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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2-10-21 08:50:09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不论在数量上还是观念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转变。我国虽也有一些如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生活等方面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但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研究及我国的相关立法还不十分全面,现行制度也存有不足,尤其是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方面。我国现在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保护仍处于落后局面。完善我国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保护的相关立法和相关制度,积极营造接纳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氛围及提高其自身素质的渠道,将促进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刑满释放;法律保护;平等就业权

一、刑满释放人员法律保护制度的概述

(一)刑满释放人员法律保护制度的概念

所谓刑满释放人员,就是指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而释放的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法律保护制度简言之,就是指对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而释放的人员法律给予其各方面保护的总称。现如今世界各国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保护制度涉及各个领域,有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方面保护,有对其婚姻家庭的保护,有对其生活条件方面的保护制度等等,提到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法律保护制度,平等就业权一词是不得不提的。平等就业权可以分三个层面来解释其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二)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法律保护的积极方面

1.法律明确规定平等就业权

从字面意思来看,平等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自然的社会关系,从社会角度来看,平等就是人与人之间生存的基本法则,一种不可逾越的原则,从生活中来看,平等是每个人内心渴望的一个生活基础。博登海默曾说过:“一个人心中的平等感根源之一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当那些人认为同他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同他有不平等的待遇时,他就会有一种内心的挫败感,也会感受到自身权利遭受了侵犯。”因此来说,刑满释放人员也拥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较完善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制度

首先,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主要在于就业安置,因为就业之于民生乃是立石之基!而我国现阶段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监狱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一定的就业技能培训,保证其基本就业能力甚至更高一层,另外,我国也有鼓励企业进入监狱举办招聘会的政策。2012年12月,深圳某监狱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招聘会。监狱里的招聘会给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带来了春天的希望。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不仅让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就业权得到了保障,而且还免去了他们刑满释放后自己找工作被问及前科时的尴尬经历以及找到工作后被发现有前科而被辞退的挫折。

二、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法律保护问题的不足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的影响

通过仔细研读我国有些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我们很容易看出有些规定或政策明确写明只要受过刑事处罚,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从事某一些职业。基于种种限制性规定,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找工作到处碰壁。如山东省济宁市韩某入狱前是一名还不错的教师,收入也还算丰腴,出狱后他想找回和原来类似的工作,可是到处碰壁,无奈之下他只能摆摊修修自行车来维持生计,生活水平大不如从前,生活对于他来说就只是活着,大不像从前一样,朋友家人对他态度也彻底改变,像韩某这样的例子也不少,他还算是比较坚韧的人,有些人会因为出狱后此种待遇就彻底对生活失去信心,甚至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或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我们是不是应该思考在一定条件下是否该重新给这些刑满释放人员一次机会呢?

(二)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社会接纳程度低

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之后的社会融入效果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乐观,他们想要很好的融入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经过搜集资料以及询问身边有这样经历的人,发现形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社会因素为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接纳程度可以说是很低很低的。首先,小到一個家庭,人们首先会给刑满释放人员自动的贴上“他坐过牢”“他以前……”等等这样的标签,可以说自己的亲人几乎都是在情感上有所排斥、防备这类人。在这样的思维之下,整个社会中的人对待刑满释放人员一直处于一种隔离的状态,试问这样的环境下刚刚刑满释放的人员如何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当他拿着出狱材料寻找工作的时候又有几人能真诚的接纳他们?这是他们无法逾越的障碍,面对这样种种情况,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由于无法很好的重新融入这个社会而选择了“破罐破摔”,重新走上犯罪路。

(三)刑满释放人员自身素质较低

刑满释放人员服刑之前大多数人因为在校期间不认真学习而辍学,接触的文化知识较少,思想教育也因此比较薄弱,经不住社会上诸多诱惑,习惯了过一些贪图享乐的生活,总想着怎么不劳而获,慢慢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满释放人员的文化程度低也会阻碍其很好的就业,但我认为这不是决定因素,虽然文化程度低的刑满释放人员无法掌握知识含量高的技能,只能从事一些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自己经营。最主要的还是刑满释放人员自身性格对于其出狱以后的就业、生活等问题影响仍是关键因素。

除了文化程度地和性格懒惰阻碍着其自身素质以外,还有就是他们的技能,有些服刑人员在监狱内通过学习改造学会了一些技能,如电焊、计算机、缝纫、理发等,而有一些人则是在狱中虚度光阴,随着我国现代化脚步的加快,社会经济产业慢慢走向技术化,出狱人员若没有一技之长,出狱后生活就会得不到保障,从而对生活失去希望。

三、完善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虽有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但是也不乏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隐形歧视条款,这些由政府出台规定的制度和政策,因其权威性对其他社会大众也起到了不可小觑的影响和误导。要解决此问题,笔者建议:(1)我们迫切需要出台专门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保护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且缺乏统一性,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将更有利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保护。(2)减少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应该考虑完善我国关于此类条款的应用和适用,缩小此类条款的适用范围或者规范此类条款的使用,都将进一步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3)实行前科封存制度或者逐渐取消前科报告制度。所谓前科封存制度,是指消除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歧视,保障其享有平等权利。

(二)完善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援助法律保护的相关制度

所谓就业援助是指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各项政策措施,对刑释人员这类就业存在极大困难的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的社会政策。对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权,我们还需不断地完善:

第一位的工作,如欲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就要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支持和帮助实力强、真诚就业但是受到来自社会的阻碍的刑满释放人员们获得劳动的机会的场所。在各地设立的政府各级的公共就业援助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存在就业问题的人员的特殊情况,出台具体的援助计划和援助举措。

其次,多角度多形式进行就业援助,逐步建立专门的刑满释放人员的指导机构,进行就业指导的部门,负责向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空缺岗位信息,制定再就业计划,提供就业训练等;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体系,政府实行切合实际的工作性救助,专门制定社会救助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目标。

(三)积极营造接纳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氛围

笔者认为在我国想要积极促进社会群众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接纳程度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从政府的文件政策来入手,从较高的层面来解决此类问题,例如,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政策文件来向当地企业施加压力,让当地的一些企业先来接纳刑满释放人员;其次,就是从地方企业入手,具体来讲就是企业除了政府施加压力以外还应该积极接纳刑满释放人员,例如,企业可以与监狱机关联系搞一些监狱招聘会或者其可以与人才市场联系获取刑满释放人员的需求信息,也可以通过人才市场发放自己需求的人员信息;最后就是刑满释放人员的亲戚朋友方面入手,这方面是最简单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亲戚朋友的冷眼相对将使刑满释放人员对生活无望,不但不利于其主动就业甚至还可能促使其重新犯罪!

(四)多渠道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自身素质

刑满释放人员的文化素质、技术技能、心理素质等的提高,有利于他们在就业、婚姻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提高。如何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自身素质,笔者有如下建议:

首先,地方政府可以为刑释人员创造机会了解有关就业信息;帮助他们做好就业面试准备;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可以建立监狱刑释就业介绍中心,协同地方劳动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畅通咨询渠道,讲授择业创业技巧,提供服刑人员与用工单位的见面机会,向用工单位推荐表现突出的刑满释放人员等一系列措施,帮助刑释人员准确定位,减少择业的盲目性,提高就业成功率。

其次,我们应该帮助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建立健康的心理,调整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心理(1)就业观念指导。重视深入强化刑满释放人员积极从事劳动、尊重劳动、通过劳动生存、依靠劳动达到富裕的就业与劳动观念,通过劳动收获成就和喜悦。(2)心理健康关怀。我们必须把心理健康关怀视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我们可以通过定期对他们进行心理状况测试、开展心理咨询、个别性的对特殊的人员进行及时的心理矫正和专门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自我控制水平,为将来走向社会重新就业提前做好积极的准备。

最后,刑满释放人员在选择职业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先了解社会的职位需求,客观的进行自我,取长补短进行自我进步,调整自己的就业观念,从小的事情入手、从最基层的事情做起,努力的把自己塑造成成一个合格的、甚至优于常人的平凡人。

四、结语

综全文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就业权保护方面来说即使现有的也只是停在理论阶段比较多,真正的实践方面突破较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保护过于宏观,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不管是在学术界亦或是实践方面我们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侧重于对我国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就業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通过分析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的缺陷,提出一些完善路径,虽不能全面解决问题,但也可以作为参考。我国在这方面还需进一步努力和深入,以真正更好的帮助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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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飞,男,江苏南通人,中央党校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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