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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精彩活动场所管理系统人员规章制度]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时间:2021-10-19 12:34:36 来源:网友投稿

目 录

 1、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会计管理制度

 4、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5、治安管理制度

 6、消防管理制度

 7、卫生防疫制度

 8、文物保护制度

 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事务条例》的规定,遵守本教的教规教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统一。依法开展活动,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信仰自由,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不同教派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尊重。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进行渗透,严防境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大力弘扬界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成立管理组织,实行管理,管委会成员应分工明确,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教职人员除参与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本场所的活动和仪式,从事典籍整理,进行文化研究等活动。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七、坚持政治理论、时事形势、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管委会成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一言堂”。

 八、场所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

 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严肃财经纪律,认真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各项经费开支应按预算进行。

 二、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组成人员为场所负责人、会计、出纳、保管。建立场所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场所管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帐、钱、物分开管理,支票、存折与印章分离。

 三、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

 四、一切财务往来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帐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人、经会计审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五、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功德箱实行三人管理,开箱时必需三人在场,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收存,主任负责监督。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大额资金要存入银行,不帐外设帐,不搞小金库。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占用。开支在200元以下的由场所负责人签字审批,2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开支,需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加强财产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明细帐,保管负责财产登记造册,并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帐、帐钱、帐物相符。场所应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等财产的契证。

 七、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以便政府部门了解场所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化。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说明,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现财务混乱、财产流失,应及时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会计管理制度

 ?

 一、会计负责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复核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场所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大胆抵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四、及时处理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初向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坏账发生。

 六、按时和出纳对账,保证帐金相符。

 七、保证会计凭证归档及时,按要求负责整理会计档案,离任时须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档案交接,并按规定年限保管会计档案,办理会计档案到期销毁报批手续等。

 八、财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教职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国爱教,以寺观为家。

 二、应谨遵佛道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道仪表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确保早晚课诵,二时斋供等日常仪式的正常进行,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四、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寺观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五、寺观僧道均需僧装道服整齐,僧人应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和录相,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寺观的教职人员应邀到寺观外或县外主持活动,须按规定报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协会允许,不得随意外出开展活动,违者经批评教育酌情处理,屡教不改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凡来寺观居住挂单的流动教职人员,必须查看和戒牒,两证真实齐备,进行登记暂住,住3天以上,1个月以须在3日到主管部门报告,1个月以上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方可居住,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遵照佛道制,僧道住庙,寺观供养;僧道年衰,寺观扶养;僧道疾病,寺观医治;僧道圆寂,寺观荼毗;僧道遗产,归寺观所有。

 治安管理制度

 一、加强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活动场所团结稳定。

 二、全体信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三、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活动。

 四、严禁在活动场所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留宿和暂住,确需暂住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有犯罪活动,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节假日期间,场所要有人负责,有人值班,值班在24小时要畅通。场所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安装警报装置,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感情、破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管理制度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群众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场所的电灯、电线安装要规,不得随意拉扯和乱接,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完善防火设施,各场所要建立消防池,购置必备的防火器材,置放在明显位置,要组织人员懂得和学会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遇到紧急问题,人人都能随时处理。非火警时,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在场所烧香点纸,要在有人看管的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场所燃放烟花炮竹,更不得燃放高空燃爆物品,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安全防火制度,接受局、公定局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卫生防疫制度

 一、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殿和活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做到佛神像、神龛无尘,悬挂物、物品排列有序,禁止乱贴乱挂,乱堆乱放,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现象。

 三、始终保持活动场所外干净、整洁,厨房、厕所、排水沟等重要地方,每月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委会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四、教职人员要注重僧容道貌,衣冠整洁,讲究个人卫生,树立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要加大卫生消毒和食品监管力度。大型活动聚餐时,应对厨房、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和煮沸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霉烂未熟食品上桌。主厨和帮厨人员要身体健康,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群众饮食安全。

 六、活动场所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即场所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派出所、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群众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七、县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追究场所负责人的主要责任。

 ?文物保护制度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二、活动场所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老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砖刻、木刻、古树名木以及附属物,要严格加以保护和管理,不得擅自倒卖、挖掘、开发等活动。

 三、凡属政府命名的文物保护单位,其场所的文物一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出售、借用或赠送。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五、基本建设、发展旅游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六、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对场所的文物要建立记录档案,并申请文物保护部门对该文物进行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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