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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时间:2022-11-01 08:25:07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事关我国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所在。我们所高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它彰显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绝对领导,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拥护。始终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及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为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必须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关键词:坚持党的领导;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2-0041-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事关我国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所在。我们所高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它彰显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绝对领导,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拥护,符合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然党的领导又必然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深刻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始终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加快依法治国的建设步伐。

一、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奠基探索期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压在身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且有步骤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立了制度基础,创造了前提条件。早在建国之初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经过认真准备,全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在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曲折发展期

从1966年开始,由于党内“左”的指导思想日益严重,直到发展到“无法无天”的“文革”,我国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各级党委的权力被严重架空,几乎陷于瘫痪,基层党组织也均停止活动。造成了惨痛的后果,我们党依靠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的支持,纠正了错误,拔正了航向。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熟及系统部署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突出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这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了春天,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征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各项建设的开展,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义,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实行民主修宪,反复讨论修改,在1982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1982年宪法,这就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1997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起来。此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在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建党90周年“七一”讲话等重要会议上都强调,要提高我党的科学执政能力、民主执政范围、依法执政水平,有理有据的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中国建设更是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为法治中国建设指出了新目标、指明了新路径,法治中国建设的条件日益成熟并步入快车道。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通过《决定》,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3年2月23日又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并亲自领导和组织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的起草工作。两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完善,有力维护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过程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党和法治的关系。处理这个问题的好坏结果,关乎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固然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要求,但是我们在此基础上还要时刻联系群众,全民法治是符合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要做好顶层设计,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既为党领导依法治国谋划了总思路,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计了新路径。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人民意愿

党领导立法,就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

(二)实现依法执政,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和推荐重要干部等,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同时要保证人大、政府、司法等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能,真正做到总揽而不包揽、协调而不代替。[1]一是要不断完善党领导立法的程序和机制。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落实贯穿于立法的全部过程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始终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工作方针。二是落实党委依法决策的机制。让政策和法规的优势各自体发挥,加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联性,真正做到互依互存,同时党委还要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做出表率,促进司法公正。三是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要得到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铭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对依法治国常怀敬畏之心,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不徇私枉法,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坚决杜绝违法行使权力。

(三)坚持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全面进行的最根本的保障。只有全面提高我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能力和水平,才能保证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一是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首先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各级党组织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切实发挥好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积极作用。其次提高党员干部大法治思维能力,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促进发展,深化改革。二是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细化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科学有效的运用党内法规,把从严管党,党要管党切实落到实际,监督党员干部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三是要更深层次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零容忍,必须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此外,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要积极推进。增加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进而全面推进落实基层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堡垒作用。

(四)弘扬法治精神,持续营造全民守法的意识和氛围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是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在国家机关,推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落实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一支素质高,宣传法律能力强的普法队伍。运用新的媒体技术,丰富普法途径,创新普法手段,在更广泛的空间开展群众性的法治学习活动,让法治教育成为精神文明教育的一部分,持续深入地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二是要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道德教育。在物欲泛滥的新时期,做好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工作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强化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奉行契约理念,充分发挥法治在道德领域中解决问题的作用,并积极引导人们树立履行义务,勇于承担社会和家庭这两方面的责任。

实践证明,只有站在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增加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促进以守法为荣的社会氛围的形成,让每个人都成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才能真正的实现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法治社会。

[责任编辑: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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