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基于公共经济学视角的长江鱼类资源协同保护

时间:2022-11-03 16:35:04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馟iN/wii5_zry报告》来看,长江干流宜宾至重庆河段干支上,白上而下规划了三级水利枢纽共100多个,这些规划中的大坝大多已经建成。目前,长江流域已经建成的水库大大小小达5万多座。水库、大坝是鱼类洄游不可逾越的屏障。

长江中下游是我国淡水湖泊的集中分布区,半个世纪前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和围湖造田,一方面使江湖分隔;另一方面使湖泊面积急剧减少。江湖相隔,使鱼类种质下降,造成物种退化或灭绝;湖泊面积缩小,减少了鱼类的生存空间。

2.2水体的污染 长江水体污染严重,2005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量为296.4亿t,2014年上升到338.9亿t,2015年增加到346.7亿t,2016年达到353.2亿t[2],总体来看呈逐年上升趋势。

与此同时,水体富营养化严重,21世纪初对长江流域27座大型水库营养状况{J司查,发现“14座河道型水库和13座湖泊型水库中,分别有21.4%的河道型水库和69.2%的湖泊型水库达到富营养化水平;以发电为主的水库30%已达到富营养标准,而以灌溉为主的水库中达到富营养的占53.8%[3]。长江中下游湖泊经过十多年的治理,富营养化现象虽说有明显好转,但是却没有彻底根除。

2.3固化的河岸边坡

长江河道的逐步“渠化”,使鱼类生长、繁殖条件变差,导致鱼类种类、数量—定的衰退。

目前长江中游干流岸线利用率已经达到23.1%,下游岸线利用率达到28%,局部地段岸线利用率最高可以达到49.2%,鱼类栖息地的自然岸线越来越少。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4月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曾提到,白2016年开展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以来,非法码头中有959座已彻底拆除、402座已基本整改规范[4]。除了码头之外,长江干流上还有大桥116座,仅湖北省境内就有25座,如果加上其它建筑就更复杂了。这些码头、大桥以及其它建筑,不仅改变了鱼类生存环境,挤占鱼类的部分生存空间,在日常的运营中,还会干扰鱼类的生活,有时甚至造成附近水体污染。

2.4河床的破坏改造

在长期的生物进化过程中,不同的鱼类生活在不同的水深处,对于底柄鱼类来说,河床是它们安身立命的地方。但是近几十年来,随着建筑行业兴起带来的河道采砂造成了河床的严重破坏,鄱阳湖和洞庭湖成为长江流域砂石采挖的“重灾区”。河底或湖底的淤泥层往往含有丰富的腐烂有机物,聚集了丰富的微生物,既是鱼类重要的饵料来源,也是鱼类的繁殖场所,采砂直接破坏了鱼类的柄息地,采砂过程中翻卷起的泥沙,使水体变浑浊,影响到鱼类的生存。

除上述外,疏浚航道和河道人工改道也对鱼类生存产生影响,例如荆江在20世纪60年代实施上车湾、中洲子人工裁弯取直丁程之后,河道随即缩短了80多km,河道缩短后,水流变快,河道、河势的变化对鱼类生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5其它影响因素

影响长江鱼类生存的因素还有船舶运输、旅游观光、自然变异等。例如长江上约有20万条船舶常年运营,每年产生的含油废水、生活污水达3.6亿t,生活垃圾7.5万t。船底螺旋桨既可搅动河、湖底部有害沉积物,使鱼类生存环境变差,还可能直接造成鱼类伤亡。此外,水库库区山体滑坡、山体坍塌等,都可能威胁鱼类生存。

3公共经济学视角下长江鱼类资源协同保护的路径

由于生态资源的效用是面向整个社会的,社会成员均可享有生态资源带来的益处,无法被个人或企业从技术上将其私有化,无论个人或企业是否付款,都能从生态资源中获取收益,因此在公共经济学中,将生态资源的定义为公共品。基于生态资源的这些特性,导致市场在处理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时会出现失效情况,即大卫休谟在1740年提出的“公地悲剧”[5]。公地悲剧是指,当公地作为一项共有资源或财产,其使用者是广大社会群众,每一个个体都有使用权,但无权阻止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枯竭。长江流域鱼类资源所面临的资源困境正是典型的公地悲剧表现。 在处理公地悲剧问题时,市场处于失灵状态,因为生态资源的不可分割性,不能按照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限定长江流域鱼类资源的使用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等手段来纠正负外部效应。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利用经济手段,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方面,对在长江流域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税收、奖励、投资等方面提供有利条件,或者给予某些经济方面的处罚。利用经济利益作为途径,能促使人们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要求,达到有效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恢复鱼类资源的目的。主要方法有如下五点。

3.1矫正性税收:徊收环境庇古税

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方式,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1920年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控制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行为的一种经济手段[6]。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对于污染者,政府征收污染税,迫使污染者为降低附加成本而调整生产决策、减少产出,从而降低环境污染水平。对破坏长江鱼类生存环境的个人或企业,例如向长江排放污染的企业、继续从事捕捞的个人,可以不给予它们享受税收减免的权利,甚至适当地增加它们的税赋,从而增加其生产成本,抑制其排污行为。

另一方面,对长江流域内那些积极保护长江鱼类资源的纳税人和征税单位给予鼓励和照顾。具体说来,就是对于绿色生产,对长江鱼类生存环境不构成破坏的企业或个人的活动,可以适当减免税收,对不再以捕鱼为生,自谋生路、自主创业的渔民,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对主动整改,自觉关闭排污或转产、搬遷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扶持,让其享受免税政策,促进产业转型或结构调整,使长江鱼类的生存环境得到改善。

3.2矫正性补贴:加大惩处与补贴力度

在修复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对不同行为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对违反国家有关长江鱼类资源保护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即对鱼类资源环境产生负外部性的个体,要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例如,对长江水体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达标,要求继续治理,如果拖延搪塞,可以采用递增式罚款,直至他们彻底倒闭。对于禁渔期偷捕的渔民、偷采河砂的船只,除了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之外,还可以给予高额的经济处罚。对于河道岸边非法建筑,除了强制拆除之外,也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航行于长江之上的船舶,要进行环境安全评估,漏油、排污严重的船舶,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促进整改。

而对于正外部性的个体和厂商,即那些主动弃船上岸,不再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进行适当的补贴,帮助他们发展新生产,扶持他们走上清洁生产、良性发展之路。对于其它主动整改,选择从事对长江鱼类生存环境无破坏职业的个人或企业,对主动维护、更新设备或淘汰老旧船只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补贴,使他们能适应新的发展。

3.3增加转移性支出:建立渔业保护专项基金

政府公共支出中一大重点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支出。为了达到保护和恢复长江鱼类资源的目的,国家可以投入一定的资金,或者鼓励企业以及渔民,投放一定数额的资金、人力、物力,参与保护和恢复长江鱼类资源。例如政府财政预算可以设立一项长江鱼类保护资金,专门用来治理、改造一些影响鱼类生存的设施,对于已经修建的水库大坝,可用政府投资专用资金来增修水库鱼道,对于在建大坝,可以追加资金补修水库鱼道,对于拟修大坝,则把修建水库鱼道作为必要条件。对于江湖隔断的湖泊,政府可以投资修建适当的水闸或其它设施,打破隔离状态,让江湖之间的鱼类能自由往来。还可以充分利用长江流域自然和社会经济优势,投资兴建生态环保型企业或特色产业,帮助渔民离船上岸,从事其它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这类投资既是保护长江鱼类资源的善事,也会有一定的收益,这种转移性的资金输送,对促进长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4明晰产权,落实河长制政策

著名经济学家哈里·科斯在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7,8],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该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科斯提出:“不建立资源的产权,私营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产权建立以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而产权的明晰与界定的职能需要政府来承担。

处理长江流域鱼类资源保护,只通过禁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因在于河湖区权责划分不明确,在治理过程中出现“无人问责”的情况。河湖长制的主要任务是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湖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各项工作的展开。根据科斯的核心理论,在长江流域河湖长制实施的过程中还需注意对于沿岸企业进行明确的职责界定,帮助企业控制产权成本,把环保成本加进生产活动中,从源头上控制对环境的破坏。

3.5其他方式

建立有效的鱼类资源保护手段还有很多,例如生态补偿方式,是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长江鱼类资源、促进人们形成保护环境意识的一种经济手段。政府部门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又例如制定长江渔民退出补偿机制,引导渔民逐步退出天然捕捞,据《经济日报》报道,2017年贵州省、四川省成功开展渔民退捕试点:按照每艘渔船16万元的标准,提供“一揽子”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捕捞许可证赎买、船网和辅助工具收购、渔民收入和过渡期生活补助、再就业培训、办理社保养老医疗保险等,目前退捕渔民生活稳定,禁渔管理秩序良好。

保护长江鱼类资源的经济手段,除了上述之外,还有信贷、奖金、汇率等,这些方法只要运用得当,都会对长江鱼类资源的保护,发挥积极效应。

4公共经济学视角下长江鱼类资源协同保护的意义

长江鱼类资源的保護和恢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独依靠渔政管理部门很难完成,还要有司法、环保、财政、税务、水利、能源等多个部门的协作。正如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较弱,难以有效适应全流域完整性管理的要求。”由此看出,在未来长江鱼类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治理过程中,组织各部门协同合作,国家层面会越来越重视,而利用公共经济学路径对长江鱼类资源的协同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1能有效落实鱼类资源的协同保护

公共经济学环境保护路径可以有效落实鱼类资源的协同保护,改变过去各部门条块分割、各白为政、互不联系的状态,各管理部门都可以采用经济手段,使长江流域从事与长江鱼类资源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切实关心长江生态环境,使国家有关保护长江鱼类资源的目标得以实现,例如税务部门可以对以捕鱼为生的渔民征收资源税,相反对转行的渔民,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财政部门可以给转行渔民资金补贴;金融部门对转行渔民可以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帮助发展生产;环保和其它部门加强污染治理;能源(水电)部门加强水库鱼道的修建;水利部门加强隔离河湖的贯通,诸如此类,各职能部门一起努力,这样才能使长江鱼类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4.2能调动个人和企业保护鱼类资源的积极性

由于经济影响到个人或企业的切身利益,政府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个人和企业的行为,把保护长江鱼类资源落实到自己的日常行动之中。政府部门可以鼓励公众参与管理,通过公众参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保护、管理好本地区的鱼类资源。例如开展有偿举报,对于违法捕捞、偷采河砂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即调动社会力量保护鱼类资源的积极性,同时也使违法者不敢轻举妄动,达到全社会协同保护长江鱼类资源的目的。

4.3能促进长江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

利用公共经济学路径对长江鱼类资源进行协同保护的实质是通过经济利害关系,来制约或约束个人与企业的活动,给行政执法部门更多的操作空间,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活动,使其能符合保护长江鱼类资源的目标。长江鱼类资源得到保护或恢复,将意味着长江整体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长江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又会促进长江鱼类资源的恢复,两者之间是互相紧密联系的。

4.4能为其它自然资源的协同保护提供借鉴

渔业资源协同保护的公共经济学路径选择,是基于长江流域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做出的探索,针对某一个环境问题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来治理,是很难完成的。这对其它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一定借鉴或启发,对于不同自然资源都可以采取协同保护的办法,效果会更显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公共经济学思路,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听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 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c n/n 1/201 6/121 3/c 1010-28945 165.html.

[3]王孟,邬红娟,马经安.长江流域大型水库富营养化特征及成因分析[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4 (05).

[4]习近平.《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6月14日.长江日报

[5]David Hume, 1740:A Treatise on Human Nature,London: Longmans, Green&Co.

[6]Arthur Cecil Pigou, 1920; The Economics ofWelfare, London: Macmillan Press

[7]Ronald Harry Coase, 1937: The Nature of theFirm, Economica.4 (16): 386 - 405.

[8]Ronald Harry Coase, 1960: The Problem of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3 (1):1 - 44.

[9]杨朝飞,王金南.环境经济政策改革与框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10]李波.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6-2017[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11]陈进长江流域生态红线及保护对象辨识[J]长江技术经济杂志.2018,2(1):30-41.

相关热词搜索: 长江 鱼类 协同 视角 经济学
上一篇:鱼人,娱己 下一篇:最后一个鱼鹰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