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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暂借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19 10:56:22 来源:网友投稿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财务管理目的

 第一条 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 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 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第四条 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六条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 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 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报销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二条 报表种类 1. 旬报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 3. 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

 第十三条 上报时间 1. 旬报:每月 12 日、22 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 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遇节假日顺延。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 10 日前上报。

 3. 各类内部报表:每月 10 日前上报。

 第十四条 报表要求 1. 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 上报时间应准时。

 3. 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 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对各条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 1. 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 2. 对下属各条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现金报销需填制报销凭证,按凭证内容要求在"摘要"处填写报销内容及金额,由部门经理、审核人员、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核报。

 第二条 申购物品须事先填制物品申购单,经部门经理、办公室签字后交财务部,物品单价在 300 元以上(含 300 元)须总经理审核签字,未经审批,擅自

 购买者不得报销。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对照已收到的申购单。购买物品原则上由办公室办理,专业用品自行购买后至办公室办理登记后财务核报。(附流程)

 第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公司就餐的,可凭发票每人每餐报销 10 元。外出联系工作,应乘坐公交车辆,按实报销,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经理事先同意方可乘坐出租车辆,报销时须在发票上写明出发地、目的地。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费用在 1000 元以上者应事先填制特批单,报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对照已收到的特批单。员工因工作需要所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在报销时须向部门经理、审核人员主动说明,并由经办人及部门经理在该张发票背后签字。(附流程)

 第五条 市外差旅费:员工因公赴外省、市出差,路程超过六小时及需要过夜的可购买硬卧火车票,轮船票不超过三等舱位;遇有急事需乘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制特批单,经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人员审核报销时须对照已收到的特批单。住宿费每日标准为 150 元,伙食补贴每日 80 元,上述两项费用可累计使用。(附流程)

 第六条 员工参加有关于本职工作的进修需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同意,并至管理部登记备案,所发生培训费用按公司制定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条 员工因病就诊发生的费用按公司有关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第八条 员工因探病发生的费用,除受总经理委派外,均不能报销。

 第九条 手机费:凡公司员工领用手机每月月租控制在 200 元以下,超出部分由领用人自行承担,遇特殊情况需提高额度,应填制特批单,经总经理批准。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实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根据我厂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出差报销的规定

 公务出差指本单位职工派往外地从事公务工作,参加会议及短期培训、考察等。

 二、差旅费报销基本标准

 项目等级 职标准务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特殊地区 一般地区 火车 轮船 飞机 汽车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 省会城市 其它地区 厂领导及已聘高级职称人员 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普通客车 200 180 150 中层及已聘中级职称人员 硬卧 三等舱 180 150 120 一般人员 150 120 100 (一)

 住宿费报销的规定

 1、住宿费指包括房费、服务费及相关附加费等费用。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节约不补,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20%。

 3、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不得报销住宿费。

 4、参加会议等统一组织活动和协助工作期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

 5、离开住宿地,启程时间为 14 点以后的,可加报半天住宿费;启程时间在20 点以后的,可加报一天住宿费(必须提供依据)。

 6、专职外勤业务员长期出差固定地区的,有厂设办事处能提供住宿的,必须在办事处住宿;无厂办事处提供住宿的,应由部门个别申报分管厂领导审批住宿标准。

 7、厂领导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8、出差人员逢单数时,其中一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男女同时分别逢单数时,其中二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二)

 交通费:

 1、交通费指出差途中乘坐飞机、车、船等的费用。

 2、中层以下(含中层)人员出差途中航空里程600公里或铁路里程1000公里以上的,可乘坐飞机。本省至广州和深圳等地往返出差或中转的,不得乘坐飞机。

 3、出差省外及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厂领导批准;中层以下人员乘坐飞机的,应同时报经正厂级领导批准。

 4、随行厂级领导出差一人按同标准报销交通费。

 5、从事专职外勤一年以上的人员,单趟出差时间(不含路途)满30天的,可乘坐双程飞机。在分管的片区范围内,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可由分管厂领导批准。

 (三)市内交通费及电话费

 1、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电话费二项合并标准按每人20元/天,在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超支自负。

 2、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人员,从机场到住宿地的往返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销。

 3、有厂固定机构场所的人员不得报销电话费,已配备汽车的,所属人员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补贴

 1、出差补贴标准分别为:特殊地区每天补贴30元/人;一般地区每天补贴20元/人;本地区(指住所行政地区)内,距市中心(龙岩市指街心花园)10公里以上的,每天补贴10元/人。

 2、出差单趟连续时间15天以上的期间,出差补贴每天增加12元/人。

 3、出差省外住办事处自办伙食且没报销住宿发票的,按其住宿时间计算,出差补贴每天增加10元/人。

 4、乘坐普通客运火车硬席的,按其座位票价的60%补贴;乘坐空调客运火车硬席的,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30%补贴。

 5、乘坐客运汽车(票价在0.25元/公里内)的,按每公里补贴0.05元。

 6、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且无报销当天住宿发票的,每夜补贴20元/人。

 7、当天由一般地区往返特区出差,不在特区住宿的,按特区出差补贴标准计发一天补贴。

 8、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已由主办单位统一办伙食(包括收取会务费)的,

 会议期间不计发出差补贴。

 9、临时借调和派驻外办事处的人员(家在办事处当地的人员除外),按实际在外天数每天补贴20元/人。

 10、派驻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含坎市库区)的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报补贴 8 元/人。(由劳工科提供月考勤审核表)。

 三、外出学习人员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1、外出学习人员指由厂公费外派脱产或半脱产等学习的人员。

 2、住宿费按每天 100 元/人标准以内凭据按实报销。

 3、往返交通费按火车硬卧或普通客运汽车标准以内凭据按实报销。

 4、出差补贴按每天 10 元/人标准计发。

 5、学习期间,除以上三项及厂部有关规定报销项目外,不得报销市交费、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6、经批准参加大中专院校全脱产学习在一个学年以上的(含一个学年),每学期只能按以上规定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并按每个学期1500元标准计发补贴。

 7、学习期间需到外地实习的,凭据可另加报销一次学校至实习地往返火车硬卧或普通客运汽车票和住宿费,其他费用自理。

 四、其他规定:

 1、职工趁出差之便,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的,停留及绕道期间,凭车船票按单程直线车船费折算给予报销,其他费用不得报销,不发出差补贴。

 2、调动工作等待分配期间和到外地疗养、探亲等国家有规定非公务期间,按规定标准报销车船费,不发补贴。

 3、特殊情况、任务紧急造成费用超规定标准要求报销的,应由有关部门领导提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正厂级领导批准后,超标部分可给予适当报销。

 4、报销人员须如实向审核人员提供报销凭据,如有虚报,一经发现,除扣回所领取的虚报数额外,再按虚报数额的10倍加以处罚。

 5、本规定由厂财务科负责解释、修改。

 6、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 2000 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 2 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 5 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 5 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 2 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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