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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社会与刑法中的信赖原则

时间:2022-11-02 15:1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风险社会是由科技急速发展的结果。为适应各种需要,新自由主义开始由一种学术理论进一步政治化、国家意识形态化与范式化。风险意味着新的契机与挑战,而阻击“风险”在于信赖,彼此信赖的人们更具有能动性、积极精神与自由。通过对信赖原则在当今社会的巨大功效及其所具社会进步意义之探讨,论证了信赖原则概念的人文主义根基。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犯罪论;信赖原则

中图分类号:C913; D91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8.01.001

一、刑法中的信赖原则

随着科技的不断高速发展,现代社会处处都存有危险。然而,我们生活上的诸多便利,在某种意义上或许可以说是由这些危险所换来的。日常生活伴随诸多带有危险性的行为,只要危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该种行为就应该被社会所容许。在刑法理论上,我们称之为“社会相当性”原理,即行为只有超过了“容许危险”的界限,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此时才有行为责任之认定问题。那么,什么样的危险才是我们必须容许的呢?这涉及到被容许危险理论与危险分配理论。其中,信赖原则是前述理论的实践运用。可以说,一个合乎信赖原则的行为,即一个符合社会相当性、没有制造不允许的风险的行为,若其引起一个不幸结果的发生,也不会产生归责评价的问题。信赖原则可以说是现代社会中组织分工与团体行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性准则。在风险社会里,人类的相互交往速度的不断加剧,此等过程必须依赖于某一种信任。“没有信赖,无以建立现代生活。”[1]换言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基于社会发展之必然要求,信赖原则理论就有其自身存在之价值,并且具有扩大自身适用范围的趋势。

在刑法理论中,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维系社会活动正常运转的过程中,该行为人信赖他人能够实施合乎现有法律、惯常性社会规则或行为准则的行为,只要该种信赖具有明显的社会相当性,即使危害结果是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且与行为人之行为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人对此也不应予以进行客观归责之评价[2]。详言之,“所谓信赖原则乃意味着行为人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应回避危险为适切行动,而实行一定行为时,只要该信赖被认为系合乎社会相当性,纵然第三者违反该信赖为不适切行为,对结果惹起某些加害,行为人对于该种加害亦不必负过失责任之原则。”[3]该原则是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从其根本上看,是资本主义发展在刑法理论上的必然结果[4]。该原则是与过失犯罪有关的概念,“是作为过失犯罪概念中注意义务的认定基准,通过信赖原则自身的适用来界定甚至否定行为人过当的注意义务,进而达到限制国家刑罚权之发动的目的。”[5-6]进言之,就是“在自己尽注意义务依法则行事时,信赖他人会和自己一样遵守注意义务,依法则行事,不需要考虑他人可能的违反义务行为。因此,如果他人未依彼此认同的法则行事,而自己因误信而实现风险,即可以主张自己是被他人制造的风险卷入,在自己没有制造风险(因为没有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风险也是他人而不是自己所实现。”[7]

综上而知,信赖原则之“信赖”概念源自于社会学,其又与该学科另一概念“风险”有些千丝万缕般的联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将两者联系起来,在法社会学的框架内,探寻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并以此阐明刑法中的信赖原则得以存在的立法价值与司法意义。

二、对“风险社会”理论的再认识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教授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并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且也导致后工业社会中处处存在着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种种威胁。但是风险社会的来临也并非意味着世界的末日,“这种变化向以启蒙运动为基础的现代性提出了挑战,并开辟了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民选择了新的且预料不到的社会与政治形式”[8]1,所以反倒是新的契机与新的开始。风险社会与“后现代性”、“晚发现代性”等概念在意义上有着近乎相等的关系。其中,“反思现代性”则更加强调人类在面对“新的偶然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中的人类计划”中的未决问题与无法预测的结果以及“秩序与失序、同一性与差异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安定性与不安定性等种种性质上对立矛盾的要素同时出现,彼此交错渗透,生活世界的运行持续出现反复性同时又充满偶变性、受到过度决定同时却又低度决定的复杂状态”给予承认的同时,“不仅仅反思性地对系统的过程作出反应;也针对变动的信息和环境,一遍又一遍地调整其社会实践。”[8]146换言之,其积极地引导人们正视现代社会发展中过度多元化所产生的不确定性问题,并反对着后现代的反理性精神和虚无主义,而促使着社会全体进一步的合理化反思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无疑,“反思现代性”的过程又将可能会是人类思想进步的再一次启蒙。

反思的对象是具体的。人们不仅仅要思考什么是“风险”,更要积极地理解工业社会基本模式与特征对现在社会与政治问题的影响与改变,其中必然包括立法、司法、政治决策与实施、危机预警与消除等方面所应当采取的措施与方法,甚至包涉法文化的层面。因此,“风险”的概念虽发源于16—17世纪,最初为早期西方探险家所创造的新词,但是学者贝克等人又更大步拓展了其本身在现代社会中新的价值内涵,而这些只是在于昭示人类要进行必要的与整体性的反思与变革——随着风险社会对诸如制度、道德、价值观、政治与法律等人类生存与生活各个层面所带来的威胁和挑战,现代工业社会的固有模式与文化就必然发生应有的变化与更替。

现代风险的表現形式多样化,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隐形性和不可预测性,它几乎影响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所有成员。风险促使人类社会不断分裂、重组与整合。“人类的处境相同且会联合起来,这种情况或也驱使他们分裂或紧密地结合在一起。”[8]48而在此语境下,“阶级社会”的概念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并进一步向风险社会过渡。因为“阶级社会在它的发展动态过程中依循其‘平等’的理念(在各种对它不同的描述中,有从‘机会平等’的到各式各样社会主义式的社会模式),风险社会则不一样,以它为背景并且将其推上台面的规范性草图,就是‘安全’。继过去‘不平等’社会的价值系统而来的是‘不安全’的价值系统。”[8]48 “‘不平等’的社会价值体系,地位已经被‘不安全’的社会价值体系所取代,在平等的乌托邦中,包含许多实质与正面的社会变迁目标,然而在风险社会的乌托邦里,却极其负面并且具有防御性,我们不再关心获取好的东西,而是去防止那些最糟糕的情况”[9]。 “我害怕”取代了“我饿了”,成为新的社会整合的驱动力。基于此,风险社会将成为一座新的里程碑,其中源于对风险的恐惧而连带产生并形成为一种位于上层建筑的动力。这份动力的所有者正是受着风险催逼的普通公众,他们的要求——充分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以及合理平息内心由于风险而产生的“恐惧感”。而这些要求皆无法由现有政府、技术专家及工业社会的固有危机处理模式给予满足。“新知识能把常规在一夜之间变为危险。其中,正是科学成功地播种了对其风险预测的怀疑”[8]78,现有专业的科技知识及其运作体制在不具确定性的风险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当现有知识发生失误之际,现有专家却又将会同时具有被告与法官的双重角色。“这种在危险诊断方面的科学家与工程师的专利,同时被他们在处理因自己制造的危险方面的自然与工程科学的‘现实危机’所质疑。看上去如此接近的安全与可能安全,其实可望而不可及。”[8]79科学自身的不确定性及其附带风险的隐秘性将导致社会公众(甚至包括统治者)停止追随科技专家并自身投入对风险疑惑和恐惧的探索与解答中去。“科学不确定性的暴露使政治、法律和公共领域从技术专家政治的专门保护中解放出来。因此,公众对于不确定性的了解为民主化打开空间。”[8]81当风险受难者们面临生态威胁、资本垄断、政府官僚化趋重等问题并予以积极关注而最终发现这一切均来自于日益加剧的风险时,倍受压力束缚的社会是无法通过传统意义上的阶级斗争得以释放的,相反,更会加快自我毁灭的速度。这些其实都在围绕着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需要。利益的对抗与斗争超脱了原有的阶级束缚,“新型敌意对抗在雇主集团之间及相应地在贸易联合利益组织之间提出来。随着对矛盾相应界线认识的强化,一种老的‘阶级对手’,即劳动与资本的部门明确的联合可能会出现。这种阶级差别在‘生态学政治化’的压力下已经缩小。”[8]85这样,工业社会所制造的一种“被删节的民主”——一切社会技术变迁的决策问题尽皆掌握在技术型专家的手中——却在风险社会里再次还付与社会公众并使其直接参与危机的解决。“公众将扮演‘打开上议院’的角色。用‘我们希望如何生活’作为科学计划、结论和危险的标准。”[8]92这个充斥于“技术决定主义”时代的变革过程,学者贝克名之为“生态学民主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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