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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的宪法全文【六篇】

时间:2021-10-29 19:56:3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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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的宪法全文6篇

【篇一】2019新的宪法全文

第十三部中国宪法全文

  第十三部中国宪法是指197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宪法,同时也使一部典型的社会主义宪法。

  (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

  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

  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三十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是北京。





【篇二】2019新的宪法全文

[转载]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

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

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

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

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

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宪法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本宪法和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予以实现。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第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的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化、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为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

第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服从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3.法律应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适用,如果它们未正式公布为众所周知的话。

4.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六条

1.宪法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宪法的其他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有的。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规定着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

第十九条

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状况、居住地点、宗教态度、信仰、对社会团体的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情况。禁止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而对公民权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

1.每个人都有生存权。

2.在废除死刑前,通过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谋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而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将人关押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有通讯、电话交谈、邮政及电报和其他交际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庭决定才可限制这一权利。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扩散有关其私生活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均有可能接触直接涉及其权利和自由的文件与资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规定的话。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1.每个人都有权确定并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规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有使用母语、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1.合法地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每个人都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

2.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离开俄罗斯联邦国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

4.每个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有结社权,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和平集会、不携带武器、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选举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参加公决的权利。

3.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关押在剥夺自由地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遇。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参与履行司法职能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亲自诉诸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向这些机关发出个人的和集体的呼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

2.不允许进行旨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联会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实现,如果这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话。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1.劳动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活动种类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制劳动。

3.每个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不带任何歧视的和不低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度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免于失业的权利。

4.承认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争议权,包括罢工权。

【篇三】2019新的宪法全文

俄罗斯宪法

前言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

第一章 根本的宪法制度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
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人民权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的权力据为已有。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和不受侵犯。
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是俄罗斯联邦平等的主体。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宪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获得和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是统一的和平等的。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的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l、俄罗斯联邦是社会福利国家,其政策旨在创造保障人的正当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保障人的劳动和健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子女、残疾人和老年人实施帮助,发展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国家养老金、救济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统一的经济空间,保障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的自由流动,鼓励竞争和自由经济活动。
2、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市政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l、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居住在相应地区的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与活动的基础而被加以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市政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
第十条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相分立的基础上行使。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组建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由本宪法、联邦条约和其他关于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的条约规定。 
第十二条
在俄罗斯联邦,承认和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十三条
l、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3、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建立其目的或活动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根本宪法制度,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成立武装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的社会团体,并不允许其活动.
第十四条
l、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均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信仰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效力,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法律。
3、法律应正式颁布。未颁布的法律不能适用。任何涉及到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若未正式颁布为公众知悉,则不能适用。 
4、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有不同之处的话,则以国际条约中的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l、宪法中的本章条款是俄罗斯联邦根本的宪法制度,不按照本宪规规定的程序不能变更。
2、本宪法中的任何其他条款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根本的宪法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直接效力。它们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及其运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审判活动的保障。
第十九条
l、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平等,而不管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职务、居住地、宗教、信仰、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情况如何。禁止以任何形式以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去限制公民的权利。 
3、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和实现权利与自由的平等机会。
第二十条
l、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
2、死刑在废除之前可由联邦法律规定,作为惩罚犯有危及生命的特别严重罪行的特殊措施,同时要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法庭对其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1、个人尊严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事情都不得成为贬低个人尊严的理由。
2、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贬低个人尊严的待遇或惩罚。任何人都不得在非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科学或其他试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和有羁押内容的措施。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享有私人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自己的荣誉和名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保守通信、通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可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留、利用和传播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保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了解直接涉及他本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的意愿进入其住宅,除非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l、每个人都享有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族语言,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l、每个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都享有自由迁移、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自由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其中包括个人或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思想和言论自由。
2、禁止从事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和敌对的宣传和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性。 
3、每个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观点和信念。
4、任何人都享有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自由地搜集、获取、转交、制造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清单由联邦法律确定。
5、保障大众传媒的自由。禁止书刊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工会组织的权利。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得到保障。
2、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加入或留在某个社会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不携带武器和平集会、召开各种会议和组织游行、示威及纠察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有权参加全民公决。
3、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处在监禁在处所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平等地进入国家机关工作。
5、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意愿以及投送个人和集体请求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企业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
2、禁止从事旨在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分配这些财产。
3、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决定的除外。为国家需要而把财产强制性地划归国有,只有在事先和等值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继承权受保护。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团体有权拥有私有土地。
2、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由其所有者自由实施,但不要破坏环境和损害他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依照联邦法律确定。
第三十七条
l、劳动自由。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工种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迫劳动。
3、每个人都享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没有任何歧视的、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障的权利。 
4、承认有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
5、每个人都享有休息的权利。对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保障联邦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短、休息日、节假日和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l、母亲和儿童、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心和抚养子女是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年满十八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当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保证每个人在患病、致残、丧失供养人、抚养子女和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按年龄享受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的补充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拥有住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拥有住宅的权利创造条件。 
3、对贫穷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按照法定的标准免费提供住宅或从国家的、市属的和其他的住房基金中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l、每个人都享有健康保护和医疗服务的权利。国家和市政的医疗保健机构依靠相应的预算资金、保险费及其他收入,免费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
2、在俄罗斯联邦,向保护和增强居民健康的联邦计划拨款,采取措施发展国家的、市政的和私人的保健系统,鼓励有助于增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保护生态和实施卫生防疫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瞒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的事实和情况,将依据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享有适宜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因破环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l、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保障由国家或市属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提供普及的和免费的学龄前教育、基本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3、每个人都有权通过竞争在国家或市属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中免费获得高等教育。
4、基本普通教育是强制的。父母或父母的替代人应保障孩子受到基本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学。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创作和教学活动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享有参加文化生活、使用文化设施和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有义务关心保护历史和文化遗产,爱护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国家保护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每个人都有权运用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第四十六条
1、每个人通过审判保障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3、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每个人有权依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向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提出请求。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案件由法律规定负责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审理的权利。
2、被控告犯罪的人有权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陪审员参加法庭对其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获得职业法律帮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提供的。 
2、每个被拘捕、羁押或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从拘捕、羁押或被起诉时起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2、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对有罪的怀疑有利于被告人。
第五十条
1、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违法行为而被重复追究责任。
2、进行审判时不允许使用违反联邦法律所获取的证据。
3、每个被判罪的人有要求上级法院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的权利,有请求特赦或减轻处罪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提供不利于本人、配偶、和联邦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的证词的义务。
2、联邦法律可以规定其他解除提供证词义务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因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其能诉诸审判机关和对所受损失得到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因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或无作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1、规定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2、任何人也不能对自己在当时所作出的不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在违法行为以后,对该行为应负的责任被免除或减轻,要执行新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所列举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能被解释为否定或贬低人和公民的其他公认的权利与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不能颁布取消或贬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法律。
3、联邦法律只能在为捍卫根本的宪法制度、道德以及其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限度内,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五十六条
1、在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可以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部分地限制权利与自由,并指出这种行动的范围和期限。
2、在情况需要时,可以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
3、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第1款)、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四条(第1款)、四十条(第l款)、四十六条至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规定设置新税或使纳税人的状况变坏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和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服兵役违背其信仰或者宗教信仰以及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用服适当的民役代替服兵役的权利。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从十八岁起可以独立地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l、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国境或被交给他国。
2、俄罗斯联邦对其居住在境外的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未作另外规定,不减少其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也不免除其承担的由俄罗斯国籍所产生的义务。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享受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权利,履行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避难。
2、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向他国引渡因政治信仰以及在俄罗斯联邦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无作为)而受到追捕的人。引渡被控告犯罪的人以及移交罪犯到他国服刑,须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条款是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不按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能变更。

第三章 联邦体制
第六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包括下列俄罗斯联邦主体:
阿迪格共和国(阿迪格)、阿尔泰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卡巴尔达一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卡拉恰伊一切尔克斯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瓦共和国、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北奥塞梯-阿兰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图瓦共和国、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一楚瓦什《2001总统命令》。
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彼尔姆边疆区《宪法性法律2004》、滨海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堪察加边疆区《宪法性法律2006》; 
阿穆尔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斯特拉罕州、别尔哥罗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格达州、沃罗涅日州、伊万诺沃州、伊尔库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卡卢加州、、克麦罗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罗马州、库尔干州、库尔斯克州、列宁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尔曼斯克州、下诺夫哥罗德州、诺夫哥罗德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廖尔州、奔萨州、普斯科夫州、罗斯托夫州、梁赞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萨哈林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斯摩棱斯克州、坦波夫州、特维尔州、托木斯克州、图拉州、秋明州、乌里扬诺夫斯克州、车里雅宾斯克州、赤塔州、雅罗斯拉夫尔州。 
莫斯科、圣彼得堡--联邦直辖市;
犹太自治州;
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涅涅茨自治区、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尤克拉《2003总统命令》、楚科奇自治区、埃文基自治区、亚马尔一涅涅茨自治区。
2、接纳新的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成立新的主体,要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l、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确定。
2、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宪章确定。
3、根据自治州、自治区立法和执行机关的呈请,可以通过关于自治州和自治区的联邦法律。
4、加入边疆区或州的自治区的关系由联邦法律和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达成的条约调整。
5、改变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地位须按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相互间协议并依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 
第六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包括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辖区、俄罗斯联邦的内陆水域和领海、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按联邦法律和国际法准则规定的程序对其实施管辖。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间的协议进行变更。
第六十八条
1、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内的国语。
2、共和国有权规定自己的国语。在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机构中,共和国国语和俄罗斯联邦国语一起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享有保留本族语言、建立学习和发展本族语言条件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保障土著的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
第七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国旗、国徽和国歌及其对它们的解释和正式使用办法,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2、俄罗斯联邦的首都是莫斯科市。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属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有:
(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监督其执行情况;
(2)联邦体制和俄罗斯联邦领土; 
(3)调解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解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4)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审判权力机关体系及其建立和活动的程序;成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
(5)联邦国家财产及其管理;
(6)确定俄罗斯联邦在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和联邦计划的基本原则;
(7)规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原则;金融、外汇、信贷及关税调整,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原则;包括联邦银行在内的联邦经济部门;
(8)联邦预算;联邦税收与收费;联邦地区发展基金;
(9)联邦能源系统,核能,放射性材料;联邦运输,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讯;宇宙空间活动;
(10)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联系;
(12)国防和安全;国防生产;规定买卖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器材的程序;有毒物质、麻醉剂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
(13)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的确立与保卫;
(14) 审判制度;检察机关;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特赦;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
(15) 联邦冲突法; 
(16) 气象服务,标准,标准仪器,公制,计时;大地测量和绘图;地名;官方统计和会计核算;
(17)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18) 联邦国家机构。
第七十二条
1、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有:
(1)保证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宪章、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证法制与公共安全;边界地区制度;
(3)土地、矿藏、水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问题;
(4)国家财产的划分;
(5)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环境和保证生态安全;特殊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文物;
(6)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一般性问题; 
(7)卫生保健问题的协调;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子女;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护措施;
(8)采取同灾祸、自然灾害和流行病作斗争的措施,消除其后果;
(9)确定俄罗斯联邦税收与收费的一般原则;
(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森林法,矿产、环境保护立法;
(11)审判机关和护法机关的干部;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12)保护人数不多的民族的世袭居住环境与传统生活方式;
(13)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体系的一般原则;
(14)协调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际交往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2、本条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
第七十三条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之外的所有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诸主体行使。
第七十四条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允许建立阻碍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自由流动的海关边界、税收、收费以及任何其他障碍。
2、为保障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和文化珍品,必要时可根据联邦法律限制商品和劳务的流动。
第七十五条
1、卢布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币单位。货币只能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行。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使用和发行其他货币。
2、维护和保证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不受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独立行使这一职能。
3、上级联邦预算的税款的征收制度和俄罗斯联邦征税和收费的一般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
4、国债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并按自愿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l、就俄罗斯联邦管辖对象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直接效力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
2、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颁布联邦法律以及依据联邦法律通过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联邦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性法律相抵触。
4、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范围之外,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自行实施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内的法律调整。
5、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与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在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颁发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发生抵触的情况下,联邦法律有效。
6、在联邦法律与按照本条第4款颁发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抵触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效。
第七十七条
1、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由俄罗斯联邦诸主体依据俄罗斯联邦根本宪法制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一般原则独立确定。
2、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内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之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组成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执行权力体系。
第七十八条
l、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行使自己的权力,可以建立自己地区的机关并任命相应的负责人员。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在征得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的同意后,可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其行使。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征得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同意后,可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其行使。
4、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参加政府间组织并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给这些组织,但这不能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根本宪法制度相抵触。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总统
第八十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捍卫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与国家完整,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协作。
3、俄罗斯联邦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4、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第八十一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由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四年。
2、凡年龄不小于三十五岁、在俄罗斯联邦常住期不少于十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4、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八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任时向人民作如下宣誓:
"我宣誓,在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权力时,尊重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遵守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安全和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
2、就任宣誓要在有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代表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参加的情况下隆重举行。 
第八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经国家杜马同意后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2)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3)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4)向国家杜马提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人选供任命;向国家杜马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
(5)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政府部长;
(6)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的人选以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人选供任命,向联邦委员会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 
(7)组成并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其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
(8)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学说;
(9)组成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
(10)任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代表;
(11)任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部成员;
(12)同联邦会议两院有关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第八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杜马的选举;
(2)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况与程序解散国家杜马; 
(3)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全民公决;
(4)向国家杜马提出法律草案;
(5)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
(6)每年向联邦会议提交一份论述国内形势、国家内外政策主要方针的国情咨文。
第八十五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利用协商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如不能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总统可以请有关法院审议争议并加以解决。
2、在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相抵触,或者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中止其效力,直至由有关法院解决这一问题。 
第八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领导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
(2)主持谈判并签署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签署批准书;
(4)接受外国使节的到、离任国书。
第八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2、当俄罗斯联邦遭到侵略或受到直接侵略威胁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俄罗联联邦境内或其某些地区实行军事状态,并立即将此决定通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3、军事状态制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八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与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及其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立即将此决定通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第八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决定俄罗斯联邦国籍和提供政治避难问题;
(2)颁发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授予俄罗斯联邦的荣誉称号、最高军衔以及其他最高专门称号;
(3)实行特赦。
第九十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命令和指示。
2、俄罗斯联邦全境都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不应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受侵犯。
第九十二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使权力从其宣誓时起到其就职期满和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宣誓时停止。
2、当俄罗斯联邦总统辞职、因健康原因完全不能行使赋予他的权力或被解除职务时,其权力提前停止行使。在此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应在总统权力提前停止行使后的三个月内举行。
3、凡遇俄罗斯总统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代理。俄罗斯联邦代总统不享有解散国家杜马、确定全民公决以及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
l、联邦委员会只有根据国家杜马提出的由俄罗斯联邦高法院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行为中确有犯罪迹象的结论书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的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书所证实的对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才能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
2、国家杜马关于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国家杜马代表提议并在国家杜马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情况下经两院各三分之二代表表决同意后才能通过。
3、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税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提出指控总统后不迟于三个月内作出,如联邦委员会未能在这期间作出决定,对总统的指控则被视为被驳回。

第五章 联邦会议
第九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会议为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议与立法机关。
第九十五条
1、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2、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二名代表组成:一名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代表和一名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代表。
3、国家杜马由四百五十名代表组成。
第九十六条
1、国家杜马每四年选举一次。
2、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和国家杜马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1、年满二十一岁并有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杜马代表。 
2、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是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国家杜马的代表不得兼任国家权力其他代议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
3、国家杜马代表为专职常任工作。国家杜马代表不能任公职,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教学、科研及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第九十八条
1、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在整个任职期间不受侵犯。他们不受拘留、逮捕和搜查,除非因犯罪被当场抓获;他们也不受搜身,除非为保障他人安全联邦法律有规定。
2、剥夺不受侵犯权的问题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九条 
1、联邦会议是常设活动机关。
2、国家杜马在选出后的第三十天举行第一次会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此期限以前召开国家杜马会议。
3、国家杜马的第一次会议由最年长的代表宣布开始。
4、自新一届国家杜马工作开始时起,上一届国家杜马的权力便停止行使。
第一百条
1、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举行会议。
2、联邦委员会会议和国家杜马会议公开举行。在议院规则规定的情况下,议院有权举行秘密会议。
3、为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国情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咨文和外国领导人的讲话,两院可举行联席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
1、联邦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国家杜马在其成员中选举国家杜马主席和副主席。
2、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国家杜马主席和副主席主持院的会议和管理各院的内部规章。
3、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成立委员会,对自己所管辖的问题进行议会听证会。
4、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通过各自的规则,解决自身活动的内部规章问题。
5、为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审计院,其人员组成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1、联邦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
(1)批准俄罗斯联邦诸主体间边界的变更;
(2)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命令;
(3)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
(4)决定能否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问题;
(5)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
(6)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
(7)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
(8)任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9)任免审计院副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2、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由其管辖的问题通过决议。
3、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议通过的程序未作其他规定,联邦委员会的决议则以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1、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是:
(1)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命;
(2)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
(4)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5)任免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行事的人权全权代表;
(6) 宣布大赦;
(7) 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
2、国家杜马就俄罗斯宪法规定由其管辖的问题通过决议。
3、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议通过的程序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杜马的决议则以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2、法律草案提交国家杜马。
3、有关实行或取消征税、免税、发行国债、改变国家财政义务的法律草案或规定用联邦预算抵补开支的其他法律草案,只有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结论后才能提交。
第一百零五条
l、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
2、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法律则以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3、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在五日内转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4、如果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成员投票赞成,或者联邦委员会在十四日内未作审议,则联邦法律被视为获联邦委员会赞成。当联邦委员会否决联邦法律时,两院或建立调解委员会消除分歧,随后国家杜马对联邦法律进行复审。
5、在国家杜马不同意联邦委员会的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杜马再次表决时有不少于国家杜马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代表投票赞成,则联邦法律被视为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杜马通过的有关以下问题的联邦法律须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1)联邦预算;
(2)联邦税收和收费;
(3)金融、外汇、信贷与关税调整,货币发行;
(4)批准和废除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5)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状态与保卫;
(6)战争与和平。
第一百零七条
1、通过的联邦法律应在五日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和颁布。
2、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十四日内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
3、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收到联邦法律之时起的十四日内驳回该法律,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律。如在重新审议时,联邦法律未加修改地获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则俄罗斯联邦总统必须在7日内签署并颁布。
第一百零八条
1、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问题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
2、如果联邦宪法性法律获得不少于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和不少于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则被视为通过。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十四日内签署并颁布。 
第一百零九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解散国家杜马。
2、国家杜马一旦被解散,俄罗斯联邦总统就应确定选举日期,以便新选出的国家杜马能在上届国家杜马解散时起不迟于四个月内开始工作。
3、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理由,国家杜马在选出后一年不能被解散。
4、国家杜马从其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之时起到联邦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前不得被解散。
5、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实行军事状态或紧急状态时期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不得被解散。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一百一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2、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
第一百一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并征得国家杜马的同意。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人选需在新选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或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不迟于两周内,或者在国家杜马否决总理人选后一周内提出。
3、国家杜马应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总理人选之日起一周内讨论提出的总理人选。
4、在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人选后,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解散国家杜马并确定新的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的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组成的建议。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人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和组织政府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l、俄罗斯联邦政府:
(1)制订并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并保障其执行;向国家杜马报告联邦预算执行情况;
(2)保障在俄罗斯实行统一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政策;
(3)保障俄罗斯联邦在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领域实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4)管理联邦财产;
(5)实施保障国防、国家安全和贯彻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的措施;
(6)实施保障法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财产和社会秩序以及与犯罪作斗争的措施;
(7)履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的基础上并为执行上述法律和命令颁布决议和命令,并保障其执行。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必须遵照执行。
3、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相抵触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将其废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向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卸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提出辞职,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
2、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3、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不信任的决定应由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如国家杜马在三个月内重提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或宣布政府辞职,或解散国家杜马。
4、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可以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如果国家杜马拒绝提出信任,总统应在七日内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和确定重新选举的决定。
5、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辞职或卸任的情况下,可受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委托继续行使职能,直至俄罗斯联邦新政府组成。

第七章 司法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1、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
2、审判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实施。
3、俄罗斯联邦的法院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不允许建立特别法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年满二十五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不少于五年法律相关职业工龄的俄罗斯公民可任法官。联邦法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法院法官规定补充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1、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明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活动不符合法律,可根据法律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1、法官不被撤职。
2、法官权力的中止或暂停必须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l、法官不可侵犯。
2、除非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1、所有法庭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对案件的非公开审理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旁听。
2、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法庭不能对刑事案件缺席审理。
3、诉讼程序在辩论和各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4、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团参加诉讼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障法院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
第一百二十五条
l、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十九名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五分之一的委员或国家杜马五分之一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裁决有关下列文件的案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共和国的宪法,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宪章,以及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下列有关职权范围的争端: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
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申诉以及法院的询问,按照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将要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5、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询问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6、被确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文件或文件的个别条款不能生效;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能生效和适用。
7、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是否遵守所规定的程序的结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归普通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按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解决经济争议和归仲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按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仲裁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
2、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命。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以及其他联邦法院的权限、组成和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成统一的集中系统,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免。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并征得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同意。 
4、其余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
5、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组织及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一百三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保障居民独立地解决地方性的问题和对市政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分配。
2、地方自治由公民通过全民公决、选举及直接表达意愿的其他形式,通过选举的及其他形式的地方自治机关实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l、地方自治在城市居民区、农村居民区以及其他地区考虑历史和其他地方传统实行。地方自治机关的结构由居民独立地确立。
2、改变实行地方自治的地区的边界须得到相应地区居民的同意。
第一百三十二条
1、地方自治机关独立地管理市政财产、编制,批准和执行地方预算,确定地方税收和收费,维护社会治安以及解决地方上的其他问题。 
2、地方自治机关可以享有法律赋予的部分国家权力并获得为行使这部分权力所必需的物资和财政资金。这部分权力的行使受国家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受审判权保障,有权要求补偿由国家权力通过的决定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对地方自治权利的限制所造成的额外开支。

第九章宪法的修改与重新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以及至少五分之一的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均可提出关于修改和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的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1、联邦会议不能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条款。
2、如果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条款的建议得到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各五分之三的赞同,则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召开制宪会议。
3、制宪会议或者证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无需修改,或者制订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制宪会议要通过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须得到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赞同或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投票。在举行全民投票时,如果有一半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在参加投票的选民中又有一半以上投赞成票,俄罗斯联邦宪法即被视为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三至八章的修改按照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的赞同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l、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的第六十五条条款的修改根据关于接纳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成立新的主体以及关于改变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宪法性法律地位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
2、如果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新名称应列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部分
附则和过渡性条款
1、俄罗斯联邦宪法从根据全民投票结果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日视为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日。
同时停止1978年4月12日通过的经过修改和补充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的效力。
如果联邦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内的主权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的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以及其他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的条款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条款相抵触,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条款为准。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已经生效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宪法生效之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相抵触的部分适用。
3、按照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选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为其规定的权力,直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4、部长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便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今后称俄罗斯联邦政府。
5、俄罗斯联邦法院依据本宪法所规定的法院权力行使审判权。
宪法生效后,俄罗斯联邦所有法院的法官保留自己的权力直至任期届满。空缺按本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补充。
6、在规定陪审团参加法庭审理案件程序的联邦法律生效前,保留以前的法庭审理有关案件的程序。
在使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律符合本宪法的条款之前,保留以前逮捕、羁押和拘留嫌疑犯罪分子的程序。
7、第一届联邦委员会和第一届国家杜马任期为两年。
8、联邦委员会在选出后的第三十天举行第一次会议。联邦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开始。
9、第一届国家杜马代表可兼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本宪法关于代表对在履行公务中的作为(或无作为)承担责任部分的不受侵犯的条款不适用于兼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的国家杜马代表。
第一届联邦委员会的代表以非常设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力。

【篇四】2019新的宪法全文

《美国宪法》(中英文)附宪法修正案

2008/11/11 19:56   [未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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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 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 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 ;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 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 ; 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 ; 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 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六款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 ; 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 ; 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第七款 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 ; 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 ; 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 。 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 ; 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徵收 ; 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 ; 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 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 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 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 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 ;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 ;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 配备和保持海军; 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 ;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 对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不逾十哩见方)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 对於经州议会同意,向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 ; --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 对於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O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对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州的港口以优惠待遇 ; 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州的船苹,驶入或驶出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纳税。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 ; 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十款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 不得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 ; 不得铸造货币 ; 不得发行纸币 ; 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 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徵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 任何州对於进出囗货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 ; 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监督之权。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 但参讥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 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 ; 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 ; 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 ,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 他有权提名,并於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 ; 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 ; 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 ; 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 ; 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第四款 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二款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 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 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 ; 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学行。
  第三款 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於叛国罪的惩处,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後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
  第四条
  第一款 各州对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国会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规定这种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 每州公民应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照该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当局之请求,将该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该犯罪案件有管辖权之州。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 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 ; 如无有关各州之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辖区域内建立新州 ; 亦不得合并两州或数州、或数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国会有权处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 ; 本宪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略 ; 并且根据各州州议会或行政部门 (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 的请求,平定其内部的暴乱。
  第五条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 或者, 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 ; 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条
  合众国政府於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於本宪法通过後,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 ; 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 但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宪法经过九个州的制宪大会批准後,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效 。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rch 4, 1789
  Preamble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rticle I
  Section 1.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ection 2.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composed of members chosen every second year by the people of the several states, and the electors in each state shall have the qualifications requisite for electors of the most numerous branch of the state legislature.
  No person shall be a Representative who shall not have attained to the age of twenty five years, and been seven year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ho shall not, when elected, be an inhabitant of that state in which he shall be chosen.
  Representatives and direct taxes shall be apportione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which may be included within this union,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numbers, which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dding to the whole number of free persons, including those bound to service for a term of years, and excluding Indians not taxed, three fifths of all other Persons. The actual Enumeration shall be made within three years after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thin every subsequent term of ten years, in such manner as they shall by law direct. The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not exceed one for every thirty thousand, but each state shall have at least one Representative; and until such enumeration shall be made, the state of New Hampshire shall be entitled to choose three, Massachusetts eight, Rhode Island and Providence Plantations one, Connecticut five, New York six, New Jersey four, Pennsylvania eight, Delaware one, Maryland six, Virginia ten, North Carolina five, South Carolina five, and Georgia three.
  When vacancies happen in the Representation from any state, the executive authority thereof shall issue writs of election to fill such vacancies.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choose their speaker and other officers; and shall have the sole power of impeachment.
  Section 3.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composed of two Senators from each state, chosen by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for six years; and each Senator shall have one vote.Immediately after they shall be assembled in consequence of the first election, they shall be divided as equally as may be into three classes. The seats of the Senators of the first class shall be vacated at the expiration of the second year, of the second class at the expiration of the fourth year, and the third class at the expiration of the sixth year, so that one third may be chosen every second year; and if vacancies happen by resignation, or otherwise, during the recess of the legislature of any state, the executive thereof may make temporary appointments until the next meeting of the legislature, which shall then fill such vacancies.
  No person shall be a Senator who shall not have attained to the age of thirty years, and been nine year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ho shall not, when elected, be an inhabitant of that state for which he shall be chosen.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President of the Senate, but shall have no vote, unless they be equally divided.
  The Senate shall choose their other officers, and also a President pro tempore, in the absence of the Vice President, or when he shall exercis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Senate shall have the sole power to try all impeachments. When sitting for that purpose, they shall be on oath or affirmation. 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 And 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without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of the members present.
  Judgmen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 shall not extend further than to removal from office, and disqualification to hold and enjoy any office of honor, trust or profit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but the party convicted shall nevertheless be liable and subject to indictment, trial, judgment and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law.
  Section 4. The times, places and manner of holding elections for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prescribed in each state by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but the Congress may at any time by law make or alter such regulations, except as to the places of choosing Senators.
  The Congress shall assemble at least once in every year, and such meeting shall be on the first Monday in December, unless they shall by law appoint a different day.Section 5. Each House shall be the judge of the elections, returns and qualifications of its own members, and a majority of each shall constitute a quorum to do business; but a smaller number may adjourn from day to day, and may be authorized to compel the attendance of absent members, in such manner, and under such penalties as each House may provide.
  Each House may determine the rules of its proceedings, punish its members for disorderly behavior, and,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expel a member.

 Each House shall keep a journal of its proceedings, and from time to time publish the same, excepting such parts as may in their judgment require secrecy; and the yeas and nays of the members of either House on any question shall, at the desire of one fifth of those present, be entered on the journal.
  Neither House, during the session of Congress,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ther, adjourn for more than three days, nor to any other place than that in which the two Houses shall be sitting.
  Section 6.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receive a compensation for their services, to be ascertained by law, and paid out of the treasur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y shall in all cases, except treason, felony and breach of the peace, be privileged from arrest during their attendance at the session of their respective Houses, and in going to and returning from the same; and for any speech or debate in either House, they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in any other place.
  No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shall, during the time for which he was elected, be appointed to any civil offic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have been created, or the emoluments whereof shall have been increased during such time; and no person h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a member of either House during his continuance in office.
  Section 7. All bills for raising revenue shall originate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but the Senate may propose or concur with amendments as on other Bills.
  Every bill which shall have passed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nd the Senate, shall, before it become a law, be presented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f he approve he shall sign it, but if not he shall return it, with his objections to that House in which it shall have originated, who shall enter the objections at large on their journal, and proceed to reconsider it. If after such reconsideration two thirds of that House shall agree to pass the bill, it shall be sent, together with the objections, to the other House, by which it shall likewise be reconsidered, and if approved by two thirds of that House, it shall become a law. But in all such cases the votes of both Hous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yeas and nays, and the names of the persons voting for and against the bill shall be entered on the journal of each House respectively. If any bill shall not be returned by the President within ten days (Sundays excepted) after it shall have been presented to him, the same shall be a law, in like manner as if he had signed it, unless the Congress by their adjournment prevent its return, in which case it shall not be a law.
  Every order, resolution, or vote to which the concurrence of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may be necessary (except on a question of adjournment) shall be presented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before the same shall take effect, shall be approved by him, or being disapproved by him, shall be repassed by two thirds of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ccording to the rules and limitations prescribed in the case of a bill.

Section 8.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to pay the debts and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and general welfare of the United States; but all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shall be uniform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To borrow money on the cre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
  To establish a uniform rule of naturalization, and uniform laws on the subject of bankruptcies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To coin money, regulate the value thereof, and of foreign coin, and fix the standard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To provide for the punishment of counterfeiting the securities and current coi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establish post offices and post roads;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To constitute tribunals inferior to the Supreme Court;
  To define and punish piracies and felonies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and offens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To declare war, grant letters of marque and reprisal, and make rules concerning captures on land and water;
  To raise and support armies, but no appropriation of money to that use shall be for a longer term than two years;
  To provide and maintain a navy;
  To make rul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land and naval forces;
  To provide for calling forth the militia to execute the laws of the union, suppress insurrections and repel invasions;
  To provide for organizing, arming, and disciplining, the militia, and for governing such part of them as may be employ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serving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the appointment of the officers, and the authority of training the militia according to the discipline prescribed by Congress;
  To exercise exclusive legislation in all cases whatsoever, over such District (not exceeding ten miles square) as may, by cession of particular states, and the acceptance of Congress, become the sea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o exercise like authority over all places purchased by the consent of the legislature of the state in which the same shall be, for the erection of forts, magazines, arsenals, dockyards, and other needful buildings;
  To make all laws which shall be necessary and proper for carrying into execution the foregoing powers, and all other powers vested by this Constitution i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any department or officer thereof.
  Section 9. The migration or importation of such persons as any of the states now existing shall think proper to admit, shall not be prohibited by the Congress prior to the year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eight, but a tax or duty may be imposed on such importation, not exceeding ten dollars for each person.

The privilege of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shall not be suspended, unless when in cases of rebellion or invasion the public safety may require it.
  No bill of attainder or ex post facto Law shall be passed.
  No capitation, or other direct, tax shall be laid, unless in proportion to the census or enumeration herein before directed to be taken.
  No tax or duty shall be laid on articles exported from any state.
  No preference shall be given by any regulation of commerce or revenue to the ports of one state over those of another: nor shall vessels bound to, or from, one state, be obliged to enter, clear or pay duties in another.
  No money shall be drawn from the treasury, but in consequence of appropriations made by law; and a regular statement and account of receipts and expenditures of all public money shall be published from time to time.
  No title of nobility shall be gran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no person holding any office of profit or trust under them,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ngress, accept of any present, emolument, office, or title, of any kind whatever, from any king, prince, or foreign state.
  Section 10. No state shall enter into any treaty, alliance, or confederation; grant letters of marque and reprisal; coin money; emit bills of credit; make anything but gold and silver coin a tender in payment of debts; pass any bill of attainder, ex post facto law, or law impairing the obligation of contracts, or grant any title of nobility.
  No state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ngress, lay any imposts or duties on imports or exports, except what may be absolutely necessary for executing it s inspection laws: and the net produce of all duties and imposts, laid by any state on imports or exports, shall be for the use of the treasur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all such law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revision and control of the Congress.
  No state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Congress, lay any duty of tonnage, keep troops, or ships of war in time of peace,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or compact with another state, or with a foreign power, or 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
  Article II
  Section 1. The executive power shall be vested in a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e shall hold his office during the term of four years, and, together with the Vice President, chosen for the same term, be elected, as follows:
  Each state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equal to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to which the State may be entitled in the Congress: but no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or person holding an office of trust or profit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appointed an elector.
  The electors shall meet in their respective states, and vote by ballot for two persons, of whom one at least shall not be an inhabitant of the same state with themselves. And they shall make a list of all the persons voted for, and of the number of votes for each; which list they shall sign and certify, and transmit sealed to the sea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directed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Senate. The President of the Senate shall, in the presence of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pen all the certificates, and the votes shall then be counted. The person having the greatest number of votes shall be the President, if such number be a majority of the whole number of electors appointed; and if there be more than one who have such majority, and have an equal number of votes, the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immediately choose by ballot one of them for President; and if no person have a majority, then from the five highest on the list the said House shall in like manner choose the President. But in choosing the President, the votes shall be taken by States, the representation from each state having one vote; A quorum for this purpose shall consist of a member or members from two thirds of the states, and a majority of all the states shall be necessary to a choice. In every case, after the choice of the President, the person having the greatest number of votes of the electors shall be the Vice President. But if there should remain two or more who have equal votes, the Senate shall choose from them by ballot the Vice President.

The Congress may determine the time of choosing the electors, and the day on which they shall give their votes; which day shall be the same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No person except a natural born citizen, or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time of the adoption of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neither shall any person be eligible to that office who shall not have attained to the age of thirty five years, and been fourteen Years a resident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In case of the removal of the President from office, or of his death, resignation, or inability to discharge the powers and duties of the said office, the same shall devolve on the Vice President, and the Congress may by law provide for the case of removal, death, resignation or inability, both of the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declaring what officer shall then act as President, and such officer shall act accordingly, until the disability be removed, or a President shall be elected.
  The President shall, at stated times, receive for his services, a compensation, which shall neither be increased nor diminished during the period for which he shall have been elected, and he shall not receive within that period any other emolumen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of them.
  Before he enter on the execution of his office, he shall take the following oath or affirmation:--"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Section 2. The President shall be commander in chief of the Army and Nav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militia of the several states, when called into the actual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he may require the opinion, in writing, of the principal officer in each of the executive departments, upon any subject relating to the duties of their respective offices, and he shall have power to grant reprieves and pardons for offense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excep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
  He shall have power,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to make treaties, provided two thirds of the Senators present concur; and he shall nominate, and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shall appoint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judges of the Supreme Court, and all other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se appointments are not herein otherwise provided for, and which shall be established by law: but the Congress may by law vest the appointment of such inferior officers, as they think proper, in the President alone, in the courts of law, or in the heads of departments.
  The President shall have power to fill up all vacancies that may happen during the recess of the Senate, by granting commissions which shall expire at the end of their next session.
  Section 3. He shall from time to time give to the Congress information of the state of the union, and recommend to their consideration such measures as he shall judge necessary and expedient; he may, on extraordinary occasions, convene both Houses, or either of them, and in case of disagreement between them, with respect to the time of adjournment, he may adjourn them to such time as he shall think proper; he shall receive ambassadors and other public ministers; he shall take care that the laws be faithfully executed, and shall commission all the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Section 4. The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all civil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removed from office on impeachment for, and conviction of, treason, bribery, or other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
  Article III
  Section 1.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vested in one Supreme Court, and in such inferior courts as the Congress may from time to time ordain and establish. The judges, both of the supreme and inferior courts, 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ur, and shall, at stated times, receive for their services, a compensation, which shall not be diminished during their continuance in office.
  Section 2. 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 in law and equity, 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ir authority; --to all cases affecting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to all cases of admiralty and maritime jurisdiction; --to controversies to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a party; --to controversi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between a state and citizens of another state; --between citizens of different states; --between citizens of the same state claiming lands under grants of different states, and between a state, or the citizens thereof, and foreign states, citizens or subjects.
  In all cases affecting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and those in which a state shall be party, the Supreme Court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In all the other cases before mentioned, the Supreme Court shall hav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both as to law and fact, with such exceptions, and under such regulations as the Congress shall make.
  The trial of all crimes, excep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 shall be by jury; and such trial shall be held in the state where the said crimes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but when not committed within any state, the trial shall be at such place or places as the Congress may by law have directed.
  Section 3. Treason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consist only in levying war against them, or in adhering to their enemies, giving them aid and comfort. 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of treason unless on the testimony of two witnesses to the same overt act, or on confession in open court.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eclare the punishment of treason, but no attainder of treason shall work corruption of blood, or forfeiture except during the life of the person attainted.
  Article IV
  Section 1. Full faith and credit shall be given in each state to the public acts, record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of every other state. And the Congress may by general laws prescribe the manner in which such acts, records, and proceedings shall be proved, and the effect thereof.
  Section 2. The citizens of each state shall be entitled to all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citizens in the several states.
  A person charged in any state with treason, felony, or other crime, who shall flee from justice, and be found in another state, shall on demand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y of the state from which he fled, be delivered up, to be removed to the state having jurisdiction of the crime.

  No person held to service or labor in one state, under the laws thereof, escaping into another, shall, in consequence of any law or regulation therein, be discharged from such service or labor, but shall be delivered up on claim of the party to whom such service or labor may be due.
  Section 3. New states may be admitted by the Congress into this union; but no new states shall be formed or erected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any other state; nor any state be formed by the junction of two or more states, or parts of state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legislatures of the states concerned as well as of the Congress.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ispose of and make all needful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territory or other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nothing in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so construed as to prejudice any claim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f any particular state.
  Section 4.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guarantee to every state in this union a 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 and shall protect each of them against invasion; and on application of the legislature, or of the executive (when the legislature cannot be convened)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Article V
  The Congress, whenever two thirds of both houses shall deem it necessary, shall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is Constitution, or,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egislatures of two thirds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call a convention for proposing amendments, which, in either case, shall be valid to all intents and purposes, as part of this Constitution, when ratified by the legislatures of three fourths of the several states, or by conventions in three fourths thereof, as the one or the other mode of ratification may be proposed by the Congress; provided that no amendment which may be made prior to the year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eight shall in any manner affect the first and fourth clauses in the ninth section of the first article; and that no state, without its consent, shall be deprived of its equal suffrage in the Senate.
  Article VI
  All debts contracted and engagements entered into, before the adoption of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as valid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is Constitution, as under the Confederation.
  This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be made in pursuance thereof; and all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and the judges in every state shall be bound thereby, any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of any State to the contrary notwithstanding.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before mentioned, and the members of the several state legislatures, and all executive and judicial officers, both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be boun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to support this Constitution; but no religious test shall ever be required as a qualification to any office or public trust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Article VII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s of nine states, shall be suffici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between the states so ratifying the same.
  Done in convention by the unanimous consent of the states present the seventeenth day of September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and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twelfth.In witness whereof We have hereunto subscribed our Names,
  G. Washington-Presidt. and deputy from Virginia
  New Hampshire: John Langdon, Nicholas Gilman
  Massachusetts: Nathaniel Gorham, Rufus King
  Connecticut: Wm: Saml. Johnson, Roger Sherman
  New York: Alexander Hamilton
  New Jersey: Wil: Livingston, David Brearly, Wm. Paterson, Jona: Dayton
  Pennsylvania: B. Franklin, Thomas Mifflin, Robt. Morris, Geo. Clymer, Thos. FitzSimons, Jared Ingersoll, James Wilson, Gouv Morris
  Delaware: Geo: Read, Gunning Bedford jun, John Dickinson, Richard Bassett, Jaco: Broom
  Maryland: James McHenry, Dan of St Thos. Jenifer, Danl Carroll
  Virginia: John Blair, James Madison Jr.
  North Carolina: Wm. Blount, Richd. Dobbs Spaight, Hu Williamson
  South Carolina: J. Rutledge, 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 Charles Pinckney, Pierce Butler
  Georgia: William Few, Abr Baldwin
      第一条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
      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
      任何兵士,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第四条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檔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第五条修正案
      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
      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者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回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第八条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
    
    第九条修正案
      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
      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第十一条修正案 (一七九八年)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适用于由任何一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依普通法或衡平法对合众国一州提出或起诉的任何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 (一八〇四年)
      各选举人应在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岛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应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他们应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并将封印后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众全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名单中得票数多但不超过三人之中进行投票选举总统。但以此法选总统时,投票应以州为单位,即每州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该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选出总统时,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与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它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相同。得副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两个得票最多的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副总统者需获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 (一八六五年)
      第一款 苦役或强迫劳役,除用以惩罚依法判刑的罪犯之外,不得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方存在。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 (一八六八年)
      第一款 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 各州众议员的数目,应按照各该州的人口数目配分;此项人口,除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以外,包括各该州全体人口的总数。但如果一个州拒绝任何年满二十一岁的合众国男性公民,参加对于美国总统及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本州岛行政及司法官员或本州岛州议会议员等各项选举,或以其它方法剥夺其上述各项选举权(除非是因参加叛变或因其它罪行而被剥夺),则该州在众议院议席的数目,应按照该州这类男性公民的数目对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数的比例加以削减。
      第三款 任何人,凡是曾经以国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官员、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分,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后来从事于颠覆或反叛国家的行为,或给予国家的敌人以协助或方便者,均不得为国会的参议员、众议员、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或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可由参议院与众议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撤销该项限制。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五款 国会有权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 (一八七〇年)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课征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数。
    
    第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第一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各选参议员二人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所必需之选举人资格。
      第二款 当任何一州有参议员出缺时,该州行政当局应颁布选举令,以便补充空额。各州州议会授权该州行政当局任命临时参议员,其任期至该州人民依照州议会的指示进行选举补缺为止。
      第三款 对本条修正案所作之解释,不得影响在此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而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 (一九一九年)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同样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修正案 (一九二〇年)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缘故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第一款 如本条未获批准,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二十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三日正午结束,他们的继任人的任期应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国会依法另订日期外,此种会议应在一月三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之时已经死亡,当选副总统应即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资格,当选副总统应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之前代理总统职务。倘当选总统或当选副总统均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依法作出规定,宣布何人代理总统,或宣布遴选代理总统的方法。此人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前,应代行总统职务。
      第四款 在选举总统的权利交到众议院,而可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交到参议院,而可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依法对这些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紧接本条批准以后的十月十五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除。
      第二款 禁止在合众国任何州、准州或属地,违反当地法律,为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
      第三款 本条限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照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一九五一年)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届满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一九六一年)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特区如同州一样,其选举人的数目等于它有权在国会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数目。他们是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另行增添的选举人,但为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它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它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一九六七年)
      第一款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时,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 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在国会全院均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在他再向他们提交一份内容相反的书面声明前,此种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以代总统身分履行。
      第四款 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依法律规定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以代总统身分承受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丧失能力的情况并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依法在四天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国会应对此问题做出决定;如国会正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召集会议。如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二十一天以内,或如适逢休会期间,在国会按照要求召集会议以后的二十一天以内,以两院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继续代理总统职务;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七一年)
      第一款 已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关系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九二年)
      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

【篇五】2019新的宪法全文


2019中国新宪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2018中国新宪法全文内容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为。

  一、2018中国新宪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2018年新修改宪法全文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宪法人权的提出与发展

  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人们的需求也就不一样。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根据现如今的发展状况修改了宪法的相关条例。其修改内容更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和谐发展,同时修改后的宪法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正确发展。

【篇六】2019新的宪法全文

日本宪法全文.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

《日本国宪法》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 【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 【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 【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 【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 【天皇的任命权】

  ①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 【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 【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 【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①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②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三章 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国民必备的条件】

  日本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一条 【基本人权的享有】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第十二条 【保持自由、权利的责任,禁止滥用自由、权利】

  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第十三条 【尊重个人,追求幸福权、公共福利】

  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贵族,荣誉】

  ① 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② 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

  ③ 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予,概不附带任何特权。授予的荣誉称号,其效力只限于现有者和将接受者一代。

  第十五条 【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公务员的本质,普选和秘密投票的保障】

  ① 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② 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

  ③ 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选保障。

  ④ 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请愿权】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 【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 【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九条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信教自由】

  ① 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②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

  ③ 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集会、结社、言论等表现的自由,通信的秘密】

  ①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② 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居住、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移往外国和脱离国籍的自由】

  ① 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② 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学术自由】

  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十四条 【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

  ① 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 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第二十五条 【生存权,国家社会性使命】

  ① 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② 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

  第二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①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第二十七条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待儿童】

  ① 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② 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

  ③ 不得虐待儿童。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

  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财产权】

  ① 不得侵犯财产权。

  ② 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③ 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第三十条 【纳税的义务】

  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法定手续的保障】

  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课以其他刑罚。

  第三十二条 【受裁判的权利】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逮捕的必备条件】

  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三十四条 【拘留、拘禁的必备条件,对非法拘禁的保障】

  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又,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三十五条 【不可侵入居所】

  ① 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 。此项权利,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② 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

  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三十七条 【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① 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② 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③ 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第三十八条 【对自己不利公述,自供的证据力度】

  ①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② 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

  ③ 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课以刑罚。

  第三十九条 【禁止追溯处罚,禁止双重刑罚】

  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又,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第四十条 【刑事补偿】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四章 国会

  第四十一条 【国会的地位、立法权】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两院制】

  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两议院构成之。

  第四十三条 【两院的组成、代表】

  ① 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成之。

  ② 两议院的议员定额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 【议员及选举人的资格】

  两议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法律规定之。但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四十五条 【众议院议员的任期】

  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但在众议院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四十六条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

  第四十七条 【选举相关事项】

  有关选举区、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选举两议院议员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八条 【禁止兼任两院议员】

  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担任两议院的议员。

  第四十九条 【议员的年薪】

  两议院议员得按法律规定自国库接受相当数额的年薪。

  第五十条 【议员不受逮捕的特权】

  除法律规定外,两议院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不受逮捕。开会期前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在开会期间予以释放。

  第五十一条【议员发言、表决的不予追究】

  两议院议员在议院中所作之演说、讨论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常会】

  国会常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 【临时会议】

  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的临时会议。如经任一个议院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的要求,内阁必须决定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十四条 【众议院的解散、特别会议,参议院的紧急会议】

  ① 众议院被解散时,必须在自解散之日起四十日以内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并须在自选举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召开国会。

  ② 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闭会。但内阁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得要求参议院举行紧急会议。

  ③ 在前项但书的紧急会议中所采取的措施,是临时性的,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十日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的同意,该项措施即失效。

  第五十五条 【议员资格争议审理】

  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法定人数、表决】

  ① 两议院如无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作出决议。

  ② 两议院进行议事时,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表决之,可否票数相等时,由议长决定之。

  第五十七条 【公开会议,会议记录,表决的记载】

  ① 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时,得举行秘密会议。

  ② 两议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秘密会议记录中认为应特别保密者外,均予公开发表,并须公布于众。

  ③ 如有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的要求,各议员的表决必须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议长的选任,议院规则、惩罚】

  ① 两议院各自选任本院的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② 两议院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手续、内部纪律的规章制度,并对破坏院内秩序的议员进行惩罚。但开除议员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

  第五十九条 【法律草案的议决、众议院的优越】

  ① 凡法律案,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② 众议院已经通过而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的法律案,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时,即成为法律。

  ③ 前项规定并不妨碍众议院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举行两议院协议会的要求。

  ④ 参议院接到已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如在六十日内不作出决议,众议院可以认为此项法律案已被参议院否决。

  第六十条 【众议院的预算优先审议和关于预算决议的优越】

  ① 预算案必须先在众议院提出。

  ② 对预算案,如参议院作出与众议院不同的决议,根据法律的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又在参议院接到众议院已经通过的预算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外,在三十日内仍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 【众议院关于批准条约的优越】

  关于缔结条约所必要的国会的批准,准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 【议员的国政调查权】

  两议院得各自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记录。

  第六十三条 【国务大臣出席议院的权利和义务】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不论其是否在两议院之一保有议席,为就议案发言均得随时出席议院,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辩或作说明时,必须出席。

  第六十四条 【弹劾法庭】

  ① 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设立弹劾法院。

  ② 有关弹劾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 内阁

  第六十五条 【行政权与内阁】

  行政权属于内阁。

  第六十六条 【内阁的组成,对国会共同负责】

  ① 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之。

  ②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

  ③ 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

  第六十七条 【内阁总理大臣的指名、众议院的优越】

  ① 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此项提名较其他一切议案优先进行。

  ② 众议院与参议院对提名作出不同决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亦不能得出一致意见时,又在众议院作出提名的决议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在十日以内参议院仍不作出提名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 【国务大臣的任命及罢免】

  ① 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但其中半数以上人员必须在国会议员中选任。

  ② 内阁总理大臣可任意罢免国务大臣。

  第六十九条 【内阁不信任决议的效果】

  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条 【内阁总理大臣的缺位、召集新国会和内阁总辞职】

  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或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内阁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一条 【总辞职后的内阁】

  发生前两条情况时,在新的内阁总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内阁继续执行职务。

  第七十二条 【内阁总理大臣的职务】

  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国会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行政部门。

  第七十三条 【内阁的事务】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执行下列各项事务:

  一、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

  二、处理外交关系。

  三、缔结条约,但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

  四、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五、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

  六、为实施本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种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权者外,不得制定罚则。

  七、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第七十四条 【法律、政令的署名】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国务大臣署名,并必须有内阁总理大臣的联署。

  第七十五条 【国务大臣的特权】

  在职国务大臣,如无内阁总理大臣的同意,不受公诉。但此项规定并不妨碍公诉的权利。

  第六章 司法

  第七十六条 【司法权、法院,特别法院的禁止,法官的独立】

  ① 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② 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

  ③ 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第七十七条 【法院的规则制定权】

  ① 最高法院有权就有关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司法事务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

  ② 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③ 最高法院得将制定有关下级法院规则的权限委托给下级法院。

  第七十八条 【保障法官的身份】

  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经法院决定为不适于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之。

  第七十九条 【最高法院的法官,国民审查,退休年龄,报酬】

  ① 最高法院由任该法院院长的法官及按法律规定名额的其他法官构成之。除任该院院长的法官外,其余法官由内阁任命之。

  ② 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十年之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再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

  ③ 在前项审查中,投票者以多数通过决议罢免某法官时,此法官即被罢免。

  ④ 有关审查事项,以法律规定之。

  ⑤ 最高法院法官到达法律规定年龄时退职。

  ⑥ 最高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条 【下级法院的法官、任期、退休年龄、报酬】

  ① 下级法院法官,由内阁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任命之。此种法官的任期为十年,得连任。但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职。

  ② 下级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项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一条 【审查法令权和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第八十二条 【公开审讯】

  ① 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②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为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

  第七章 财政

  第八十三条 【财政处理的基本原则】

  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第八十四条 【课税的必要条件】

  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

  第八十五条 【国费支出及国家的债务负担】

  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根据国会决议。

  第八十六条 【预算】

  内阁编制每一财政年度的预算必须向国会提出,经其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预备费】

  ① 为补充难以预见之预算不足,得根据国会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阁负责其支出。

  ② 所有预备费之支出,内阁必须于事后取得国会的承认。

  第八十八条 【皇室财产及皇室费用】

  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经国会决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国家财产支出或利用的限制】

  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和维持活动之用,也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

  第九十条 【决算检查、会计检察院】

  ① 国家的收支决算,每年均须由会计检察院审查,内阁必须于下一年度将决算和此项审查报告一并向国会提出。

  ② 会计检察院之组织及权限,由法律规定之。

  第九十一条 【财政状况的报告】

  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将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出报告。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十二条 【地方自治的基本准则】

  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

  第九十三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其直接选举】

  ① 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关。

  ② 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第九十四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权能】

  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得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第九十五条 【特别法的居民投票】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

  第九章 修改宪法

  第九十六条 【修改宪法的程序,其公布】

  ①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② 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第十章 最高法规

  第九十七条 【基本人权的本质】

  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

  第九十八条 【最高法规性,遵守条约及国际法规】

  ①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② 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第九十九条 【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第十一章 补充规则

  第一百条 【宪法实行日期,准备手续】

  ①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个月后开始施行。

  ②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

  第一百零一条 【经过规定——参议院未成立时的国会】

  本宪法施行之际,如参议院尚未成立,在其成立以前由众议院行使国会的权力。

  第一百零二条 【经过规定——第一期参议院议员的任期】

  根据本宪法而产生的第一届参议院议员,其中半数的任期为三年。此等议员,按法律规定决定之。

  第一百零三条 【经过规定——公务员的地位】

  本宪法施行时现任在职的国务大臣、众议院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其地位与本宪法承认的地位相应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因本宪法之施行而当然失去其地位。但根据本宪法而选出或任命其后任者时,即当然失去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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