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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五篇

时间:2022-01-10 12:45:12 来源:网友投稿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5篇

【篇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七)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初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核查,负责变更、签证的确认和项目标底、材料、设备采购标底的编制,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决算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凡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进行滚动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七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立项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会同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下年度拟建项目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和投资。

  项目单位需筹措配套资金的,由财政局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国家和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各类建设资金总量、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接受人大监督,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批复立项。应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程序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四)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方案设计。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初编制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开工、前期项目安排情况;

  (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投资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项目投资预算。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市采购办结合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调整概算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报财政局、审计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各专业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但列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市发展改革局不再重复组织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情况报告。由市财政、审计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

  (二)没有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

  (三)违法拨付资金的;

  (四)各职能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结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篇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桥主体工程的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程序,控制工程变 更费用,保证变更工程质量,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预定的工程建设目标,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管理局要求、监 理人指令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改变后,导致合同中的工 作内容、数量、费用发生改变。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遵守合同约定。

第三条 ***大桥管理局(以下称“管理局”)、各监理人、各承包人等参建单 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局职责

管理局对工程变更的管理部门包括工程管理部、交通工程部、计划合同部及总工办。

其职责分列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 1、作为工程变更的主办部门之一,跟踪土建工程变更审批的全过程;

2、参与土建工程变更意向的审查;

3、负责土建工程变更工程量的审核;

(二)交通工程部 1、作为工程变更的主办部门之一,跟踪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部分的变更审批的全

过程;

2、参与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变更意向的审查;

3、负责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变更工程量的审核;

4、参与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变更意向的审查;

5、负责督促设计人开展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变更设计;

6、负责组织对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变更设计图纸的审查;

(三)计划合同部 1、参与变更意向的审查;

2、负责变更工程单价的审核;


3、负责变更工程的清单录入、修改工作;

(四)总工办 1、参与土建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的审查;

2、负责督促设计人开展土建工程变更设计;

3、负责组织对土建工程变更设计图纸的审查; 第五条 监理人的职责

(一)根据合同约定及施工实际提出工程变更意向;

(二)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督促承包人遵照执行;

(四)根据管理局要求参加相关工程变更的审查;

(五)协调、解决工程变更可能引起的相关矛盾;

(六)就工程变更事项,与设计代表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 第六条 设计人职责

(一)根据合同约定提出设计变更意向;

(二)根据变更意向的审批意见,及时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

(三)参加工程变更研究与决策;

(四)对于需要设计人签署意见的工程变更,设计人应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咨询人职责

(一)根据管理局要求,对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意向进行审查;

(二)对于需要咨询人签署意见的工程变更,咨询人应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审查设计人提交的变更设计文件。 第八条 承包人职责

(一)根据合同约定及施工实际提出工程变更意向;

(二)按照合同约定,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变更申报;

(三)负责已批复工程变更的实施;

(四)承担由于承包人过错、责任或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全部费用。 第三章 工程变更条件及原则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不得降低技术标准、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方便施工、 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安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范围和内容 的情况,可提出工程变更。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大桥设计指导准 则》、《***大桥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大桥专用运营维护准则》等专用技术


规范的要求,符合***大桥主体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二)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实施;

(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 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及功能要求;

(四)工程变更应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 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 更手续;

(五)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一旦发现有 “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 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六)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分拆进行。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提出变更的当事人,工程变更可分为: (一)管理局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监理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四)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 根据变更涉及的费用,工程变更可分为: 一般变更、重大变更、特大变

更。

(一)一般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变更;

(二)重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内的变更;

(三)特大变更:工程变更增减 3000 万元以上的变更。

第五章 变更意向的审批 第十三条 管理局提出的变更意向

管理局直接通过发文的形式告知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由 设计人完成,总工办(或交通工程部)负责督促,并组织对变更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查 通过后下发承包人。承包人根据管理局的发文及变更设计文件(若有)进行工程变更申 报。

第十四条 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意向

(一)提出变更的当事人首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意向,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 费用增减、工期变化及合理性论证等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实施方案。


(二)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组织计划合同部、总工办(涉及设计图纸变更

时)、咨询人(如有需要)对变更意向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召开专项会议;审查结果经 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以管理局发文形式告知提出变更的当事人。

(三)若变更意向得到批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设计人完成,总工办负责督促, 并组织对变更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查通过后下发承包人。承包人根据管理局的发文及变 更设计文件(若有)办理工程变更申报手续。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按照分类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变更的审批

一般变更由管理局局长负责审批;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作为主办部门跟 踪审批过程,审批流程如下:

(一)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监理人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 程部);

(二)需要设计人及咨询人审查的,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转发设计人 及咨询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总工办审查土建工程变更设计图纸,交通工程部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变更设计图纸;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审查变更数量;计划合同部审查确定变更 工程单价,审查原则按照合同条款中变更估价原则执行;

(四)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 重大变更的审批

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大变更的审批采取管理局、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作为主办部门跟踪审批过程, 审批流程如下:

(一)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监理人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 程部);

(二)需要设计人及咨询人审查的,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转发设计人 及咨询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总工办审查土建工程变更设计图纸,交通工程部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变更设计图纸;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审查变更数量;计划合同部审查确定变更 工程单价,审查原则按照合同条款中变更估价原则执行;

(四)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特大变更的审批

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大桥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三地


政府协议》的相关规定,特大变更的审批采用管理局、三地联合工作委员会、上级交通

主管部门三级审批;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作为主办部门跟踪审批过程,审批流 程如下:

(一)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监理人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 程部);

(二)需要设计人及咨询人审查的,由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转发设计人 及咨询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总工办审查土建工程变更设计图纸,交通工程部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变更设计图纸;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审查变更数量;计划合同部审查确定变更 工程单价,审查原则按照合同条款中变更估价原则执行;

(四)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报三地联合工作委员会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资料要做到统一、规范、完整、齐全,一式八份上报, 审批完成后由管理局(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总工办、档案管理中心)、 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咨询人分别归档。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审批通过后,下发监理人、承包人执行,计划合同部刷新合同 工程量清单后变更工程可进入计量程序。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使工程造价降低的,管 理局将按照合同约定对提出变更的当事人及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未按程序执行的工程变更,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根据合同约 定做违约处罚。

第8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 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 具体内容应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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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 不得签订与主合同、 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 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

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 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 商定处理方案, 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 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

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 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 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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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 按规定的权限对

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 :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 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确定) 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 (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

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

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

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 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相关资料内必须

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 10%(含 10%)的,

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

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 按照合同中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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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 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 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 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 (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 ,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 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

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 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 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认真履职, 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纪

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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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工程变更, 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

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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