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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政务公开网(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1-10-30 19:04:30 来源:网友投稿

合肥,简称“庐”或“合”,古称庐州、庐阳、合淝,安徽省辖地级市、省会,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截至2020年,合肥市下辖4个区、4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11445,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肥市政务公开网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合肥市政务公开网3篇

第1篇: 合肥市政务公开网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王旭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供电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2篇: 合肥市政务公开网

庐江县关于“打造环巢湖科技

创新走廊”情况汇报

2017年,安徽省、合肥市明确提出打造“环巢湖科技创新走廊”,对整个环巢湖流域提出了高标杆的发展定位。对省、市的决策,我们坚决拥护赞成,作为拥有 公里湖岸线的庐江更是希望纳入“科创走廊”统一规划范围,同步建设实施。

1、庐江县基本情况

庐江县地处皖中,北濒巢湖,南近长江,西依大别山脉。面积2348平方公里,辖17个镇,2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人口120万,是合肥“南大门”,也是合肥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县。资源丰富,已探明矿藏33种,其中铅、锌矿储量居全省首位,明矾石储量位于全国第二,并被中矿联授予“中国温泉之乡”,其中汤池温泉涌量、水温、化学成份稳定,被赞誉为华东第一泉。

市第十次党代会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个副中心、三个基地、一个枢纽”(新兴中心城市南部副中心和现代产业基地、旅游度假基地、农创新高地和合肥南部交通枢纽)定位,充分发挥区划调整后续效应,主动承接合肥辐射带动,大力实施“工业立县”战略,突出招大引强,强化项目带动,优化产业升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先后荣获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县、全国水产基地县、全国重点产茶县、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县、皖江示范区建设先进县、全省文明县城、全省科学发展先进县、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全省森林城市,进入中部百强县和全省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十强。

近年来,我县加快创新转型升级步伐,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6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245.32亿元、增长10.1%,财政收入26.8亿元、增长7.3%,固定资产投资338.7亿元、增长16.7%,规模以上企业565家,规上工业总产值235亿元、增长1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1.42亿元、增长11.3%,外贸进出口总额1.35亿美元。去年我县经济总量,在全省61个县(市)的排名从第15位跃升为第13位。今年一季度,全县实现生产总值58.01亿元、增长9.8%,实现规模工业增加值12.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73.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6亿元,财政收入9.2亿元。

二、庐江县科技创新有关情况

近年来,庐江县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等政策引领,科技创新工作发展较快,科技创新成果日渐明显。

1、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庐江县现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6家,其中近三分之二数量为近三年认定,高企认定数发展较快,涵盖领域主要在新材料、智能制造、高新农业方面,以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龙磁科技有限有司、万磁电子有限公司为龙头的磁电产业在全国磁性材料行业拥有一席之地。2016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总产值28亿元,其中磁电产业实现产值17.2亿元,新能源产业实行产值10.2亿元。2017年首批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2016年庐江县科技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获省政府通报表彰。

2、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快。一是获批建设“稀土永磁国家重点实验室”。由我县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建的“稀土永磁国家重点实验室”目前已投入创建资金4500万元,由干勇等3位中国工程院院士牵头的学术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完成科研项目15项,正按建设规划推进。目前全县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1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家。安风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参与行业标准修订,企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拥有了行业话语权。

二是建设创新服务平台。全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2家。分别是庐江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庐江磁电创业园。庐江科技企业孵化器位于庐江经开区,总建筑面积5860平方米。庐江磁电创业园位于万山镇,总创业面积2万平方米,20多家磁性材料加工企业入园创业。建成国家级农业众创空间1个(喜洋洋“星创天地”),省级众创空间1个(E创小站),吸引15家科技企业(团队)入驻,成为全县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引进创新团队,2016年国轩锂离子电池高能量密度正极材料开发及产业化“246”创新创业团队,星源材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的入驻,为推动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提供了人才支撑。成立社会化服务公司4家,对入园企业采取“一站式”服务,保障企业顺利建设投产。

3、积极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我县正在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将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江经开区)与庐江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庐江台创园)整合创建。市、县分别成立了高规格的国家级安徽庐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创建工作领导组。目前,庐江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配套功能齐全,已累计投入8.5亿元,完成工业区4.5平方公里区域内路网、供电、给排水、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完成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安置等工作,为承接产业专业,抢占工业发展制高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庐江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庐江台创园)核心区5万多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完成,已完成创新创业园、农产品加工园、生物种业科技园、生态农业科技园和设施农业科技园“五园”建设。落户各类项目72个,其中农业大院大所16个、台资企业12个、食品加工企业20家、农业企业48家、培育农民合作社20个、家庭农场31个。园区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升,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省农科院基地、隆平高科、台湾农友种苗研究中心、省粮油科学研究所等16家大院大所已落户园区建成运营,中国农科院、中国水稻研究所、合肥学院、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等大院大所已达成在园区建设基地或科研院所意向。安徽喜洋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田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璞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科电气、合肥国轩、安风风机、恒泰活塞等13家企业与大院大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技术攻关、实验室共建、委托培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合作。目前合肥庐江国家高新区创建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已入围科技部2017年6个评审园区之一(但省政府的正式报告还没报国务院),4月13日通过了科技部农村司及专家的初审。4月28日,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司长兰玉杰来园区调研,对园区创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指出庐江创建高新区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

4、持续推进产学研合作,形成一批合作成果。通过近十多年坚持不懈努力,庐江县先后与中科大先研院、合工大、安大等十五所高校院所签订县校合作协议,通过政府牵头,共有50多家企业与20多所高校院所开展合作,通过一些列的合作,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三年来,发明专利申请量达600件,完成近100多项合作项目,在科技重大专项、科技研发计划、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服务等方面形成一批成果,成为庐江科技合作一张名片。

三、工作方向

1、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在做强主导产业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按照“领军企业—重大项目—产业链—产业基地”的发展思路,坚持“无中生有”、“小题大做”, 重点在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高端制造等领域,着力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依托龙头企业提升核心配套能力,运用“整机+零部件”模式,引导上下游关联企业快速跟进集聚,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提高本地配套率,拉升产业链,提升全产业链竞争优势。力争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达到150亿元,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国轩年产5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合肥星源年产5亿平方米动力锂电池隔膜、万磁电子年产1万吨汽车用高性能永磁铁氧体、安铝年产5万吨节能铝合金型材、年产600万套新能源锂电池铝壳项目等。

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神皖合肥庐江电厂2×660MW+2×1000MW发电机组项目、东莞博达年产3000万只聚合物锂电池、凯迪绿色能源秸秆发电技改升级项目等。

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合肥资源综合利用(静脉)产业园、徽商汽车合肥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年产50万平方米造纸织造物、新中远硫磷精细化工项目(PPA)、年再生废油6万吨工程、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产业园项目、江西睿锋固液体废料回收铜镍金属、圣运环保垃圾发电项目、国轩高科废旧电池回收项目等。

高端制造产业重点发展以合安九高铁和庐江西站建设为契机,谋划发展壮大轨道交通配套产业,围绕轨道工程系统、智能信息系统、控制系统、轨道交通装备、零部件及配套产业链,引进知名企业入驻致力把庐江打造成轨道交通高端制造新高地。

围绕矿业及其深加工、机械制造及汽配、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重大项目,引导矿山采掘向冶金、制造业转型,汽配向整车制造转型,引导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向精深加工、品牌打造转型升级,制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计划,增强优质企业实力。

2、以谋划建设特色小镇,在巢湖南岸布局“合肥庐江科技城”,明确合肥庐江科技城总体定位。

庐江沿湖三镇分别为同大镇,白山镇、盛桥镇。

同大镇地处庐江、肥西、舒城三县交界,全镇拥有企业110个,其中工业企业78个,高新技术企业4个,汽配产业园建成面积3平方公里,2008年被省政府确定为汽配产业集群专业镇。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形成2万亩葡萄、1万亩蔬菜、5000亩水产、6.5万亩稻麦的种植规模。连续成功举办了八届庐江(同大)葡萄文化旅游节,游客量从最初1万人发展到现在30万人左右。华夏产城共融项目、建工技师学院项目等即将落户。

白山镇位于巢湖南岸、国土面积105平方公里,辖11个村(社区)、人口6.5万。基于白山镇“生态资源与空间层次丰富”,“南岸中枢、南北岸最近节点”,“稀缺的临湖建设空间”等核心优势资源,提出“湖灵秀胜地·巢南旅游小镇”的发展定位和“环湖地区生态保障示范——生态小镇”、“巢湖南岸旅游服务中枢——旅游小镇”、“滨湖精品特色村落建设的特色小镇”三大发展目标,凸显江淮与巢湖特色风貌。环湖休闲风光带、店后观景平台、庐江赤壁公园、齐嘴北入口风水林等一批旅游项目已完成投资。正在规划建设齐嘴游客接待中心和有巢别院项目建设。

盛桥镇位于庐江县东北,是庐江县东大门。国土总面积129平方公里,拥有湖岸线12.8km。境内庐巢路横穿东西,盛同路穿镇而过,环巢湖大道临湖岸线接S316。盛桥河由西向东融入兆河,北与巢湖相连,直通合肥、长江;南与塘串河、西河连接。下辖11个村(社区),全镇人口7.3万人。

发展定位为苗木水乡、生态小镇,城镇性质为巢湖南岸以旅游、生态产业为主,凸显商旅功能的宜居小镇,重点发展生态观光农业、旅游休闲产业及商旅服务业。

庐江科技城规划范围包括庐江县盛桥镇、白山镇、同大镇等部分区域,东至兆河,南至新盛同路(S351)和白石天河,西至合安高速公路,北至杭埠河,总面积约275平方公里。该片区承担着巢湖、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重任,是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片区是环巢湖田园风光最丰富、最典型的地区,是巢湖风景区南部的重要生态腹地,也是巢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组成部分;该片区拥有丰富多样的原生态乡野景观资源、积淀深厚的地方历史文化,是创建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的核心资源载体。该片区产业特色鲜明,拥有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典范,同时具有汽配产业园,正承接合肥市区省住建厅下属省技工学校等教育资源,并且华夏幸福集团正谋划在同大镇创建华夏产业园,同大镇与郭河镇联合打造合芜蚌(合肥庐江)现代农业自主创新示范区。白山镇与盛桥镇同样也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特别是通用机场在巢湖南岸选址规划,为白山镇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合肥庐江科技城发展将秉承区域协同、城乡统筹、全域发展的新理念,形成合力打造巢湖南岸地区增长极和引爆点,为服务长三角副中心城市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推动4个转型:一是产业转型,促进合肥庐江科技城各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和系统集成,从而推动合肥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二是旅游转型,从单纯的观光旅游向观光、休闲、度假等复合型旅游转变;三是城镇体系转型,合肥庐江科技城三大镇将学习浙江省、贵州省等地特色小镇的先进经验,依托华夏幸福集团等知名企业的带动作用和通用机场在巢湖南岸选址规划,建设一批聚焦休闲旅游,具有独特文化内涵和产业功能的特色小镇,补齐城镇体系的短板;四是社会形态转型,合肥庐江科技城将以全域统筹的理念促进传统小镇、特色小镇、乡村互融、互动,城乡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由市民与游客公用、共享的新型城乡发展形态。

3、全力创建合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安徽合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40.86平方公里。庐江高新区包括庐江经济开发区和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核心区。以创新驱动、壮大规模、引领升级为核心,积极对接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依托庐江高新区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推动更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蓬勃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构建新能源、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和现代服务业的“3+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园区核心竞争力。坚持以优势产业“建链、强链、补链、延链”为主线,加快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国内一流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构建覆盖范围广、承载功能全、辐射带动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建设科创走廊相关保障体系和庐江县融入环巢湖科技创新走廊有关建议

1、制定相关政策,沿湖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打造“环巢湖科技创新走廊”已列入省、市发展战略,要充分抓住创新型省份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科技创新型城市等重大战略发展机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建设前期协调推进工作,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建设规划、资金、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问题。引导和吸引社会各类资本和人才参与到科技长廊建设与发展中来。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成果研发和转化激励机制,放宽领军型创新人才创业政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支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制定有效的财政激励政策,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庐江县作为合肥市“1331”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产业特色鲜明,应纳入“环巢湖科技创新走廊”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突出庐江这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补充全市创新链条,打造巢湖南岸农业科技创新高地。

2、充分依托合肥科教资源,推进创新载体建设

依托各类高校,科研院所资源,鼓励支持中科大、合工大、安建大等高校、院所与企业建立创新联盟。扩大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不断集聚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以共建科研机构为载体,不断深化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拓展科技合作成效,形成一批科研成果。庐江县将以“稀土永磁国家重点实验室”为龙头加强磁性材料产业研发水平,推进磁电产业发展。以建设国轩电池材料省级重点实验室为目标,推进电池材料产粘业发展。加快推进中科大先研院庐江创新创业基地和新材料产业园建设,推进一批成果落户。围绕沿湖三镇,吸引职业技术院校建设分校和实习、实训基地。同时继续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一批创新平台和研发中心。通过创新载体建设,引领科创走廊带产业发展。

3、优化创业环境,吸引人才集聚。

着力营造科技创新浓厚氛围,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通过加大宣传、树立“双创”典型,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确立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思想,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优化投资环境活动,把优化创业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首要任务。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庐江县将重点推进园区、沿湖区域环境,从交通设施、环境整治入手,无缝对接整个环湖流域,建议启动合肥-庐江轻轨建设,推进徽州大道南沿项目的尽快开工建设,实现庐江与合肥的同城化。通过一些列环境的营造,加上各级人才政策的引导,才能使得各类人才集聚创新走廊,服务走廊建设。

以上发言,如有不妥,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第3篇: 合肥市政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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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补领事由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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