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放射源管理规定

时间:2021-10-25 11:01:34 来源:网友投稿

 放射源管理规定 公司现有 7 台密度仪放射源全部在分公司 CP 车间,辐射物质为铯-137,核素符号137 Cs,半衰期为 30.1671a。为随时掌控放射源运行状态及对周边环境安全影响程度,避免发生放射源丢失或在外力作用下出现泄漏污染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CP 车间在放射源现场建立巡检记录,岗位员工每隔四小时记录一次,车间管理人员和安全环保科每周检查一次,安全环保部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录于现场台账,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分公司安全环保科建立放射源周边环境检测台账,原则上每月检测一次。若遇检修、碰撞、破损等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测,检测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放射源辐射按 HJ/T61-200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放射源运行期间,主要监测环境中γ辐射剂量率。

 三、CP 车间每季度对岗位员工“三知一会”培训:知道放射源所在位置和台数,知道放射源检查内容,知道放射源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事故后会启动应急预案。

 四、放射源检修时要关闭,提前告知安全环保部,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检修人员根据作业项目穿戴防辐射服。

 紧邻放射源的生产设备检修时,要制定放射源保护措施,防止碰撞放射源发生事故。

 五、需要变更放射源位置时,必须经公司安全环保部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放射源及其备件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同时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放射源及其备件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时,要实行双人管理,即双人检查、登记、签字、出入库和落锁。

 七、公司报废的密度仪放射源,必须报安全环保部移交有放射性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擅自丢弃处置。

 八、考核 1.巡检记录缺失或未按要求巡检的,一次罚款 50 元。

 2.检修时保护措施不到位,碰撞损坏放射源的,一次罚款 200 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

 3.未按要求培训检测的,一次罚款 100 元。

 4.私自变更放射源位置或用途的,一次罚款 1000 元,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5.个人或单位丢弃处置放射源的,罚款 1000 元,造成事故的,根据相关规定移交集团公司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 放射源 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