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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原因范文五篇

时间:2021-10-22 13:25:29 来源:网友投稿

《纠纷》,马志明相声代表作之一 。这个故事是马志明根据在派出所的见闻所改编的。一经推出,由于其贴近生活的内容和细腻传神的表演,很快被观众接受,迅速火爆起来。甚至有观众向天拖打电话,询问是否有一位叫丁文元的保全工。可见作者将这个人物刻画活了,已,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原因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原因5篇

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原因篇1

医患纠纷和矛盾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和医疗行为的审阅程度越来越高。医护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多,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规则,医护人员必须在重视医学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医患间的行为规范和关系协调,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患纠纷的关键所在。本文就医患矛盾及纠纷产生的背景和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减少医患矛盾和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医患矛盾及纠纷产生的原因

1、患者方面的原因

(1)患者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法律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于是,不少患者经常行使这种权利,有的行使得正确,由于我们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矛盾的产生,也有的患者不正确地行使知情权,对于医疗人员的合理拒绝非常不满,并且往往导致矛盾的产生。还有一些患者或其家属等人,对医疗的期望值过高,认为我在医院花了钱,医院就得给我治好病,于是,当出现的医疗结果不是他们所期望的结果时,就将抱怨、愤怒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认为是医务人员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出于感情因素或者经济考虑,将矛盾激化,形成纠纷,有的还要法律诉讼。

(2)患者经济意识逐步增强。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及失常经济的影响,医疗费用快速增长超出群众心里承受能力,导致患者不满。多数老百姓不太清楚现行医疗改革的服务体制,或受大众媒体的误导总把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对准医疗机构。殊不知药价高是多部门,多机构的原因。首先,药价的高低与生产厂家有关。目前大多数药厂经营艰难,为了生存,只好选择生产价值高、经济效益好的药品。其次,药品的流通要经过多个环节层层批发,层层加价,必然导致药价高。更重要的是目前医院仍属于福利性质,药价仍是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医院无权定价。另者因近年科技的发展,诊疗技术随之发展,检查及治疗手段增多,费用也随之增高。而且,医疗保险覆盖广度不够,许多患者诊疗费用完全自费,使患者及家属负担过重,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原因篇2

浅议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与调解技巧

庄浪县赵墩乡综治办 陈永福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步伐的日益加快,基层矛盾纠纷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因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集体林权改革、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婚嫁家庭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是基层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挑战。正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的特点并及时正确化解处理,是基层维护稳定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文以庄浪县赵墩乡实际为例,就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及调处化解技巧作了具体阐述。

1、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1、土地矿山林权等权益类纠纷。随着新农村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深入开展,此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是目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多由土地流转、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征地拆迁等引发,群体性、对抗性为其主要特点。

2、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由婚姻家庭引起的矛盾纠纷是我乡农村的主要矛盾纠纷,主要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因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引起的争吵打架形成的相邻关系纠纷等,多在群众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有些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与当事人受教育水平、生活阅历、家庭状况等诸各方面因素有关。

3、经济债务、劳资类纠纷。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发生在春节期间,特别是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民间债务偿还等问题而引发矛盾纠纷,有的处理不好极易引起打架斗殴、损坏他人财物等事件,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另外,也有一部份纠纷是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比如一些人因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引发的“债务”纠纷。

4、村务管理类纠纷。主要在惠农资金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村公益事业经费开支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生。有部分村社干部个人利己思想作祟的原因,也有村务管理民主化、透明度不高的原因。可能引发个别群众或是部分群众集体的矛盾纠纷。

5、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主要由生产、生活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因处理不当或群众对处理工作不理解引发,或因发生伤害案件,被害人一时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当事人又不想预付医疗费用,从而引起被害人家属、亲朋好友对当事人的过激行为,致使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1、矛盾纠纷的多样性。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

2、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农产品购销、农作物财产侵权、劳务报酬索要等纠纷都具有季节性。特别是因地埂地界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来势猛,发展快,带有明显的季节性。

3、矛盾纠纷的涉法性。随社会的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民调组织及辖区行政部门不解决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4、矛盾纠纷的群体性。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进而形成群体行为。这些矛盾纠纷若处理不当,解决不力,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极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今年4月,我乡蛟掌村胡塬社部分群众在庄静公路建设拆迁过程中反映与相邻县相比补偿标准低的问题,险些造成了群体性越级上访。

5、矛盾纠纷的对抗性。受利益驱动影响,因借婚姻索取财物、争夺遗产、分家析产、逃避债务而激化的矛盾时有发生,甚至有些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如我乡蛟寺村六社村民杜某与杨某结婚六个月,因感情裂痕杨某要求离婚,但同时拒绝了杜某要求返还其8万元彩礼的要求,杜某因情绪激动,找同村伙伴携棍棒到杨某娘家讨还彩礼钱,双方争持不下,对抗激烈,险些造成恶性后果。 

6、纠纷调处具有复杂性。就土地纠纷而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土地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或转包农户的承包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土地经营权证”为根据受法律保护。但《土地管理法》又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在这里,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政策之间出现明显不相吻合,使得基层干部和政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2、矛盾纠纷的调处原则及常用调解技巧

(一)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广,牵扯利益主体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纠纷化解中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乡镇综治办在指导化解农村各类矛盾时,首先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依规进行矛盾纠纷的化解。我乡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即全面排查、登记受理、归口分流、明确领导、组织调查、开展调解、达成协议、履行协议。

2、利益均衡原则。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要权衡好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的利益,做到利益均衡。

3、平等自愿原则。调处化解要在矛盾双方自愿、平等前提下进行,也只有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调解才能达成协议,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平等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方上是平等的,自愿即是当事人主观同意认可达成的协议。

4、尊重当事人诉求权力原则。对于一些经多方调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纠纷,我们尊重当事人诉求的权利,指导帮助他们通过诉讼解决矛盾,不能硬性调处、激化矛盾。

(2)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技巧

调解技巧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针对具体纠纷和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纠纷调解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农村工作对象受法律素质、教育水平等条件限制,在调解过程中更要结合实际讲究策略。

1、调解方式技巧。调解方式技巧是指调解人员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灵活调解纠纷的技能。  民间纠纷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种类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种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纠纷情况,针对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往往收到非常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的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等。不同种类的纠纷适用不同的调解方式,这就需要调解人员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针对纠纷当事人心理,性格等特点,结合调解工作实践综合考虑。一般说,单独调解的方式比较简单,适用于纠纷发生地,纠纷当事人同在一地区或单位的纠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涉及数个、数方关系人的纠纷,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大型纠纷,群众性械斗纠纷,可以共同调解或联合凋解。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纠纷可以公开调解。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纠纷宜非公开调解。各种调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视纠纷的具体情况交替使用,或在调解的某—阶段针对纠纷的发展变化,纠纷当事人心理特点,灵活采用。调解人员恰当地选择调解方式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识、调解工作经验以及对纠纷的认识。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累调解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就能够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运用适宜的调解方式,成功地调解民间纠纷。

 2、调解语言技巧。在调解工作中要用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语言技巧对调解工作来说是致关重要的,调解人员在实践中往往感到同一句话,出自不同时间、地点、不同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是说讲话要有一个恰当的时间,地点,由恰当的人说出,这个恰当的时间、地点、人物,就是我们所说的语言环境。所以,语言技巧实际上是语言环境选择的技巧,说白了就是会说话。

语言环境是由说话的时间、地点,对象、背景等客观因素和说话人的身份、处境、修养、心情等主观因素构成的。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如不考虑调解的时机,简单地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开展批评教育,让双方互谅互让,会出现什么样的场面呢?或许双方当事人会各陈其理,互不相让,或许互不服气。如果调解人事先通过调查研究,分别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指出过错,在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悔改意思表示时,再把双方召集在一起,开展调解工作,就容易促使双方当事人认识过错。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好的调解效果。抓住了调解时机,还要语重心长,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如一对夫妻因某种原因吵闹不休要求离婚时,调解人员如果照本宣科地对他们讲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他们互敬互爱,也许不会立即收到好的效果,这时,你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婚前基础,分析当事人的心理,送上几名热呼呼的知心话,引起双方思想共鸣,唤起他们对过去的美好回忆,就能打动当事人的心,容易使他们幡然悔悟,相互谅解,握手言欢,破镜重圆。

语言技巧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要注意,影响语言环境的主、客观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这就要求调解人员要审时度势,注意时、境的选择,抓住有利于调解的瞬间来开展调解工作。否则,说浅了不能奏效,说深了适得其反,或者尽管是一番十分有道理的话,但由于时机选择不恰当或地点选择不宜而产生不良的调解效果。

3、调解方法技巧。调解方法技巧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所采取的措施。常用的方法有:(1)宜少不宜多。指的是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多听少说,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动辄训斥。(2)宜缓不宜急。指的是对有些只要不继续恶化的纠纷,不急于调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冷处理”,让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思考。(3)宜暗不宜明。宜暗不宜明包括两方面意思:一是遇到有当事人情绪激动,争先诉说,各不相让的情况,先将双方当事人隔开,背告背地分别做工作,待双方情绪平静下来,再面对面地谈。二是对不适宜采取公开调解的纠纷,不应采取公开调解方式;对不宜公开的调解内容和处理不要外扬。(4)宜粗不宜细。宜粗不宜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在调解纠纷时,该细则细,该粗则粗,不要企图对纠纷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个行为都查清,只要基本脉络清楚,责任已经分明就可以了。二是在商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时,只要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与承担,那就要引导双方不要斤斤计较,而着眼于今后继续合作与和睦相处。

总之,乡镇处在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第一线,只有准确把握各类矛盾纠纷的特点,结合实际灵活应运各种方法进行调处,才能使更多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为才能为基层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原因篇3

城市房地产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与对策

第26卷第6期

2009年l2月

政法学刊

JournalofPolticalScienceandLaw

Vo1.26No.6

Dee.20o9

城市房地产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与对策

吴明高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广东广州510232)

摘要: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施X-,商品房销售,交付使用,物业管理等环

节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行政管理缺位,开发商缺乏自律,物业管理不规范等

原因,都

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必须通过加快房地产法制化进程,严格行政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诚

信监督机

制,提高司法效率,构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等措施来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稳定.

关键词:城市房地产;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09)06—0046—06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城

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城市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一个个新的住宅小

区(本文主要以商品房住宅小区涉及的问题为研

究对象)建成销售并交付使用.但是,在城市房

地产开发建设和交付使用及管理过程中,房地产

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和业主地位不对称

等问题,存在不少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不安定

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妨碍和

谐社会建设,已成为新形势下影响城市社会稳定

的一大隐患.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这类问

题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房

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尽量减少矛盾纠纷的产

生;同时,要运用法律及其他有效手段,及时化

解和处理矛盾纠纷.

,城市房地产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1913公布,房地产

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增幅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这

说明因房地产引发矛盾纠纷的问题日益突出,而

且其中有大量的矛盾纠纷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笔

者对广州市近年因房地产引起矛盾纠纷的情况进

行了专门调查,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

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够

强.在我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相继颁布施行后,应当说,涉及城市房地产

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由于我国处于

社会的转型期,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运行机制

复杂,利益群体出现多元化,现行法律法规13益

显得不够完善,房地产涉及的需要调整的各种关

系,并未能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对涉及土地

征用,房屋交易,物权归属,房屋质量标准,物

业管理等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法律覆盖范围有

限,可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有困难.例如:《土

地管理法》对于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经济补偿有

了规定,但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却未提及;

对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也没有相应

的具体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确立了商品

房预售制度,但并没对销售期限进行相关规定,

以至开发商可肆意控制销售进度;2007年10月1

收稿日期:2009—10—13

作者简介:吴明高(1964一),男,江西南康人,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副主任,副教授,从事侦查学

研究.

H起施行的《物权法》虽赋予业主委员会多项职

责,而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与地位问题一

直没有明确的界定,甚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的诉讼主体资格都没确定,以至在具体操作上脱

离实际,使业主不能结成合法有力的维权实体,

导致业主个体自发聚集频频信访,上访,形成大

量的群体性事件.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

如业主提出要重新进行质量鉴定,法律却没有对

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对计人业主公

摊面积的共有建筑问题,法律规定甚至是空白等.

根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但是具体区域却无法界定,尤其是前期已交付使

用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同一开发商后期陆续

建成交付使用的相邻楼盘是否属同一区域不明确,

于是同一区域往往有多家物业公司存在导致矛盾

不断.这些问题都说明涉及房地产的相关法规还

不是很健全,遇有矛盾纠纷要解决却面临无法可

依的窘况.

(二)征地过程不透明,补偿不到位,被侵占

挪用甚至贪污私分,补偿安置标准偏低,而且标

准不一致,重复要求补偿现象突出.征地是房地

产开发建设的首要环节,特别容易引发矛盾纠纷.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

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

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

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在征地过程

中,特别是在征用集体土地时候,有的地方搞征

地包干制,开发商往往只与村,组干部进行协商,

没有认识到或有意忽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构成

的群体性,任意剥夺其他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群

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和决定权;征地过

程不透明,中间环节过多,公布的补偿标准往往

执行的是下限,与土地市场价格相距过大;征地

补偿不到位,拖欠大量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

补偿款被侵占挪用甚至贪污私分,导致群众群情

激愤.征地补偿标准也有不同:政府征地与企业

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同一城市区与区之间补偿

标准不一致;同一地区不同工程补偿标准不一致.

对私宅地补偿较集体土地高得多;对领取了集体

土地房产证的业主,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农村集体

土地进行补偿,标准比较低,对没有领取合法产

权证书的业主,甚至不给予补偿.有的根本不考

虑”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强行征地,产生

“钉子户”.现在有一趋势值得注意:就是过去已

经补偿,但被征收人认为过去所获补偿与现在的

土地价值差距悬殊,又要求重复补偿的现象比较

突出,往往是村,组全体人员集体上访,闹事.

这一现象在一些城郊地方比较普遍,存在较大的

隐患.征地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伴随在

其后的拆迁,施工,交楼等环节都有可能引发矛

盾冲突.

(三)行政管理缺位,有法不依或监管乏力.

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涉及众多消费群体,

对这一领域,行政的管理和指导必不可少.然而

在施行管理和指导过程中,往往缺乏行政效率,

甚至存在缺位的现象.如《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

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

理条例》也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

主,应当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但事实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开展

活动,却常常难于得到有效的行政指导,有关主

管部门甚至把这一责任只推给社区居委会,以致

大多数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

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却往往以物业

管理应市场运作为由不进行有效监管,造成物业

管理公司鱼龙混杂.《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将挪用专项维修基金一项,作为物业管理

企业申请核定资质不予批准的硬性标准之一,可

房管部门却并未完全尽到监督责任,对物业管理

公司的资质审核认定把关不严,对物业维修基金

监管不力,基金被侵占挪用的现象屡禁不止.《商

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

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

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但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违反

规定搞”内部登记”,”内部认购”等侵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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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现象几成惯例.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对房地

产的开发建设项目及时进行调查,审核,统计,

将房地产信息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开,如项目规划,

审批情况,项目是否已设置抵押或被查封,商品

房是否已预售登记,有无获得许可等内容,公众

难于从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公开查询

知悉,客观上没有堵塞住开发商实施暗箱操作的

通道,等等.

(四)开发商缺乏自律,违法违规操作.相对

而言,开发商和业主地位是不对称的,开发商是

强者,处于强势地位,业主是弱者,是弱势群体.

因此,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签

订及其履行过程中缺乏自律,为追求最大的利益,

甚至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操作,导

致纠纷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I.一些开发商违法开发,建设,销售商品房,

使消费者无法取得合法房屋产权.城市部分镇

(街道),村(居委会),社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

益,违反集体土地使用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

随意出让,或者以土地参股方式私自与开发商合

作,违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有的以村社

群众宅基地的名义报建,房屋建成后,以商品房

向社会公开出售;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报建手续,

属于违章建筑.有的为逃避上交土地出让金,搞

所谓”联合开发”,”以租代征”,造成产权混乱.

开发商在销售此类的商品房时,都承诺可以办理

合法房屋产权,但实际上因报建手续不齐全或未

报建等问题,不可能得到产权确认,无法给购房

人办理正式,合法的产权证书.

2.部分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小区配套

设施和公用场所用途,引起业主集体采取维权行

动,甚至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如广州市某小区业

主不满开发商将建网球场的用地改建垃圾处理站,

多次聚集到开发商的办公室论理,甚至向公安机

关提出游行示威的申请;某小区因开发商强行变

更原规划的绿地,规划路,导致数百名业主与保

安斗殴,造成l0多人受伤被送医院.

3.开发商在销售宣传,合同签订及其履行过

程中缺乏自律,甚至故意设计陷阱欺骗消费者,

直接侵犯购房者利益.具体表现在:一是《商品

房买卖合同》不使用示范合同文体,设置不平等

的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或者利用合同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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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部分,附加合同设置不平等的条款,造成约定

显失公平.二是以预订,预约(内部认购,认购

登记,诚意登记等)为名进行销售活动,收取定

金(诚意金等),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强迫消费者

接受其不平等的条款,否则以购房者违约扣押认

购定金.三是隐瞒真相,不尽告知义务.有的隐

瞒真实的规划方案;有的为尽快回笼资金,故意

隐瞒将房产抵押,转让的真相,销售已抵押或已

查封的房屋,甚至一房多卖搞欺诈.四是搞虚假

宣传,作出虚假承诺,编造一些”卖点”欺骗消

费者,交房时实际情况与先前的广告宣传明显不

符,所承诺的配套设施,建筑质量远远达不到承

诺的标准.五是违反规划原则,改动房屋结构,

任意扩大或缩小房内面积;或在公摊面积中设陷

阱,让消费者分摊了不应当公摊的面积或多摊了

公用面积.六是不遵守合同约定,拖延交房及办

理产权证的日期.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或经营不

善等原因,未能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导致消费

者不能按时办理产权证;有的在工程未验收或是

没有达到入住条件就办理交房手续,致使消费者

长时期无法正常居住等等.这些问题实际上在一

定程度上反映了开发商恃强欺弱,违背了诚实守

信的商业原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运作过程中存

在的普遍现象,也是产生矛盾纠纷最大最多的隐

患所在.

(五)物业管理不规范.随着城市新建住宅小

区的迅速增加,物业管理行业也方兴未艾.由于

多种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频频

发生.目前业主集中反映的物管问题主要是:开

发商与物业公司存在”裙带”关系;物业管理收

费缺乏透明度,执行的收费标准一律是物价部门

指导价的上限;物业管理收费与服务不符,物业

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维修基金被挪用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

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但在实践中却是业主委

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物业管理权移交遥遥

无期;业主们行使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的前提是

知道规划,但业主对小区共有的部位,设施,场

地经营收益及用途无知情权和监督权等.这一系

列问题,都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甚至可能直

接引起业主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导致发生冲突.

广州市已发生多起因物业管理问题引发小区保安

员与业主互相斗殴的事件,甚至有的发展到同一

小区由业委会与开发商各自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

进行对峙,最后酿成两间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集

体斗殴的事件,这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矛

盾激化的极端表现.

二,解决房地产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

城市房地产矛盾纠纷的存在是客观事实,而

且纠纷一旦产生,由于利益关系复杂,涉及的人

数多,持续的时间比较长,解决的过程也相对困

难.因此,要努力探寻有效的途径和办法,使矛

盾纠纷减少发生和把可能产生的危害最大限度降

低.笔者认为,解决因房地产引发的矛盾纠纷,

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完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房地产

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法制化建设必须加快

进程,特别是对房地产权的保护是当前房地产法

制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已实施

两年多,但《物权法实施细则》至今还未出台;

法律虽然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

度”,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还

无实际操作规程,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完善,房

地产权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以物业管理为例,

理论上小区的公共区域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

由于”公共区域为所有业主共同使用”这一前提

并没有在法律上得以确立,引起纠纷在所难免.

又如《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并未对如何

收取车位费用做出规定.因为车位,车库有着较

大的收益,开发商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最常见

的是开发商在未满足小区业主需求的情况下,高

价将车位出售,出租给第三方;开发商将本属于

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改成车位,却又向业主

收取停车费等等,纠纷不断.针对这一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4日公布了《关于审

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就是在物权

法等法律规定框架内的一种法律完善,具有重要

意义.

(二)制定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提高征地透明

度.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一般做法,农村集

体土地并不能通过市场交易直接变为建设用地,

必须先经政府征用,再行转让.在这一过程中,

往往是政府代农民行使其权利.因此,政府理所

当然地要承担起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并应根据

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设

置比较合理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如福建省政府

制定了征地除进行补偿外,还预留合适空间规划

商业用房,分给失地农民作经营性收入来源,并

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免费组织农民培训等

政策,在化解征地矛盾方面收效显着,值得推广.

在征地时,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严格执

行听证制度,真正实行”阳光征地”和依法征地,

避免层层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防止征地补偿

款被侵占挪用甚至贪污私分.广东省已试行征地

补偿实名支付制度,建立征地补偿款项预存制度

等新措施,并硬性规定:”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

备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与农民就征地补偿民

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不能开工;征地补偿

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里,各种补偿不到位的项目,

不能开工”.这些措施如真正能得到贯彻落实,在

征地环节上,将大大减少矛盾冲突.

(三)强化服务意识,严格行政管理,加强信

息公开.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和物价等行政

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的重要保障.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保护消费者权

益,相比司法途径及社会监督,行政保护的实际

效果会更好.在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

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如房管部门统

制定的格式化合同要注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应依《合同法》赋予的职权,主动加强

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执行规定,

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要予以严厉处罚;建设部门对

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要依法处理;物价部门对物

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时,细化物

业服务和标准等.广州市已规定现有楼盘项目的

物业企业要提高物管费将不可以直接送相关部门

单独审批,而需经过产权面积过半和人数过半的

业主同意后才能调价,有一定借鉴意义.另一方

49

面,针对房地产矛盾纠纷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开

发商与业主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情况,政府部门

要采取措施,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业主隐私

的情况下,保证房地产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各种媒

介向社会公开,实现城市规划,小区功能设置,

商品房抵押及限制转移,商品房销售登记等情况

的自由查询,甚至实行买卖网上规范签约.如广

州市”阳光家缘”房屋管理系统的运用就是典型.

这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行政管理部

门的监督,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标,无疑是减少

房地产纠纷的重要举措.

(四)建立诚信监督机制,促进房地产业自

律.有必要在政府部门指导下,通过房地产协会,

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诚信监督机

制.具体措施包括:一是行业协会建立诚信评级

制度,以此代替当前行政部门的资质等级评审制

度,设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故意侵害消费者全法

者权益的企业,及时向社会披露.当前,房地产

主管部门有必要对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应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物

管企业,加以整顿或清除出市场,以消祸患.二

是在行业内推行服务规范等级标准,使行业自律

有章可循.三是在比较成熟的小区试行由业主评

选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制度,促进开发商和

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

高服务质量.

(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如果业

主对自身的权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

司的义务有全面的了解,其维护权益的行为将能

够做到有的放矢.但业主往往不可能有时间和精

力去对一个楼盘,一个小区的所有情况进行调查,

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如何正当开展维

权活动,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容易感情用事,行

为偏激.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

构来帮助解决,引导业主理性维权.对涉及房屋

建筑质量的矛盾纠纷,也可以在政府指导下,通

过建立类似”建筑工程鉴定中心”的独立中介机

构进行评估鉴定,尽可能地将地基基础,工程结

构,工程材料,室内环境等领域纳入鉴定范围,

为解决纠纷提供基本依据.

(六)提高司法效率.随着各种涉及房地产开

发,销售,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施行,当事

50

人的合法权益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事实上,开

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大多属于商业合同的纠纷,

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正常情况下,事主双方应

该通过法律途径,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上法院打官司的诉

讼成本较高,存在程序复杂,时间长,赢了官司

执行难等问题,使许多业主感觉得不偿失,望而

生畏.于是,有的就干脆采取游行,示威,静坐

等极端方式来向开发商,政府施压,在争取自身

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却又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破

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应提高司法

效率,采取一些切实措施(如建立巡回法庭,定

期到各社区,特别是有房地产纠纷较多的社区处

理法律纠纷),简化诉讼程序,深化执行管理体制

改革,解决因现行法律欠缺而造成的执行难问题,

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在群众心中真正树立起法律

的权威和尊严,使当事人能自觉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19日发布

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

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

件,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采用多种途径化解

纠纷,维护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提高司

法效率,完善司法保障措施具有现实意义.

(七)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调解功能,构建矛盾

纠纷调解机制.在我国传统习惯上,当矛盾纠纷

产生后,人们首先考虑的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

解决,而是求助于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强化政

府职责,构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是迅速化解矛盾

纠纷的有效途径.政府要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

必须充分组织和利用好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居委

会的功能作用,因为社区居委会是一个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授予

居委会的任务包括: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

会治安;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而且业主对居委会也有认同

感和归属感.对于新社区业委会的建立,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中也要

有建设单位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在某一小区购置

房产后,理所当然成为社区成员,并具有双重身

份:相对物业公司,他们是业主;相对居委会,

他们又是居民.居委会对社区房地产纠纷的情况

最为熟悉,可作为一座中间桥梁连接开发商,物

业公司和业主,把调解房地产纠纷作为居委会的

公共事务主动开展工作:一方面做好对社区不同

居住小区业委会的服务与协调工作,搜集民情民

意;另一方面在居住小区业委会之上,代表整个

社区利益与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开展沟通,与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商,反映群体正当要求.因

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可能为居委会提供法律,

政策咨询等方面的资源支持,指导,帮助社区居

委会实施调解工作.遇有纠纷时,居委会可以在

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等指导,参与下,组织矛盾双

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既能尽快把矛盾

消灭在萌芽之中,又能降低解决问题的成本.

维护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责任.党的十七

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

制.”涉及房地产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

与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加强社会监控,发

挥职能作用,当前重点是要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

稳中心建设.一是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到出现问

题比较多,业主意见比较大,可能发生群体性事

件的小区和单位,进行有关政策,法律宣传,教

育引导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要寻求正当的渠道

解决问题,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煽动闹事.二

是主动了解民意,掌握辖区内房地产方面存在的

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

及时预警,向党委,政府汇报,配合政府部门依

法行政,争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保

证社会平安稳定.三是如果矛盾纠纷未能及时得

到有效解决,酿成了群体性事件,要在党委政府

统一领导下,妥善开展处置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升级.

参考文献:

[1]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四川省征地拆迁引发群体性

事件的调查报告[J].公安研究,2004,(1).

[2]任生心.给物业管理”会诊”[N].光明日报,2005

O5—06.

[3]姚远光.业主维权行动,催生公民社会[N].羊城

晚报.2005—07—21.

[4]征地补偿保护出台新措施[N].羊城晚报,2006—02

18.

[5]程小琪,赵燕华.物管纠纷不断谁来当裁判[N].

羊城晚报,2006—03—05.

责任编辑:韩静

ReasonsfortheConflictsandDisputesofUrban

RealEstateandCountermeasures

WuMing——Gao

(Dept.ofInvestigation,GuangdongPoliCeCollege,Guangzhou510232,China)

Abstract:TheYealestateisoneofthebasicsymbolsofurbanization.Thedevelopmentandconstructionof

urbanrealestateinvolveslandrequisition,removalandrebuilding,buildingconstruction,salesofcommercialres-

identialbuildings,theprocessofbringingintoservice,propertymanagement,etc.However,Conflictsanddis—

putesmightappearasaresultoftheimperfectrelatedlawsandregulations,thevacancyoftheadministrativeman—

agement,thedeveloperslackofself—disciplineandthenon—standardpropertymanagement.Therefo

re-wemust

acceleratethedevelopmentoflegalizationofrealestate,strictlyconducttheadministrativemanagement,encourage

informationdisclosure,establishhonestyandcreditsupervisionmechanism,improvejudicialefficiencyandcon-

structthemediationmechanismofconflictssettlementtosolvetheconflictsanddisputesthatmightOccur,guaran—

teethemasseslawfulrightsandmaintainsocialstability.

Keywords:urbanrealestate;conflictsanddisputes;reasons;countermeasures

51

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原因篇4

浅谈儿科工作的特点及如何预防矛盾和纠纷

作者:冯小文

作者机构:仁怀市茅台镇医院,贵州仁怀564501

来源:中国当代医学

ISSN:1810-8755

年:2005

卷:004

期:021

页码:53-54

页数:2

中图分类:R395.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儿科工作;儿科临床工作;纠纷;矛盾;预防;诊治工作;生长发育;防御能力;疾病;18岁

摘要:小儿科临床工作的范围包括从新生儿青春期18岁以前疾病的诊治工作。由于它服务的对象正处于不断生长发育的动态过程中,因此,无论疾病的发生与转归,还是病儿机体对疾病的防御能力,都不能与成人相提并论。因此儿科临床工作具有它的特殊性。

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原因篇5

浅谈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原因和对策

浅谈农村矛盾纠纷特点、原因和对策

精河县茫丁乡北地村住村工作组

(20XX年11月13日)

当前,随着农村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也逐渐呈现出数量扩大化、诱因多元化、形式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等趋势。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化解处理,就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甚至演绎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成为新农村建设必须承担的重点工作之一。 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必须要把握好源头。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预防和减少犯罪,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要紧扣基层预防、及时化解、果断处置三个环节,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体现

㈠ 村民之间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利益分配等过程中的矛盾,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继承等方面的经济纠纷,及村干部在村务管理过程中缺乏透明、分配不公等引发的矛盾。例如:精河县作为全州开垦荒地最多的一个县,很多荒地,谁先占就是谁的,但是这些地的归属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国家的地,违规开垦荒地也就导致了地界、种植补贴、地下水资源匮乏等诸多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㈡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如夫妻打架、离婚、老人赡养问题、意外事故引发家庭纠纷矛盾等等。当前农村因为离婚及赡养老人、兄弟分家财产分配产生的矛盾十分普遍,当事人往往不顾夫妻、兄弟姐妹感情,情绪严重对立,甚至纠集多人以武力解决问题,如处理不及时,很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㈢ 邻里之间生活矛盾。主要包括宅基地界址、道路通行、山林地界、家畜饲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引发的邻里纠纷层出不穷,任其发展双方轻则辱骂争吵,重则相互撕打甚至纠集家族人员进行殴斗。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㈠ 纠纷主体趋变。以往农村社会相对比较封闭,发展比较滞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前的社会矛盾主体增多了,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政府职能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成了当今矛盾纠纷的另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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