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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运输经营处罚

时间:2022-01-18 16:20:43 来源:网友投稿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东兴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处、友谊关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处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12328 监督电话 12328 9 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 年 7 月 12 日原交通部令第 10 号公布,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12月 6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82 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 年 6 月 16 日原交通部令第 6 号公布,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4 月 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35 号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者。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1.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使内容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 AA 辖区内行使取得客、货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AA 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取得客、货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的的违法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 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复核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案件承办人、客运科、货运科、国际运输科、口岸运管处负责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案件承办人、客运科、货运科、国际运输科、口岸运管处负责人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处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客运科、货运科、国际运输科、口岸运管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人、

 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

 案件承办人、客运科、货运科、国际运输科、口岸运管处负责人

 附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 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流程图

  一般程序:发现违法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行政处罚)

 审查核实 立案: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立案表,呈机构负责人批准。

 案件调查:2 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审批: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报告,报机构负责人决定。

 告知:制作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会。

 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不予 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送达: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当事人履行交通行政处罚。

 公示执法文书 不予立案 告知举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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