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辩护词例文

时间:2021-11-04 12:51:00 来源:网友投稿

 第 1 页 共 18 页

  辩护词范文大全

  ( 最新版 )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编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第 2 页 共 18 页 正文内容

 辩护词范文大全

  【范文一】:抢劫罪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XX 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 21 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 20XX 年 4 月 23 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 20XX 年5 月 27 日的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 20XX 年 4

 第 3 页 共 18 页 月 22 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XX年6 月 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且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又患病,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曾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第 4 页 共 18 页

  20XX 年x月x日

  【范文二】:故意杀人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永律师接受方某的委托,为方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方某,查阅案卷材料,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一、方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查机关指控罪名错误。

  事发当天,贺某对方某说,和开网吧的老板有过节,要求方某和他人掂刀去吓唬吓唬老板。他们一行人快到网吧时,遇到陈某,贺某上前砍陈某,陈某逃跑。贺某在后面追,并喊他人和方某一起去追着砍,因陈某是方某的表叔,方某追上去用刀在地上砍了两下,后来又拿刀背朝陈某的腿上砍了几刀。说明方某主观上没有将陈某杀死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将陈某杀死的行为,虽然陈某被砍死,但陈某是被贺某和他人砍死的。因此,方某仅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错误,应认定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案发后,方某在外潜逃多年。20XX 年全国清网行动,在其哥哥和公安局办案民警的劝说下,方某于 20XX 年 10 月 10 日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在贺某的指使下,伙同他人共同砍杀被害人陈某的事实,虽然表述没有砍到陈某,但实施

 第 5 页 共 18 页 了相关砍杀行为,为共同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在方某的询问笔录里均有显示)。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XX 年 10 月 28 日公布)方某构成故意杀人或故事伤害罪的自首。

  三、请求法院对方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1、方某是初犯、偶犯,事发前,遵纪守法,没有前科;

  2、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10 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方某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应从轻处罚;

  4、方某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认真悔过,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悔改愿望强烈;

  5、方某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急需照料。

  综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方某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请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方某从轻或减轻判处刑罚

  辩护人:xx 律师

  二 0xx年十月四日

  【范文三】:抢劫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

 第 6 页 共 18 页 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 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

 第 7 页 共 18 页 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肯定合议庭综合考虑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宽大处理。

  三、 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某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加上交友不慎,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高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 致

 第 8 页 共 18 页

  xx区人民法院

  x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20XX 年 9 月 29 日

 【范文四】:盗窃罪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x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xxx是在麻将馆打牌时候认识同案其余四人,在这四人的诱惑及要求下才同意帮忙开车的,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其余四人的安排,犯罪所得也是从他人处领取的,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第 9 页 共 18 页

  1、被告人x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xxx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后,被告人因老家有事回去了,并不知其余几人被捕的事情,因为不懂法律,并不知自己给别人开车送些东西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x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想积极退赃,但是因为家庭确实非常贫困,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岁的孩子,母亲现已经是糖尿病晚期,并发症造成双眼视力模糊,双脚开始溃烂,也无人照顾母亲,妻子带着孩子在娘家一直生活,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整个家都靠被告一人支撑,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在外打工期间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 10 页 共 18 页

  三、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 2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

  1、建议在 2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 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陕西省关中地区数额巨大起点为 10000 元,根据盗窃数额每增加 1000 元计算,如果按照被告人的起点刑为 3 年计算,被告人盗窃财物总计 27558 元,比数额巨大起点多出 17558 元,按照每多 1000 元增加一个月计算为近 18 个月,计算一起的基准刑为 4 年 6 个月。同时对于共同犯罪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相对作用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50%;被告人在本案所起所用较小,并未进入住户家实行入户盗窃行为,只是开车在外等候,按照此规定如取其中值按照 40%计算,应为 2.76 年。“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如取其中值 5%计算,则进一步

 第 11 页 共 18 页 减少为 2.62 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性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人王小强是从犯,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以确定为 2 年 6 个月。

  2、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6 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请求法庭郑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xxx

  20XX 年x月x日

  【范文五】:聚众斗殴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

相关热词搜索: 例文 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