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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二篇】

时间:2021-10-27 13:04:16 来源:网友投稿

古代华夏族多建都于黄河南北,以其在四方之中,因称之为中华,是汉族最初兴起的地方,后各朝疆土渐广,凡所统辖,皆称中华,亦称中国。中华,指的是我国全境,该词不仅是地理层面的,更深一层的价值在文化沉积方面。“中华”一词最早使用是用在天文方面,“东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2篇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目录

1.1 草案全文

2.▪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监察机关

4.▪ 第三章 监察范围

5.▪ 第四章 监察职责

6.▪ 第五章 监察权限

1.▪ 第六章 监察程序

2.▪ 第七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3.▪ 第八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4.▪ 第九章 法律责任

5.▪ 第十章 附 则

1.2 草案说明

2.3 审议历程

3.4 内容解读

4.▪ 解读一

5.▪ 解读二

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四条 国家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宪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强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强化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不想腐。

第二章 监察机关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有关机关和单位协助的,其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第三章 监察范围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职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第十六条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九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或者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第二十二条 对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

附件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审核备案及推广应用产品

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细则

为搞好我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和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02号)、《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

(一)审核备案材料清单

1.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文件(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附件一式二份);

2.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新能源汽车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性质、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主要产品及业务等;

4.产品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用于核算补贴资金的相关参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条件下)、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及产品市场销售指导价格、国补资金标准等;

5.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国家汽车产品公告的批次、推荐车型目录及免征车辆购置税车型目录的批次复印件;

6.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及承诺;

7.新能源汽车企业与经销商或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经销商或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新能源汽车产品接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情况说明。

(二)审核备案流程

1.申报咨询。申报企业在市级平台进行产品信息接入前,可向市级平台咨询申报材料编制有关要求。

2.信息接入。申报企业及产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经查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可在市级平台进行产品信息对接调试工作。对接完成后,市级平台应向申报企业出具新能源汽车产品接入市级平台的情况说明。

3.申报初审。申报企业将审核备案材料按照有关要求整理装订后,报送至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7号窗口),进行初审。

4.申报复审。申报材料通过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后,由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召集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复审。

5.审核公示。通过审核备案复审的企业及产品,在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核备案办理时限

以上流程企业及产品信息接入平台后,审核备案累计办理时限应不超过20个有效工作日。

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

(一)审核资料清单

1.新能源汽车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文件(申请报告及附表一式三份;车辆购买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原始附件材料一套);

2.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单位证明(非西安户籍)、1年以上社保缴纳凭据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复印件);

3.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应提供购买车辆用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及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复印件);

4.西安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的车辆购置销售发票。

(二)审核流程

1.初审。申报企业将申报料按照有关要求整理装订后,报送至市级平台,其中:申请报告一式二份,相关附件一套,由市级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初审。

2.审核。初审通过市级平台后,由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3.复审。通过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审核后,由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召集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复审。

4、补贴资金公示,通过复审后,在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5、补贴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西安市财政局按照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示后提出的补贴计划,根据国家补贴资金下达情况,拨付相关资金。

(三)申报办理时限

以上流程进入复审环节,累计办理时限应不超过20个有效工作日。

三、有关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每月5日前应向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级平台提供月度销售情况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企业可每季度末向市级平台报送新能源汽车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经审核后,在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待国家补贴资金下发后兑现。

(三)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车辆应累计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四)新能源汽车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车辆等原始材料由市级平台负责保存管理,不得对外泄露。

(五)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公示若存在异议,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开展相关工作

四、联系方式

1.西安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院内2号楼6楼;联系方式:029—86788967

2.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地址:高新区科技二路77号,西安光电园A203室;联系方式:029—65694733

3.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7号窗口)

地址:凤城八路95号;联系方式:029—86785071。

4.西安市财政局

地址:西安市南大街23号6楼;联系电话:029-87279717。

附表:1.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个人用户购买)

2.201X 年X 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非个人用户购买)

3. 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相关补助申请表


附表1

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个人用户购买)

汽车企业(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非个人用户购买)

汽车企业(盖章):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相关补助申请表

汽车企业(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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