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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对我国外资流入影响分析

时间:2022-10-30 08:45: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从外资投向的主要因素、新税法的合理安排、外商在我国投资领域的变化分析,两税合一不会对我国的外资流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关键词] 两税合一 国际直接投资 外资流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结束了目前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的局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实现了统一,外资企业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人担心, 两税合一会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引入外资的规模和速度。因为我国周边新兴经济体正在崛起,东南亚各国、印度等开始成为投资热点,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影响外资的重要因素上逐渐和我国趋同,而且在某些因素上比中国更加具有优势,而这些国家都实行大量的优惠措施吸引投资者。两税合一,将提高我国对外资的税率、取消税收优惠,使外商经营成本提高,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外商投资就有可能撤离, 一些准备选择中国作为投资地的外资也可能转移投资方向,转到周边低税国家和地区。这种担心是毫无必要的,两税合一不会影响我国外资流入,理由如下:

一、税收政策不是影响外资投向的主要因素

国际投资的实践表明,决定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是投资环境,外国投资者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的地区。良好的投资环境主要包括明确的政策、统一的法律、透明的制度和公平的待遇,以及健全的基础设施,高水平的工业化程度和广大的市场容量等方面。投资的安全是投资者首要考虑的因素。根据经济学家约翰·邓宁1977年提出的著名的“OLI”理论,一个国家要吸引跨国企业的投资,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优势,即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其中区位优势最为关键,决定着外资的进入和投资地区的选择,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的类型和部门结构。而决定区位优势的是一国的政局、政策和法律。若政局不稳,意味着投资有全部丧失的可能;政策多变,将使投资者无所适从;法律不健全,投资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意味着在该国投资存在很高的非商业性风险。即使该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但在高风险的环境中,投资随时丧失,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取得的税收优惠利益根本实现不了,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只能起到部分激励作用,而非决定作用,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非常有限。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国投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它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却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国投资最多的国家。

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收外资的基础因素在不断优化,如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外商在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等。这意味着,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只会增强而不会减弱。目前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400多家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很多跨国公司纷纷将地区总部迁往北京、上海等地,这些企业进入中国更多的是看中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对全球经济波动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具有市场“畜水池”的作用,看中的是我国良好的综合投资环境。

二、外商投资者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有赖于投资者母国实行税收饶让制度

根据税收管辖权基础理论,国际投资者往往面临着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的双重征税问题。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制度来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的税额。根据这种方法居住国政府承认收入来源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行使,但并不承认其独占税收管辖权,也就是说,居住国还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只是允许将在国外实缴税额从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所以按照抵免法,外国投资者并没有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利益,外国投资者由于税收优惠在东道国未缴的税收不得在母国扣除,实际上是东道国把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部分的税收收入转移给了投资者母国。而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这样,就是作为投资者母国的资本输出国减少了税收,而投资者享受到了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利益。

因此外商投资者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有赖于投资者母国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单纯由我国税法赋予外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 如果投资者母国不实行税收饶让,则税收优惠的利益将被投资者母国政府获得,并不必然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两税合一更多的是涉及我国与投资者母国之间的利益博弈。

实际上,目前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在与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而其余64个国家均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包括香港、澳门、美国等对我国资本输出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对我国投资前十名的国家或地区按实际利用外资占我国外资总量的比重进行具体分析(见下表)。

来源于商务部外资统计数据(“*”是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

可以看出,对我国投资前10名的国家和地区合计占我国外资总额的85%以上,其中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外资占外资总额不到25%,加上其他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外资,估计总量也不超过30%,也就是说我国超过70%的外商直接投资来自于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含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于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和我国签订饶让制度,外资在我国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在他们回到不实行税收饶让的资本输出国申报时,还要补足这部分税款。因此,我国调整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实际较多涉及的是税收收入在投资者母国与我国之间的分配问题,而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不大。

三、新税法的内容更加合理,两税合一将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加稳定完善

原税法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法出多门,造成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优惠政策目标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新税法使得政策明朗化,“两税合一”之后,可操作性强,规范性与透明度高,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更契合国际化市场经济的需要。两税合一将会使中国的投资环境更加稳定和完善,会使一些持观望态度的外资加速进入,成为吸引外资进入的一种助推器,而不会对外资的流入造成影响。

新税法中设立的税率为25%,与周边国家的税率差不多,也低于世界平均税率,是个合理易接受的税率。“两税合一”也并不是要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现行税收优惠的“普惠性”、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优惠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重点产业仍实行15%的优惠税率,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可见新税法是以合理的“特惠制”取代目前紊乱的“普惠制”,变“直接减免”的优惠方式为国际普遍适用的“间接”优惠方式,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提高外资利用水平,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规范与透明。

此外,新税法还设定了优惠过渡期。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对在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的企业给予5年过渡期,国家扶持的鼓励性企业仍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免征、减征的优惠措施,大大减轻了新法给已设立的外资企业带来的影响,减少了外资的恐慌。

西门子发电集团财务总监蒋建华表示,两税合并影响不大,过渡期足够企业把优惠措施用完。根据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3个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58.93亿美元,同比增长11.56%,比去年同期多出5个百分点。专家认为,两位数的引资增速体现出外商对我国投资信心的恢复,可见两税合一并未削弱外商投资我国的信心,外资更看中的是我国平稳健康的经济面。综上分析,新税法的变动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承受的范围,对于其外资流入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四、投资领域的重大变化使得两税合一对外资流入的影响不大

最近几年,我国的外商投资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从早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逐步向高科技、知识型领域转变,我国从加工组装地逐步向制造基地转变,外商在华产业向纵向方向延伸。相对于轻工业而言,重工业,尤其是技术含量高、生产设备复杂的行业,如石油加工、机械设备制造业等,对生产条件有较高的要求,需要有一定技术的熟练劳动力,要求较好的市场环境、基础设施,因而受税收的影响较小。

另外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服务行业不断地对外资开放,服务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会变得越来越多。服务贸易市场增长最快的潜质是中国成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个比较优势,预计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服务业依旧是外商在华投资所青睐的领域。商务部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资产、存款和贷款的年增速均在30%以上。对该行业来说税率从33%降到25%,其实是减税的优惠。

此外“十五”以来,我国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步伐加快,成果显著,农产品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农业利用外商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农业领域正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新热点。据不完全统计,近4年来仅国际粮农机构、多边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等向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项目就达50多个,协议金额2亿多美元,项目区覆盖了吉林、山西、宁夏等23个省(市、区)。而根据新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投资领域的重大变化使得外资企业受税收的影响较小,故而从这方面看,两税合一也对外资流入的影响不大。

五、小结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并不是影响外资流入的决定性因素,我国拥有13亿人口的全球最大市场,GDP平均增速高达9%,这才是最关键的外资吸引力;还有劳动力资源丰富,低成本仍将是我国在较长期内的竞争优势;以及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硬环境。“两税合并”之后,可操作性强,规范性和透明度高,投资的软环境将更加完善。因此外资不会因为两税合一而大幅减少,我国应该有这个自信。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制度之改革[J].中国法学,1998(2)

[2]安体富王海勇:论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2)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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