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员工加班管理,使公司加班能有计划、按秩序进行。
2 适用范围:公司有关员工的加班。
3 内容:
3.1 加班定义:
3.1.1 公司每周 40 小时,每天工作 8 小时,其余时间工作均算加班。
3.1.2 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三种:
3.1.2.1 平时加班:即日常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按 150%资率支付工资。
3.1.2.2 休息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周日休息日工作,按 200%资率支付工资。
3.1.2.3 法定节假日加班: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工作,按 300%资率支付工资。
3.1.3 休息日加班,先用于调休,在确实无法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再给予支付加班费。
3.1.4 休息日与平时调休者不算加班,调休时间计算工资。
3.2 公司员工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定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按旷工处理。
3.3 加班申请及审批程序:
3.3.1 生产部门:
3.3.1.1 普工加班:由生产部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由组长或领班申请,部门主管审核,部门经理批准。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组长或领班记载于生产日报上。
3.3.1.2 其他人员:由部门主管申请,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审批。
3.3.2 管理部门:员工加班,由部门主管申请,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审批。
3.3.3 各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填写加班申请单时,须详细注明加班原因及从事何工作或生产何种产品),经审核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汇总。
3.3.4 原则上严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若因特殊情况而确需加班,必须由部门主管申请,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4 加班工时核算:
3.4.1 原则上助理及助理工程师级以上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公司不主张加班,要求员工在正常的 8 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即不主张利用加班时间来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若因特殊情况,公司安排其从事非本职工作而要求其加班时,公司支付加班费。
3.4.2 人力资源部在核算加班工时时,要结合其《加班申请单》与考勤工卡上的工时,来进行加班工时计算,以两者当中最小工时作为其加班工时。
3.4.3 人力资源部须每月统计各部门的加班工时,各部门加班总工时将作为考核评估该部门的业绩及人力成本;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本部门的加班工时;对于加班工时严重超标的部门,实行集体处罚,并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5 加班费计算:
3.5.1 公式:=(基本工资/(20.92*8))*((平时加班工时*150%)+(休息日加班工时*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时*300%))
3.6 加班效率审查与监督:
3.6.1 对于加班过程当中所发生的违纪处分,将加重处罚,同时其直接上司将负连带责任。
3.6.2 人力资源部派员对公司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某部门存在浪费加班工时、加班效率较低的问题,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编制:
审核: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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