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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5篇】

时间:2021-10-26 22:22:48 来源:网友投稿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5篇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篇1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篇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答案

篇二:许耀桐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许耀桐:全面解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XX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大党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规矩的要求具体化,从而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的权威。两大党规,一方面通过廉洁自律准则确立高标准,一方面通过党纪处分条例守住最底线,从而在全党树立起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两大党规的颁布,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

围绕着这两大党规,我主要讲三个大问题。第一,两大党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第二,廉洁自律:发挥高标准作用;第三,纪律惩处:坚守底线不动摇。

一、两大党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准则》、《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了。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前进发展的强大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党要发挥领导作用,就必须进行党的建设和制度的改革。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建工作,紧紧抓住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明显地加快了党的建设步伐。有一个突出的标志,就是习近平同志强调,什么是政绩,抓好党建就是最大的政绩。过去我们讲政绩就是讲gDp,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把抓党建看成是最大的政绩,应该说对我们加快党的建设起了一个非常重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提出“全面从严治党”。20XX年3月至20XX年9月,我们党分两批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很好地扫除了“四风”。20XX年10月8号,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作了讲话,在讲话当中,第一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20XX年12月13号、14号,习近平到江苏进行调研考察,又首次提出了“四个全面”。“四个全面”中就包含了全面从严治党。现在,党的建设就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新形势下开展的,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

三是全面从严治党具有紧迫性。为什么要从严治党?从党的思想建设来看,有的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从组织建设来看,有人搞团团伙伙。从作风建设来看,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仍然严重。从反腐倡廉建设来看,我们还面临着很多严峻的问题。再从制度建设来看,也必须加大力度进一步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所以,从我们党的建设五个方面来看,可以说全面从严治党十分具有紧迫性。

四是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必要性。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执政地位不是天然自成、恒定不变的。习近平总书记讲得很清楚,他说:“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习近平还指出,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我们从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来看,全面从严治党也非常具有必要性。

五是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最新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全面从严治党,究竟怎么治?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八个基本要点:第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第二,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第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第四,坚持从严管理干部;第五,继续深入改进作风;第六,严明党的纪律;第七,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第八,深入把握从严治党的规律。其中深入改进作风和严明党的纪律这两个要点直接涉及到了纪律建设问题。

由此可以看到,全面从严治党,要出台关于纪律规矩的条例,要求搞好作风建设。保持廉洁自律,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最重要的重点。

(二)《准则》、《条例》出台的意义

一是党的建设重在制度改革和依规治党。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要加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把党的改革重点放在制度改革上面,走制度化道路。现在这两个党规分别对20XX年和20XX年出台的规定进行改革和修订,这是党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我们党一直强调党要管党、依规治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就进一步指出了要全面提高“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在依规治党中,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第一位。这两个法规的出台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二是体现了从严治党对党员干部严加管理的决心。党中央对党员干部的管理一直都没有松懈,而且越来越严,不断地改进对党员干部的管理方法,使它变得更适合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这是我们党进步性、先进性的表现。这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就体现了我们党严格要求党员干部要在《准则》和《条例》的规范范围内很好地约束自己的言行,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言行,将依照《准则》和《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严肃的处理。

三是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赢得了民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难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但是我们知道,治国必先治党,而治党必先治官。如果干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就很容易发生腐败的现象。所以我们常说治国就是治吏,就是治官,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部位。抓住这个核心地带,动真格、下猛力,就能够收到显着的成效。两个党规的出台,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人民群众早就希望我们党能够全面从严治党,中央出台了这样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有力地防治和遏制了干部违纪、腐败等问题,当然赢得了民心,振奋了民气。

二、廉洁自律:发挥高标准作用

(一)廉洁自律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共四条。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也是四条。(接上文)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一共是八条,分成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党员同志的四条要求,第二部分是对领导干部的四条要求。这八条一共112个字,可以说是句句箴言,字字珠玑,非常地精炼,所立的标准是非常高的。这里还要说明一下,一般的党员同志主要是要按照前面那四条来要求自己,对党员干部虽然第二部分又专门提了四条,但我认为这两大部分,我们领导干部都要做到。因为领导干部既是党员,又是干部,这八条都是适用的,都是要做到的。

(二)关于廉洁自律准则的释意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我们怎么理解?这一条主要是讲公和私的关系。大家知道,公和私说到底就是公利和私利,也就是利益的划分问题。一个是公家的利益,一个是私人的利益。谈到利益,我们知道,利益是政治学的起点和落脚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告诉我们,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是跟利益有关的。所以,利益并不是见不得人的事,而是很重要、很根本的一个问题。但是对于利益,我们一定要清楚它是分成公和私两大类的。这个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不可混杂。为公家办事就不能为私,你在私人领域,要谋私的利益,就不能动用公权,这就是最基本的要求。

讲到公私严格分开,孙中山先生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孙中山先生一辈子当中给人家题写了不少词,其中有一个条幅叫“天下为公”,他题写得最多,有数十次。孙中山讲“天下为公”,作为一个国家的公务员,作为一个党的干部,我们更要讲“天下为公”。那么共产党员有没有个人利益呢?有的。所以,也不可能说只大公就无私。但是一定要先考虑公,再考虑私,特别不可以先私后公,更不可以化公为私。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对待公私的基本的态度、立场,一定要先公后私。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公私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应该要舍私为公,舍小家为大家,做到克己奉公。

第一条提出的克己奉公,可以说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应有的品德,也是我们为国家、为人民办事的一个基本要求。特别是公务人员要克己奉公,这不仅是一种社会公正和政治纪律的要求,也是取信于民的执政力量所在。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崇廉拒腐的“廉”是“政治本也,民之表也。”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则民心汇聚,百姓拥护。我们共产党为什么能够打胜仗?为什么能够在解放战争当中用短短三年的时间就击败了国民党的800万军队?时任美国驻华大使的司徒雷登,他就看得很清楚,1947年解放战争刚刚进行了一年多,国共之间力量还处在相持阶段的时候,司徒雷登就断言共产党人将全面获胜。他曾经对国民党的高级将领说:“共产党人战胜你们的不是飞机大炮,而是廉洁,用廉洁换得的人心。”司徒雷登看到了共产党这种廉洁的力量,共产党用廉洁打败了腐败的国民党。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篇2

解读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它是在年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原《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部重要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新颁布的《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总体框架,将原《条例》章修订为章和附则.《条例》共条,原《条例》共条.其中,对原《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条;对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条.从《条例》和原《条例》"变"与"不变"的比较中,我们更能深刻领会到这一党内法规与时俱进,善于继承、勇于创新的本质特征.b5E2R。b5E2R。

四大继承:成功做法得以传续

一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p1Ean。p1Ean。

二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一定期限内在使用或者提拔上应当受到限制的规定.

三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比照的规定.即对于《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应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DXDiT。DXDiT。

四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对违纪党员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当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纠正的规定,不让违纪者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好处.RTCrp。RTCrp。

十大创新:与时俱进增添新规

一是顺应时代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5PCzV。5PCzV。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jLBHr。jLBHr。

三是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规定其违纪后不得适用减轻处分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规定了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党员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于他们不得因减轻处分而留在党内.xHAQX。xHAQX。

四是为更好地处理集团腐败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规定,经过特定的程序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减轻处理.LDAYt。LDAYt。

五是明确规定基于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条款,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或者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Zzz6Z。Zzz6Z。

六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因犯罪而被判刑(含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更好地维护党的良好形象.dvzfv。dvzfv。

七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条例》规定,对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法党员进行相应的党纪处理,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rqyn1。rqyn1。

八是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做出明确处理规定,防范违纪后外逃者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好处.

九是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Emxvx。Emxvx。

十是借鉴《刑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了原《条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更好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七大扬弃:过时做法不再写入

一是废除了不予处分的规定.原《条例》第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条例》认为,只要有违纪情形,无论情节轻重都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SixE2。SixE2。

二是废除了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原《条例》第条规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鉴于近年来我国关于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渐健全完善,并且年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6ewMy。6ewMy。

三是废除了重复、多余的条款.原《条例》第条规定,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单位,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应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这些行为已属失职、渎职,《条例》第章对此已有原则处理规定.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另外,原《条例》第条对有关武器装备和枪支弹药的规定,有关行为已属犯罪,应当依法判刑,依照《条例》总则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kavU4。kavU4。

四是废除了关于户籍工作的过时条款.原《条例》第条规定,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鉴于近年来我国的户籍制度已做出较大调整,原《条例》规定情形已经不再突出,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y6v3A。y6v3A。

五是废除了体例不一致的条款.原《条例》第条曾对"失职错误"做出了概念界定.由于《条例》对十类违纪行为均未作概念性解释,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M2ub6。M2ub6。

六是废除了难以操作的条款规定.原《条例》第条提出,要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的标准,另作具体规定.但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很难对上述标准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并且《条例》已在第条做出授权:有关部门或者地区的党委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单项实施规定.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0YujC。0YujC。

七是废除了不准确的措辞.鉴于原《条例》用"错误"一词表述不够准确,因此《条例》还对"分则"各章章名及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如:将"政治类错误"修改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将"失职类错误"修改为"失职、渎职行为"等.eUts8。eUts8。

解读党内监督条例若干重点

为配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我们约请权威部门编辑了这组"解读"文章,以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条例》精神.sQsAE。sQsAE。

党内监督重点内容

党内监督 "关注"哪些方面?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规定了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GMsIa。GMsIa。

这些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专家认为,条例确定的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立足实际、操作性强,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TIrRG。TIrRG。

"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7EqZc。7EqZc。

"党建专家指出,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一把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决定了必须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lzq7I。lzq7I。

专家认为,从党的法规层面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对于从严治党,治理好整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将产生重要的作用.zvpge。zvpge。

党内法规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专家指出,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突破.NrpoJ。NrpoJ。

条例规定了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1nowf。1nowf。

条例还规定了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条例强调,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fjnFL。fjnFL。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正式确立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专家指出,建立和健全这项监督制度,既有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又有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tfnNh。tfnNh。

专家分析,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体现了两种监督的结合.HbmVN。HbmVN。

专家指出,"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围绕着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强调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强调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既强调"互通情报",又强调"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其出发点是为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V7l4j。V7l4j。

中央政治局将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

党内监督条例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83lcP。83lcP。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为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起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mZkkl。mZkkl。

党员署名检举违纪违法问题将被告知处理结果

党内监督条例鼓励党员的监督积极性,规定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

的,党组织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信访处理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将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这既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在.AVktR。AVktR。

谈话和诫勉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 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这些都是近年来各地开展党内监督的新形式.党内监督条例将这些做

法加以归纳、提炼,确立了"谈话和诫勉"制度.专家指出,这一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爱护.ORjBn。ORjBn。

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2MiJT。2MiJT。

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 行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 持民主集中制、实 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gIiSp。gIiSp。

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

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uEh0U。uEh0U。

党内法规首次就舆论监督作出规定

党内监督条例非常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将其列为十种监督制度之一,并专门用一节的篇幅作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在党内法规层面就舆论监督专门作出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IAg9q。IAg9q。

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

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

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

项工作.

为了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条例还要求,新闻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WwghW。WwghW。

专家指出,把舆论监督列为一项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这种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使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的结合提升到了新的层面.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减少失误、防范腐败,而且必将对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asfps。asfps。

询问和质询成为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ooeyY。ooeyY。

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将其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以民主选举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或组织内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中就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内容.在党内监督中将其确立为一种新的监督制度,对于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将起到重要作用.BkeGu。BkeGu。

专家指出,鉴于询问和质询是一项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尚没有实践经验,必须在深入理解、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PgdO0。PgdO0。

由于质询是一种带有否定性评价意义的监督措施,且条例规定对委员的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恶意的质询不但损害有关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的声誉,还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为防止恶意质询,条例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3cdXw。3cdXw。

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篇3

违纪处分单

致 职位 员工编号:

部门 职级 日期

1、违纪详情

2、下列纪律处分已予以执行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无薪停职

□降职 □最后警告 □开除

这个违纪处分单将会存入你的个人档案

有效期 从 至 止

3、签认

本人于 年 月 日 时

在 地点收到及明白此违纪处分单并由以下签署人员见证

见证人主管/部门经理 员工签署

4、批准

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

正本(白)个人档案

副本一(蓝)财务部

副本二(粉)部门主管

副本三(黄)员工本人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篇4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工会博览》

【年(卷),期】2004(000)020

【摘要】今年6月1日,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该条例比起旧的暂行规定,新条例从原来的40多条规定增加到目前的118条,内容上也更加细化,对检察人员可能发生的10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总页数】1页(74)

【关键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当事人权益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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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篇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

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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