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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1-10-14 14:24:20 来源:网友投稿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32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8 月 22 日

 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 号)精神,推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市、县两级要加强统筹衔接,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到 2020 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

 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本单位公示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等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用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

 位: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重新确认,并组织换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换发证工作,在 2019 年 10 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信息录入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市司法局备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需申领换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主动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国家要求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在执法决定文书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积极推行

 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管理,按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规范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档案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记录场所。根据各地各部门执法的实际情况,按照适量够用的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按要求结合实际建设相应数量的具有摄录等音像记录功能的听证室和询问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相对集中办公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可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财政负担。(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制定本部门音像记录事项目录,明确本部门音像记录适用范围,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规范音像记录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在行政执法中使用湖南省制定的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安全、国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等重点领域,相关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执法类别和环节率先制作音像记录示范视频,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推广开展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制度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采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行政执法信息以身份号证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关键信息为索引进行“一户式”集中储存。鼓励建设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办案系统,利用技术手段规范办案流程,完善执法数据信息。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

 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档案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发挥记录作用。要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要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到执法记录信息规范、合法、有效,可实时调阅、核查,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法制审核队伍,依据部门“三定”规定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要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5% 。建立长沙市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各级执法机关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严格落实《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弥补法制审核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

 3.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利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实际情况,明确本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方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但不得遗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事项。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指导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编制工作,在 2019年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本级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4.明确审核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运用、法律文书规范以及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明确审核程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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