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1-10-18 11:26:48 来源:网友投稿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现象,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秩序,全面推进“两违”综合治理常态化管理,实现“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即: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方案的规定处置,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二、职责分工 第二条 市“两违”办负责全市违法建设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

 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置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做好违法建设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以村(居)、

 — 2 — 物业小区为单位,建立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各网格应明确责任人和日常巡查员。

 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将本辖区建立防控管理网格情况以文件的形式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局。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立即予以劝阻,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在接到移交线索或举报后,应及时核查梳理,若确实存在违反规划或违反规划设计情形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的基本情况函告市城市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市城市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涉案建设是否取得或违法规划许可的核查函后,应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经自然资源局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主动立案查处。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电子邮箱和举报电话。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且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三、分类处置 第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

 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对于发现时已经完工或基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立案查处。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对于发现时已经完工或基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立案查处。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步骤进行。

 四、不可拆除情形认定 第七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不能拆除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依法处置:

 (一)实施拆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部分拆除会影响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以及整体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根据所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及近亲属没有其他住房且具备保障

 — 4 — 性住房资格的,在政府未提供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情况下,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

 五、具体要求 第九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委托市城管局或建设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拆除。

 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由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公司或村(居)负责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办理提存。

 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

 制拆除,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沟通机制。

 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督、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对目前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在接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的通知后要及时予以取缔。

 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对已取得供水、供电、供气的建筑发现产生违法建设的,在接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的通知后要及时予以停供。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中,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

 — 6 —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本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对违法建筑的巡查、处置工作。对落实不力,造成后续处置难度加大或无法处置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予以处理。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2 永安市加快建筑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参照《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明政文〔2019〕9 号)及周边县市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永安市加快建筑业产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永政文〔2019〕26 号)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 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设定施工产值、税收作为前置条件。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可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实施统一监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加大引进工作 (一)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钢结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 8 — 对入驻我市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

 (二)积极引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综合或专业)、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综合或专业)等甲级企业。

 对入驻我市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综合或专业)、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综合或专业)等行业的甲级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三、支持创优做强 (一)科技进步、质量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如鲁班奖、大禹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 50万元,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第一参编单位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如闽江杯)、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参建或第一参编单位的每项奖励 5 万元;对获得三明市级优质工程奖(如瑞云杯)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 5 万元。以上奖项不包含省、三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标准但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二)龙头企业奖。对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10 万元。

 (三)上市奖。根据《永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永政文〔2018〕49 号)的扶持政策予以补助及奖励。

 四、支持本市企业优先承接永安市内工程 通过项目带动我市企业发展,对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任务,建设单位应优先考虑由本市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方式承担,具体意见如下: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 年第 16 号令)规定执行,未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按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 号)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认中标单位,并在邀请招标时优先邀请我市所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若我市区域内符合上述要求不足 3 家的,可在福建省范围内邀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至 3 家及以上。

 2.可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我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3.为增加我市建筑业产值及税收落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私人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我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工程采用 EPC、PPP 等投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建筑企业。

 选择我市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人的私营投资项目,按我市建

 — 10 — 筑企业承包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我市财政实得收入的20%对投资者进行奖励。

 4.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具体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 400 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 200 万元人民币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 100 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

 5.可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具体为:施工预算金额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预算金额30 万元以下(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省政府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金额起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支持建筑产业化发展 对建筑企业申请在我市工业园区内建设建筑产业用地的,参照我市工业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及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六、财税扶持 市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引导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业务并回永安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于在市外承揽业务且回永安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建筑企业,市政府将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帮助企业晋升资质、技术创新和扩大业务,具体条件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奖励办法:本地建安企业在永安市外承揽

 工程的企业所得税回永安市缴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我市财政实得收入奖励 50%; (二)增值税奖励办法:本地建安企业在永安市外承揽的工程回永安市缴纳的增值税部分,按我市财政实得收入 50%奖励; (三)外来建安企业在本市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我市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对比不设分公司(子公司)新增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 70%予以奖励;若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财政优惠政策执行; (四)本地建安企业在本地承接工程项目,年度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对比前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环比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按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五)建筑服务业税收奖励:对本市的建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在我市年度缴纳税...

相关热词搜索: 整治 违法 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