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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清单范文四篇

时间:2021-10-24 10:53: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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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清单4篇

【篇1】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lt;BR>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
  1、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2、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治理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治理时间须立整立改,原则上不超过7天;较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项治理小组意见来确定;重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家组意见来确定。
  五、隐患报告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每月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同时报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
  上报内容应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二十一)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公布。

  六、隐患销号
  (二十二)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分级销号的办法。挂牌督办单位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后,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报告应附整治方案、评估意见、初验意见等。
  (二十四)挂牌督办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验收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再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方予以销号。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方便群众举报,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重大隐患可逐级举报,也可越级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二十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实行分级公示。较大隐患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在挂牌督办单位范围内予以及时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工作纪律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九)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三十一)本制度所涉管理内容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非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十三)本制度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运管处、区市县运管所要按《广安市运管系统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维修企业、驾驶培训学校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市运管处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下发《广安市运管系统源头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责任运管所,由运管所责成隐患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当地运管所、市运管处,同时抄送当地交通局。并由责任运管所按照市运管处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督促隐患单位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的完成。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各区市县运管所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也要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隐患企业,同时抄送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安排责任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记录在案。

第四条  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负责督促整治的运管所要及时进行初步验收,向市运管处提交验收申请,由市运管处组织人员负责进行评价验收。凡整治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隐患单位,将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在重新整改期限内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广安市运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从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篇2】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表(一)

(安全管理)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1

安全操作规程

(1)项目部制定各工种或各分部(项)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操作规程在作业部位进行悬挂。

2

安全检查

(1)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2)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

(3)对检查出的隐患制定措施,定人定时进行有效整改,并记录。

3

安全教育

(1)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并按现场人员名册填写;

(2)经常性安全教育情况;

(3)各工种及变换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情况。

4

班组活动

分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

5

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与之对应的上岗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无过期情况。其它操作工由企业培训发证上岗并建立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表(二)

(文明施工)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1

现场围档

(2)围挡材料选用坚固、稳定、美观;

(3)围挡必须连续设置。围挡边不得堆放重压物。

2

施工地场

(2)有排水措施,现场无明显积水;

(3)工程施工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4)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处;

3

材料堆放

(1)有材料堆放平面布置图,并按图堆放;

(2)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3)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符合规定。

4

现场住宿

(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区严格分开;

(2)在建工程未兼做宿舍;

(3)宿舍内床铺及各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室内限定人数;

(4)有宿舍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并上墙;

(5)室内高度低于2.4m时,采用36V安全电压;

(6)室内用电无私拉乱接现象。

5

生活设施

(1)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水冲设施及专人管理;

(2)食堂使用洁净燃料符合卫生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有健康证,并穿戴工作服上岗;

(3)生熟食分开存放,有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表(三)

(落地及悬挑脚手架)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2

立杆基础

(1)立杆基础平整、坚实,强度符合计算要求;

(2)立杆设置底座;

(3)按规定设置扫地杆;

(4)有排水措施。

3

悬挑梁设置

(1)悬挑梁与建筑物固定可靠,符合计算要求;

(2)悬挑梁上斜拉钢丝绳与建筑物及悬挑梁固定可靠;

(3)悬挑梁规格、尺寸符合方案要求。

4

连墙件

(1)高度大于24 m的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

(2)连墙件布置数量符合规范要求;

(3)连墙件拉结坚固。

5

杆件间距

(1)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等杆件的间距符合规范要求;

(2)建筑物单元门及其他门洞口位置采取加固措施。

6

剪刀撑

(1)剪刀撑与地面夹角在45°-60°跨越立杆5-7根;

(2)斜杆接长,搭接长度大于1米,设置3个旋转扣件;

(3)剪刀撑设置落地到顶。

7

脚手板

(1)作业层上按脚手架的宽度满铺脚手板;

(2)脚手板的一端探头长度不超过150mm,并且板两端应与支撑杆固定牢固;

(3)装修脚手架作业层上纵向脚手板的铺设不得少于2块;

(4)当长度小于2 m的脚手板铺设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必须将脚手板两端用镀锌钢丝与支承杆可靠捆牢;

(5)竹笆板无腐朽。

8

防护栏杆

(1)施工层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并设18cm高的挡脚板;

(2)脚手架外侧设密目式安全网;

9

小横杆

小横杆设置数量、位置符合要求。

10

杆件搭接

(1)钢管脚手架立杆和大横杆的接长应采用对接的方法;

(2)立杆接长应交错排列,不得在同一平面内。

11

架体内封闭

脚手架与建筑物空隙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2

脚手架材质

有能证明脚手架材质合格的材料。

13

通道

(1)脚手架上设有通道;

(2)通道的宽度和坡度符合要求;

(3)通道上设防滑条;

(4)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5

交底与验收

(1)脚手架搭设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搭设过程和完毕进行分段验收和验收;

(3)扣件拧紧力矩不小于40N.m

(4)有交底和验收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表(四)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2

外电防护

建筑物与外电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采取外电防护措施。要求封闭严密,防护脚手架搭设规范。

3

总配电箱(房)

(1)有专用变压器的现场采用TN-S系统配电;

(2)无专用变压器的现场采用TN-C-S系统配电;

(3)总配电箱(房)有总漏电保护装置;

(4)总配电箱(房)的动力和照明分设线路引出。

4

保护接零

有专用保护零线;现场设置重复接地。

5

分配电箱

(1)分配电箱位置设置合理;

(2)无一闸多用现象;

(3)有多路配电标记;

(4)有门锁和防雨措施。

6

开关箱

(1)漏电保护器选型恰当,并动作灵敏;

(2)开关箱设置位置合理;

(3)有门锁和防雨措施。

7

现场照明

(1)照明专用回路有漏电保护器;

(2)灯具金属外壳做接零保护;

(3)室内线路及灯具高度低于2.4m时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4)潮湿场所使用36V以下电压供电;

(5)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分设。

8

配电线路

(1)架空线路符合要求;

(2)埋地线路引出部位符合要求,有接地做法的验收记录;

(3)电缆线无破损、老化现象。

9

用电档案

(1)有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

(2)有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有电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

(4)有施工用电专项检查记录;

(5)有施工用电验收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表(五)

(塔式起重机)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1

安装方案

(1)有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2)并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

安装技术交底

在安装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相关记录。

3

安装验收记录

履行安装验收程序,并有相关记录。

4

机械检测

经过机械检测合格,并取得检测合格证书和检测合格报告。

5

使用登记

办理起重机械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书。

6

持证上岗

塔机操作人员和指挥持证上岗,有相应特种证且未过期。

7

电气安全

(1)塔机与架空线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2)塔机电箱及配电装置符合要求。

8

附墙装置

(1)附墙装置安装高度不超过说明书要求范围;(2)有垂直度测试记录。

9

多塔作业

多塔作业有防碰撞措施。

10

基础

塔机基础无积水。

1.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不灵敏。
3.吊钩无保险装置。
4.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
5.上人爬梯无护圈或护圈不符合要求。
6.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
7.附墙装置不符合说明书规定。
8.无夹轨钳或有夹轨钳不用。
9.无安装及拆卸施工方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坠落事故。
10.司机或指挥人员无证上岗。
11.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
12.轨道无极限位置阻挡器。
13.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卷线器失灵,高塔基础不符合设计要求。
14.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
15.道轨无接地、接零,或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表(六)

(基坑支护)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1

施工方案

(1)有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2)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3)坑深度超过5米,进行专家论证。

2

临边防护

基坑深度超过2米,有防护措施

3

排水措施

基坑有有效的排水措施。

4

上下通道

人员上下搭设有专用通道。

5

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机械进场有验收合格手续;

(2)挖掘机械与作业人员保持安全距离;

(3)挖掘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6

坑边荷载

(1)积土、料具堆放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2)施工机械和载重车辆与基坑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7

作业环境

(1)基坑内作业人员有安全可靠立足点;

(2)垂直交叉作业有安全防护措施;

(3)有安全足够的照明设施。

(模板工程)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1

施工方案

(1)有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3)高大和特殊模板工程,进行专家论证。

2

立柱稳定

(1)支模材料有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现场验收手续;

(2)立柱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立柱底部垫板符合要求;

(4)按要求设置剪刀撑和水平支撑。

3

施工荷载

(1)模板上堆料均匀;

(2)施工荷载不超过设计要求。

4

模板验收

(1)搭设和拆除摸板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搭设完毕进行验收,并有书面验收记录;

(3)模板拆除前履行拆摸的审批手续。

5

支拆模板

(1)2米以上高处作业支、拆模板有相应防护措施;

(2)拆除模板时设置警戒区域和监护人;

(3)无悬空模板。

6

模板存放

(1)模板存放高度民及与墙面距离满足要求;

(2)大模板有防倾倒的措施。

8

作业环境

(1)作业面及孔洞有临边防护措施;

(2)垂直交叉作业有防护隔离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表(七)

(施工机具)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1

圆盘锯

(1)有安装验收合格手续;

(2)有安全防护装置;

(3)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

2

平刨

(1)有验收合格手续;

(2)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

(3)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

3

钢筋机械

(1)有验收合格手续;

(2)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

(3)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

4

电焊机

(1)有验收合格手续;

(2)焊把线绝缘良好;

(3)一、二次侧有防护措施;

(4)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及防护罩。

5

手持电动工具

(1)电源线无接长现象;

(2)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有接零保护;

(3)转动部件防护装置齐全。

6

搅拌机

(1)搅拌机固定可靠;

(2)有安装验收手续;

(3)钢丝绳满足要求;

(4)保险挂钩完好;

(5)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

(6)转动部件和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

7

气瓶

(1)气瓶使用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2)气瓶存放符合要求;

(3)有防震圈、防护帽。

8

潜水泵

(1)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

(2)电缆线无破损、老化现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表(八)

(三宝、四口)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1

安全帽

(1)安全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2)现场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2

安全网

(1)安全网的规格、材质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

(2)在建工程项目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3

安全带

(1)安全带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

(2)高处作业人员配戴安全带作业。

4

楼梯口、电梯井口

(1)防护措施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2)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设置一道水平防护;

(3)电梯井口设置安全防护门。

5

预留洞口、坑

井防护

(1)对洞口(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5cm,竖向孔洞高度大于75cm)应采取防护措施;

(2)防护措施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3)防护措施严密、坚固、稳定,并标有警示标志。

6

通道口防护

(1)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

(2)用竹笆作防护棚材料时应采用双层防护棚。

7

阳台、楼板、屋面等防护

阳台、楼板、屋面无防护设施或设施高度低于80 cm时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上杆高度为1.0~1.2m,下杆高度民为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应设栏杆柱。

【篇3】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三级类型

四级类型

五级类型

标准类型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排查周期(天)

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总经办

180

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总经办

18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部

18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部

180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人事行政部

18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记录内容是否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人事行政部

18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人事行政部

18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

180

基础管理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与器材

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生产部

180

基础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配电箱、柜

配电箱金属可开启门与框架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配电箱内开关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名称或操作位置。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工程部

180

基础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配电箱、柜

配电箱内插座回路应安装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杜绝配电箱、柜被遮挡。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工程部

180

基础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配电箱、柜

应采用双层绝缘的护套绝缘导线。严禁使用双绞线。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工程部

180

基础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配电箱、柜

导线敷设应距地米以下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工程部

180

基础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配电箱、柜

插头与插座(含移动的插座)保护接地极应有保护接地。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工程部

180

基础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配电箱、柜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工程部

180

基础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配电箱、柜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工程部

180

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

运行情况

运行情况

无完善的修理、改造记录及事故记录,与事实不相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程部

15

【篇4】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编号:SM-ZD-64762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lt;BR>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  1、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2、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治理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治理时间须立整立改,原则上不超过7天;较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项治理小组意见来确定;重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家组意见来确定。
  五、隐患报告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每月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同时报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
  上报内容应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二十一)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公布。
  六、隐患销号
  (二十二)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分级销号的办法。挂牌督办单位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后,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报告应附整治方案、评估意见、初验意见等。
  (二十四)挂牌督办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验收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再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方予以销号。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方便群众举报,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重大隐患可逐级举报,也可越级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二十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实行分级公示。较大隐患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在挂牌督办单位范围内予以及时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工作纪律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九)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三十一)本制度所涉管理内容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非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十三)本制度自20xx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运管处、区市县运管所要按《广安市运管系统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维修企业、驾驶培训学校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市运管处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下发《广安市运管系统源头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责任运管所,由运管所责成隐患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当地运管所、市运管处,同时抄送当地交通局。并由责任运管所按照市运管处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督促隐患单位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的完成。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各区市县运管所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也要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隐患企业,同时抄送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安排责任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记录在案。
  第四条  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负责督促整治的运管所要及时进行初步验收,向市运管处提交验收申请,由市运管处组织人员负责进行评价验收。凡整治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隐患单位,将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在重新整改期限内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广安市运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从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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