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实习律师实习总结报告]

时间:2021-10-13 23:09:05 来源:网友投稿

  实习律师实习总结报告

 光阴似箭 , 时光如梭 , 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 , 真正 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 , 感触颇多 , 收获颇丰。这一年在 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 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通过这一 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渐加深,这不仅使我为自 己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坚定了我走这 条路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涯充满了期待与向往。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触的案件都是诉 讼案件,因此收获最多的也要算是诉讼的技巧与经验了。对 于我这样一名初来乍道的新人在实习的初期,指导律师并不 敢让我过多地参与案件的过程,而是让我不断地观摩他案件 的开庭以培养我的法律思维与触觉。过了一个多月左右,我 开始有机会独立地协助指导律师的案件承办,对于自己的第 一次开庭我觉得等这一天实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 传票的那天开始,我便精心准备,不断地在脑海里设想庭上 法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自己怎样的回答才能让证据看上去 滴水不露。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乱,我把证据的每一个 小细节都用红笔标注出来,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顺序准 备了一遍又一遍,让这些顺序都牢记心中好让自己在法官或 律师需要任何一份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时候不至于手 忙脚乱地一通乱翻。即使是这样细心的准备,在第一次开庭 那天,当我作为代理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 紧张与慌乱,就算是简单地按照自己写好的举证意见一层不 变地念出声来我也明显感觉到自己声音的颤抖,更别说是在 庭上能够头脑清晰地针对对方代理律师所抛出的问题作出 回应,当时的大脑几乎是一片空白。下了庭,指导律师对我 上庭的情况做了总结,虽然指导律师也看出了我上庭时的窘 迫,但他依然鼓励我,在总结我上庭时的不足方面也轻言带 过,但我知道这是他在给我勇气去改进自己。在以后的案件 承办中,指导律师依然给了我足够的信任,也正是在这样一 次次的历练与打磨过程中,我慢慢学会了用专业的眼光去分 析所接触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维也清晰敏捷了许多,在 法庭上的发言也逐渐大胆自信了起来,但我知道这离在庭上 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问题还有一定的距离。庭审 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不仅需要法律执业者有很深厚的法学 基础、渊博的社会知识、雄辩的口才,同时还需要一些悟性 与情商。要做一名好的执业律师实为不易,我只是翻开了其 中的头几页。在外行人士看来,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律师一 直都顶着精英人士的光环。在律所实习的初期,我不敢把自 己与律师这个名词挂钩,即使是“实习律师”这样的称号我 也觉得怕自己的无知与愚钝称不上它。于是,当有朋友问起 我做什么职业,我只是含糊其辞告知我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却不敢大大方方地对朋友说我是实习律师,我怕我破坏了律 师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我想当时的不自信也确实是来自于 自己在知识与经验上的欠缺与匮乏。律师真是一份需要不断 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 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 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地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 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律师的时候,我就 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 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为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 的状态,我去图书馆借阅了不同领域的法律书籍,从劳动案 件、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实务…我都一本一 本地认真研读再结合实习中所碰到的案件来运用。随着我接 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 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 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无 言的尴尬场面,就算是在做面对面的法律咨询的时候,我有 时也可以自信满满地有条不紊地帮当事人分析案情解决问 题。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时候, 我还算沉着冷静但有时在面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当事人问的问题又比 较棘手的时候,那份沉着冷静有时也是装出来的。这方面还 要不断加强学习,想赢得别人认可的同时也必须付出辛勤的 汗水。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源。如何接到 案子,这对于实习期满后即将独立执业的我们来说是很现实 又很头痛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实习过程中,我只为指导 律师接了两个小案件,还是通过同学介绍的。在实习过程中 我并未学会如何“自我营销”。有时担心像保险行业二手房 销售行业那样的地毯式营销是否会亵渎法律降低法律执业 者的身份,我把这样的困惑与指导律师交流。指导律师为了 解答了这样的困惑,也转变了我对营销手段的看法。我们现 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律师行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也 要走向市场。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销出去,推不出去 就算你学得再好也是无人问津无用武之地。在我去交警大队 扣违章分数的时候,在交警大队门口就有人向过路人发一本 书,我随手接过翻开一看是深圳某律师编著的一本《深圳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上面也有该律师的联系方式, 这本书以他实际操作过的案例现身说法,看上去是一名在处 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很专业的律师。我想如果我是 一名需要聘请律师处理交通案件的当事人在看过这本书后 我会优先考虑该名律师。我觉得这样的营销方式很不错,既 达到了宣传自己的效果又显示了自己的专业水准。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 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 美好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 ; 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

 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 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 ; 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 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 度过这个暑假。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 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 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 我参加庭审三次, 外出取证五次、 立案三次, 参加调解一次, 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 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 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 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 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 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 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 了如下总结: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 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 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 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 帝; 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 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 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 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 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 沛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 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 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 ?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 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

 可谓一箭双雕, 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 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 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 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 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 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 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 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 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 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 ; 而

 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 难堪。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 ?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 ; 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 要多累呢 ?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 的目标。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 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 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 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 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 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 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 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这一点,我 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 端正态度、摆正 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 ; 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 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2) 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 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 (证人) 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 进入主题 ; 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 换位思考, 从当事人 (证人 )的角度考虑问题, 以情动人, 以理服人。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 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 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 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 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 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 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 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 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 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 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 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 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 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 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 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 多问题 ; 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 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 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 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 2 次,民事审 判 1 次,参与立案 2 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 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 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 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 的有: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 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 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 以何为依据呢 ?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 是怎样的关系呢 ?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 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 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 ?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 ?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 ?而实际

 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 吧 ! 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 ?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 ?还 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 纠纷 ?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

 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 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 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 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 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 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 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 员能干些什么 ?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 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 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 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 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 ! 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 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 说还审理什么呀 ?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 的是事实 ?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 面第 (2) 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 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15 条规定: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 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 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 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 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 “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 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是还不以为然, 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 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 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 “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 的问题。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 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 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 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 4 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 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 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 (试行) 》的相关 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 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 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费用。

 (3)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 扣押、 冻结、拍卖、 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 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 233 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 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 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 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人民法院依 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 呢 ?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 ?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 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 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 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 ?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 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 (同居 ) 、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 妻生活多年。同居关系。《婚姻法》第 8 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

 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当然 法律规定有 1994 年 2 月 1 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 遇到的大多数都是 1994 年后的情况。

 )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 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 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 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 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 不在退还 ; 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 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 8 条 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 取《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 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 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 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

 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 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 ; 如果是一方 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 31 条规定的精神 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 ; 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 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 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当然还有其他法 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4、法律文书的写作

 (1) 写作态度问题。

 在学校里虽然我认真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 程,也练习过许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 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原因有二:其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 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 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似乎没怎 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也许我们老 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 ! 第 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 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 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而在 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 慎重下笔。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出现瑕疵 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 ; 内容关乎 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 不到应有保障。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 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提供了大量书写各种 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 技巧。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给我写作的机会是锻 炼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 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我总不能说我不会 写吧,毕竟还在大学里呆了两年, 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

 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 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 要好。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肯定 的前提下不忘对细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 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 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 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 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

 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 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 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 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 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

 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 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 也同样是南辕北辙, 毫不可取, 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第二,在书写格式上, 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 的规范, 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 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 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

 切忌律师闭门造车, 自创一套, 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 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 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 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 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 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 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

 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 全面、深刻。

 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 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 清晰,表达简练流畅。5、其他问题:

 鉴于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还有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或感 触等下次我再总结了,但提纲我大致列一下:(1) 关于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咨询 ;

 (2) 公安机关经常成为咨询者意图起诉对象的原因 ;

 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

 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是如何保证程序合法的。

 三、后记

 在学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尊敬长辈、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里,我是一个怎样的人呢 ?该成为怎样的人 ?我思索 过,但无法回答。

 人生充满了酸甜苦辣,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即便 如此,每个人也都应该在不同的舞台上去尽力展示不同的自 我,不论是否有观众在喝彩或诅咒。因此,我也强迫自己登 上舞台,但我并不擅长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 戏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观众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 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我期盼自己没给大家带来痛苦与 不便。最后,向你们各位献上我最美好的祝福:祝大家工作顺 利,身体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滴水之恩自当涌泉相报 !

相关热词搜索: 实习 总结报告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