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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统一高考制度的确立

时间:2022-10-28 16:25: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建国之初,为了保持教育的连续性,人民政府在接管各级各类教育时采取的是“维持现状”的方针。高校招生采用自主高考的形式。为了满足国家所需要的各方面人才,人民政府加强对教育的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高校招生主要采用的是联合高考的形式。为了适应国家工业化建设的形势,教育部门用院系调整的方式来平衡区域之间教育资源的差异。1952年统一高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统一高考制度的确立提高了中国选拔各种专门人才的效率、体现了教育的社会公平以及促进了中国基础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自主高考;统一管理;联合高考;院系调整;统一高考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246-04

一、建国前高校的自主招考及其弊端

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依据的是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壬子癸丑学制》,把高等教育分为大学本科、大学预科和高等专科、大学院三级。由于全国高校在层次和规模方面的差异性,采用统一招考的方式难度很大,因此对招考方式没有多加限制,各校实施的招考方式多样化。

1933年5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办法,各高校以学院为单位按比例招生,同时又限制文科类的招生人数。1935年实施学科限额招生,1937年在某些高校试行“联合招生”。招生方式的改革是为了平衡高等学校文理科学生数量的失调,1928年,全国高等学校学生数25 198人,其中文科学生数占73%,理科类占27%;1930年,全国高等学校学生数37 566人,文理科学生数分别占75%和25% [1]。1933年,全国高等学校学生数为42 936人,文理科学生比例分别为67%和33%,而到1937年,这个比例分别为48.8%和51.2% [1]。1938年6月在国统区实行统一招考,由招生区统一命题招考,1939年,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进行招考,沦陷区仍为自主招考。1941年随着抗战形势的发展,统一招考被迫中止。一直到1949年,由于处于战争状态,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规定的高校招考方式主要有单独招考、联合招考、委托培养和推荐免试等方式。

同时期,解放区和各根据地所设立的高校,如1936年成立的中国抗日军政大学、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1938年成立的鲁迅艺术文学院、1939年成立的中国女子大学、1940年成立的医科大学、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等,学生的来源一部分来自部队干部,一部分是从外地进入解放区的知识青年。这些高校一方面为根据地建设培养技术人才,另一方面为革命培养政工干部,同时也培养了大量的文学艺术人才。因为当时条件的限制,这些高校根据具体情况努力扩大招生范围,放宽工农子弟的入学资格,使工农子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各高校实行的是自主招考。

1949年,除解放区的部分国立高校实行联合招生外(外地考生委托外地高校代为招生),全国其他高校大都实行自主招生。1949年,公私立高等学校共招生30 500人,其中工科10 800人,农科2 100人,林科200多人,医科3 800多人,师范3 400多人,文科2 900多人,理科1 800多人,财经4600多人,政法200多人,体育50多人,艺术200多人 [2]。

二、对教育加强统一管理,实行联合招考

首先,确立新的教育方针,改革教育内容,规范高考的科目。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于新中国的教育方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 [3] 如何部署、落实教育方针在建国初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当时国民中80%以上的人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20%左右,按当时全国人口4.7亿计算,平均每万人中仅有高等教育学生3人,中等学校学生38人,小学生486人 [4]。1949年12月23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对全国教育的制度,各级学校的课程、教材、教学方法、师资等等,开始进行彻底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的变革。

其次,学制的改革促使了教育平等和高考社会公平的实现。建国后新建的人民革命大学,各种专修班和培训班、速成班、补习班并没有纳入教育部统一管理的轨道,在制度上也没有给这些学校以应有的地位,严重影响了国家对专门人才的选拔。

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对于高等教育,新学制明确规定,“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种高等学校,即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大学、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四年,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4]

再次,教育部健全高等学校的体制管理,为加强高考的统一性提供制度保证。1950年5月5日政务院颁布了《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教育部与各大行政区教育部门、高等学校的关系。1950年6月1—9日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通过了《高等学校暂行规则》、《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等五项草案,并上报教育部批准。这次会议为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课程与学制、高等学校的任务等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对于私立学校8月14日教育部公布了政务院批准的《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权、财政权及财产所有权均应有中国人掌握” [5]。对于教会学校,据1950年底统计,全国接受外国津贴的高等学校20所(不包括辅仁大学),共有学生14 536人,教职员3 491人,工警1 943人。其中美国津贴的17所,学生12 984人,教职员2 940人,工警1 879人 [5]。对于接管的教会学校一部分改为国立学校,一部分改为私立学校。

在对全国教育加强统一管理的过程中,1950年5月26日,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暑期招收新生的规定》。相对于1949年,这次招考的方式主要是“联合招生”。是年的联合招考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6]:

其一,联合招考的统一性明显加强。依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暑期招收新生的规定》,首先,统一报名资格。其次,规定统一考试的必考科目。各科系的必考科目是:国文、外国语(英语或俄语)、政治常识、数学、中外历史、中外地理、物理、化学(史地、理化科目可依系科性质之不同,分开或合并考试)。同时,又规定各校可依据科系的具体情况,加试外语和专业课目;再次,各大行政区实现区内局部或全部高等学校联合或统一招生。

东北区在1950年的暑期高校招生方面采取“统一办理、统一分配”的政策。实施这种政策的大学有沈阳工学院、东北人民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大连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等11所院校 [7]。

1950年6月华北区17所院校成立联合招生委员会对1950年的高校招生作出以下规定:(1)在北京等13个地区设立考点;(2)考试科目分为三组:甲组(投考数理化、工程、地质等系)、乙组(投考文、法、财经等系)、丙组(农医、生物学等系);(3)报名日期;(4)考试日期;(5)8月25日以前发榜;(6)联合办公处设在北京大学 [8]。在1950年招生中,“华东区74所高校中,参加统一招生的院校占18.9%,如果仅考虑公立院校,则约占40%。” [9]

西北区的7所国立大学,包括西北大学、西北工学院、西北农学院等实行统一招生。同时,西北区还委托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和四川大学代为招生。西南区实行局部联合招生的方式,在重庆、成都、昆明和贵阳成立联合招生委员会,其他区内高校实行单独招生的方式 [9]。而中南区则规定在一个城市的省立高校统一招生,国立高校和私立高校单独招生。华北区在考试时又分为三大类:理工、文法和农医三组[10]。1950年高校联合招考的效果非常明显,“东北、华北、华东三大区73所学校在本区范围内联合招生,大部分一次招足,平均报到率达50%。” [11]

其二,扩大了招生范围和数量。不仅包括在读的公私高级中学学生,而且还包括其他师范学校毕业、职业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者,只要有证件和县以上教育行政机关或政治机关证明,均可报考。在高校招生数量上,相对于1949年和1950年,高校招生人数大量增加。1949年和1950年招生总数分别为30 573人和58 330人,其中工科招生分别是10 820人和18 531人;文科招生分别是2 999人和6 599人;理科招生分别是1 841人和5 855人;财经招生分别是4 695人和9 325人等 [12]。

其三,依然保留了自主招生的某些特点。高校招生的方式分门别类,如东北区招生在招生资格要求方面增加了年龄限制,规定了17~25岁以下的年龄界限,其中东北大学的招生年龄限制可放宽到28岁。在招生的科目设置方面,华北区分为三组;而华东区把考试科目分为四组。在招生的区域方面,有些学校既参加本区的统一招生,又可委托其他区的高校代为招生,如山东大学在参加华东区的统一招生之后,仍在济南举行考试,再次招生 [13]。

部分高校的自主招生造成了这样的后果:是些高校一次招生不足额,需要多次招生;对于考生来说,可以报考不同的高校,出现了高校重复录取的情况。在建国初期,各行业的人才需求量比较大,高考的生源有限,高校的多次招考无疑也造成人财物力的重复投入。另外,高校招生的报到率是比较低的,相对于1949年的高校招生最高的报到率是75%,最低的是25%,1950年的平均报到率是50% [14]。

1951年教育部总结了1950年实施高等学校院校课程和学制等各方面改革的工作经验,于4月24日发布《关于高等学校1951年暑期招生新生的规定》。1951年的高校依然实施联合招生,但统一性相对加强。其中华北区和东北区实行区范围统一招生,共有42所院校参加统一招生。当时这两个区有67所高校,实行统一招生的院校占高校总数的62.7%;华东区和东北区实行统一招考,其中华东区参加统一招考的高校有51所,公立院校33所,占本区38所公立院校的91.7%,私立院校11所,占24所私立院校的75%。由于东北区同时和两个大区院校实行统一招考,为了避免考生投考志愿重叠,华东区和东北区在招生中规定,报考华东和东北区大学的考生,不能报考华北区的大学,报考华北区和东北区大学的考生不能报考华东区的院校。同时规定,考生报考的外语的科目可从英语、俄语、法语和德语中任选一门;西北区依然采取1950年7所院校统一招考的方式,只是对考生的年龄作出“17岁以上和30岁以下”的限制;中南区高校招生改变1950年省立大学统一招生的做法,1951年开始在本区的29所高校中实施统一招考,占本区34所高校总数的85.3%;西南区30所高校中,有20所高校改变了以往单独招生的方式,采取局部联合招生 [15]。

相对于1950年,1951年度高校统一招生的规模逐渐扩大,全国214所高校中参加统一招考的学校达149所,比例达到69.6%。而1950年这个比例为36%,参加统一招生的高校数量是73所;在东北区和华北区,1951年两区进行联合招生,设立统一招生委员会;1950年两区参加统一招生的高校为28所,而1951年为42所 [15]。同时各区之间相互委托招考,华北区和东北区在全国设立16个考点,考生可以报本地区和外地区的高校,华东区既在本区接受委托招生又在外区委托参加进行本区的招考。因为考试几乎是在同一时间进行,参加统一招考的高校既保证了生源,又保证了质量。

但是,这两年高考无法保证高校招生的生源供需平衡。因为建国初期,中国的高等教育极不发达,到1950年6月,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外,全国仅有高等学校227所,其中公立学校138所,占总数的近61%,私立学校65所,占总数的29%,教会学校24所,占总数的10%;并且分布不平衡,华东地区就有高等学校85所,占总数的37.4%,仅有43所,占总数的18.9% [17]。1951年西北地区高校招生不足,不但影响到当地教育的发展,也极大地影响各行业人才的供给。

三、全国院系的初步调整和统一高考制度的确立

1950年6月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教育部长马叙伦在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在统一的方针下,按照必要和可能,初步调整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或其某些院系,以便更好地配合国家建设的需要。”为适应国民经济需要所实施的院系调整是先从全国的工学院类高校开始的。1951年10月全国共有高等工学院42所,设有工程系科的大学6所,工业专科学校17所,这些学校共有42种系和44种专科与专修班,学生共1.2万多人 [19]。但是这些工学院“地区分布上很不合理,师资设备分散,使用极不经济,系科庞杂,教学不切实际,培养出的人才不够专精,学生数量远不够适应国家工业建设日益迫切的需要。” [20]

1951年11月3—8日中央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工学院院长会议。经过讨论,会议决定以华北、华东、中南三地作为重点进行调整。会后,教育部又对全国工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设备的标准进行讨论,使其统一化。

1951年11月30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教育部提出的《关于全国工学院调整方案的报告》,拉开了全国院系调整的序幕。全国工学院的调整基本上照搬了苏联的高教模式,开启了高等教育的集中管理和专才培养的历程。调整的重点是取消原有系科众多的综合性大学,以建立单科性专门学院。

经过一个阶段全国工学院的调整,这些院校的专门性教育得到了加强。以华东区为例,随着浙江、江苏和福建省的若干院系的调整,华东区高校由75所减到59所,系科由548个减到404个,突出院系的重点。这次调整方案规定了1952年暑假全国工学院、本科、专修班和专科学校共招收新生29 500名,占全国高等学院招生总数的59%,其中本科占45%,专修科和专科学校占55%。并强调在工学院调整前,每年只能招收15 000名,院系调整后新生可增加几乎一倍[21]。

这一阶段全国工学院的院系调整只是高校的局部调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区域高等教育资源的明显差异。但是工学院的调整规范了这些院校的科系设置,使院校在培养人才方面突出了重点,即培养国家实施工业化战略所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

1952年,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指出:“根据国家建设初期的和各种建设的轻重缓急,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采取短期速成与长期培养统筹兼顾而以大量举办专修科为主的方针,以培养国防和经济(主要是工业)建设的技术干部,医药卫生干部及中等学校师生为重点。” [22]教育部又于1952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正式部署1952年暑期的高校招考工作。这次高考标志着新中国统一高考制度的确立,是人才选拔制度的伟大创举。

1952年统一高考的主要特点就是统一,其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统一的招生计划安排。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各大行政区、各高校的招生计划。1952年的高考,真正地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高考。在统一的招生计划中,不仅教育部明确规定了各大行政区的招生人数,而且也规定了各个学科门类的招生人数,1952年国家计划招生50 000人,其中工科29 500人,占总数的59%;医科4 500人,占9%;财经4 300人,占8.6%;师范3 500人,占7%;华北地区计划招15 550人,华东地区15 910人,东北地区6 020人,中南地区7 560人,西南地区3 300人,西北地区1 660人。工科招生人数中,本科学生占45%,专修科学生占55%。师范招生人数仅指高等师范学校中招收高中生的部分。1952年高中毕业学生为37 143人,部队及机关抽调升学干部20 000人,共57 143人 [22]。

其二,统一的考试安排。1952年的高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抽调的升学干部考试由各大行政区各自安排考试;另一部分是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历者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高考。参加考试的考生共计5.9万名,于8月15—17日在全国主要城市及少数民族地区的89个考区参加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政治常识、国文、外国文(俄语)、中外史地、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共八科。其中文法财经等院校和系,前四个科目占60%,后四科占40%;理工农医等院校和系则是前四个科占40%,后四科占60%;艺术,体育等院校或系,前四科占40%,后四科占30%,加试术科成绩占30%。试题、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由全国招生委员会制定,各大行政区组织学生考试、评卷和报考志愿工作。考生可报三个系科志愿,每个系科志愿可报五个学校志愿,学校分本区和外区,录取工作由全国招生委员会主动进行 [23]。

其三,统一的录取调剂。本年度的高考录取工作体现了新学制改革的优越性,消除了过去新成立的大学专修班、训练班自行招生的混乱情况。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下,把这些学校的招考工作也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范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暑假招考新生的规定》明确要求“凡以高中毕业学生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作为招生对象的大学、专门学院、专科学校、专修班、训练班、其招生名额均应报请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教育文教部,根据全国招生计划标准(华北区各校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招生办法亦应遵照中央及各教育部的规定办理,严格禁止乱招乱拉。” [23]

为了落实这一指示,1952年在招生录取中明确规定,在校生不得参加新生高考,已经录取学生不得要求转学或转系;在录取时要求考生在报名时进行体检工作。1952年的统一高招不但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通过统一高考的计划管理,超额完成国家的计划招生任务,计划录取5万人,实际录取新生7.9万人 [24]。

四、对统一高考历史作用的评价

1952年,中国高等学校招考实行统一高考制度,这是当时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发展的必然产物。统一高考制度体现了考试发展的规律,推动了中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提高了高考大规模选拔人才的效率,也体现出应有的社会公平。

首先,统一高考促进了各级教育的发展。在高考的引领下,基础教育的任务也相对明确,可以直接为高考服务。建国以后,高等教育在国家的统包体制之下,从教育的费用到就业都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高考对推动中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提高国民素质,为国家选拔急需的大量人才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统一高考把各级教育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从学生的选拔、入学、教育、就业都由国家统一安排。新中国通过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的接管和改造,财政由国家统管,高校中除一部分私立学校外,都由国家管理;另外,对高校课程、教育部门的领导关系、学制、考试制度等方面的统一规定,也使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次,统一高考有效地提高国家选拔人才的效率。在自主招考和联合招考阶段,高校重复招生,考生重复报考,缺乏全国性的统一分配和录取调剂机制,造成了落后地区招生不足额现象的出现。另外,招生时间不统一也无法保证生源的质量。再次,统一高考展示的社会公平。高考要体现社会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就必须保证机会的公平、程序的公平。统一高考不但保证国家选拔到高质量的各种人才,而且对高考进行统一化规范管理也提高了高考本身的信用度和权威。中国千余年来的科举考试传统使人们形成了对全国性统一考试公平性和权威性的强烈文化认同,在某种程度上,统一高考用统一的标准进行人才选拔,这种方式更容易为国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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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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