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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总结报告

时间:2021-10-15 14:09:1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总结报告 4 4 篇

  某县关于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的总结报告

 按照要求,现将我县政法各部门落实“三个规定”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我县把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主要事项来落实,层层、多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三个规定”具体内容及中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确保会议精神传达到基层、传达到每名政法干部(干警)职工,确保人人知晓、增强认识,使他们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政治立场坚定,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自觉的开展违反“三个规定”的自查排查和问题整治,扎扎实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安排部署。

 为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县要求全县政法机关一把手负总责,亲自研究安排和督促落实。从县委政法委到政法各部门,全部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科室与承办人员,进一步落实了工作责任。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作为政法重点工作,年初认真研究谋划将写进政法工作要点,与政法各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在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我们又印发了《关于报送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的通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登记、排查、报送和整治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在微信公众平台、公示栏等载体公布“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等措施,扩大社会影响力,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促进“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如实自查报告,扎实开展整治。

 通过学习“三个规定”具体内容、解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和开展谈心谈话等措施,提高干警认识,打消他们思想顾虑,自觉开展自查,如实报告情况。全体政法干警全覆盖式进行了二轮谈心谈话和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填写,对 20**年以来执行“三个规定”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填报,共有**名政法干警排查填报防止干预“三个规定”情况**件,其中,执行“三个规定”不规范问题**件,正常过问案件情况*件,经核实无违反干预“三个规定”问题。对执行“三个规定”不规范问题,开展补充登记填报**件,对**人进行了提醒谈话。同时,组织全体干警对防止干预“三个规定”工作作出了书面承诺,保证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对过问案件情况如实准确记录,强化了干警的自我约束。

 四、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从政法机关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讲政治、守纪律、”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充分发挥政法委、政法部门纪检组和内部监督部门的作用,加强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案件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干警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底线意识。坚持落实日常登记和每季度报告制度,确保如实登记填报有关情况。政法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据规定建立了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将“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中,将其与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惩兑现挂钩,做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促进“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抓”推动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xx 监狱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严要求“三抓”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以动真碰硬、深挖彻查态度对领导干部和民警插手、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线、标出底线。

 一是宣传教育全覆盖,强化意识“抓学习”。以党委中心组专题研讨会、全体民警动员会、纪律专题培训会、支部集中学习会等形式,

 第一时间传达省厅局有关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和“三个规定”整治工作指引与具体要求。通过组织警示教育大会、廉政芙蓉课堂、观看警示影片、主题海报宣传切实将“三个规定”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统筹到打造“四铁”、“五硬”任务上来。定制开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办公电话彩铃,为监狱民警筑牢一道自律、自知“防火墙”,让“警示铃”常在耳边响起,筑牢广大民警拒腐防变坚固思想防线。分类分批组织监狱机关科部室、监区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业务知识考核,将“三个规定”贴合潜规积弊整治需求点列为关键考点、重难点以有效构建“以考促学”良好格局。

 二是盯紧问题零容忍,严格举措“抓落实”。将“三个规定”内容列为监狱全年重点工作、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把“三个规定”落实作为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由党委牵头组织全员层层签订《“三个规定”落实责任状》以扣紧扣实扣密责任链条。以减假暂办案活动为突破口,抽调 xx 名业务骨干组成 xx 年案件排查整治专班,加班加点对x 万余卷档案逐行审核、逐字校对、逐件反馈。通过“开门问计广纳言”活动邀请公检法机关、驻监武警、两代表一委员召开座谈会以及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执法意见建议 xxx 条次,有针对性地纳入整改台帐。发挥谈心谈话“传家宝”作用累计谈话 xxx 人次,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原则打消内心多顾虑带动“谈真”“真谈”拧紧思想

 总开关。发放如何更好贯彻“三个规定”问卷 xxx 份,对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月报”制度,紧跟苗头、整治倾向、惩前毖后,向驻监检察机关主动报告、接受检查机关监督。

 三是深挖隐患堵漏洞,建章立制“抓长效”。坚持和完善监狱纪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常态抓苗头、集中治顽疾、长效抓监管的闭环治理机制,全方位构建“上下一体、纵横覆盖”的立体监督体系。强化办案过程控制以推动“三个规定”向纵深迈进,严格减假暂办案记录报告、保密、督查、评查通报制度,以严明纪律、严肃态度、严格监督和强力威慑、强大动力让广大干警对违规违纪心存敬畏而“不敢”、有规可守而“不能”。把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处分和不妥当行为“分级提醒谈话”“内网曝光”合理匹配使用,彻底割断老旧制度“松软绳”,切实发挥规章制度“带光带电高压线”威慑力、约束力。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和信息线索来源渠道,严格落实信访限期回复、办理和结果答复制度,坚持把不断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等狱务公开信息与便民利民、疫情期间会见特殊实际相适应,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曝晒”。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

 规定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xx 年 3 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 xx 条。

 规定二:20xx 年 3 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 xx 条。

 规定三:20xx 年 9 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 xx 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

 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迫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三、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四、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条文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

 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办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

 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本规定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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