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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律处分条例题库及答案【三篇】

时间:2021-10-26 22:29:26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律处分条例题库及答案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纪律处分条例题库及答案3篇

【篇1】纪律处分条例题库及答案

  1月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就近年来的反腐败亮点、反腐败对经济发展影响、下一步反腐重点布局等热点作了回应和说明。2015年国家统计局开展的民意调查显示,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比2012年提高16.5个百分点;90.7%的群众对遏制腐败现象表示有信心,比2012年提高11.4个百分点,均创新高。2015年全国共立案33万件,处分33.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的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覆盖了31个省区市。无论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还是审查中管干部人数均为改革开放历年来的最高值。,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成效明显,追回外逃人员1023人,属于“百名红通人员”的18人,首次实现追回人数超过新增外逃人数。不敢腐的氛围总体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工作正在深化。2016年将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反腐败坚持全覆盖、无禁区、无上限,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定不移反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也没有变。(中央管的干部叫中管干部,简单的说,其考核、提拔、交流、处分等权力归中央管辖的干部,一般是副省级以上。干部管理根据管理权限分为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市管干部等等。中管干部就是归属中央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省委书记,省长,部长等省部级干部都属于中管干部,中管干部一般多是正部级和副部级干部,有个别的中管正厅(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就是中管正厅,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是正部,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是副部))

  断崖式处理是新闻媒体形象的说法,根据违纪的具体情况给予党纪重处分,同时在职务上作出重大调整。从纪律审查来讲,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比如从省部级降为局级,有的降为处级,有的降为科级。给予这样的处理,按照党的法规规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按照案件检查规则、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同情况,按照违纪的事实,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从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作出这样的处理,也是中纪委提出的“四种形态”当中的一种。

对抗组织审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5名山西官员被“双开”的通报。其中,涉及山西省忻州市委原书记董洪运的通报中提到,董洪运“在组织审查期间,采取欺骗、隐匿、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性质恶劣”。董洪运案已是中央纪委网站通报的第12起涉及对抗、干扰或妨碍组织审查(调查)的案例。这些对抗组织审查的“顽固分子”花样颇多,除了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标准动作”外,还有对“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模拟纪委问话等招数。

共性: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是“标配”。

12个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中,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是“标配”。例如刚刚落马不久的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湖北省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陈家堂,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伪造、隐匿证据,串供、转移赃物,隐瞒事实真相,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甘肃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原书记、副主席吴继德,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转移违纪违法所得。

有些还有更极端的行为。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石力,“订立攻守同盟,销毁书证物证,伪造拒贿材料,严重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特别是,利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对被其所‘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

招数:案发前与公检法系统亲属研究对策。

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腐败分子的反调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对抗组织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江西省纪委一位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介绍,有的在省纪委对其有关问题进行初核时数次找人串供,甚至专门模拟纪委问话;有的在案发前与从事公检法工作的亲属共同研究纪委的办案方法;还有的在听到省纪委要调查他的风声后,四处打探消息、托人说情,当办案人员将其带离办公室时,从办公桌上还发现了写有他自认为会影响办案的人员姓名和电话的字条。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毛建标举例说,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新,在群众因经济适用房项目集体上访、市政府开会协调后,由于担心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暴露,要求为其充当“白手套”的董某从书报亭购买多张不记名手机卡,自己也随身携带多部手机,两人要联系的话,先拨响对方手机,但不接听,然后换成“不记名”的手机进行通话。两人碰面地点都选在隐蔽之处,通过秘密会见积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案例:有下属主动要求替领导“分忧”。

据了解,在“反四风”调查中,也有很多对抗调查的案例,找人说情、提前串词、编造谎言等等。一位长期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表示,“调查‘四风’问题时没法采取强制手段,很容易走漏消息。一旦走漏消息,就很可能出现串供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中国电信集团电渠中心总经理杨青峰被通报存在违规公款购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规招标、对抗组织调查问题。在调查期间,杨青峰到处找人说情,多次组织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编造谎言、连环造假,对抗调查。前段时间,贵州省黔西县纪委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刘智明等12人违规收受卫生院土特产问题进行调查,谈话时却得到几乎一致的回答:“没有收,那些土特产是我们请卫生院代买的……”不过,随着调查的深入,特别是重要证据的发现,刘智明等人最终承认了收受土特产的违纪行为。

有的地方领导安排公款送节礼,为了逃避责任,与办公室主任、司机等串供,使纪委“久攻不下”。更有甚者,在县领导因购买和乘坐超标车被纪委调查时,办公室主任主动站出来揽责,替县领导“分忧”。

声音:对抗组织调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腐败分子”对抗调查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但事实是到最后往往事与愿违。有关专家表示,“不仅逃不掉,还会加重处分,正所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相应的行为包括:“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 “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和进行非组织活动,必须从严从重处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主持人:我们网友当中也有很多非常细心的人,他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的条文还有这样的一些表述——“违反有关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说法感觉标准不是很明确了,马主任您怎么看?

  马森述:在这里,我需要强调,《条例》中一共出现了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重要前提。这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刚才讲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等等。我们采取援引这些有关规定的方式,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纪律在身边:党员干部受处分会影响工资待遇吗?

我该怎么办:某街道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老王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他很关心受到处分后,个人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那么,党纪处分究竟会不会对工资待遇造成影响?如果会的话,会有哪些影响呢?

“纪律君”如是说: 根据有关规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都是影响公职人员工资待遇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的大小也因处分轻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党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时,必须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受留党察看时,其职级和工资的降幅一般应大于相同职级撤职处分者;受开除党籍处分但未给予行政开除时,其职级和工资待遇的降幅一般大于相同职级受留党察看处分者。

  第二,政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三,降低工资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规则。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职级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的人员,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工资手续。对上述人员的处分决定中未明确降低职务和降低工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对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含职级待遇)、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

  第四,各种处分对工资待遇的具体影响。受降级处分的人员,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级别工资,从处分的下月起按新级别发放工资;如果其级别工资在本职务已经是最低级别的,那么可以降低一档以上(含一档)职务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应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新确定的职务工资额应低于原任职务工资额;级别工资应降低一级(含一级)以上,若降低级别工资后其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的,须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解除处分后,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下年起重新计算。

  由于老王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此必须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工资待遇自然会受到影响了。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江西省委委员、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并从副省级连降七级为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并连降四级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两人被称为遭遇“断崖式”降级,虽然保住了公职身份,但半生奋斗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夜尽失。

  延伸阅读

  上一期“纪律在身边”,我们谈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年度考核方面的规定。这一期,我们谈一谈受政纪处分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影响。

  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政纪处分的影响期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处分期间,有关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考核方面,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期内,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纪律在身边: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有多长?

我该怎么办:某区最近拟提拔一批处级干部,在对相关人选进行考察时,区委组织部负责这项工作的老王发现其中一名干部在10个月前曾因违规办理因私护照且未向组织报告,被区纪委给予警告处分。这名干部工作能力突出、群众基础也不错,本来是组织部重点关注培养的对象,但就是背了这样一个处分,这到底还会不会影响他的提拔呢?如果有影响,会影响到什么时候呢?老王拿不准,于是给“纪律君”来电咨询。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有多久,对干部提拔任职有多大影响?

“纪律君”如是说:老王遇到的其实是党纪处分的影响期的问题。党纪处分,作为一种惩处措施,自然会对党员造成一定的政治影响。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根据程度轻重分别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不同处分的影响期和对干部造成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

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半。也就是说,党员在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纪最严厉的处分是开除党籍,一旦被开除出党,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相比原来的《条例》,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延长到一年半,其他处分的影响期则没有改变。因此,老王遇到的这个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名受到党纪警告处分的干部,根据现行的《条例》,一年的影响期尚未过去,所以不应进入此次拟提拔干部的候选名单中。“纪律君”在替这位干部感到惋惜的同时,也想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将更“严”,除了体现在对各种违纪行为的界定上,也体现在党纪处分的影响上,这一点从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此前的一年延长到一年半可以看出。因此,更要严格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守住纪律“底线”,这样才能走稳走远,对一名党员来说是多么重要。

  相关案例

  2013年1月6日,郑州市某区办事处主任陈某因公款消费8840元,在2013年9月初,被郑州市纪委查处通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然而在3个月后,陈某竟调任该区执法局局长,由原来“屈居”办事处书记之后的二把手,换了个位置成了一把手。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该区召开常委会,陈某被免去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职务。

 延伸阅读

 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年度考核方面有哪些规定呢?“纪律君”梳理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大体可以归纳如下: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次年,参加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评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相关规定办理。

纪律在身边之七:培训期间组织外出考察要注意什么?

我该怎么办: 市内某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系统内的业务骨干,在某高校举办了为期5天的培训班。培训期间的对口考察线路上正好有一些名胜古迹,于是就有学员提出,能否顺便去看看。面对这种请求,班主任老李犹豫了。培训期间安排学员参观、游览合不合规呢,组织外出考察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纪律君”如是说: 培训中,现场教学和实地考察能增加学员的直观感受,是一种有效的培训方式,但把握不好就容易把外出学习变成出来走走。为了防止学习考察“变味”,《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关于印发的通知》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组织学习考察要注意三点:第一,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第二,市内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三,赴市外开展的7日以内的培训,安排业务调研、对口考察不得超过1天,且不得安排参观、游览。老李遇到的问题属于第三点规定,所以说,对于学员们的请求,老李只能说明政策,婉言拒绝了。

相关案例

2013年6月至8月,某地税局分6期组织该局545名干部职工,赴中山大学培训,每期安排2天时间赴增城、开平等地6个景点旅游,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50余万元。有关部门在查明事实后,给予该局干部教育中心原主任董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该中心原副主任张某、原主任科员关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局党组书记、局长燕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某,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延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培训的目的是学习,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人却把它当成福利,于是乎才有了花样翻新的“外出学习”和“实地考察”。即便是在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培训纪律之后,依然有个别单位想方设法在学习中增加“休闲”的元素。对此,有网友调侃,“学习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米西米西”。种种怪象,归根到底,还是借机游玩的心魔未除。公是公,私是私。游玩毕竟是私事,想玩的话可以另择机会自费旅游,那样玩得既安心又尽兴;而培训则是公事,既然参加了,还是专心学习知识,努力提升自己吧。公私分明了,让培训回归本质也就不难了。

纪律在身边:诫勉谈话是什么?

我该怎么办:最近,某街道干部老陈有点忐忑。由于违反“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他被区纪委诫勉谈话了。被纪检部门“请喝茶”,毕竟不是件小事,尤其是最近中央还颁布了“史上最严”的《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么,新《条例》究竟会不会对自己造成影响,被诫勉谈话后还会不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呢?

“纪律君”如是说:老陈问的其实是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之间关系的问题;二是法规实施时间的问题。
  先说说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老陈被诫勉谈话,说明他的错误还比较轻微,尚不需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但他也应该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及时改正错误,千万不要觉得批评教育无关痛痒,假如依然我行我素,那么距离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可能就不远了。

再说说法规实施的时间

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法规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仍使用现行法规。所以,新《条例》不会影响对老陈的处理。但由于新《条例》增加了不少新的纪律规定,所以为了更好地工作生活,广大党员同志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尽快熟悉纪律要求,另一方面要更加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

典型案例

2015年初,泰安市泰山区教研中心基础教研室副主任赵丽、小学部教研员彭永军接受该区某中学教研员、教委办副主任赵建华,某小学校长张军安排的旅游和宴请。事后,该区教育局党委给予赵丽党内警告处分,对彭永军诫勉谈话;邱家店镇党委给予赵建华党内警告处分,对张军诫勉谈话。
  本案中,4名党员受到了两种处理,原因就是他们在事件中错误的大小不同。处于主导地位、责任较大的被给予了党纪处分,处于次要地位、责任较小的被诫勉谈话。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党纪“严管”的一面,抓早抓小,对于党员犯错动辄则咎;又体现了党纪“厚爱”的一面,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延伸阅读

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以纪律为尺,对党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方式,力度都在不断加大。日前,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进一步指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能是极少数。
  我们从“四种形态”中可以看到,中央从严治党的工作方略,以及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决心。强调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非要减小打击腐败的力度,而是要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因此,可以想见,未来,像老陈这种犯了小错就接受批评教育甚至诫勉谈话的情况,应该会成为常态。

  新提法3:档案造假

  【案例】 2015年7月6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显示,栗智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的行为。

  【解读】

  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此外,《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增加了一项条款: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提法4: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案例】 十八大以来,在被查的省部级官员中,至少有9人被中纪委通报“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孙鸿志、廖永远、杨卫泽、赵少麟、王天普、余远辉、周本顺、谷春立及奚晓明。 6月15日,中纪委指出孙、廖二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中纪委针对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中,这种表述还是首次出现。

  【解读】 根据2010年7月起施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和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4种情况。 在违规报告个人事项的官员中,隐瞒不报最为常见。 《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新提法5:违反保密纪律

  【案例】 2015年9月29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奚晓明存在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北大博士后,44岁便出任广州市正局级干部,有着“学者型官员”之称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原局长李俊夫一度风头无量。然而,他很快便迷失了:这边大肆收取老板贿赂,那边苦心经营抱领导大腿,更在短短6年间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达两位数……昨日,广东省纪委官方网站“南粤清风”披露了李俊夫上任4年多来的堕落轨迹。2014年7月4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李俊夫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1月18日,李俊夫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李俊夫违纪违法的案件细节。“独揽大权,排除异己” “一人当官,全家腐败” “抱领导大腿” “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女性达两位数”……省纪委公布的细节令人触目惊心!

  在案情介绍中,省纪委是这样说的:被誉为“学者型官员”的李俊夫,44岁便出任广州市正局级实职干部;他带领着广州对口援建汶川前线工作组的在援建期间立下大功;他一人身兼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保障办、市“三旧”办、市土地开发中心四个“一把手”,踌躇满志,意气风发。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学识渊博、思路清晰、奋发有为的英雄式人物,在短短的四年时间内,变成了一个插手“民生工程”、聚敛数千万财富、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把时间都放在抱领导“大腿”的“官场蛀虫”!

  援建汶川立下大功:当年‘5 12’大地震后我带领广州援建工作小组奔赴汶川灾区,冒着余震和次生灾害不断的危险,夜以继日,战天斗地,3年重建任务两年圆满完成,当地老百姓都叫我‘英雄’!”

  李俊夫开始“飞黄腾达”的机缘是汶川大地震。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广州对口援建汶川县城威州镇。广州从1800名报名者中选拔出5名援川公务员,李俊夫出任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援建前线工作组组长,开始了两年的援建工作。援建汶川立下大功后,2010年8月,李俊夫作为“援建汶川功臣”走马上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兼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主任。回到广州后,李俊夫在各级会议和众多媒体前经常侃侃而谈、频频亮相。

  手握大权,排除异己:“这个工程想让谁干就谁干!”李俊夫一上任,他便更换了绝大部分骨干处室的负责人。李俊夫通过全面揽权、扶植亲信、排除异己等手段统揽权力,逐步形成腐败“小圈子”。省纪委在案情中写道,“从圆满完成汶川灾后重建任务到登上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位置并身兼数职,李俊夫开始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甚至目无法纪,想提拔谁就提拔谁,想让谁干这个工程就让谁干。”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采取高额回扣、巨额行贿等非法手段,“用我的钱买你的权,用你的权谋我的利。”手握大权的李俊夫成为拉拢腐蚀的对象,经他授意,管招标的、管设计的、管工程建设的几个关键部门领导全部投身于为工程承包商提供“贴身服务”,彻彻底底地把“公家”变成“私家”!

  一人当官,全家腐败:利用亲人和“佛友圈”受贿。李俊夫的妻子和亲属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跟着一起大发横财,可谓“一人当官,全家腐败”。李俊夫本人很少直接过手财物,都是其妻王某湘、二姨子王某伟来实现受贿。由于王某湘、王某伟信佛,她们有一个“佛友”圈子,很多别有用心的老板听闻后也纷纷跳入了这个“佛友”圈子来拉关系,用大量价值数百万的沉香、天珠、和田玉等“雅贿”来实现做工程的目的。去年12月,广州市纪委证实李俊夫案有17人涉案,李的妻子已经潜逃国外。今年5月,广州市纪委证实,李俊夫之妻等尚在进一步追逃过程中。

  时间都放在抱领导“大腿”了:李俊夫和原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关系密切,两人常在一起打球、游泳。曾有知情人士告诉媒体:“公务员圈子里的人都知道李俊夫是万庆良的人。”资料显示,2010年4月万庆良当选广州市市长,同年9月,李俊夫即出任广州国土局局长。有媒体报道,2013年4月1日晚,万庆良来到方所书店,驻足倾听中山大学教授冯原主讲“从广州塔的命名看城市文化”。当时万庆良仅带着两名随行人员,其中一名即是李俊夫。2014年6月27日,万庆良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7月4日,李俊夫接受组织调查。7天内,两人相继落马。

 

【篇2】纪律处分条例题库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题

姓名: 分数:

一、判断题(每题2分)

1.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5.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

6.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

7.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8.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

9.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10.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

二、单项选择(每题4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 )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 )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

A.前 期间

B.期间 前

C.后 期间

D.期间 后

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A.半年内 一年内

B.一年内 一年半内

C.一年内 两年内

D.半年内 两年内

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 )。( )

A.半年 一年

B.二年 三年

C.一年 二年

D.一年 三年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A.两年内

B.三年内

C.四年内

D.五年内

5、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 )处分。( )

A.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党员被依法( )、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

A.拘留

B.留置

C.传唤

D.讯问

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A.一周内

B.半个月内

C.一个月内

D.两个月内

8.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

A.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B.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D.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9.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

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10.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 );劝而不退的,予以(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A.劝其退党 勒令退党

B.劝其退党 除名

C.勒令退党 除名

D.除名 开除党籍

三、多项选择(每题4分)

1.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

A.改组

B.解散

C.重组

D.遣散

2.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A.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B.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C.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D.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C.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D.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 ),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A.批评教育

B.责令检查

C.诫勉

D.组织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A.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B.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C.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D.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7.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E.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8.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C.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D.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C.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D.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篇3】纪律处分条例题库及答案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和硕县委巡察办张国副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虽然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加强党纪,但也时常听到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败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败力度有可能减弱。此次中共中央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面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真正从细节抓起。

  《条例》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贯彻执行《条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涣散,在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八项规定”上面打折扣,有的甚至上班时间炒股、聊天、打牌、玩游戏、看低级趣味的录像,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不负责任,给党的形象抹黑,更有一些干部牢骚太重,整天怨天尤人,自己不努力工作,还对努力工作的人看着不顺眼,发表一些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有的甚至“心在曹营心在汉”,人在办公室坐着,心里想的满是自己的“生财之道”,以权谋私。此次《条例》的制定把“负面清单”放在阳光处,让那些工作松松垮垮,上官不紧,下官不忙,能拖则拖,工作不负责任,藐视党的纪律的干部再也没有”舒服日子“可以放肆。《条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规定中,把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当即要求更加具体化,让领导干部再也没处遁寻“秘术”,把他们的作为圈进笼子里、放在阳光下。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以前的党纪处分条例中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重复,造成极个别情况下出现以纪代法、越殂代刨的现象,这无疑让党员身份成了不法者的“保护衣”,此次《条例》颁布,把纪律底线放在桌面上,删除了与《刑法》等承付的内容,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专门作出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员、党组织的几率处分层次分明,同时列出五减轻三加重,从点滴上严抓严打,从小错抓起,不给任何不作为党员“投机取巧”的机会。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障,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无疑是为“党纪”加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通过这次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进一步扎紧管党治党制度笼子的重要利器。学习中,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党章、学习其他党内法规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通过学习,牢记党的纪律底线,决不触碰《条例》划出的行为禁区。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是学习、工作、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自觉把《条例》转化为做人干事的规矩,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根本宗旨,弘扬优良传统作风,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全面把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做到知行止、存敬畏。

  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的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努力在农村纪检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基层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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