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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范文(精选5篇)

时间:2022-01-09 11:00:22 来源:网友投稿

广州(Guangzhou),广东省辖地级市,简称“穗”,别称羊城、花城,是广东省省会、副省级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广州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际商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截至2019年,全市下辖11个区,广州,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5篇

第1篇: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发改体改[201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14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告

(穗发改体改[2011]5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市本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本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幅度进行选择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能实现法律目的。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的其他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至[Y+(X-Y)×30%]的幅度内进行处罚(X是违法行为所属的档次处罚额度区间的上限,Y是违法行为所属的档次处罚额度区间的下限,下同)。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80%至Y的区间内进行处罚。如减轻后罚款额度为零,则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的;

(二)严重扰乱粮食流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的;

(三)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的;

(五)被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生产经营引起群访的;

(八)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阻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十一)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

(十二)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X-Y)×70%]至X的幅度内进行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警告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的再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本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广州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十二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

第2篇: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穗科创[2015]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失效]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创〔2015〕2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代 章)

2015年2月12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4〕61号),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苗圃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

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企业初创成活率;

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和前孵化器等。

第三条 孵化器应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构建“苗圃-孵化-加速”全链条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供差异化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加速企业发展。

第四条 孵化器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 广州市的孵化器实行登记、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孵化器的登记常年受理,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孵化器的认定定期组织,办理时间自申报受理截止日期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的登记

第七条 孵化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3篇: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附件3

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一、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1.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2.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3.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责任人。

二、垃圾分类责任人的职责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2.对居民和保洁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发动和培训,做到人人知晓。

3.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J440100/T 238-2015)要求,按照分类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4. 指导、监督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5.做好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严禁混合收集。

三、垃圾分类责任人具体工作

(一)制度管理

1. 成立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明确负责管理垃圾分类工作部门。

2. 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3. 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

(二)宣传培训

1. 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公示本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包括各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等信息。

2.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宣传垃圾分类工作。

3. 对居民采取入户宣传、派发宣传单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各家各户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了解本小区各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严禁乱丢、乱扔垃圾和混合投放垃圾。

4.至少每季度1次组织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及作业操作规程培训,人人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和垃圾分类作业流程及要求,严禁混合收集垃圾。

5. 为志愿者、供销系统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资源回收活动工作提供临时活动场地等便利,并积极参与。

(三)容器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J440100/T 238-2015)要求,按照本小区分类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量或数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桶外影响环境。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4篇: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穗科创规字[2018]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05

【实施日期】201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创规字〔2018〕6号)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水平,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学发展,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4〕61号),构建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孵化器实行登记、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众创空间实行登记和绩效评价管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常年受理,孵化器的认定每年定期受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每年定期实施。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

第六条 孵化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二)设立专门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三)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2种及以上孵化服务:创业咨询、培训、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市场、法律、人力资源、国际合作、技术开发与交流等。

(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50%。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

第5篇: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穗建技[2015]51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4

【实施日期】2015.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名单的通知

(穗建技〔2015〕5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及循环利用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经公开征集和组织对报名企业实地考察,确定广州市邦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等 10 家企业作为我市第一批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单位须按管理部门要求将建筑废弃物(拆卸类)就近运输至循环利用企业。

二、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组织生产和提供工程应用服务,并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报送上月再生建材生产应用与原料使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城市管理部门统筹调剂建筑废弃物原料,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并对原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中再生建材应用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建材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五、政府投资工程应优先使用再生建材。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公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 》(穗建技〔2014〕857号)(可在市法制办网站查询> 相关热词搜索: 广州市 科技创新 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