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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精选范文2篇)

时间:2021-11-07 23:16:08 来源:网友投稿

“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2篇

【篇一】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

增加执法人员请示

区城管局:

兴隆街道地处南京河西新城腹地,东到江东中路、南至河西大街、西至长江、北至汉中门大街与鼓楼区毗邻,辖区总面积为7.01平方公里。街道下辖11个社区、2个社区筹备组,奥体中心、绿博园、万达广场等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市民广场、商业网点等重点“窗口”在我街道辖区内,目前,居住人口约8万人。

街道现有城管队员12人,其中:2人专门从事违停车辆的执法工作,其他10名队员需要承担160余项城管执法事项,人少事多,执法队员的主要精力用在摊点管理、违建拆除和“12345”工单的处置上,其它事项漏管失管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治理的成效。

根据《建邺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和成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中,预计在20XX年1月底前挂牌成立。为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在城乡规划、市政设施、市容卫生、道路交通、生态环境,以及园林绿化、河道管理等方面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按城市人口万分之四标准核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标准,结合我辖区现有常住人口8万的基数,城管执法队员需要32人才能基本满足工作运转,现需要增加派驻街道城管队员20人。

妥否,请指示。

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办事处

20XX年1月21日

【篇二】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第一条 支队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农业综合执法 人员着装,树立良好队伍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善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执法支队在职办公的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执法制式服装包括执法常服和执勤服。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常服:

(一) 公务办公;

(二) 在市场、门市、企业等便于办公的环境下开展行政执 法;

(三) 参加市级以上统一部署的会议、培训或宣传活动;

(四) 重大接待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

(五) 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六) 参加其他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应当着装的集体 活动。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可以穿着执法执勤制服:

(一) 在操作间、生产流水线、屠宰厂、养殖场、种植园区、 田间地头等不便办公的复杂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

(二) 参加执法演练、安全生产演练、消防演练、军事化训 练、义务劳动、公益执勤等集体活动;

(三) 参加党团、工、青、妇联组织开展的集体体育活动;

(四) 参加以劳动为主要目的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五)到艰苦环境下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 装:

(一) 非公务时;

(二) 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

(三) 因身体变化等原因,确不适合或无法穿着制式服装的;

(四) 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 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 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 于裤内,不得外露;

(二) 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 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 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 衬衣应系制式领带;

(三) 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 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 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 ;

(五) 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 黒色平跟

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六)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应规范着装外,还应随身携

带本人执法证件,并及时向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如无特殊需要,应将执法记录 仪佩戴于执法服装制定的佩戴位置或左肩上。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应当注重形象,举止文明, 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不同 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 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第^一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 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 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以及配套 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 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由支队办公室收回帽徽、 肩章、臂章、胸牌等农业综合执法标志及配件。

第十四条 支队纪检组织负责对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检 查,对因违反本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 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向支队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提交队务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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