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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及其评价

时间:2022-10-23 18:50: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但对于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内涵和评价方法仍缺乏深入的分析。本文探讨了环保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的概念和内涵,从政策服务、监管服务、治理服务、应急服务、信息服务和教育服务的六个方面明确了环保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对环保公共服务中权利机会均等、过程均等、结果均等的内涵进行了诠释。在此基础上,运用德尔斐调查法和专家评估法,构建了以投入、资源、服务和结果的四要素为维度的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应的评价方法。通过对2008年我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评价结果能够较准确地反映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整体状况和问题所在,该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能够作为政府决策的量化工具,为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键词 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055-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09

长期以来,粗放型增长的背景下,掠夺式、破坏性的开发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不仅成为威胁公众生存健康的危险因素,同时也激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与激烈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而政府的管制不力更使得市场机制在经济利益和生存环境的两个层面对弱势群体的双重剥夺表现得越加肆无忌惮,社会公平和稳定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和挑战。因此,有必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

目前国内外基本公共服务研究的理论基础大多来自于公共产品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福利经济理论和权利保障理论等,突出了生存保障性、基本民生性和社会福利性的原则,而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的界定尚存在宽派、窄派和适中派的不同观点[1]。另一方面,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与内涵界定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强调消费均等,有的强调服务水平的一致性,也有的认为应包括机会均等、结果均等和公众的自由选择权三层含义[2]。尤其对环保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的基本概念与内容范围,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的已有研究大多是从财政投入均等化[3]和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即结果均等)这两个方面来设计相关指标,例如关于地方政府环保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的研究[4-5]大多是从投入、产出和效率等方面出发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估,还缺乏从过程均等的角度出发的服务均等化评估。因此,对于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还需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以期更为全面、准确、客观的掌握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与主要特征。

本文旨在探讨环保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研究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与目标,以此为基础构建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以便准确、客观的把握与跟踪各地环保公共服务的整体状况,反映环保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中的实际问题,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改进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1 环保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现有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的相关研究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从政府的性质出发,认为政府所有的工作都是公共服务;二是认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同义的不同表达;三是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认为除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之外的工作就是公共服务;四是认为除了有形的公共产品之外的、政府为民众提供的无形的消费服务就是公共服务[6-7]。可以看出,以上四种观点中,第一、二种观点属于较为广义、宽泛的界定方法,而第三、四种观点则属于较为狭义、有特定性的界定方法。在环保公共服务的内容中,所提供的诸多有形的公共产品与无形的公共服务之间往往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而难以分割,如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中提供的服务与安全、清洁的饮用水、空气、环境等公共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又如环境监测设施等公共产品与企业排污监管、环境信息的公开等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都具有此类的特点,因此,对于环保公共服务内容的界定应采取较为广义和宽泛的界定方法。

环保公共服务旨在为公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所必需的基本保障。根据环境生态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以及各类服务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环保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可以界定为环境监管服务、环境治理服务和环境应急服务这三项[8]。另一方面,环境监管、环境治理与应急服务的效率和产出并不仅仅取决于政府的投入以及硬件设施等的提供,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相关政策与制度的建设、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以及环境宣传教育中企业、社会环保意识与努力程度的提高。因此,为保证服务的有效性、综合性和完整性,从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的角度出发,对于环保公共服务的范围与内容的界定,需要将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整个过程中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都纳入其中。基于这样的认识,环保公共服务的范围还应该包括环境政策服务、环境信息服务、环境教育服务。

(1)环境政策服务是指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与标准的制定,为行政部门履行职能,以及为公民维护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环境监管服务是指对于各类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管,并对其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惩戒和处罚。其中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的环境许可与审批、政府决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环境犯罪等环境法制、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内容。

(3)环境治理服务是指建设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对环境污染进行预防、消减和恢复。主要包括排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行与管理、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4)环境应急服务指建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使得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以及妥善的控制与处置。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与事后恢复、赔偿等。

(5)环境信息服务旨在向公民提供必要的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状况与环境治理等信息的收集、整合与公开,支持、推动公众环境保护活动,促进多种形式、各个决策与治理阶段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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