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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签合同【转正主播合同】

时间:2021-11-03 10:16:32 来源:网友投稿

  艺人经纪合同

 甲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乙 方:

 住 所 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从事演艺经纪和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法人机构;

 2. 乙方年满16周岁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虽未年满16周岁,但已取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许可;

 3. 乙方具有相应的演艺才能和演艺经验,并有志于在演艺事业方面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并经纪其演艺事业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的演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形象推广、明星周边、电影、电视、网络、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详见如下:

 1. 互联网演艺: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网络众筹音乐作品与 MV、在线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播、线上歌友见面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以及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的各种艺人作品专区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

 2. 线下演艺:指由乙方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所有商业的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作品录制、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综艺节目、话剧、主持、模特及所有现有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线下演出活动。

 3.形象推广:指与乙方在线上平台演艺形象相关的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 动。

 4. 明星周边:指乙方在甲方所合作的线上平台演艺形象相关的所有其他出版物及所有因其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 文具、生活用品等。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 2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有尚未履行完毕的演艺活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上述演艺活动履行完毕时止。

 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下,乙方应当继续委托甲方管理并经纪其演艺事业,甲方享有签约乙方的优先权。

 第二条 合作方式

 本合同为排他性的合同,乙方为此保证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作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乙方放弃对外签署演艺协议的权利并授权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相关演艺协议,甲方对外签署的与乙方有关的演艺协议对乙方产生约束力。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项下的有效期内,其可且仅可在甲方指定的平台上从事才艺演绎。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地在除甲方平台指定或授权同意以外的任何平台(指在线视频娱 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YY、来疯、酷狗繁星、爱奇艺奇秀、六间房、9158、网易 bobo、网易 CC、 腾讯 QT、腾讯齐齐、QQ 炫舞、新浪秀、56 我秀、风秀、千帆、KK 唱响、斗鱼、龙珠、战 旗、熊猫 TV 等娱乐游戏直播平台,也包括花椒、映客、美拍等手机直播平台)从事与本协议项下所述的才艺演绎相关之行为,并且与上述平台不存在存续至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

 3 .乙方在进行才艺演绎期间,有义务接受甲方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项下相关条款的约束。

 4 .乙方承诺,通过甲方平台进行才艺演绎期间不从事以下及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之道德保留的行为,并通过有效且积极的措施,严格杜绝前述的情况的发生:

 a.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b.煽动民族仇恨或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c.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d.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f.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独家享有安排乙方的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当征得乙方的同意。

 2.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享有对乙方日程、定位、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的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活动。

 3. 甲方享有因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从事演艺活动而形成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表演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乙方在履行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上述著作权及其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或产品中的署名权。

 4. 为宣传或者推广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或相邻的产品或服务。

 5. 因乙方从事商业性或者非商业性演艺活动而产生的报酬、收益等,如出现第三方拖欠、拒付或者其它损害乙方权益实现的情形时,甲方应当尽力协助追讨,在必要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解决上述纠纷。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安排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相关演艺活动。

 2.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和联系,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3.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赞助或者演艺机会,均应当报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统一管理使用或者分配,为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奖励费用。

 4. 乙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不断维护和提高个人的公众形象;乙方应当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参加有损于个人公众形象的活动。

 5. 乙方应当保证其姓名或艺名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得擅自更改或弃用其正在使用的姓名或艺名。

 6. 乙方应当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损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形象、声誉或商誉的行为和言论。

 第五条 酬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

 1. 因乙方从事演艺活动所获酬金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在合同期内的前 三 个月,在乙方酬金不足 贰仟 元/月时,甲方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2. 在合同期内,因乙方从事由甲方安排的所有演艺活动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甲方预付或垫付的费用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甲乙双方按3:5:2的比例分配,其中:

 (1)净收益的30%作为甲方辅助和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及代理乙方安排演艺活动的甲方佣金。

 (2)净收益的50%作为乙方的酬金。

 (3)净收益的20%作为乙方因演艺活动需要而预期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服装费、化妆费、摄影费、宣传广告费用等,该笔款项由甲方保管,甲乙双方统一管理使用。

 3. 甲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乙方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相关税款。

 六、合同权利义和务的转让

 1.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转让,但该等转让应当征得乙方的书面或口头同意,并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七、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补足酬金,每逾期1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 1 %作为违约金;

 (2)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或错过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伍仟 元的违约金。

 2. 乙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为其它第三方工作,或者与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演艺活动有关的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

 (2)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完成演艺活动,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八、合同的解除

 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乙方不得单方解除。

 2. 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15 天;

 (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3)乙方在违反规章制度或财务制度达 3 次以上,严重影响演出活动的顺利完成的;

 (4)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则在不可能离时间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时间发生后10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时间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 不可抗力时间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乙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乙方无须为此沉淀感责任。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合同的签订地: 山东临沂妙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条款

 1. 甲乙双方之间依据本合同形成的是演艺经纪合同关系,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2. 乙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运营方式、商业秘密、合作事项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被披露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保密信息。

  3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权利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权利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4保密期限为永久,除非相关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或披露方自行公开。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加以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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