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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范文6篇)

时间:2021-12-04 23:12:16 来源:网友投稿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6篇

第一篇: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第二篇: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

法制化进程的几点思考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政体制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财政支撑能力等全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今年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在这之前,中编办、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3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条例》、《通知》和《暂行规定》的颁布下发,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对加强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也对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结合太原市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就成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当前全市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随着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近几年,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精神,锐意改革创新,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其内在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三没有、三不强”:

(一)机构编制管理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性不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机构编制部门作为负责机构编制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是本质要求。但这几年从中央到省在依法管理机构、编制、规格等方面都缺少具体、灵活、可操作的执行标准。有的标准核定过老、过宽,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标准缺乏弹性,不利于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后执行。一直以来对机构编制的管理,主要靠三种方法,一是靠政策,二是靠经验,三是靠比较。这些方法在一段时期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面对机构编制管理对象门类广、单位多、差很大的复杂情况,这样做毕竟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和说服力。因此,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人为干预、条条干预等问题,出现了编制部门管理缺少权威性、编制工作纪律难以有效维护等现象。2007年上半年,太原市编办收到要求增加事业编制的请示有62件,因部门职能转变要求提高机构规格的请示有28件,但由于许多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无标准可依,使机构编制部门很难顶住各方面的压力,造成机构编制反弹的势头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部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完善,“总开关”作用不强。

机构编制无小事。我们常说“职能就是权,机构就是牌,职数就是帽,编制就是钱”。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都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但由于编办单独设置时间短,许多工作机制还不规范、不完善,编制部门“把关和协调”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各级各部门领导职数,虽然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但具体配备由组织部门负责,沟通协调机制的不完善,使机构编制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手段,导致部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市101个市直部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单位有20个。而由于这些领导干部挤占了一般人员的编制,又造成了官多兵少,人员结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再比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军转干部安置由人事部门管理,由于缺少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没有事前审核用编计划,就出现了“人已到岗工作,才发现部门没有编制”的现象。经统计,2005年至2006年底,太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01名,超编接收的单位有14个。究其根源主要是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没有建立,从而造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三)机构编制监管职能没有完全发挥,震慑力不强。

近几年,中央和省明显加强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中央编办开通了“12310”监督举报电话,出台了“五不准”规定,我省也提出了“三个从严”的要求,但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随意增加内设机构、部门职能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关键是监管不力,责任不明。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管庙不管神,管编不管人,管职能不管运行。管庙不管神,是指只管机构设立和领导职数的审批,不管机构组建如何和职数超不超;管编不管人,是指只管核定下达编制,不管编制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员结构要求;管职能不管运行,是指只管确定机构职能,不管这些职能运行的实际效果。“三管三不管”的后果毋用多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增加了干部管理的难度;超编进人,使编制失去了意义,增加了财政负担;不管机构运行的实际效果,有的变成因人设岗、因人设位的“关系机构”,有的变成上下强行对口而不起多大作用的“空壳机构”,有的变成职能交叉错位的“打架机构”等。责任不明主要表现在:机构编制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模糊不清,缺乏严格的违纪处罚制裁内容,这也是导致机构编制管理软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对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和擅自设立机构的责任追究问题,我们常常在政策性文件中规定: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但这些都是笼统的概念,“严肃追究”具体用什么政策来严肃,严肃到什么程度,责任到底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限期整改”,限到什么时候,到时不整改又能如何等等。

二、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法制化途径的初步探讨

(一)研究标准化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依法行政、科学规范。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因此,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制定一个相对稳定、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机构编制标准,对于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效益,实现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控制人员膨胀具有重要意义。

1、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要抓住重点。

机构编制标准具体包括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和人员编制三方面的内容。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必须抓住重点,循序渐进、统筹兼顾,逐步完善。首先,在人员编制方面制定事业编制管理标准应当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因为行政编制总额是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再分配到省市县乡各级,这一块控制和调节基本到位。而事业编制总额则是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自主管理。其次,应以公益性事业单位为重点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事业单位将分为行政管理类、社会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三大类,行政管理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将逐步退出事业机构序列,社会公益类将成为事业机构的主体,这类事业单位承担着政府最基本的公益服务职能,经费来源完全靠政府投入,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类事业单位缺乏规范管理的情况也最为严重。第三,应先行考虑制定某些重点行业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我市共有事业单位3020个,这些事业单位门类繁多,对每一类事业单位都制定机构编制标准也不现实。可结合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重点对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的事业单位进行深入调研,这些事业单位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编制数量,都在事业单位中占有很大比重。可经科学论证后,出台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等行业的机构编制标准。

2、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要科学合理。

制定管理标准时,必须认真了解各方面具体情况,对影响标准的主要因素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分析研究,准确衡量各项指标的权重,并努力把它们在管理标准中合理体现出来。同时,要以现实状况对拟定的编制标准进行比较分析,验证标准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从而在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机构编制现状和保持社会稳定等各方面找到平衡点。如以研究制定事业编制总量标准为例:事业编制总量的变化,主要是随着承担工作任务的变化而变化,而影响工作任务的诸多因素中,人口、地域面积、经济总量的影响最大;同时,由于事业编制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负担,财政的承受能力也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首先,应在现有市县(区)事业编制总量的基础上,全面把握市、县(市、区)人口、地域面积、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等因素对机构编制的影响,准确衡量各要素的权重,合理确定事业编制总量基数;其次,可根据我市社会事业的发展要求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确定一个年增长比例,将每年的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控制在一定总量范围内,从而有效遏制机构编制的膨胀势头。再比如:我市目前正在进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教师编制核定标准主要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3]29号),这个标准只确定了师生比一个参照点。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还应综合考虑城乡环境、班级额度、学校规模、教师任教科目等因素,这样才能使教师编制核定更为科学合理。

3、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要具体规范。

近年来,我们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工作流程,也初步形成了一些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如:在核定人员编制数量时,有机构编制标准的严格按编制标准核定,没有机构编制标准的根据其职责任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按2-4名配备,内设机构原则上3人以上设1个内设等。但这些标准内容比较单一,也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机构编制管理的刚性约束不强。让我们感到高兴的是,最近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对机构编制管理有了明确规定,改变了多年来机构编制管理无法律依据的局面,但具体实施起来,还必须出台具有刚性的“实施细则”。

首先,在制定党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标准时,要在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工勤人员编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如: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标准:4名编制的处室配备1职,5-7名编制的处室配备2职,8名编制以上的处室配备3职,公安政法部门20名编制以上的处室可以配备4职;工勤人员编制标准:一般按照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10%左右的比例核定工勤人员编制。其中,人员编制在60名以下的按12%核定,60-100名的按10%核定,100-200名的按8%核定,200名以上的按5%核定等等。

其次,在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标准时,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一是事业编制总量控制管理标准。可结合我市人口、面积、财政收入等各方面的因素,研究制定各类事业单位总量控制标准,进一步将市、县两级事业编制纳入总量控制范围,控制增长。二是机构规格管理标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若干不同于行政级别、能科学反映各类事业单位人员数量、专业特点及服务水平的等级规格。三是人员结构管理标准。应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合理制定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中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并要求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结构比例使用编制,配备人员,从而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四是领导职数管理标准。可参照党政机构领导职数管理的办法,根据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总数等情况,制定管理标准,实行规范管理。

4、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具有法规性质,一旦出台,将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内对机构编制管理产生指导和约束作用,但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同时还要富有“弹性”和“变性”。所谓“有弹性”,就是标准中应留有一定的余地,做到宏观管住,微观放活。如: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分类下达使用编制时,对公益类事业单位保证重点,促进发展;对行政类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定项定量;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合理定编,鼓励发展;对年内凡需增加或调整编制的,都要控制在总量之内;编制调整量原则上实行全额向差额、差额向自收自支的“顺向”流动办法,保证不增加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对一些事业单位特别是科研院所、学校、医院,采用“引进优秀人才增编”的管理办法予以解决;对职能弱化或消亡的机构,清理整顿后相应减少或收回编制,从而控制编制总量不突破。所谓“有变性”,就是要定期对管理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各方面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修订,以不断适应机构编制管理的需要。对现有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进行清理,有的要明确予以废止,有的要重新加以修订,逐步建立起符合机构改革和经济发展方向的机构编制管理标准体系。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真正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等各个职能部门,如职数控制、人员调配、统配人员安置、统发工资等,绝不能就编制抓编制。《条例》、《通知》和《暂行规定》也重申和强调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纪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进一步丰富了综合约束机制的内容,强化了机构编制管理力度。

1、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编办负责召集,由市编办、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五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承担会议日常工作。会议主要研究分析机构编制工作形势,拟定全市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制定机构编制工作联动机制,协调组织对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同时,还可针对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军转安置、学生分配、领导职数配备等编制使用重要事宜,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分别落实。从而将编制部门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关,最终形成一个和谐的机构编制工作新群体。

2、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网络。

加强机构编制工作信息化建设,是创新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组织研发机构编制管理网络系统,分别建立机关数据库、事业数据库、县区数据库、数据参数库等,实现《机构编制管理证》全部网上办理,将为机构编制管理的数据传报、信息统计、资料汇总、指导监督等,提供准确便捷的服务载体,不仅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各方面的详细情况,而且使管理监督也更为准确及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与组织、财政、人事、劳动和纪检等部门建立专网链接,对人员信息充分共享,编办一上编,相关部门就知道;财政一开支,编办也能马上知道,实现互相监督、共同把关。另一方面,开通集信息交流、政策咨询、资料汇集、网上办公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网站,将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及控编进人办理程序等内容全部上网公布,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开展监督投诉,加强意见反馈,把机构编制业务置身于社会共同监督之下。

3、完善在职数管理中相互配合的实施办法。

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中规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因此,为理顺干部职数管理权限,避免部门之间出现职能交叉问题,编办应与组织、人事部门主动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专题研究讨论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并以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的名义联合下发《太原市干部职数管理工作规定》,就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审批、使用、配备、监督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促进干部宏观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4、健全在进人管理上共同把关的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遏制超编进人现象,各单位每年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空编情况,综合考虑接收军转干部、安置退伍军人、招收录用、学生分配和人员调入等因素,制定本单位第二年度使用编制的详细计划,第四季度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申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留有余地、逐步到位”的原则下达全市年度用编计划。并将年度用编计划印发到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等职能部门。各单位招收录用人员和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均应包括在年度用编计划范围内。对未申请用编计划的单位和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劳动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编制部门的“总开关”作用。

(三)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1、加强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

今年,为了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各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8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暂行规定》也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了处理措施,这些都为我们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根据这些法规文件精神,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编委会制度、机构编制审批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公开制度、考核制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太原市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规定,其中要对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内容、方式方法、监督检查责任与追究制度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使监督内容由单一转向全面,监督方式由定期转为经常,责任追究由模糊转向清晰,从而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

2、强化监督检查职能的履行。

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把工作重心由重机构编制审批转向重职能定位和监督管理。因此,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督查方式方法,把全面督查与分类型、分系统、分专题、分层次的督查相结合,把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专项督查相结合,把督查工作与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调研工作相结合,把督查工作与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相结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重点对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混编混岗及“吃空饷”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和控制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逐步实现对机构、编制、职数、职能、人员结构等情况的全面监督管理。

3、建立监督机构编制领域违纪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暂行规定》,这是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一项重要举措。《暂行规定》的实施主体是纪检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两个部门应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可建立机构编制情况通报制度,规定纪检部门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向纪检部门通报,做好两个机关在查办案件方面的衔接工作,从而使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既发挥优势又形成合力。同时,定期与纪检、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重点督查活动,这样既有利于监察机关掌握有关情况,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又有利于排除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保证督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之,机构编制工作必须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着眼于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着眼于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进一步坚持依法管理,切实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编委赋予我们的职责,努力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面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太原市编办主任 雷金根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三篇: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等。

第四篇: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编制总量少。现有。。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量与2007年相比,仅增加了6.6%;二是职能与编制不匹配。2010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承接了规划建设执法、违章建筑拆除、建设行政管理等11项职责。2012年,再次承接了公园、公众厕所、公交客运等 个方面的管理职责,但相应下划的行政编制数量少。三是事业单位总控严。自2012年起,事业机构、编制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增一减一”成为刚性规定,大幅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建议对策:一是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二是“嫁接”新职能,“改造”老机构。三是建立动态化管理机制。编制配置超出职能需要的进一步精简;职能消亡的,果断撤销;职能新增、加强的,适度增加。

第五篇: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尤其在2001年全市党政机构改革后,市编委在通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办内部进一步整章建制,建立了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人员编制异动审批程序和日常审核监督管理程序,使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在逐步呈现,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机构编制管理的目的在于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客观因素为理由,在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方面做文章。另一方面,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等理由对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相关问题发文件、打招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条条”干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编制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困难。

(二)政事不分,行政部门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事务。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必须实行政企和政事分开。近几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转变成间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宏观调控和指导经济运行,而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上。相当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把所属的事业单位当成附属物,对人、财、物、事实行统管统揽,用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管理本应由事业单位自主处理的繁杂事务。于是,有的部门以工作任务多、编制少为由找领导,为事业单位增配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调动工作人员等,致使机关工作政事不分、事业人员臃肿难消。

(三)超编势头难挡,编制控制难度较大。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然存在部分单位超编现象。一是上轮机构改革的分流任务尚未完成,至今仍然留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形成事实性超编。二是结构调整不到位。如事业单位中县城及乡镇中心学校超编严重,形成人员膨胀,乡镇村级小学离城区较远,人员严重不足,编制空缺,大量聘用临时代课教师。三是政策性安置人员,属政治任务,在无编或超编的情况下超编安置。四是工作需要与人员编制冻结难以协调。五是人为因素难对付。

(四)处罚机制不健全,监控乏力。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机构编制法律,中、省、市各级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具体的责任追究措施不够明确,管理缺乏权威,监控缺乏力度。

(五)部门协调不够,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组织、人事、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对人员、编制、经费的管理过程中沟通不够,工作脱节。如部分区市县配备副科以上干部时,没有事先与编制部门衔接,存在超编制和超职数配备的现象;在人员调配上,有的不与编制部门核对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随意办理调配手续。

二、对策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认识。机构编制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政权建设。加强机构编制宣传工作,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机构膨胀、人员臃肿、政企政事不分、效率低下,是阻碍生产力和社会事业发展最大的体制性障碍,损害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建立精简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协调发展。实践证明,机构编制管理的好坏,关键在领导。领导认识提高了,才能带动全社会重视机构编制工作,才能促使上下左右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也才能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从而为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体制保障。

(二)继续建立和完善制度,强化对机构编制的监督。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制度。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两办”督查室等部门的领导为机构编制特邀督查员,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统一制定处罚规定,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签批进人的行为追究责任,对擅自进人的要坚决清退,对擅自增设机构的一律不予承认、不予登记,对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责令重新调整,对严重超编的由相关部门重新组织竞争上岗、限期分流超编人员。

三是完善控编进人办法。全市统一印制《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时,包括人员调配、政策性安置、录用、聘用人员,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计划调配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按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数核拨经费。

四是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建立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使用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应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要科学、合理、实用。其内容发生变化时,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备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好超编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超编由各种原因造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解决的办法:一是通过改革解决。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改变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权归于事业单位,使主管部门从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二是对编制不足造成超编的事业单位,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定编标准,根据定编标准进行据实测算,该补充编制的进行增补。三是对人为因素造成超编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进人条件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进入的,一经查实,应立即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和竞争上岗办法,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激励竞争机制。四是积极推行满编单位先出后进,出一进一,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或“出二进一”的管理办法。四是对改革待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和分流。

(四)实行动态管理,编制管控为引进人才开路。

就目前我市情况看,各级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致使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水平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严重阻碍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实施人才战略,会造成一些单位超编,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第一:要做到静态定编和动态核编相结合。即在已定编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审核,根据各单位职能的变化、工作量增减和人员异动情况,对部分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核并予以增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第二:实行预留编制引进人才。即在事业单位改革重新核定编制时,由编制部门预留一部分编制,对个别因工作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给予少量增编。第三:实施弹性管理,暂挂编制。对一些编制已满,又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采取暂挂的办法,解决引进人才的需要,待用人单位出现自然减员空编时,及时收回编制。第四:确定人才专用编制,腾编引才。由编制部门在各单位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腾出10%左右的编制为人才专用编制,这些编制只能用于引进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五)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

统一制定出台全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离任时要对任期内审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系统地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对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迫切需要加以分析和研究,探索出解决的办法和路子。

一、现状与问题

(一)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没有法律保证,缺乏稳定性。制度虽然不能同法律法规相等同,但制度的制定大多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它是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构编制的管理省上也只制定了一个《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对事业单位登记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办法》(国务院第411号令),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和管理没有一个科学、硬性的法律规定,各市洲和县市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可谓是五花八门。有些地方和部门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各地的这些规章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不尽相同。在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及领导职数等管理方面,有的以上级红头文件为依据,有的以单项法律法规为依据,有的以领导讲话为依据,找不出依据的,就与兄弟市州、县攀比……。由于机构编制管理没有法制保障,每次机构改革后,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下发很多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等文件。特别是今年中央再次出台了“五不准”(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省上也规定了“四不准”(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准增设新的机构,不准增加编制,不准提高机构规格,不准增加领导职数),但效果仍不很明显,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现象仍然禁而不止。除党政机构相对稳定外,各地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以及内设机构都是有增无减,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机构编制管理干扰多,随意性大。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应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机构如何设置,编制配备多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应以社会需要为准则。实际上,机构编制管理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一是法律法规干扰。在现行体制下,受利益的部门化现象影响,也出现了政策的部门化现象。一些法律法规的起草部门,总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硬把机构编制问题也塞进单项的法律法规之中去,给他们的意志披上合法的“外衣”,强加给机构编制部门。二是部门干扰。一般来说,在机构设置上,自上而下应该是“倒金字塔”式,上下级之间不可能完全一样,但是,有些部门总是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或以“达标”为要挟、以资金审批、给设备、给项目为“诱饵”等等,要求下级增加或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机构,使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无所适从。三是领导干扰。领导分管哪个方面的工作,就会说哪个方面工作重要,有些领导就会以讲话、参与协调、打招呼,甚至于批文件等方式干预机构编制工作,也造成一些单位就干脆直接给党委、政府或给党委、政府领导写情况报告来要编制和增设机构,而不是给同级编委写报告来调整机构编制。
(三)机构编制管理是经验型管理,缺乏科学性。所谓科学设置机构,就是要求机构与职能相对称,也就是说,任务和需要是决定一个机构是否设置、设置大小以及怎样设置的前提,既不能小任务设置大机构,临时任务设置常设机构,也不能将承担行政机关的职能分解后设置为事业机构,或以中介组织的职能为依据设置事业机构。但是,目前,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我们还没有走出那种“下报上批”、“一事一议”、“落实领导讲话精神”、“落实会议纪要”和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传统管理模式,仍然是以“人治”、“经验”为主,出现了机构编制随意膨胀,行政经费不合理增长的怪现象,养了许多不该养的“闲人”,给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改革成本。一些事业机构时而合并,时而分设,在撤分中增加了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负担;部分县设置的优势产业办、重点项目办,其职能早已明确由该县的发改委和经委的相关职能股室承担;各级培训、信息、检测机构已经很多,而且很多将向中介机构发展,向市场方向改革,再设培训、信息、检测机构,就显多余,已经有很多培训中心无培训工作,信息中心无信息。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有禁不止。目前,在机构编制监督机制上,存在着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等问题。一是认识误差。一些人认为,目前,我国在财政上是“分灶吃饭”,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是分级管理,机构设多少,编制核定多少,是本级政府的事,又不需要上级掏钱,无须过多干扰下级的机构编制事宜。二是职责不清。各级编制部门只是本级编委这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监督本级编委及党委、政府,显然是形同虚设,导致监督乏力。三是监督机构不健全。就我省而言,除省编办成立了督查调研处外,少数市州编制部门明确了分管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大部分还没有建立和明确监督机构和人员。另外,编制部门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不是政府组成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值得质疑。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之体制上的制约,使机构编制监督工作处于“雷声大,雨点稀”或“干打雷,不下雨”的尴尬局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政策走样”比较突出。比如:在机构改革方案执行中,一些机构明合暗不合,或变着法子“改头换面”搞特设机构和越权审批行政机构;在编制精简和人员分流上搞数字游戏,自欺欺人等。
二、对策与思考

(一)出台编制法规,严格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对政权的兴衰存亡有着重大影响。我国历代都比较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就拿唐代来说,规定各部门、各级政府机构有固定的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凡官员有数,而署置过者有罚”,“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增设机构或机构超员,都要受到处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建国以来,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套机构设置、职能配备、人员编制的行政法。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也三番五次地下文,要求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配干部,但事实上,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进人,随意增设机构在各地屡禁不止,因违反各级机构编制纪律而受到处分的微乎其微。实践证明,仅靠红头文件管理机构编制,显然力度不够。因此,必须尽快立法,要用法律的形式,将机构编制相对地固定下来,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当然,机构编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正式立法前,国家可先制定机构编制暂行条例等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颁布机构编制法。在法律中,要对机构设置的程序、监督机制、违规处罚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尽量不用或少用原则性词语。尤其是在机构设置上,除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外,其它地区一律要撇开人口、面积、地理、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对机构数额、机构名称、机构层次、领导职数作统一规定。“麻雀虽有大小,但五脏都是一样”,全国各地虽说差别较大,但就国家管理职能而言,都是一样的,只是在人员编制区别对待就可以了。这是管住、管好机构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的唯一途径。
(二)创新管理体制,排除多方干扰。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组织部分,事关国家大局。因此,在机构编制管理上,不能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而应该像国家的大法——宪法那样,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目前,我国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是同级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党委和政府要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只需打个招呼或签个字,编制部门就得不走样地执行;党委、政府红头文件中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编制部门就得办理;党委、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讲话中的机构编制事宜,编制部门也得遵照。实际上,机构编制部门只是充当了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上的“出纳”角色。这种靠几个领导“拍脑袋”、点头画圈就随意设置机构的体制,是机构膨胀、人员编制一直增长的直接原因。要管住机构编制,必须从体制创新上着手。模式一:实行下管一级的体制。下一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领导由上级调配,下一级的机构编制事宜由上级直接管理,取消按机构规格分级管理的办法。这种模式可以减少各地在机构设置上相互攀比,减少同级党委、政府直接干预。模式二: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垂直管理为主。机构编制部门既要对上级负责,同时也要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它是同级党委在机构编制方面的办事机构、智囊机构,又是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分支机构。但在业务上,受上级领导。模式三:管理机构编制与管进人结合起来。在进人关口上,国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由调配小组把关,一个口进人;有些地方是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管,工人由劳动部门管,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管;有的由常委会研究进人,由某领导一支笔审签。这种体制名为集体领导下的共同负责,共同把关,相互制约,实际上尤如“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多头进人就容易超编进人,进的人是不是合乎要求的人员进人后单位的人员是不是合乎编制及编制结构要求、就很难把好关。因此,要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杜绝超编进人,编制部门不能只管编制,还要监管进人入口关。各部门、各单位进不进人,进什么岗位上的人,由编制部门把头关,具体进什么样的人,配什么干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确定。这种模式可以分清责任,将超编进人的板子直接打到编制部门头上,加大编制部门的责任。
(三)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规行为。没有监督的管理不是科学的管理。因此,要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必须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一要转变观念。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配置和职能的调整,是一个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体的综合部门,但是,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中,往往是比较注重决策,而容易忽视执行和监督环节。因此,编制部门也要转变观念,不但要注重审批,而且要注重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二要建立监督机构。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既要对本级实施监督,还要对下级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全国统一的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举报案件查处要落实;既要行使监督权力,又要对监督不到位承担责任。三是加大惩处力度。近年来,上级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也作了不少惩处性规定,但是,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落到实处的少。因此,要加大对违规的处理,就需要制定一个较为详细的处罚办法。对于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进人等,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处罚办法,谁承担责任,怎样处理,都要明确。当然,就目前而言,机构编制事宜都是由本级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的,仅靠本级纠正处理,执行起来困难较大,因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下级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要直接处理,不能手软。更不能光打雷,不下雨,或轻描淡写地处理,否则就会进一步滋长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办事程序。机构编制的办事程序,是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从事机构编制管理活动的步骤和顺序,是保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配备编制、调整职能的重要条件之一。一是进一步完善“三个一”制度。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个部门承办,由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机关一家行文,这是杜绝机构编制多头决策,强化各级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作为决策中心地位行之有效的办法。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只作为参考,决不能作为依据。这就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唱“黑脸”,不怕“抗旨”。二是要建立专家听证或咨询论证制度。凡机构编制增减、政府职能调整、重大机构改革方案出台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三要建立透明制度。多年来,有的人喜欢给机构编制蒙上“神秘面纱”,不愿或不肯公开机构编制事宜。其实,建立行政事业机构的目的,就是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或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如果对机构编制“遮遮掩掩”,就失去了机构存在的价值。及时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不但可以让服务对象知道该机构,而且可以对机构编制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对于机构编制事宜,除机构改革和重大机构调整外,在准备和正式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前后,应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张贴告示、在新闻媒体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反映,通过“阳光”作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探索中不断推进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

——**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回顾与展望


近年来,我市将公务员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公务员执政能力为重点,以贯彻《公务员法》(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线,不断健全完善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与活力、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出台后,如何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近年来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

(一)“凡进必考”得到坚持。国家推行公务员管理制度至今,我市在公务员“进口”上,一直严把入口关,杜绝了违反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现象。在坚持“凡进必考”工作过程中,我市不断探索创新和总结经验,积累了一套成熟的做法。自2000年以来,我市共组织市县乡三级机关公务员考录15次,考录职位2321个,参考人员达18800余人次。通过严格坚持“凡进必考”,不仅极大地改善了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增添了生机与活力,也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而且还大大地提升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公平公正、唯才是举的良好形象。

(二)整体素质逐步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明显改善。从学历上看,我市公务员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从1993年的46.1%提高到现在的82.3%,高学历、高素质人员大幅度增加;从年龄上看,青、中、老年公务员分别占公务员总人数的30.9%、41.1%、28%,45岁以下的中青年公务员占到公务员总人数的72%,年龄结构总体上更加趋于合理;从知识结构上看,通过开展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岗位知识更新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等各种形式的培训,有针对性的对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现代行政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的补充和加强,全市公务员知识更加全面,能力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显著增强。

(三)选拔机制日益完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竞争上岗成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展竞争上岗,不仅使一大批优秀的年轻公务员走上了领导岗位,而且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意识,增强了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四)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公务员法》出台之前,我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务员管理工作实际,先后就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轮岗、回避、奖励、纪律、辞职辞退等制定出台了若干对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不断根据新的情况对原有的制度进行调整,逐步健全完善了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

二、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过程中,在多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亟待加强。我市近年来通过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和机关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整个公务员队伍作风得到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仍然存在工作作风涣散等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不按制度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些机关公务员存在着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追求安逸、不图创新等思想;一些部门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方式方法呆板,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在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存在着服务不到位、管理错位和执法越位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了全市投资环境改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瓶颈” ,严重制约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二是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我市公务员队伍中大专以上高学历人员虽然为数不少,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参加工作后脱产、半脱产进修获得学历的,部分人员基础知识不够扎实,对经济政策和管理知识掌握不够充分;部分公务员存在业务不够精通、工作效率偏低、创新能力不够强的问题,存在不依法行政、服务不够周到、服务态度生硬、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

三是公务员队伍考核机制亟待完善。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了定性考核,在激励和引导广大公务员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个人工作业绩的评价没有与单位的业绩结合起来,对个人工作态度的评价没有与服务对象的评议结合起来,

致使评价标准不明确,考核差距不明显,有的单位还出现评优秀轮流坐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等级”等现象,致使考核不能很好地发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全面发展,整体推进,同时要重点在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狠抓贯彻落实,严格规范管理,努力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勤政廉洁、务实为民的公务员队伍。

(一)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务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公务员,用现代科学知识充实公务员,不断更新公务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提高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二是要进一步改进作风。通过广泛开展行风(机关作风)评议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一流的服务水平;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激励广大公务员奋发有为,大力培育“公务员精神”。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满意率评价制、末位淘汰制等监督约束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确立从政行为准则,筑牢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以提高五种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审时度势作出的科学决策。要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以提高五种能力为重点,立足本市实际大力开展公务员培训和实践锻炼工作,通过开展富有成效的培训和锻炼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领,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提高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

(三)以建立健全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继续坚持“凡进必考”制度。要创新考试内容和方法,注重选拔能力比较全面的人才,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素质,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要扩大公务员选拔录用的视野,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限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市县两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可从到农村基层锻炼期满的大学毕业生中优先考录。

二是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制度。竞争上岗是激发公务员活力,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方法。要继续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制度,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行各单位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通过竞争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努力进取,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公务员任免制度。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科学机制,创新公务员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任期制、试用期制,大力推行任前公示制度、考察预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探索降职、免职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个人申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是改进和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把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把个人业绩与单位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把本单位的民主测评与服务对象的评议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优化考核程序,规范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建立起兼具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公务员考核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考核的用人导向作用,激励广大公务员想事业、干事业、努力干成事业的决心和干劲。

五是落实培训教育制度。公务员的培训是保证和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一条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大培训投入,强化培训保障,完善培训体制,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机制,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全市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开展高质量、高水准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挖掘公务员潜能,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浅谈公务员年度考核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公务员年度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制度,无论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现在的《公务员法》,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作出的评价,是公务员奖惩、任用、培训、调资的依据,考核工作意义重大。但在实际考核中,往往表现为质量不高、准确度低、考核结果不能如实反映被考核人的真实情况,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值得探讨。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概念化、笼统化。一是考核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失真。二是针对性不够,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评价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一个考核标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拿同一把考核尺子进行衡量,不分级不分类,可比性差。

(二)执行程序不够统一。一些公务员部门不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简单草率,确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内容简单化、程式化。一些单位设置的年度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没有与每年的工作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四)“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少数单位领导把评“优”当作照顾、笼络、弄权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

(五)平时考核近于“抛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但相当多的单位没有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难。一是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难。极少数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仍然定为“称职”。二是年度考核结果执行难。奖惩不分明,戒勉不落实。

(七)工作指导、监督不够。公务员管理部门深入单位指导不够、跟踪监督不力。

二、对策建议

(一)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考核内容要有所区别,不同部门、岗位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

1、考核内容要与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难点)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2、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公务员本年度的工作实绩,不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3、适当量化考核指标,防止考核尺度过粗。

4、考核内容与具体职位相适应,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指标要确定相应的权重,如单位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

(三)规范程序,严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加大宣传,让每位公务员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优秀指标数。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做好平时考核,夯实年度考核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搞好平时考核,对于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一是要求公务员本人建立《工作日记录》定期送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单位负责人要建立重点工作和难点工作《考核记事本》,如实记载每个公务员完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各单位人事机构建立《考核登记本》,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五)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是是考核的终级目的。考核就是为了使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调资,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从而更好地管理公务员队伍。

(六)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保证考核工作落实到位。一要审核年度考核方案。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各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前,认真审查拟定的考核方案。二要加强业务指导。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对各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培训,让单位负责人和政工干部掌握年度考核方法;可选择职工人数多或有代表性单位,跟踪了解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程指导。三要公开举报电话,对不按实施方案操作,随意更改考核内容、分值、权重及考核程序的单位要及时纠正。四要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的检查。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抽查,要检查本单位的考核实施方案是否得到落实,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方法是否科学,听取公务员的意见,切实防止年度考核工作“走过场”。

市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工作规范

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根据恩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制定《恩施市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工作规范》。

一、来文的处理程序

建立来文登记簿。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各单位的请示和报告后,应按照收文顺序编列序号,将来文单位名称、来文时间、报告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登记;根据来文内容及性质进行分类,拟提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编办办公会议进行审核,确定处理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最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来文登记簿的结果栏作好记录,统一归档。

二、设置机构的程序

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必须具有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能,拥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并按有关工作规则报批。

(一)科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核,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再报州编委审批。

(二)市直其它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由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审批。

三、新增人员编制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都必须先提交使用编制的请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取得使用编制通知后,凭使用编制通知到组织和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编办上编。

四、在职人员编制管理

编办及各单位建立单位人员编制卡,是落实省编委“定编到人”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加强编制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上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新进人员后,必须办理上编手续。

1、办理上编手续,必须有编委下达的使用编制通知(经市委和市政府任的干部凭任免文件)、组织或人事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人事部门开出的工资转移证(其工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能认可)等材料,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持相关证件到人事部门确认工资后,带相关材料到编办办理上编手续。编制卡一式两份,编办和单位各存一份。

2、编办在办理上编手续后,必须在增加人员登记册上准确记录相关情况。属使用财政编制的要给财政部门开出增加人员经费通知单。

(二)下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减少情况时,要及时办理下编手续。

1、工作调动凭调动介绍信或任免文件和工资转移证,到编委办公室办理下编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编办下编手续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无编办下编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2、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应先到编委办公室办理下编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办下编手续审批和拨付抚恤费,无编办下编手续的,人事、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时,作出上述决定的单位应负责将文件抄送编办,各单位应主动在一个月内凭相关文件到编办办理下编手续。

4、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符合离退休(职)条件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手续及时到编委办公室办理在职人员下编手续,同时填写离退休人员编制卡。

5、凡下编人员,编办及各单位都要认真写减少人员情况登记表,属财政编制人员的还要给财政部门开发减少人员经费通知单。

五、离退休人员编制管理

1、建立离退休人员编制卡。为准确掌握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编办及各单位必须建立离退休人员编制卡片。

2、拨付离退休费的财政、养老保险部门必须经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

六、领导职数管理

领导干部职数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各个单位的机构管理台帐,明确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名称及领导职数。

(一)科级领导职数的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核定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的初步意见并主动征求组织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正式建议方案,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核并报市委常委会议审批。机构编制部门在办理上编手续时,如发现超职数任命干部的情况要书面告知组织部门。

(二)市直内设科、室中层干部职数的管理。由编办拟提核定中层干部职数的原则意见,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机关工委审定后,编办根据已确定的原则核定到单位。

(三)建立领导干部动态管理的专门台帐,及时登录各单位领导职务变动的情况,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干部的文件都要抄送编办备案。

(四)市直单位晋升职务后应调整工资的科级干部,必须先到市编办审核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在职数范围内的由编办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调整手续;超职数任命时,编制部门不签署审核意见,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调整手续。

(五)单位要求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

(六)保留职级待遇的人员,只能由市委组织部门下发文件确认执行,其它部门的文件无效。

论文: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等.

第六篇: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泸溪县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XX年9月底,我县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共有超编人员132名,超职数配备领导22名;进人程序不够规范,有待进一步理顺先人事后编制的工作程序;教育、卫生系统以总编制与总人数对比是否空编为标准来进行公开招考与调动,致使个别学区与卫生院超编;个别单位后勤编制没有按照州政办发〔20XX〕1号文件规定收回,工勤人员仍使用后勤编制或挤占政法编制。 二、工作目标 根据《通报》要求,20XX年底前必须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问题整改消化到位,建立健全规范的人员管理体制,严格编内进人,不得再新增超编人员;公开招考、人员调动、引进人才、退伍安置、三支一扶等必须坚持先编制后人事的工作程序;教育、卫生系统按单个学区、卫生院对现有人员进行调剂,确保每个单位均不超编;行政机关、参照单位后勤编制严格按照州政办发〔20XX〕1号文件执行,一律按退一减一原则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XX年1月) 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和《通报》的具体要求,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调查清理,摸清底子(20XX年2月) 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组织力量深入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认真调查清理,了解超编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摸清超编、超配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消化措施;切实加强教育、卫生系统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按单个学区、卫生院对现有人员进行调剂;对个别没有执行州政办发〔20XX〕1号文件的单位进行调查清理,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 (三)明确要求,有序推进(20XX年3月20XX年11月 1、制定过硬的人员调剂和消化措施,分季度进行逐步消化,力争在20XX年底消化全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超编人员132名。 2、以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消化超职数配备领导和党政分设现象,确保20XX年年底前将超职数配备的22名领导全部落实到位。
3、进一步理顺先编制后人事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规范的人员管理体制,严格编内进人,不得再新增超编人员。 (四)认真总结,迎接检查(20XX年12月) 对此次机构编制管理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好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干部人事调配管理机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泸溪县机构编制管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编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汇报,加强整体部署和综合协调,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深入推进机构编制整改消化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办理程序 1、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
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专题申报、违反审批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送审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编委、编办研究的重大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同时,对严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以编制为龙头,建立编制、人员、经费协调制约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人员调配和政策性安置时要坚持先编制后进人程序,人员调录、人才引进、退伍安置、三支一扶等人员调配时,要先到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再提交人事领导小组、退伍安置领导小组研究,把好人员调配安置的第一个进口关。要建立部门协调制约机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纪检监察等综合约束机构,做到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人员配备和工资核定,在负责工资统发审核的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后,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支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相应社保手续。 (三)进一步完善进人制度,把好人员进口关 1、进一步完善进人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监管,杜绝
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和复退安置时的进人制度,明确规定在实行人才引进和复退军人安置等人事调配、安置工作时,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从源头上杜绝超编进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一经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超编进人,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切实有效地从源头上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人员调配在编内进行,杜绝超编进人;配备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由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严禁逆向进人,特别是严禁从企业往事业、自筹往财政拨款单位进人,以免增加财政负担;严禁违规借调、临时聘用(雇用)人员,避免混编混岗和增加行政成本。 2、建立起消化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超编工作长效机制,确保20XX年底全面完成消超任务。要积极探索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用于全县消化超编的路子。尝试过渡性调借乡镇机关行政编制的消超措施,从乡镇机关调借少量行政编制到县直部门,作为临时性、过渡性编制用于消超,待消超任务完成且
人员控制在原定编制内后,再借一还一,编制逐步归位还乡。要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实行三个一批的消超办法,即:通过到龄退休和外调等自然减员方式减少一批;通过采取组织措施调离的办法分流一批;通过严控入口防止新增超编人员控住一批。要采取激励性措施鼓励县直机关单位年轻干部下到乡镇工作,既能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力量,又能精简县直机关人员,进而达到消化超编的目的。 3、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减轻财政负担,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既要适应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又要统筹考虑到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大力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电子政务为手段,大力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阳光编制。对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监管,真正实现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员数相一致的实名制管理目标,切实控制人员编制无序增长。积极探索建立空编减编激励机制。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编制数实行单位办公经费包干制,减人不减经费,增人不增经费,对于编制控制较好、一直有空编的单位,按空编数实行一定的奖励制度,对于主动核减编制的单位,按核减编制数实行一定的奖励。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
形成超编受罚、节编有奖的良好管理氛围,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编制的目的。 (四)切实加强教育、卫生系统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1、切实加强全县教育系统人员编制的动态管理。做好各中小学校人员编制的调研工作,对全县中、小学的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配备、现有教职工状况、在校学生数、班级数等情况和发展变化的趋势做到了然在胸,及时掌握全县中小学校生源变动情况,并据此调配各中小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搞好中小学布局调整、教育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教职工编制资源,建立布局合理、结构完善的基础教育体系,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不断推进我县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2、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根据州编办发〔20XX〕29号文件的批复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县编办下文重新核定了县内部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及领导职数。今后,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人员编制,做到进人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从源头上杜绝超编进人。 (五)积极推行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
单位的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对行政机关和参照单位的后勤编制严格按照州政发〔20XX〕1号文件精神执行,新进工勤人员不再办理编制、人事调动手续,实行聘用制。现有工勤编制按照退一减一的办法,逐步减少消化,空出的工勤编制由县编办下文收回并集中控制管理,如行政机关和参照单位确需增加后勤人员时,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使用相应聘用人员指标,逐步实现机关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这一根本目标。 以上这篇泸溪县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管理资料下载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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