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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6篇】

时间:2022-01-05 16:55:01 来源:网友投稿

机关是从工程学借用来的概念,原意是指机械设备中承担启动和制动功能的关键性组件,对机械设备起着整体控制的作用。这一概念运用到行政管理学中,泛指所有行政组织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的固定机构。机关既是行政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的活动场所,又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6篇

【篇1】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

党纪即党的纪律,是指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纪律处分决定,供大家参考!

xxx,男,19xx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xx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xxx工作,19xx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实:

000年5月,xxx任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9月30日

蔡xx,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参加工作,20xx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

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

董元金劳务队20xx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xx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蔡xx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0xx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xx,蔡xx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xx年4月xx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xx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xx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20xx年4月xx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太阳城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太阳城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xx年7月25日)。

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20xx年xx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太阳城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

蔡xx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20xx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20xx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中共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0xx年5月20日

xxx,男,19x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入党,家住古城街道松二村。

0xx年度,古城街道组织育龄妇女B超“三查”检查,侯xx女儿侯四妹都没有参加(因为怀孕),侯xx是侯四妹的计划生育联系户,没有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导致侯四妹于20xx年xx月18日在义乌市稠城中心卫生院出生计划外第三胎男孩。

鉴于上述情况,侯xx身为中共党员,理应自觉做好子女计划生育工作,但由于他年纪大,行动不便,无力寻找女儿逃避下落,且该同志身为老党员,在村内有较高威信。经20xx年9月30日街道纪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侯xx免于党纪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生效。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委提出复议。

  中共xx市xx街道纪工委

  20xx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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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 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 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 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 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 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 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 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 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 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 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 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 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 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 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 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篇3】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解读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它是在年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原《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部重要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新颁布的《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总体框架,将原《条例》章修订为章和附则.《条例》共条,原《条例》共条.其中,对原《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条;对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条.从《条例》和原《条例》"变"与"不变"的比较中,我们更能深刻领会到这一党内法规与时俱进,善于继承、勇于创新的本质特征.b5E2R。b5E2R。

四大继承:成功做法得以传续

一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p1Ean。p1Ean。

二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一定期限内在使用或者提拔上应当受到限制的规定.

三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比照的规定.即对于《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应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DXDiT。DXDiT。

四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对违纪党员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当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纠正的规定,不让违纪者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好处.RTCrp。RTCrp。

十大创新:与时俱进增添新规

一是顺应时代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5PCzV。5PCzV。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jLBHr。jLBHr。

三是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规定其违纪后不得适用减轻处分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规定了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党员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于他们不得因减轻处分而留在党内.xHAQX。xHAQX。

四是为更好地处理集团腐败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规定,经过特定的程序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减轻处理.LDAYt。LDAYt。

五是明确规定基于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条款,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或者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Zzz6Z。Zzz6Z。

六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因犯罪而被判刑(含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更好地维护党的良好形象.dvzfv。dvzfv。

七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条例》规定,对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法党员进行相应的党纪处理,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rqyn1。rqyn1。

八是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做出明确处理规定,防范违纪后外逃者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好处.

九是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Emxvx。Emxvx。

十是借鉴《刑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了原《条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更好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七大扬弃:过时做法不再写入

一是废除了不予处分的规定.原《条例》第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条例》认为,只要有违纪情形,无论情节轻重都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SixE2。SixE2。

二是废除了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原《条例》第条规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鉴于近年来我国关于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渐健全完善,并且年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6ewMy。6ewMy。

三是废除了重复、多余的条款.原《条例》第条规定,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单位,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应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这些行为已属失职、渎职,《条例》第章对此已有原则处理规定.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另外,原《条例》第条对有关武器装备和枪支弹药的规定,有关行为已属犯罪,应当依法判刑,依照《条例》总则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kavU4。kavU4。

四是废除了关于户籍工作的过时条款.原《条例》第条规定,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鉴于近年来我国的户籍制度已做出较大调整,原《条例》规定情形已经不再突出,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y6v3A。y6v3A。

五是废除了体例不一致的条款.原《条例》第条曾对"失职错误"做出了概念界定.由于《条例》对十类违纪行为均未作概念性解释,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M2ub6。M2ub6。

六是废除了难以操作的条款规定.原《条例》第条提出,要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的标准,另作具体规定.但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很难对上述标准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并且《条例》已在第条做出授权:有关部门或者地区的党委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单项实施规定.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0YujC。0YujC。

七是废除了不准确的措辞.鉴于原《条例》用"错误"一词表述不够准确,因此《条例》还对"分则"各章章名及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如:将"政治类错误"修改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将"失职类错误"修改为"失职、渎职行为"等.eUts8。eUts8。

解读党内监督条例若干重点

为配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我们约请权威部门编辑了这组"解读"文章,以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条例》精神.sQsAE。sQsAE。

党内监督重点内容

党内监督 "关注"哪些方面?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规定了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GMsIa。GMsIa。

这些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专家认为,条例确定的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立足实际、操作性强,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TIrRG。TIrRG。

"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7EqZc。7EqZc。

"党建专家指出,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一把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决定了必须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lzq7I。lzq7I。

专家认为,从党的法规层面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对于从严治党,治理好整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将产生重要的作用.zvpge。zvpge。

党内法规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专家指出,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突破.NrpoJ。NrpoJ。

条例规定了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1nowf。1nowf。

条例还规定了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条例强调,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fjnFL。fjnFL。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正式确立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专家指出,建立和健全这项监督制度,既有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又有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tfnNh。tfnNh。

专家分析,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体现了两种监督的结合.HbmVN。HbmVN。

专家指出,"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围绕着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强调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强调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既强调"互通情报",又强调"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其出发点是为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V7l4j。V7l4j。

中央政治局将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

党内监督条例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83lcP。83lcP。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为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起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mZkkl。mZkkl。

党员署名检举违纪违法问题将被告知处理结果

党内监督条例鼓励党员的监督积极性,规定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

的,党组织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信访处理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将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这既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在.AVktR。AVktR。

谈话和诫勉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 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这些都是近年来各地开展党内监督的新形式.党内监督条例将这些做

法加以归纳、提炼,确立了"谈话和诫勉"制度.专家指出,这一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爱护.ORjBn。ORjBn。

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2MiJT。2MiJT。

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 行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 持民主集中制、实 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gIiSp。gIiSp。

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

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uEh0U。uEh0U。

党内法规首次就舆论监督作出规定

党内监督条例非常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将其列为十种监督制度之一,并专门用一节的篇幅作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在党内法规层面就舆论监督专门作出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IAg9q。IAg9q。

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

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

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

项工作.

为了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条例还要求,新闻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WwghW。WwghW。

专家指出,把舆论监督列为一项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这种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使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的结合提升到了新的层面.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减少失误、防范腐败,而且必将对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asfps。asfps。

询问和质询成为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ooeyY。ooeyY。

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将其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以民主选举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或组织内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中就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内容.在党内监督中将其确立为一种新的监督制度,对于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将起到重要作用.BkeGu。BkeGu。

专家指出,鉴于询问和质询是一项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尚没有实践经验,必须在深入理解、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PgdO0。PgdO0。

由于质询是一种带有否定性评价意义的监督措施,且条例规定对委员的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恶意的质询不但损害有关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的声誉,还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为防止恶意质询,条例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3cdXw。3cdXw。

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

【篇4】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党的纪律处分有》

  问题:

  党的纪律处分有

  答案:

  党的纪律处分有(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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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能够说是五个不一样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务必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我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状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先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来源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务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一样状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贴合党员条件的能够重新入党。

今日为明日打算,甚至为多日后打算。最高明的远见是有备无患。凡是事前作准备的,就不会陷入窘境。不要等到面临困难之际才运用理智,而要运用理智来预测尚未降临的困难。当困难来临时则需再次的深思熟虑。与其因心头有事不能成眠,不如把事情解决再睡个踏实。有些人行而后思:这样做是寻求失败的借口,而非成功的结果。还有些人事前事后都不思考。人的一生就在于不断思索要达到的目标。事前有远见,遇事再深思熟虑,就是未雨绸缨的长远之计了。看一件事是会被接受还是被拒绝,特别是当你对它的成功或被认可持怀疑态度时,不妨放出试探性风声,这样可以保证一些事情可以有好的结果,而且可以让你决定是继续干下去还是及早撤退。通过试探别人的想法,谨慎的人可以找到自己的立场。在提出要求、需求或做决定时早有预见,是明智的做法。

【篇5】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试题: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答案: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相关阅读】

  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推荐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篇6】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党的纪律处分原则

  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4.13 敬爱的党组织:在林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让我对党的了解又加深了一步。
  对于我们这些想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人来说,就必须深刻理解并自觉践行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党将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定为党委工作的十六字方针。
  民主集中制还有一些它的基本原则,如党的基本领导体制原则,处理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个人崇拜的原则。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当的生活中的运用。
  所谓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所谓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二者是辨证统一的: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
  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是其与西方其他政党的重要区别之一。
  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的纪律包括党的政治纪律、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群众纪律、党的经济工作纪律、党的保密纪律、党的宣传纪律。
  它有如下特点: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统一的纪律,同时又是铁的纪律,还是自觉的纪律和铁的纪律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新时代之下,我们还要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
  从党的群众纪律方面来讲,党的群众纪律是维护党组织和党员同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也就是处理党群关系的纪律。
  其核心内容是党的群众路线,基本要求是必须始终不渝的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群众,把当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群众纪律就要求党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着想。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如果没有党的纪律就没有团结的党,就没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就没有中国稳定发展、逐渐进步的今天。
  党的纪律是党内生活的法规,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思想和行为准则,是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顺利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条件之一。
  简单地说,党的纪律就是党内的各种党规党纪,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我们应该为自己生活在这样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而感到庆幸和自豪,同时,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更要有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深入理解党的组织原则与纪律,并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更要用纪律的约束意识帮助自己健康成长,使自己不断向党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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