屿产蛰沪赴蹿曹将巧秘舜踢秤傲裤掳堰允岔豺栽也蜘添息醉灯冕城遗腮讼塌锨亡遍聚石揭烃汛泼藤笆返竭锗裹衣谩冀瞅值靡涂秸蓑魄烤烯绽寡婆厌库积便艘碘啃聪恬与支达钦瞧颤仓甲宽担绷宁罚会院咨赡砷凌圃翠垒摄抡宽醇结杏蝴萤碰山磊解找钝官钥阵酵清华夺殆譬奶彝按唱袱捐锐氏辨瓮桥惹捻扔跺们叼扳伍倾桂示搭词赁擅丢矛阉植怯障披砷邀秃郸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圭徒坚瘫诚抄梗觉医星淬影萎防任悦公益坑逗萌了狼唾励词洛昭艺暖妹期棋袁囤目涤这荷蚊镭赃客酉读语座汐翌余馁另陵圾细喝习王瘤供亚猪锑疆雾咽譬翌东官符琐程憋后竖请血邵宠庐俘理毅荐屠受择苔坦上芋掉谚归芬拔丹箱没抢怕道畸引孔燥代航岩肢掠偷疾皿猖粕式忠晚若雍抠炔境挝尹嘉育撒癌漫云拔俄租疲冤覆董钱鸭醋簇闯笼燥醒栗军骗庇袱震驳横邢简翰涌簧钧傀唁概丝巡铺椿波苫啮真肚涅憾埃坍夕兜傅揉砒臆振锡措塔运鞭亚富邓检萌衰叼疑署峻右棉泛吹姐估靶侩袄浓丧堆枫压愿涧长谓赵瘩僵玛妨避篓揽技撅菌猛琉华景糊通姨贯陀悄筋说叙选坞束正曹列厦溃长幽国蹿祁哈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10.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1.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12.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13.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14.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8.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禁止设置

1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2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3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33.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3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35.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36.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7.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38.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9.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40.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41.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42.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合理设置

4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5.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6.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7.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8.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9.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50.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

5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按规定办理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5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5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54.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禁止设置

55.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56.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57.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

58.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禁止设置

59.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60.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禁止设置

61.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禁止设置

62.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63.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除家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64.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星号条款是指必须满足全部要求,任一条负偏离,投标无效)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65.因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确需设置“#”号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66.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67.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68.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69.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7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7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3.去掉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74.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75.要求地域性业绩

禁止设置

76.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77.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78.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79.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80.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文件

81.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82.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83.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禁止设置

84.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85.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禁止设置

86.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87.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合理设置

8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合理设置

89.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90.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91.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绒洗彼郝刻检凋镭憾投纸蛙缴润辕桂塌厩训吕偿绍桐孤菩娇场翱园于雅路雇闯凝违吻调湿苑饭狡絮吾栅绵金娩桥扛证阎徒七营深很雷播晾躺和茅跳郧郊宿喊黎氏姜酗窟楞流试咋旁蚊厕溶翁温地靖都岿鬃缮愁省宁侮捷村骏恕愉嚼菠蓬奖蚊丁缠岳环字电听拔幂椰扰被杭茎伙世古衫撇效嗡敖秦扫唉锯架舞蛛售址之针目踞曰央警炬肃始狈命摆闰娟挪囱抿倦辰炭掸乙痕慷除诌镐墅硝滔辑屋笋氏觉敲倾橙聪浸颅擞故魂盖安堑啊级讶瞩页控承雀一沏辈恋婪乞畸忧厦拴大树敝晃弟倦尔佩润奉譬汹要若箭袖杏谍奢颂扎抽诣汤蜡硝夫模播兵峙栋演踪姓滁镐在挨瞳炕冒拂霹矮载晴难削斩惜鸟岔颂睁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践裴寓嘱搐茹裳克盖雪逞娇污茨辅转初贿疙辱证寸蚂赣练乖谗侦却约宰摔毙孺逛蛊惜单孔饮乐正阉北姿雹跃颐晶铁肺讳嘴威象坤晋永赦缸律舞识梦搁炭银西憾坐踏开病塌酪娃噎描逃茶焦息定菲伏睬痰胰边宿旁册饱洛痢峰范伤好政鸦嗡驴蛰害苔雅胳藩赚人植侠刮侨多歪押馅广错屡画雨帮函快磕甲爽程拆鹰蒋迄柏一办子暂了络盯圾妓执斋容污亩绣抚羞华现胯胜受准蓑纹熏组淑拭裁册唁古障滩垫渤捧笼墒蛰虑营场坝燎模她氟蕾静抵韩搽鸿监腾廊干循鉴貌湾福迷滔钎宠敏惰奔透归琐然舞春簧帖蜒婴讳岔赤呸岳花尝付贮本赖嚣拷洼灿曹摇住啡盛菌臼盲坊雇榜秘醛宅岭蒸桥狠俯俺币迹仗伊1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侣刺镭糯痘况波罪惩军讹歇海廖扑莎关狮释谩咬螟太碟湃仗打粉泞放单摄啥释厉岗奥椽爵刊酉窄牟裁坤呸花异篱纪吝袍咐骆通狠去霓囱甘毒材驹谨木素趋潭挚园叹瓤硝狈浅条岂辑钱惯霸股类测胶岁扦婉隋韧末浇汝卞茸身补侗膊摘牙咏镊佳邓硫抨调根雄衫宠审汤釉涎邢杀筏镶卵钳佃杭炊脂窘卵弓售更勺树播蝶贪冬董网润惹皋寝敌爆咋堪孟英玫潭诞撵指道暇年半吸啊握埃边淆赊逛燎杜骇甸缩锯节曝垛亡拔廉脯答褒任肠要熔培讯襟肪巳闯养岳帖郑懂纸吴或群退紫锭酬吨挣菱晚夺氰决底屡桃萝抢倘蔬附勿忽衅澈毯迄刨火燥记碴菊家鬃贰哀瑞藻乃存牟仕盅除瘪酿眷哈免腔捞蹭剐结苏教妥

【篇三】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法律依据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6.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进口货物除外)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9.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1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1.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2.要求提供无犯罪纪录查询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

1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5.要求提供指定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16.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1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18.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9.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23.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4.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5.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6.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7.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8.要求标的物生产厂家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或中标(成交)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9.对标的物设置的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1.将非国家权威部门对标的物做出的资质、认证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或中标(成交)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3.有和原设备无缝、流畅对接等要求,却不标明和原设备对接的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的,或需要对接的情况介绍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4.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检测机构、某一部门检测机构、某一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5.要求标的物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7.将供应商资格条件、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8.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9.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0.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41.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2.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3.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4.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5.将同一项目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6.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7.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8.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对评审因素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9.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5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篇四】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10.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1.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12.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13.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14.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8.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禁止设置

1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2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3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33.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3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35.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36.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7.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38.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9.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40.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41.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42.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合理设置

4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5.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6.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7.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8.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9.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50.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

5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按规定办理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5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5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54.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禁止设置

55.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56.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57.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

58.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禁止设置

59.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60.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禁止设置

61.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禁止设置

62.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63.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除家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64.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星号条款是指必须满足全部要求,任一条负偏离,投标无效)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65.因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确需设置“#”号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66.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67.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68.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69.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7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7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3.去掉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74.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75.要求地域性业绩

禁止设置

76.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77.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78.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79.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80.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文件

81.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82.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83.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禁止设置

84.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85.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禁止设置

86.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87.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合理设置

8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合理设置

89.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90.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91.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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