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自由在法律中的体现

时间:2022-11-01 08:20:34 来源:网友投稿

现代社会之后,法律将理性和自由主义的维度引进到了侵权法律领域:就个体的人而言,每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他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获取自然的和劳动的回馈。

与“自由”相关的词汇,一是freedom,一是liberty。词源学上,两词分别追溯到拉丁语系和日耳曼语系。Freedom指向自由的状态,与奴役和压迫相对,罗斯福的言论表达、宗教信仰、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的“四大自由”,即是此意。Liberty则指向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相对,美国《独立宣言》中“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由为法律上的权利。如果把两个词连接起来动态考察,政治家反奴役争自由,法律家则将自由转化成法律上的权利。

人类的历史可以说是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由奴役走向自由,是古代社会步入现代社会的一般规律。古希腊雅典的梭伦改革,其中的一条就是除去土地界碑、解放债务奴隶。古罗马市民法规定,如果家父三次出卖家子,家子可以获得自由,由他主权人变为自主的自由人。《圣经》记载,奴隶在受奴役7年之后可以获得自由。不过,古代社会的特质还是专制和奴役的,法律史学家的解释是,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身份决定了自由度,为他人之臣、为他人之子、为他人之妻,自由是有限的。孟德斯鸠在分析中国政制自由的时候说,中华帝国是依靠棍棒实行统治的,那里没有政制的自由。他列举了两个例子,其一,父子连坐的株连制度,一人犯罪,全家遭殃。他说,在欧洲,家里一人犯罪,全家都会无脸见人,家人蒙羞就是道德上充分的谴责,无需法律再行惩罚;但是在中国,犯罪者的家人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大清帝国是个专制的国家。其二,因言入罪的文字狱。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大清康熙乾隆年间,康乾盛世虽经济繁荣、国力强大,但也是中国历史上文字狱最猖獗时期。在孟德斯鸠看来,没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臣民因言论而获罪,那就是一个专制国家。在家庭内部,中国男子对女子实行着奴役,东方的女子都是被幽禁着的。按照专制统治理念,女子幽禁越深,其品性就越是纯洁。与家庭奴役制度相伴随的,还有东方社会的多妻制和太监制度。

将自由纳入到法律体系、转化为法律的一般原则,则归功于现代的启蒙思想家们。霍布斯说,人本性上是自由的,自由是一种不受拘束的状态。在文明社会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因着本性过着自由的生活,同时也因为无政府而相互竞争、猜忌和争斗。洛克说,人天生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除基于人性自然理性之外,不受到任何外在权威的制约,不听命于任何外在权威的发号施令。崇尚自由衍生出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体现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各个领域。在个人与国家之间,为了捍卫个人的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政府唯一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天赋权利。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不受立法权之外任何权威的制约。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自由与行为的边界,就是两个自由意志之间和睦相处、共生共存的诸条件之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思想的自由、信仰的自由、言论的自由、表达的自由、个性的自由和志趣的自由,每个人都会理性地计算自己的所得与所失,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去追逐利益、功用和财富。个人主义的市场是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市场是一个独立自治的有机体,自由竞争、资源配置、人才流动,不需要外在权威的设计和管理,一切都按照自己的规律在运作。思想史上,17世纪的霍布斯和洛克,18世纪的孟德斯鸠、卢梭和亚当·斯密,19世纪的边沁和穆勒,20世纪的哈耶克和诺奇克,都为自由主义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自由主义贯穿了现代法律的各个方面,这里,我们以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合同自由、财产自由和侵权过失为例,考察自由在现代法律中的运用。

1917年,十月革命后,美国也有宣扬和传播共产主义的政党和社会活动家。社会民主党人和亲托洛茨基分子抵制战争、反对征兵、呼吁劳工运动。他们印制和发放传单,美国政府以颠覆罪和间谍罪提起诉讼并判定罪名成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大法官们则以言论自由为他们辩护。他们认为,在颠覆政府与言论自由之间,美国法律应该更为关心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是美国的立国之本。霍姆斯大法官比喻说,一个人在剧场里高喊“起火了”,造成了人群的恐慌,只有当自由言论导致迫在眉睫和即时的危险时,这个人才承担法律责任。言论自由的危险不达到这样的程度,他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每个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就可以形成一个思想的自由市场。不同的思想在这个市场上交锋,才有利于发现真理。

英国一批受到宗教迫害的清教徒到了美国,希望在新大陆建立一个宗教自由的国家,这是美国立国的宗教起源。杰斐逊和麦迪逊称,宗教自由是个人的事务,无须政府干涉。国家不能够确立一种官方“国教”支持某一特定的宗教、迫害另外某一特定的宗教,既不在财力上支持和补贴任何一种宗教组织和机构,又不征收统一的宗教什一税来剥夺宗教团体和信众。他们呼吁,要在宗教和国家之间建立一堵墙,把个人的宗教信仰与国家的政治活动隔离开来。这是美国宗教自由的宪法原则,写进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一个犹太教的拉比应征入伍、做了飞行员。依照法律,飞行员飞行时不得戴帽,因为帽子会影响飞行员的听力乃至注意力。拉比以侵犯宗教自由状告政府,称不允许犹太拉比戴小帽飞行的规定违反了宗教自由,有悖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拉比。基督教安息日教派严格遵守一周7天、周日休息的教规。原告为该教教徒,因为严格遵守教规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她到政府申请失业救济,遭到拒绝。她以宗教自由的名义状告了政府,法院称,侵犯宗教自由的案件有4个参照标准,其一,原告的确信仰那个宗教吗?其二,州政府的规定实质性地影响到了原告吗?其三,州政府如此立法是为了促进州的利益吗?其四,政府给了原告可以选择的其他替代性方案吗?如果4个条件都满足,就可以认定宗教自由受到了侵犯。本案中,法官支持了原告。

20世纪早期,世界劳工运动影响到了美国。1905年前后,为了保护工人的利益,纽约州立法限定劳动时间,规定工人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10小时、或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60小时。原告是一个面包坊主,他认为州法侵犯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以州法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为由状告州政府。此类案件中,法律的争议是,在保护劳工与契约自由之间,法律应该保护哪一方?面包坊主的观点是,雇佣合同是契约的一种,一方出卖劳动力,一方支付工资,这是两相情愿的事情。一份现代合同就是两个自由意志之间的合意。雇员出卖劳动获得报酬,雇主支付工资获得劳动力,都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州政府作为第三方并不能够干涉合同双方的协议。从这个意义上讲,纽约州限制劳动时间的法律,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侵犯。此案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五比四的投票否决了州劳动立法。大法官在判决书中称,雇主和雇员就自己的事务签订合同是一项普遍的权利,购买和出卖劳动力是自由权的一部分,受到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保护。按照这条修正案,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都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个人挥霍财产,古代社会的法律与现代社会的法律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古代社会物质匮乏,财产被看作家庭的共同财产,挥霍财产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依照古罗马法,浪费人被称为“禁治产人”,宗亲、城市官、大法官或总督为他设定“保佐人”,其立遗嘱的权利和继承财产的权利都受到限制。现代社会,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古代浪费人禁治产的制度逐渐消亡。有时候,提前消费、透支消费还被当作刺激经济的一种方式。1850年,哥伦比亚特区一富商留下一份遗嘱。遗嘱语言模糊,既说将遗产留给唯一的侄子,又称将遗产用作城市发展。富商死后,遗产执行人是当地德高望重的律师,他们知道富商的侄子是一个浪荡子。为了防止遗产落入浪荡子之手,遗产执行人哄骗侄子签定一份放弃遗产继承的协议。侄子后来觉得受骗,状告了遗产执行人。法官在判决书中称,遗产执行人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以欺骗的方式剥夺了浪荡子的财产权,法律不予认可。侄子虽然是个浪费人,但是他的财产权仍然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法院撤销了放弃继承的协议,保护了浪荡子的财产权。

损害赔偿之法,在古代社会强调“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加害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法律关注损害的结果,而忽视加害人的主观态度。现代社会之后,法律将理性和自由主义的维度引进到了侵权法律领域:就个体的人而言,每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他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获取自然的和劳动的回馈。就人与人的关系上,他只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其中,一方面,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喝,另外一方面,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只有因为他的过失导致了损害,他才承担赔偿的责任。前一种情况下,拳击运动员在拳击台上互殴,受伤的运动员不能让对手承担自己伤病的医疗费,因为他在上擂台的那一刻,就“同意”了对手的攻击。自由选择所导致的风险,理应由他自行承担。后一种情况下,老妇傍晚摔倒在马路上,路人甲在场,他可以施救但没有出手相救,结果老妇被疾驰而过的汽车碾压而死亡,肇事司机逃逸未归案。老妇家人状告路人甲,路人甲称,他没有义务去关心、爱护和援助老妇,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责任。虽然他道德品质欠佳,但是法律上他并没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也就不存在赔偿的责任。哈佛大学法律史教授霍维茨总结过19世纪以来的美国法律史,曾说“过失是对新兴资本主义企业的一种补贴”,换句话说便是:现代侵权法其实就是自由主义的胜利。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相关热词搜索: 体现 自由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