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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时间:2021-10-29 14:20:40 来源:网友投稿

 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教育局、局党工委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教育局《南京市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宁教〔2015〕52 号)和 AA 区委区政府《AA 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AA 委发〔2015〕37 号)、AA 区政府《关于印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AA 政发〔2016〕382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区教育局、局党工委党政领导及职能科室、直属单位对学校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监管责任,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育教学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校包括所管辖的中小学、幼儿园及本部门许可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对所管辖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党政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区教育局下设的法制安全管理科对局所管辖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管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二章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及措施。 (二)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全局,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督促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重大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并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体系,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会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渎职或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改善安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大学校安全工作投入;制定并完善有利于学校安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组织安全重点领域(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专

 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和校内经营单位。 (七)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六条

 局党工委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局党工委工作全局和教育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教育局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研究部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大考核权重。 (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与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五)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师生生命、关注校园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引导师生员工、广大家长及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章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领导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主要领导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严格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二)将安全工作与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工作中重大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三)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每半年带队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督查学校安全工作。 (五)领导本系统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六)组织编制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发生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七)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八条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分管领导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领导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本系统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本系统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系统的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考评。 (四)督促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学校紧急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九条

 区教育局、局党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业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和本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的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四)分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职责。

 第四章 法制安全管理科及相关科室、 直属单位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学校安全工作共同职责 (一)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在学校安全工作上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督促所属人员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法规文件学习,提升安全管理及检查指导能力。 (三)在学校开展各自业务工作(活动)的同时及时了解安全相关要求,做到安全措施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业务工作(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四)对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事故执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向法制安全管理科和局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信息及事故跟踪处理情况,直至事故处理完毕。 (五)抓好本科室、本单位内部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火灾、被盗及其它安全事故;落实好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法制安全管理科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联系协调区级各有关部门及教育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共同做好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二)贯彻落实校园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预测全区校园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制订、落实工作措施。

 (三)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和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校园安全工作台账,并做好教育局安全工作台帐。 (四)统筹抓好全区学校、幼儿园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具体抓好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防范、安全教育宣传及常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件处理等工作,定期对全区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核;督促指导学校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和“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 (五)制订教育局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全区学校、幼儿园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演练;负责协调处置校园内事故灾难类一般性突发事件,协调配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处置校园内事故灾难类重大突发事件。 (六)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安全干部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学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相关业务培训。 (七)履行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定期收集整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等各类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成员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并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开展整治,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环境;建立完善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台账。 (八)履行区中小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在区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街道、区校车服务公司抓好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牵头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参与校车突发事件处置。 (九)负责学校安全形势综合分析和学校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发布学校安全预警信息和工作信息。 (十)完成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普通教育科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区中小学抓好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养成教育、法纪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努力提高学生品德修养及遵纪守法、珍爱生命意识,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小学校落实“安全教育实验区”活动课时要求,提高安全教育质量。

 (二)督促指导全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抓好日常教育教学安全,并加强督查检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督促学校严格按教学(实验)规程操作,严防教学安全事故尤其是化学实验事故以及不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发生。 (三)负责审批全区中小学组织开展的校内外重大集体活动(包括运动会、文艺演出、新生军训、外出观摩比赛等),督促指导学校加强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拥挤踩踏、交通安全等事故发生。 (四)督促指导全区学校抓好日常饮食安全教育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严格食品制作流程管理,严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幼儿健康档案尤其是特异体质、心理异常、行为异常等学生的档案资料,落实防范应对措施;督促学校严格落实学生、幼儿体检、晨检等制度,发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及通报家长。 (五)指导全区学校开展现场急救培训,组织参与重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导致的师生人身伤害急救工作,努力将师生人身伤害降至最低。 (六)制订教育局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督促指导全区学校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全区学校开展以防震避险为重点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及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区托幼工作办公室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区幼儿园抓好日常保教活动安全,并加强督查检查,规范保教行为,督促各幼儿园严格按保教(科发、游戏)规程操作,减少幼儿安全事故及不规范保教行为发生。 (二)督促指导各幼儿园定期对科发室、图书室、阅览室及游乐设施、场地等保教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器材物品进行检查,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牵头审批全区幼儿园组织开展的园内外重大集体活动(包括亲子活动、文艺演出、外出观摩等),督促指导幼儿园加强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拥挤踩踏、交通安全等事故发生。

 (四)将安全工作纳入各类幼儿园年度评估,且占比不低于 10%,促进各类幼儿园重视、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和社会教育学校安全工作科职责 (一)督促指导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社区教育中心及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指导职业学校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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