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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范文(精选6篇)

时间:2021-10-26 01:23:15 来源:网友投稿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6篇

第1篇: 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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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 、 为本社理事。任命 、 、 、 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邵东县火厂坪晏家村,邮政编码:4228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农业开发、种植、养殖、药材、农作物、旅游、土地整改工程、工程施工。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 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 名,所占比例 / %;

其他非单位成员 / 名,所占比例 /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4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2 名监事组成,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 2 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2篇: 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 、 为本社理事。任命 、 、 、 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邵东县火厂坪晏家村,邮政编码:4228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农业开发、种植、养殖、药材、农作物、旅游、土地整改工程、工程施工。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 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 名,所占比例 / %;

其他非单位成员 / 名,所占比例 /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4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2 名监事组成,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 2 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3篇: 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 、 为本社理事。任命 、 、 、 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邵东县火厂坪晏家村,邮政编码:4228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农业开发、种植、养殖、药材、农作物、旅游、土地整改工程、工程施工。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 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 名,所占比例 / %;

其他非单位成员 / 名,所占比例 /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4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2 名监事组成,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 2 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4篇: 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从事 的农民为主体,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社名称:

第四条本社住所:

第五条 本社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经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条 本社设立登记时共有成员 人,其中:农民成员 人,占成员总数的 ;成员出资总额 元,出资方式为 。

各成员出资情况和出资方式如下表: 单位:元

成员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或证照)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 计

第十一条 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批准可以退社。退社时,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如经营盈余,则按规定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四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七) 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八)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八)不得以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对成员出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成员大会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五) 聘请或者解聘除由成员大会决定以外的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七)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理事长负责生产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

长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长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长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要求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置;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执行监事在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单位成员的委派的代表经成员大会选举可以成为理事长、执行监事。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不得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执行监事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成员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政府财政直接补助;
(四)接受的捐赠;
(五)合法取得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四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财产。
第三十五 本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可以按照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八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修改章程由理事长提出拟修改条款,并按章程规定的成员大会召开方式通知和组织召开成员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本合作社公章。

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成员大会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本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二、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将制定的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社经营期限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本章程涉及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长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第5篇: 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 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 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

3、 选举 、 、

为本社理事。

4、 选举 、 、

为本社监事。

5、 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任命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_

任命 、 、

任命 、 、

设立人签名(盖章):

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章程

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 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 本社住所: 邵东县火厂坪晏家村,邮政编码: 4228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农业开发、种植、养殖、药材、

农作物、旅游、土地整改工程、工程施工。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5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_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 100 %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_/__名,所占比

例_/% ;

其他非单位成员_/_名,所占比例1%。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 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 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 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 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 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 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 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 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 以除名: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 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 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 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 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 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 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 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 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 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 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 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 责。理事会由 4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

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 议;

(二)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

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 等万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 等事项;

(五)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 人员;

(七)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 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

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聘书;

(四)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 情况;

(五)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 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_2_名监事组成,

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 _2_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

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 务稽核工作;

(三)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 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 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 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 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 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 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 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 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 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 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 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 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 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 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 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 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 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 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 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 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 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 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 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 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 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第6篇: 乡村文化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5人合作社章程范本》

摘要: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马海军等5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4人,占成员总数的80%。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镇原县彩虹种植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马海军。
本社住所:镇原县上肖镇北庄行政村村部,邮政编码:744504。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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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中药材、饲草玉米、花椒;养殖牛、猪、肉鸡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2头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10亩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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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最多享有两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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