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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建设标准]新型社区建设

时间:2022-01-10 13:23:41 来源:网友投稿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建设标准

 1.1 规划期限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

 1.2 原则与要求

 1.1.1体现集中、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选址应考虑耕作半径,有利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方便居民现代生活。积极鼓励第二、三产业依托社区集聚发展。

 1.1.2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实施相对配套的现有村庄为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1.1.3 保护生态环境。

 1.1.4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生态敏感区,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1.1.5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避免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穿越,应避免沿公路布局。

 1.1.6 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应与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特殊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1.4 主要内容

 1.4.1 应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目标,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数量、平均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目标、人均收入目标、平均耕作半径等。

 1.4.2 应依据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预测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

 1.4.2.1 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的预测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p(1-Xβ)

  M ----规划期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

  P----整合村庄的人口总数,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整合的行政村或村庄的人口总数。

  X----期末城镇化转化率。按某省2030年城镇化水平70%的目标,某省现有农村人口的40%需转移到城镇。因此,某省整体的期末城镇化转化率为40%。

  β----转化率折减系数。虽然某省规划期末的城镇化转化率为40%,但却需要20年才能完成,因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调查研究,并确定转化率折减系数。一般转化率折减系数应在0.25~0.75之间。

 1.4.2. 2 集中、集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1个,每个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人,山区、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600人。

 1.4.3 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均建设用地宜不超过100m2。

 1.4.4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村庄的迁并与整合规划。

 1.4.4.1 村庄的迁并整合规划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并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去向。

 1.4.4.2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村庄,不宜整合迁并,应就地改造,逐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农村社区,特别注意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

 1.4.5 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类

 1.4.5.1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相对位置可分为一般新型农村社区、城郊新型农村社区。

 一般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

 城郊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指位于城镇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模式。)

 1.4.5.2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旧有村庄的整合情况,可分为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

 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一个行政村或一个行政村内部几个自然村庄单独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编制村庄迁并整合规划,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和人口的整合。

 多村合建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1.4.5.3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容纳人口的多少,可分为特大型农村社区、大型农村社区、中型农村社区和小型农村社区。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 表1.4.5.3

  人口规模(人)

 社区类型

  6000—10000

 特大型社区

 4000—6000

 大型社区

 2000—4000

 中型社区

 ≤2000

 小型社区

 人口规模超过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宜按《镇规划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其内部社区的详细规划也宜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人口规模小于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其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制。

 1.4.5.4 根据我省自然地理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和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

 1.4.5.5 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居民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类型还可分为就地改建型和异地新建型。

 就地改建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社区建设的需求。

 异地新建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选择荒坡地或一般耕地实施。

 1.4.6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导,包括新型农村社区产业的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等。

 1.4.7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需迁并整合的村庄,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严禁在现有村庄新建和改建。

 1.4.8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核算,包括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的构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占地规模以及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约、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规模,并对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的平衡进行预测。

 1.5 基础设施规划

 1.5.1 基础设施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体系规划、给排水及污水工程规划、电力电信工程规划、环境卫生工程规划、防灾减灾工程规划等。

 1.5.2 基础设施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统筹、区域共享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1.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6.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分级统筹、科学合理配置、区域共享共建。

 1.6.2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5.2.3款的要求。

 1.7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1.7.1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总原则是大区域统筹全局、小区域根治重点。即大的生态系统建设、大的流域污染问题治理要从全局和全区域出发进行规划建设;小区域内应重点治理污染源和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

 1.7.2 生态区和环境功能区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8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8.1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先保护后开发,重点是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特别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1.8.2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1.9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重点是近期应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和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对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做出具体安排。

 1.10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成果应有文本、图件和相关附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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