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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三篇】

时间:2022-01-16 10: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3篇

【篇一】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

2017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一、关爱安全、关爱生命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什么是事故?

是指人民在实现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由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事先未能预料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忘或财产损失,导致生产中断,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消除隐患、事故苗子、预防为主

事故的发生有原因和预兆,一次重大事故前必然孕育着许多事故苗子,消除“事故苗子”避免事故的发生。

3、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

1、是人的因素:人缺乏安全知识,疏忽大意或采取不安全的操作动作等而引起事故。

(1)违章操作、(2)违反劳动纪律。

2、是物的因素:机械设备等有缺陷或环境条件差引起事故。

3、人与的综合因素:上述两种因素综合引起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原因、物的原因

间接原因: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愿意、管理原因。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须知

1、安全生产中的两种安全

(1)是人身安全、(2)是设备安全

2、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1)设备的不安全状态、(2)人的不安全行为。

3、两个观念转变

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4、安全三级教育

(1)厂级教育、(2)车间教育、(3)班组教育

5、安全生产中的四不伤害

(1)不伤害自已、(2)不伤害别人、(3)不被别人伤害、(4)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6、安全生产中的三种控制

(1)危险点、(2)危害点、(3)事故多发生点。

7、安全生产中的“三违”现象

(1)违反规章制度、(2)违章操作、(3)违章指挥。

8、调查处理工伤事故的“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9、不安全行为产生的三种主要原因

(1)不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2)虽然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却为了快点干完而省略了必要的步骤、(3)按自已的习惯操作。

10、安全管理中的“四全管理”

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

四全的基本精神:人人、处处、事事、时时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11、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四有四必有”

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

12、安全检查的“四查”

(1)查现场、查隐患、(2)查思想、(3)查管理制度、(4)查事故处理。

13、人员的安全管理

事故的4M构成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较差的管理——危险的环境

14、十大安全纪律“五必须”和“五严禁”

五必须:必须尊守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必须了解本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尊守危险性作业的严格要求。

五严禁: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或动火,严禁在上岗前和工作实践中饮酒,严禁擅自移动或拆除安全装置和安全标致,严禁擅自确摸与已无关的设备和设施,严禁在工作时串岗、离岗、睡岗和嬉戏打闹。

三、员工常见的八种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禁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关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等,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记、警告信号,操作错误、奔跑作业,机器超速运转,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作用失效,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3、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器加工,物品存放不当。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接近漏料处,危险品房,配电房等。

6、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7、未穿戴劳保用品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的作业场所忽视其作用。

【篇二】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

专家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 2014-09-29 07:58 ]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安全生产法》,跟原法相比存在哪些重要的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哪些崭新的要求?中国石油报特此采访了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闫伦江。

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规定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是如何看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

  闫伦江:新《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确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从一系列的修改细节,包括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等,都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也不再局限于生产领域,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记者:跟原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

  闫伦江: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在这方面,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4项规定尤其值得关注。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举例来说,某企业进行业务分包,过去往往在合同上写明“在合同执行期间,HSE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就认为HSE风险已经转移给乙方了。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业务能够外包,责任不能外包,不管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条款,甲方都必须承担责任。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规定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闫伦江:首先,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比来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在目前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这个数字是最高的。

  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甚至包括“终身行业禁入”。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再次,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对政府监管职能作出系列调整,哪些调整企业需要尤其关注?

  闫伦江:在这方面,我认为有两点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细化到了乡一级。自古以来,中国的行政法对机构职责的规定一般都到县级为止,很少对乡镇这一层次的机构做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但这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了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

  第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这对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重大的。

  记者:面对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新要求,企业应着力从哪些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闫伦江: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迈进一大步。今后,面对政府执法更加严格、违法成本更加高昂以及公众关注度日益增加等形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措施,积极落实主体责任、谋求安全发展。

  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推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对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管理;三是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高全员风险管控能力;五是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六是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如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更好地规避企业风险;七是各级企业要尽快适应政府监管手段的调整,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行。

【篇三】2021年版新安全法培训内容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条文解读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规定,为新增条款。

本条第一款强调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又指出,“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目前,全国21个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21个国家和区域危化应急救援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并在重点地区设立国家矿山和危化救援的分队、分站,就近调配物资装备、就近开展救援。各地区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建立本级应急救援基地,可以采取联合建设的方式,由政府牵头组织临近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为所有企业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各类企业要根据规定建设本企业的专兼职救援队伍。

下一步,国家将本着布局合理、专兼结合、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国家、区域和地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够成形成结果合理、上下贯通、纵横衔接、互为补充、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规定。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关键和重点:

(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2)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

(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则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应该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为修订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多半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如果不事先作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事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工作十分重要。

本条据此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本次修订将“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特大”删掉,扩大了编制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范围。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是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应急救援体系是指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总和,是应急救援预案局时能够落实的保证。

因此,应急救援体系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同时,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指挥、风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

由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权威和有力的指挥、协调,单靠任何一个或者几个部门难以完成。因此,本条规定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履行这项职责,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的规定,未新增条款。

在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中的应急救援工作,侧重于急性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置;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中的应急救援工作,侧重于有毒有害化学品意外泄漏而造成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这两套应急救援体系共存非但没有给企业带来更有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方式、方法,反而让企业在应付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时,显得无所适从,所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以上两套应急预案结合加以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六个步骤。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厂。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与当地政府预案联接不紧密的问题,本条对此进行了专门确定,明确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厂界或自身的应急能力,必须也只能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通过衔接好的预案,调动相关人、财、物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应急演练的内容包括:预警与报告;指挥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管制;疏散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及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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