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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矛盾纠纷产生原因(精选范文6篇)

时间:2021-10-22 13:24:51 来源:网友投稿

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它在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属性关系。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对立”,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矛盾纠纷产生原因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6篇

第1篇: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浅谈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及思考

2010年第一期矿区服务事业部科级干部培训北戴河班在岁月匆匆的脚步中,转瞬就结束了。回想这14天的培训,内心非常喜悦。收获了很多东西:健康身体、快乐学习、幸福生活,成就了一段精彩的人生。培训思做人,培训考做事。通过学习,把这次学到的知识点引入到工作中,让我思考了困惑我很久的难题,怎样让医患之间更和谐?怎样使油城人民获得更大的健康?下面是我的思考和所得: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行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护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多。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规则,医护人员必须在重视医学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既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又尽可能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通过客观分析产生医患矛盾的原因,探讨如何正确处理医患矛盾,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重点就我院几年来所发生的医患矛盾进行客观分析和思考。 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由社会、医方、患方3个方面所造成。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人,在进行社会各种活动中,总要与其它人有各种接触或交往,在相互接触和交往过程中,双方又总是要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从而建立这样或那样的人际关系。医患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医患关系的重要性早在现代医学出现之前就已为人们所认识并成为医生治疗手段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医生竭力救治,病人尽力配合,打败医患共同的敌人——疾病。医患关系应该是和谐健康的,不应该有矛盾发生。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越来越关注生命与健康,以及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医学模式的转变,医患关系按理应该更加和谐。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患矛盾成为近年来凸现的一个社会现象。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思考。

一、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医疗纠纷的原因

第2篇: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浅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患关系是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患者(或就医者)为中心的人群之间的关系。它是医生和患者之间发生的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它同任何人际关系一样,既可以用法律来规范,又可以用伦理道德来调节。医患矛盾是医患关系恶化的结果。近年来,医患矛盾日趋激烈,医疗纠纷层出不穷。 

医患纠纷的发生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不同。由于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科学,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有其一定规律。在临床中,同一疾病因病人的心理、生理和家庭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有不同的临床表现,医务人员往往不易完全掌握疾病出现的各种不同的变化;另外,又由于医院可利用的医疗设备和资源的不同,在医疗效果上也不尽相同。但人们不完全了解医学的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对现代医学又充满期望时,一旦遇到不满意的诊治结果,就误认为医院和医生有问题,加之当前医疗体制存在缺陷等,这些都是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本文将这些原因概括为以下三个个方面。

一、社会原因

1、卫生制度的变革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除了表现为医方与患方相对应的基本结构外,还与政治、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社会生产力水平等相关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医疗制度一直进行着改革,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每一次医疗制度的改革均对医患关系形成一定的冲击。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以卫生高投入及广覆盖的医疗费用保障机制使全国绝大部分人在发生疾病风险时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费用保障。随着国家对医疗福利保障投入不足及政府行政管理责任缺失,使公立医院改变经营方式,公益性被弱化而遂利性增加,出现了服务质量下降、价格上升及诱导消费等一系列问题,医患间的信任基础削弱,加剧了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低投入及低覆盖使医疗服务逐步演变为私人消费品,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药品应用与个人医疗支付能力失衡,个人医疗负担加重,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当患方对医疗结果期望过高,认为花费了相当的医疗费用却得不到想要的结果时,医患矛盾一触即发,医疗纠纷在所难免。

2、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医疗服务的第三方购买者,可以运用集体的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制约医方,并为患方承担一定费用,分担风险。目前由于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在我国以自费主导的体制下,医患双方陷入直接的交易关系中,缺少中间缓冲区,一旦出现人财两空或者对收费不满时,矛盾激化就会将怨集中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引发医疗纠纷。

3、医疗资源分布不均

医疗资源过分向大城市集中和向大医院倾斜,患者不能被合理分流,大医院不堪重负,患者多、时间紧、劳动量大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医生工作压力过大容易出现焦躁情绪,除了完成业务外无暇为患者考虑太多,从而出现服务态度差、不注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等问题。小医院则由于医疗资源不足,技术力量低下,出现漏诊、误诊率高等问题。

4、法律法规不完备

近年来, 虽然有《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医疗行业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也在相当的程度上维护了患者的利益,但是, 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一个法律是针对整个医疗系统的。在这个系统中, 既包括了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也包括了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如何裁决的法律依据。但现实中, 这一领域的法律是缺失的。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更多地强调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负的责任, 而患者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却谈及不多, 这是有失公平的。而且, 在医患双方产生矛盾时, 也没有一个统一、完备的法律标准, 致使很多纠纷的判决结果差异很大, 可信度不高。所以许多人在发生医患矛盾时, 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 而是以自己的方式自行解决, 甚至动用暴力手段, 显得极为混乱。

5、社会和舆论的误解或偏见

社会和舆论的误解或偏见,往往为医患矛盾推波助澜 近年来,有的社会舆论把医患关系简化为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适用于处理医患矛盾,医院未治好病就是违法的,就是民事侵权行为,就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这种荒谬逻辑的影响下, 现在很多记者在做医疗纠纷的新闻报道之前, 就主观地认为主要责任肯定在医方, 而患者作为弱势群体是需要社会的同情和帮助的, 这种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 所以目前大量的报道都是站在患者一方, 谴责医院和医务人员; 还有一些报道, 则是由于新闻记者本身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 在还没有全面了解医疗纠纷的前因后果, 就匆匆下结论, 在相当程度上误导公众, 使得普通群众加深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不信任甚至是敌视的态度。

二、医方原因

1、医院管理落后

由于卫生法规不健全,医疗卫生体制落后,我国国有医院在体制上仍作为事业单位,享受国家保护,吃国家财政饭,因而在操作上,没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运行。管理低能,漏洞不少,问题时有发生,办事效率低下。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使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医疗秩序不规范、医疗流程不合理、医疗环境差、消毒措施不规范、收费标准不透明等,也都有可能成为引发或加剧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2、医德滑坡

改革开放给医疗卫生事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带动了社会关系的变革,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不是完全同步的。市场经济对道德的影响具有多向型,在促进道德进步的基本趋势下,还会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某些消极的观念,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这种负面影响尤为明显。部分医务人员对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思想和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不同程度上产生怀疑,感到厌倦,转而对物质利益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有所抬头,重报酬、轻奉献,重实惠、轻责任,金钱和礼物已成为少数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和人情冷暖的筹码。吃、拿、卡、要和冷、硬、顶、推、拖等不良倾向与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背道而驰,丑化、玷污了白衣天使的形象,激起了患者的不满和社会的关注。不少医院的医务人员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置社会主义应有的职业道德而不顾,以药养医,开大方,开花方,开贵方。药物购销中的回扣现象普遍盛行,使各医院都愿意采购高价药。医药采购和处方上的不正之风,加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另外,大撒网式的辅助检查,不仅使患者增添了经济负担,还使他们的心理、身体受到了不必要的损伤。

3、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

据有关部门统计,有1 /3左右的医疗纠纷是由于服务态度不好,服务不到位,而又缺乏有效和及时的沟通所致。如医院方面存在的医疗服务缺陷,服务态度冷硬顶,疏忽大意,医疗费用不明等情况,极易诱发医疗纠纷。另外在医务人员中,有少数业务不过硬,技术不精通, 经验缺乏,工作马马虎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固执己见,工作缺乏责任心,不认真分析病情,导致误诊、误治、误伤,以酿成医疗事故而引发医患纠纷;服务态度恶劣,是医疗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主观原因。

4、医患双方缺乏沟通——医方

在现有的医疗纠纷中, 有相当部分并非是由于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起的, 而是由于医患双方缺乏沟通造成的。沟通是一种双方互动行为。医方在医患沟通关系中的问题, 首先是部分医务人员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患者因病到医院治疗, 所以在身心两方面都希望能得到医务人员的关心、帮助。但目前一些医务人员有着一种作为医生的优越感, 忽视病人的权利和情感, 服务态度冷漠、生硬, 对病人缺乏应有的尊重, 工作责任心不强。其次, 医务人员缺乏良好的沟通技巧也容易阻碍医患沟通的顺畅。一个优秀的医务工作者,不仅应该医术精湛, 而且还具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医务人员的沟通交流能力, 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成功率和服务水平的满意率。

三、患方原因

1、缺乏医学知识,对就医期望值过高

在客观原因中,首先是患方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认同。医学是一项高科技性、高风险性的技术,医疗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复杂性和多变性。虽然,现代医学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还有许多疑难问题尚待解决。目前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只有70%左右,各种急救成功率也只有约70%。即使在医学发达国家,仍有相当一部分疾病诊断困难,治愈无望,不少疾病仍存在较高误诊率[5]。所以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仅凭一知半解的医学知识,认为所有的意外或并发症都存在医疗上的过错,无疑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2、素质低下,无理取闹

有的患方认为“我出钱你出力”自己就是上帝,想叫医务人员做什么医护人员就必须做,甚至仅凭对医学的一知半解或道听途说,主观臆断评判医疗行为,甚至提出无理要求让医务人员给予满足,干涉医疗行为;有的则对医务人员有偏见,不配合治疗、隐瞒病史、缺乏信任感、不遵从医嘱等,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就将责任推向医务人员。

3、医患双方缺乏沟通——患方

患者在医患沟通障碍也存在许多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第一, 是多数病人对医生和医院寄予了过高的期望。普通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缺乏足够的了解, 但对健康的渴求, 使他们对医院的期望值太高, 认为到了医院就应该可以治好病, 而治不好病就是医生过错。所谓期望越高, 失望越大, 病人一旦预先的期望没有满足, 便会采取过激行为, 所以常有打骂医生或聚众闹事这样的恶性事件发生, 就不足为奇了。在某医院针对45 例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表明, 有17.8%的纠纷是由于患者缺乏必要的理解和医患沟通引起的。第二, 许多病人和家属在就医时, 实际上是抱有不信任的心态的。从进医院开始, 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心理, 认为现在医生都是只想赚病人钱的。在某报就医患关系的问卷调查中, 有65%的人认为医生不是为了救治病人, 而是只顾赚钱。这种不信任的心理势必会阻碍病人理智地处理医患关系。一旦他们认为医务人员没有尽力治疗, 医疗纠纷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综上分析,价值观念的转变,人文因素是形成不和谐医患关系的基本因素,而医疗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促使医疗纠纷产生的必要因素,可人为地加以改变,但是由于我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仍处于摸索阶段,目前世界上也没有较完善的机制可以完全借鉴,且诚信关系的重构与一开始就建立相比是难之又难。所以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虽是八方出策、人人出力,却是收效甚微。我们只能期盼在政府、社会、医患双方的逐步尝试和努力中,通过对医疗纠纷形成原因的多视角研究,形成有效的处理机制,医患彼此间多些关爱和理解,早日形成以人为本的和谐医患关系。

第3篇: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患者的医疗需求不断扩大,近年来,医疗纠纷有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且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要求医院给予的经济赔偿也越来越多,这成为困扰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难题之一,也成为法学界、医疗卫生界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正确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三级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有些医务人员碍与情面,允许病人请假外出,本来是好意,但发生问题后,就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理由。②允许患儿陪护人员离开病区或医院,当患儿由医务人员代管时,不慎出了问题,如开水灼伤、摔倒、跌伤、高处坠落等,院方则需承担失职责任。③精神病或行为异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不慎出了问题,也容易发生纠纷。④精神抑郁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如果事先没有防范措施,也可以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4.防范措施不得力:医疗纠纷事件之所以多,而且难以处理,其中一条重要原因是医院防范措施不得力。许多纠纷是由于医患之间认识上的差距而引起,如果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很多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医务人员观念陈旧,没有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准备,早期处理不得力,态度生硬,不能换位思考,导致患者家属情绪激化。还有部分科室领导,当本科医生与患者发生矛盾、纠纷时则擅自处理,至局面无法收拾时方上报医院,这时往往协调困难。另外,某些医院在确有医疗过失的纠纷事件中,不能对患者表示同情理解,而是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至使医患矛盾逐渐加深。笔者认为,医院一方对医疗纠纷事件的早期处理非常重要,应尽量在防止纠纷扩大方面下功夫,才能变被动为主动。

 

    5.处理医疗事故的措施不当: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的另一个原因与医院处理医疗事故的措施不当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各家医院都在争先创优,个别医院为了争荣誉或者为使某些项目达标,报喜不报忧,对出现的医疗事故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不报的态度,这种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处理措施上也是迁就过关的多,严肃处理的少。表面上看这是保护了医务人员和医院声誉,实际上必将导致医疗纠纷的增加。

 

    6.重经济效益轻医疗质量:目前,许多医院为创优势、争效益,引进了大量先进而价格昂贵的检查仪器,一方面对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医务人员过分依赖仪器检查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扩大应用范围,甚至有滥用医技检查的情况发生,使患者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地提高,但检查结果却令人失望,导致患者心理失衡而引起不满。因此我们认为,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重视医疗质量,这样患者才能真正从高新技术中得到实惠,这是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医务人员自身的原因

 

    1.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正在向合同关系方面转化。在患者看来,挂号看病,花钱检查、治疗,就要有优质的服务和好的治疗效果,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服务模式。但目前有的医务人员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以患者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对患者或家属可能出现的不满意心态缺乏应有的准备。

 

    2.行业风气不端正: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行业风气问题,且互相影响。医务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随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行业教育、伦理教育、法制教育还比较薄弱,医务人员重金钱轻技术、重业务轻服务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部分医务人员以医谋私,向患者索要礼品,收受“红包”,接受吃请。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必然产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发纠纷的理由。

3.对病情估计不足:从患者方面讲,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未达到预先期望的目标,心理失去平衡,而原因往往来自于医生。当患者或家属问及病情及预后时,医生没有据实交待,如果病情突然变化,家属缺乏心理准备,这种情况在纠纷事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有些手术,医生自以为病情单纯,手术前不讨论,未详细制定手术方案及遇到特殊情况时的抢救预案,仓促手术,一旦发生意外,便束手无策。有时因没有向家属做应有的交待,使家属难以接受。许多严重纠纷实例并不发生在疑难病的患者,而是发生在普通、常见、较单纯的病症,如外科的阑尾炎,产科的分娩,儿科的发烧、腹泻,骨科的取内固定钢板等。往往是由于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盲目自信,麻痹大意,未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4.没有落实规章制度: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经过无数血的教训,医院形成了一整套对保障医疗安全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减少和避免事故差错,避免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许多医疗纠纷的发生与正常的规章制度未认真落实有直接关系。如为了照顾熟人朋友的关系,未办理交费或住院手续而进行手术,在业余时间或在非手术室实行手术,在重大治疗项目前未按规定进行常规的病例讨论,擅自做主或省去必要的检查,仓促实施治疗。还有些医生,当疾病出现变化时,不懂装懂,不请教,硬干、蛮干,该做的检查不做,该采取的治疗措施未采取,结果使疾病恶化,引发纠纷。

 

    非医疗过失性原因

 

    1.不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及时交代病情和治疗,履行各种必要的签字手续对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临床上许多医疗纠纷是因为未很好地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引起的。如病人病情较重,未及时向家属说明或填写病重通知,有时家属问及病情时,医务人员的答复缺乏技术性和艺术性,一旦出现不良的医疗后果,患者或家属很难接受,即使医务人员无过失,也容易引起患者或家属的不满。

 

    2.行为、语言粗暴:因行为、语言粗暴简单导致的医疗纠纷不占少数,许多患者对医疗提不出什么问题,但是由于对医生、护士的语言无法接受,会从语言推测服务的质量或以语言推断与不良后果的关系,如患者病情危急,家属常表现出过分的恐慌,部分医务人员不是耐心安慰,而是简单回答说“不要紧,死不了”、“慌什么”,病人问是否要紧,医生随口说“不要紧”,或者病人问有无办法、什么时候能好时,医务人员不耐烦,信口说“我也不是神仙”、“早着呢”等,类似情况当时可能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是一旦患者真的出现不良后果,则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

 

    3.保密观念淡薄:部分医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把病人的某些特殊疾病、畸形等涉及隐私的病情当作新闻而随意议论,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这虽然并非医疗过失,但侵犯了患者的名誉,给患者带来精神伤害甚至不良后果。近年来这类事件逐渐增多,主要是由于患者的法制意识增强,而医务人员法制观念却相对淡薄。许多疾病资料对医务人员之外的人都应当严格保密,属于患者的隐私,不能随意公开,在法制逐渐健全的今天,这个问题已不单纯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4.学术资料的选择与公开:医务人员总结某些典型的病例资料,作为学术研究或交流,从医学科学的发展角度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未得到患者本人的同意,将其照片、录像等资料予以公开,就侵犯了患者的肖像权,患者有权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5.侵犯患者的处分权:除上述几种常见原因引起的纠纷之外,擅自做主,处分他人的财产,在法律上称为侵犯处分权。临床上侵犯患者的处分权主要见于以下情况:①好心办坏事,如外科医生在行腹部手术时,为了避免以后发生阑尾炎,在手术中顺便将阑尾切除,以绝后患。从医生角度看,这本来是好意,也是为病人考虑,但是从法学观念上讲,患者对自己身上的所有器官都有保持完整无缺的权力,在未征得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其器官,侵犯了其应有的权力,个别患者可能就要提出纠纷。②对某些疑难病症死前诊断不明,医院为了明确诊断,在患者死后未办理尸解手续的情况下,行尸体解剖,或者擅自留取死者的器官作为教学研究应用。③取死者的眼角膜、耳鼓膜、听骨等作为移植物或用于医疗、教学研究等。这在过去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时有发生,但是现在必须经过当事者及其代理人同意方可实施,未经当事者及代理人同意,擅自处分他人组织或器官,就可能引起纠纷。

第4篇: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工作心得:农村产生林地、耕地纠纷的原因

随着中央对农村、农民、农业“三农”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对农业生产又掀起了一轮新的热潮,受其影响各类涉地纠纷也大幅度的增加,为有效化解各类土地纠纷问题,临江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入社会管理,以花山镇为载体,从农村林地、耕地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危害等方面入手,寻找有效途径,采取相应的措施,总结出了“三步走”的化解纠纷模式,使土地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一、化解林地、耕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三年来,花山镇化解林地、耕地纠纷案件46件,其中林木权属确权占15%,耕地纠纷占20%,林地纠纷占25%,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占20%,自留山扩化合同不规范占25%。

二、林地、耕地产生纠纷的原因、危害

㈠产生的原因

1、界限不清

由于农户之间土地相邻,耕种土地时没有明显的地界,往往是以地垅沟、地的宽度或垅数来认定自己承包地的界限,由于多年的耕种,再加上有的地块种的是同一种作物,在重新修整地垅时,容易造成地界变化,难以认清,相互侵占,从而造成了耕地纠纷。

2、林木权属不清

近些年来,由于国家许多惠农政策相继出台,历史遗留的及近些年来形成的林场与村、村与村林木权属不清的纠纷,大照(村集体林照)套小照(个人林照)的现象集中凸显。

3、自留山扩化合同不规范

在自留山扩化给村民时,由于当时只是签订协议,没有正式的合同或林照,有的人在协议未失效前办理了个人林照,而有的人未进行办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早已失效,因此引发纠纷。

4、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

有些农户因外出务工或搬迁,私自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他人耕种。有的根本不签合同,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有的即使签了合同,合同也过于简单,大部分流转没有经过村委会及乡镇经管站备案,后由于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遂引发争议。

5、面积不清

按四至面积测量时,实际测量的数据大于林照数据,导致无法确定持有林照者的实际面积,容易产生纠纷。

6、私自开荒长期占用

村里有自留山林照,在集体林中有荒地,村民开荒自己种地,因庄稼产量太低,村民自行栽树,对自己栽种的树木私自办了林照,造成了纠纷。

7、集体土地流失

上世纪90年代有些村民自家有林照,申请砍伐后,按照《森林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林木砍伐后应由村集体及时收回林地使用权,但当时村集体未按规定收回,个人又栽种树木,并办理了林照,造成了集体林地的流失,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8、土地撂荒

前些年有些农户(多集中在土地比较多的山区和村)因外出务工或举家搬迁的原因,放弃了土地,结果造成了土地弃耕、撂荒现象。这部分撂荒地有些被其他人捡种了,有些被村集体收回另行发包了。现在这部分人返乡,千方百计的找理由要回土地,造成矛盾纠纷,引发了上访。

㈡危害

如果林地、耕地产生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那么造成的后果将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比如社会不稳定、集体资产流失、经济发展缓慢等,这里归纳为以下几点:

1、社会不稳定

惠农政策的实施,给村民带来了希望,也带来了实惠;但如果林地、耕地引发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导致村民之间因为林地、耕地问题大打出手,也会因为村民不满情绪而引发个人上访或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2、集体资产的流失

本属于集体的土地和林地,被村民个人占为己有,导致了集体资产的流失。集体资产的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集体经济的整体利益,影响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制约了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部分村屯贫穷落后,成为了经济发展上的“老大难”。

3、经济发展缓慢

因为矛盾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农民无心耕种,土地被搁置,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农民也不能从被搁置土地上获得经济收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有些林地不属于村民的,村民自行栽种,还办理了相关手续,使得集体资产流失;而集体资产的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集体经济的整体利益,直接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在科技发展的今天,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各项事业的发展,所以这就要求就我们必须及时有效的化解林地、耕地的纠纷。

三、化解林地、耕地纠纷客观上面临的三个难题

㈠农村长期无档案管理

村组织受到资金、人员和物质等条件的限制,以及对林地、耕地档案管理上认识得不足(没有建立林地、耕地档案及档案管理制度,或对林地、耕地档案管理不到位,乱堆乱放,归档资料不全。),产生的各种纠纷就没有底帐可以查阅,致使矛盾纠纷处理起来缺少相关的依据,对化解林地、耕地纠纷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㈡换届无交接、无记载

由于部分基层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所以,在换届后常常无交接、无记载,是否有档案、档案何时丢失等诸多问题,无法查询。

㈢农民法制观念淡泊,亲情观念大于法制观念

在农村多数农民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泊,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林地、土地等承包合同的重要性,往往认识不足,依然是亲情观念大于法制观念,多数以私下协议、口头协议为约定方式,没有签订正规合同,易引发矛盾纠纷。

四、化解林地、耕地纠纷的应对措施

㈠建立四个机制

在化解林地、耕地纠纷方面建立起四个机制,这四个机制具有针对性强、时效快的特点,能有效的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1、评估机制

实行一个案件一个评估机制,通过建立评估机制能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的问题,消除一大批不稳定隐患,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评估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它已成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制度。

2、引导农民走法律诉讼程序机制

引导农民走法律诉讼程序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地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的约束下,被起诉方就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上访现象的发生。

3、针对缠访、闹访、无理访建立预案机制

针对缠访、闹访、无理访建立起预案机制,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置闹访、缠访和无理访事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化解信访问题工作中,应本着疏导化解为主的策略核心,根据闹访、缠访和无理访事件的特点制定预案,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让整个政府更加协调、从容的应对闹访、缠访和无理访等突发性事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4、建立备案机制

建立信访备案机制,疏通上下级信访交流渠道,可以提升解决村民诉求的效率。由镇信访接待室统一接收案件,需要由村级自行处理的信访案件,要以书面形式要求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处理,并要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到镇信访接待室;需要由镇级处理的案件,由包案领导及事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并要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到镇信访接待室;对镇级、村级均无法处理的,镇信访接待室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市信访局,由市信访局通报给事涉部门进行处理。

㈡坚持四个原则

1、坚持依法化解纠纷

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矛盾双方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解决矛盾。在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矛盾纠纷当事人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度,为及早平息矛盾而答应另一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否则会为以后处理类似矛盾带来极大的后患。应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合情合理地解决矛盾。在解决矛盾的全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能感情用事,坚决杜绝任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化解纠纷

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一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定要尊重双方的意愿,在双方自愿调解的情况下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双方中的一方不愿接受调解,不能阻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出现偏袒或是照顾等个人情感,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化解矛盾纠纷。除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对处理结果要进行公示,化解结果必须经充分说理析法、酝酿协商,促进当事双方和解息诉。

3、坚持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条件、基本原则,而法律是处理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如果不坚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平正义,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纠纷,甚至还会引起、深化和激化社会矛盾。

4、坚持有错必纠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是司法的人民性所决定的。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代表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的机关。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是司法人民性的题中之意。司法工作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甚至人为地制造冤假错案,都是对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损害。然而,司法实践又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失误,也是难以避免的。有时候,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甚至有可能出现错案,这也是正常的。关键是对待司法失误和错案的态度,有了错案就应该及时纠正,使遭到破坏的公正能够得到及时的恢复。这种纠正或恢复不仅是对错误裁判或处理决定的变更,也包括赔偿当事人因执法错误造成的损失,即实行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㈢采取化解纠纷“三步走”的措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原来的多为邻里纠纷转化为现在的林地、耕地纠纷居多,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林地管护承包后,林地、耕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的主要矛盾。林地、耕地纠纷案件起因千差万别,年代跨越久远,档案资料不全,调查取证难、解决难度大。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就要了解掌握区域内的历史变化、纠纷成因,以及土地和林地的相关政策,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出此类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针对以上问题,制定出了“三步走”的办法,来解决林地、耕地的纠纷,具体步骤如下:

1、入户调查理清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土地、林地纠纷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调解难度大。纠纷调解不是动动嘴,就能解决了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只有调查才能有发言权。要在做完入户走访、实地勘察、查阅资料等相关工作后,才能做下一步工作,正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只有掌握了案件发生原因的真实信息,才能科学地将法、理、情贯穿于纠纷案件的调解程序中,使调解工作能够有理有据的说服纠纷对象。例如:珍珠村邓某等6人申请自留山林木所有权归属问题,这是一件村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纠纷案件。由于此案件是第一轮自留山扩化遗留下的问题,年代跨越久远,涉事部门多,相关资料少,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当郑某等人来争取自己林木所属权时,花山镇政府立即派出工作组到珍珠村对此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派司法所对涉及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取证,派林业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林权证与实际林木面积进行测量确认,查阅村委会底帐、林业工作站底帐,对林木林地进行实地测量来进行取证,本着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利于稳定、兼顾现实的原则来确定权属。

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前评估

根据调查的数据材料,以涉案部门参与为基础,把与纠纷案件有关的相关部门组织在一起,引入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评估程序,进行调解前风险评估,就调解案件内容、调解方法可行性和社会影响,以及调解成功着手点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和评价,评定此纠纷能否引起连锁反映、影响稳定大局、引起大面积上访,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调解前评估,丰富了调解的形式,拓宽了调解的渠道,有助于帮助调解过程中出现多方因素的解析,对于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具有重要的意义。还以刚才提到的案件为例,花山镇在认真调查和取得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了会议,引入富有经验的专业工作人员参与评估。根据此案件的复杂性,花山镇专业工作人员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了预测,并制定了调解方案和应急预案。由于当时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是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来确定其权属的,所以邓某等人就有了林权证这个有力证据,而此证据是解决此案件的最重要的证据。如果林权判定归集体,则明显证据不足;如果林权判定归邓某等人,恐怕会引起当时管护村民的不满情绪,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花山镇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在问题未趋向于恶化前,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即派人先进行调解,通过尽可能多的沟通和协调,将事情圆满的解决;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节,就召开听证会。

3、召开听证会并进行调解

镇政府可以组织涉案当事人、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居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内容的不同,还可邀约其他相关的不同利益群体和利益个人代表,同时参加听证会;并且还要推选熟悉业务知识的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会召开前,要提前15日发出听证会事项通告,书面通知参会人员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内容。在听证会上,要给予纠纷当事人诉求申请、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确保相关纠纷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听证员要结合纠纷当事人的口头发言、书面材料,以及调查组人员在调查环节中收集的相关证据和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依理、依情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在听证会上,纠纷当事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当时签订调解协议。对在听证会上难以形成共识的纠纷,则由镇政府按照听证会召开的情况和调查组的意见做出处理意见。在本案件中,双方在听证会上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花山镇政府按照听证会召开的情况和调查组的意见做出了处理意见,认为自留山林照中的邓某等人所拥有的林地面积,应为邓某等人所有。

“三步走”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模式,拥有公平、公开、公证、透明的特点。它搭建了广大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平台,保障了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提高了基层纠纷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使花山镇矛盾纠纷调解模式的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凝聚力有了新的、更大的提升。

㈣针对缠访、闹访、无理访发挥两个作用

1、发挥媒体作用

让媒体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可以正面树立信访部门的公信力,增进群众对信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便于政府部门了解民情、民意,解决群众诉求。通过宣传报道信访部门为民解难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做法,能够充分发挥典型报道正面宣传、理论研究、经验推广的作用,不但可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还可以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确的渠道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树立理性维权、依法信访的舆论导向。

2、发挥法律作用

严格依法处置,确保信访活动有序、安全、规范。对缠访、闹访、无理访的群众,视情节的轻重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轻者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者由所辖区域的派出所给予拘留处罚等。

五、未来干部应强化的意识及提高的能力

㈠强化林地耕地档案建立意识

只有建立完整健全的林地耕地档案,才能使村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当有相关纠纷发生时,使化解处理更有说服力,有效减少缠访,闹访,无理访现象的发生。

㈡增强法制宣传意识

守法的前提是知法,用村民易懂、易接受的方式,不断地加强法律宣传,让他们懂法守法,甚至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可以有效地减少纠纷和信访案件的发生。

㈢强化依法办事能力

作为现时代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新常态下,应该不断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及时制止影响党群干部形象的不良之风,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制环境,做老百姓靠得起、靠得住的带头人。

第5篇: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浅谈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原因和对策

浅谈农村矛盾纠纷特点、原因和对策

精河县茫丁乡北地村住村工作组

(20XX年11月13日)

当前,随着农村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也逐渐呈现出数量扩大化、诱因多元化、形式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等趋势。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化解处理,就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甚至演绎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成为新农村建设必须承担的重点工作之一。 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必须要把握好源头。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预防和减少犯罪,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要紧扣基层预防、及时化解、果断处置三个环节,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体现

㈠ 村民之间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利益分配等过程中的矛盾,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继承等方面的经济纠纷,及村干部在村务管理过程中缺乏透明、分配不公等引发的矛盾。例如:精河县作为全州开垦荒地最多的一个县,很多荒地,谁先占就是谁的,但是这些地的归属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国家的地,违规开垦荒地也就导致了地界、种植补贴、地下水资源匮乏等诸多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㈡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如夫妻打架、离婚、老人赡养问题、意外事故引发家庭纠纷矛盾等等。当前农村因为离婚及赡养老人、兄弟分家财产分配产生的矛盾十分普遍,当事人往往不顾夫妻、兄弟姐妹感情,情绪严重对立,甚至纠集多人以武力解决问题,如处理不及时,很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㈢ 邻里之间生活矛盾。主要包括宅基地界址、道路通行、山林地界、家畜饲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引发的邻里纠纷层出不穷,任其发展双方轻则辱骂争吵,重则相互撕打甚至纠集家族人员进行殴斗。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㈠ 纠纷主体趋变。以往农村社会相对比较封闭,发展比较滞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前的社会矛盾主体增多了,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政府职能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成了当今矛盾纠纷的另一主体。

第6篇: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为深入剖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效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对策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成因

根据司法所、镇街司法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12348”法律服务专线等渠道统计的情况看,今年1-10月份,司法所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29件,其中,宅基地纠纷46起,婚姻纠纷56起,边界纠纷23起,邻里纠纷74起,土地纠纷7起,征地拆迁6起,其它纠纷117起。“12348”法律专线共接待群众来访1631人次,电话咨询2217人次,其中土地纠纷1871起,婚姻纠纷622起,征地拆迁纠纷432起,养老纠纷310起,劳务纠纷187起,干群关系的165起,其它纠纷261起。从掌握情况来看,有六类矛盾比较突出:

(一)土地建房纠纷。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48.6%,此处的焦点难点问题是宅基地纠纷。其主要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使之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由于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引起纠争。三是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为排水、通风、采光等影响邻里团结,发生争执,严重的可引起械斗事件。如北沟二村两村民因为房屋地势高低不同,今年雨水又多,因排水产生纠纷,双方各自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械斗,由此产生了矛盾。

(二)劳务纠纷。近年来这类矛盾纠纷呈高速上升趋势,仅我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统计,今年共接待这类来访187起,占纠纷总数的4.8%,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新建企业的增多,外来人口数量多,管理难度大。二是各企业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贯彻不得力,执行不严,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现象突出。三是务工人员本身认识不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极易上当受骗。四是企业效益不好、职工下岗,企业改制中遗留一些问题,离岗退休人员的报酬问题等,均可诱发矛盾,激化成为上访事件。

(三)农村干群矛盾。现在村民与村干部、群众与村组织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村里的财务政务、土地使用承包及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热点问题上,因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167起,占总数的4.3%,虽然比例不高,但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错综复杂、处置困难,后果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原因,一是部分村干部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民主,难以作到“四化两公开”,导致人民群众产生误解,二是部分地方家族意识比较浓厚,人民群众意识观念跟不上,对政府文件、政策理解不够透彻,也极易导致干群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磨擦。三是极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以势压人,大行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的威信。四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由于权力派别之争,经常引发群体性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

(四)家庭婚姻纠纷。在“12348”法律专线咨询中占16.1%,因解除婚姻关系引发的家庭纠纷明显呈上升趋势。引起婚姻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分人缺乏或更丧失了道德观念,因第三者引起的婚姻破裂。二是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出现较大差距,生活方式和志趣爱好发生差异。三是部分人感情基础薄弱,农村中仍有包办婚姻现象,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变革,导致原有的婚姻破裂。婚姻纠纷带来的财产分割、抚养儿女及单亲家庭现象、未成年违法犯罪等,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问题。

(五)农村赡养纠纷。因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占总数10%。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够有力,不少青年人结婚分家后不愿意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二是由于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老人懂得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赡养或虐待自己的儿女,要求依法处理的多了。三是由于兄弟、妯娌之间不团结,在分家析产上斤斤计较,在赡养老人上容易形成攀比心理,互相推托,造成老年人晚年生活没有保障。

(六)拆迁补偿纠纷。我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基础建设投资加大,征用土地较多,因大项目建设用地、道路拆迁补偿产生了许多矛盾纠纷,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11.3%。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以期从中获取个人利益,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二是由于部分单位工作中不注意方法方式,没有把政策交给群众,让他歉忝靼资窃趺匆换厥隆h 怯捎诤贤 痪⊥晟疲 绦虿还缓侠恚 岩匀萌褐诼 猓 琢粝乱帕粑侍狻?br>二、当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对策

预防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化,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对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在定期分析民情、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必须抓好四点:

(一)发挥镇街司法调解中心和调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纠纷。这也是我们及今后工作的重点,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构筑“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环节,我市12个镇街已全部建立了司法调解中心和调解委员会,并收到了显著效果。下一步,司法调解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集中抓好联合调解日,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大调解的综合效应。镇街调委会要定期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进行专项治理,使人民调解在辖区内全方位、多层次覆盖,通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将矛盾引向依法解决的轨道。调解不成的,可引导上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的发生。

(二)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我们感到,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只要矛盾双方都能依法办事是可以避免的。经过四个五年的全民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对

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了解那么多,这就要求继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法制建设。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橱窗、专栏、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预防和消除各类矛盾。要发挥好“12348”法律专线便民、快捷的优势,及时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是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涉法问题,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同时,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积极为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当好法律参谋,做好法律服务,在帮助基层政府开展法制教育、制定依法治理方案、参与重大经济和行政决策活动时,要多出主意,保证党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在为群众服务时,发放“便民法律服务卡”,将法律服务的内容、联系地址、电话列入卡内,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快捷的法律服务。在为群众代理诉讼时,既要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不断地向居民宣传法律,教育群众依法办事,达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安定。

(四)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健全完善各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网络,提高工作质量,增强调解的方法性、艺术性。在开展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调解。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挑选一些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群众威信高、思想意识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调解干部,并对这支队伍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要进一步搞好节假日、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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