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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回国学生感想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1-10-21 14:47:18 来源:网友投稿

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受教育的人,而在研究机构或工作单位(如医院、研究所)学习的人也称学生,根据学习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把学生分为:幼儿园学生、小学生、中学生、高等院校学生(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等。学生是一种身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孟晚舟回国学生感想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孟晚舟回国学生感想4篇

孟晚舟回国学生感想篇1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最近,华为CFO孟晚舟女士无故被加拿大警方拘押一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国内外大量网民认为“作为高科技企业的华为,其‘高科技”的确触及到某些西方国家的核心利益,这是孟女士被抓的真正原因”。因中国外交部多次敦促及国民纷纷谴责等众多因素日前,孟女士已被保释。当晚,孟晚舟发朋友圈:“以华为为傲,以祖国为傲!”

自力更生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奋斗基点,自主创新是我们攀登世界科技高峰的必由之路。

以上材料触发了你怎样的联想与思考?请据此写一篇文章。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答案】中国企业必须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的发展,世界的发展需要中国的发展。这种认识深入人心,中国人特别对中国的科技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发出强烈的呼唤--中国企业必须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这符合中国的国情,也符合中国的发展需要。

中国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这个阶段,由于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军事包围,经济封锁,特别是世界尖端技术垄断更为严重。中国的十年“文革”对脆弱的人才资源破坏更为严重。总的来说:中国在改革开放前拥有世界尖端技术的领域很少。改革开放创新世纪这个阶段,中国的综合国力大为提高,但是世界尖端技术并没有量的进展。中国的企业竞争力不强,拥有世界名牌的中国企业不多。中国企业的发展靠得是规模,走的是粗放型的发展之路,因此也拥有“世界工厂”的美誉,坦率的说是“世界加工工厂”。国外的专家评论中国的企业总是说:“Made in china,but china can’t create……” 纵观中国企业半个世纪的发展之路,人们不免有些心灰意冷,但同时也有些激动。在悲喜交集的时刻,看到缕缕曙光。

振兴中国民族工业需要有一批世界名牌和尖端科技,这样才能使民族工业唱起凯歌。“海尔”就是民族工业振兴的楷模。“海尔”是一个濒临倒闭的小厂发展为称雄国内外市场的企业集团的。1984年12月,中德双方签订了《引进电冰箱的先进技术与经验的合作合同》。海尔始终瞄准国际先进技术水平,搞技术创新,并提出“起步晚、起点高”的创业思路,引进国外公司的关键技术和先进设备,吸收技术,并且开发出世界先进水平的多项产品。当我们走进大城市的海尔专卖店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海尔产品--海尔双桶洗衣机,海尔空调,海尔彩电等。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航天公司的辉煌前景,从“神舟”一号到“神舟”六号,载着杨利伟、费俊龙、聂海胜实现了中国人的千年飞天梦想,让中国人扬眉吐气,中国是继前苏联、美国第三个将宇航员送入太空的国家,为中国的“嫦娥奔月”计划奠定了基石。

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的共同结果。中国大部分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靠买国外技术发展,但是买不到自己想要的核心技术,这严重阻碍大部分企业的快速发展。在2001年12月,中国终于加入WTO,靠买技术的企业越来越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特别是今年中国企业的保护政策基本取消,中国的市场基本开放,企业面对这机遇小于挑战的不争事实,终于在长时间的“沉默”后发出呐喊声--中国企业必须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中国对教育事业的投资逐年增长,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投资更大。近几年大力扶持教育,培养出一批批莘莘的学子,并且派出大量的公费留学生,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毕业大学生和“海归派”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中国政府近几年花费大量的资金扶持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证。企业面对良好的外部环境,加上企业内部的努力:领导班子、企业科研人员和企业工人,这“三股”力量,团结一致,拼搏进取,瞄准市场开发出市场需要的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要避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走集约型的发展之路。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化工业之路。

我坚信中国企业经过一番努力后会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中国民族工业振兴的凯歌会响起,那时中国的工业会让世界人民刮目相看,那一天会到来。

孟晚舟回国学生感想篇2

从《美国防止诈骗及反黑法》的适用看孟晚舟案

作者:陶琳琳[1];

作者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审判

年:2019

卷:000

期:003

页码:P.35-37

页数:3

中图分类:D922.1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公民合法权益;中国外交部;反黑;诈骗;国防;引渡条约;美国司法部;首席财务官

摘要:北京时间1月29日凌晨,美国司法部宣布了对华为公司、有关子公司及其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指控,并声称即将向加拿大提出对孟晚舟女士的引渡请求。中国外交部对此表示,中方已经多次表明严正立场。美加两国滥用他们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对中国公民无理采取强制措施,是对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中方再次敦促美方立即撤销对孟晚舟女士的逮捕令,不要发出正式引渡请求,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中方同时敦促加方认真对待中方严正立场,立即释放孟晚舟女士并切实保障她的合法、正当权益,不要为美火中取栗。

孟晚舟回国学生感想篇3

试从“孟晚舟案”谈国际法的引渡

最近,在中美贸易战硝烟正浓之际,美国与加拿大联手制造出了一件震惊中外的大事,孟晚舟事件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瞩目与热议。事件经过如下:12日1日,华为副总裁孟晚舟至温哥华转机被加拿大政府暂扣。12月6日早,外媒报道称,因华为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加拿大应美国方面要求,将华为副董事长、全球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暂扣,而美国希望将其引渡。当天,加拿大司法部发言人伊恩·麦克劳德(Ian McLeod)表示,“孟晚舟在12月1日在温哥华被逮捕,美国政府正寻求引渡她,保释听证会将在周五(7日)举行。”华为表示,关于具体指控提供给华为的信息非常少,华为并不知晓孟女士有任何不当行为。公司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会最终会给出公正的结论。华为遵守业务所在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联合国、美国和欧盟适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法规。中国驻加拿大使馆表示:加拿大警方应美方要求逮捕一个没有违反任何美、加法律的中国公民,对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中方表示坚决反对并强烈抗议。并要求美、加双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恢复孟晚舟女士的人身自由。

本次事件最争议的法律焦点就是美国对孟晚舟的引渡是否合法的问题。在国际法领域内,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接下来我将结合引渡的成立要件去论证美国是否可以就孟晚舟向加拿大提出引渡。

首先,国家之间要进行引渡的前提要成立。前提有两个,其一,两国之间订有对引渡的内容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其二,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国家完全根据主权自主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决定引渡的条件,程序及后果。加拿大与美国在历史上曾同为英国殖民地,美国独立后曾与英属加拿大签订了《杰依条约》,该条约的第三部分关涉到美国与加拿大边境之间的交通和贸易关系,规定了在北美地区两国印第安人在边境的“自由通行权利”。后来,美国与独立的加拿大之间正式的引渡条约首次生效于 1976 年,该条约在 1971 年签订,1974 年修正,并在 1976 年批准生效,至此美加之间的引渡制度框架逐渐成型。《美加引渡条约》不仅将可被引渡的罪名增加到了30 个,还将“未遂以及共谋”可被引渡的犯罪也列入可被引渡的犯罪之中。之后的修正案则更进一步,规定引渡不需再局限于特定的犯罪,而是替代以“严重性”要件,即根据两国的刑法,判处刑罚在一年以上的犯罪即可予以引渡。富有特色的是,两国通过刑罚的严重性来取代罪名的方式促进了美加两国之间引渡制度的发展。 因此,美加两国具备引渡罪犯的前提。

其二,引渡的主体要合法,这里的关键是国际法上的管辖权问题,并且引渡的对象要合法。有权请求引渡的主体一般是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有三类国家:罪犯本人所属国,此是根据属人管辖权;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此是根据属地管辖权;受害国,即为犯罪行为结果所波及的国家,此是属地管辖权的延伸,根据保护管辖权,不过我认为这一法理似乎有与国家主权冲突之嫌,根据中国外交人员称美国引渡行为是”长臂管辖,霸权主义“来看,显然受害国这一法理不为我国所认可,根据国际习惯,不认可也即不受其约束。而引渡的对象要是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该人可以是任何国家国民,仅基于美国起诉不成立的情况下,孟晚舟不符合引渡的对象条件。因此,该事件最关键的一环在于美国的起诉是否能成立,如果美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孟晚舟的犯罪行为成立即可以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受害国合法取得请求引渡的主体资格。那么,我们来看看美国起诉孟晚舟的理由。美国司法部门进行了两项起诉,美国纽约州布鲁克林检察官办公室指控孟晚舟、华为及华为子公司涉嫌13项犯罪,包括与伊朗做生意、误导银行等等;2014年,当时T-Mobile指控华为员工在参观过程偷拍T-Mobile研发的用于测试手机设备的自动化机器人设备,涉嫌侵犯商业机密,而华为表示否认,并开除了涉事员工,最终双方打起了官司,双方达成了和解,所以案件已经在2017年结束了,不过美国华盛顿州检察官办公室重新提起诉讼,指控华为涉嫌10项犯罪。我个人认为,美国的起诉是无法成立的。首先,华为公司与伊朗做生意一事是美国所制定的有关对伊朗的禁令无权管辖的,并且如果该行为无证据证明发生在美国,则称不上犯罪行为。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则早已达成和解,只要该商业秘密不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问题,美国翻案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其三,美国对孟晚舟的引渡是否符合引渡条件。引渡条件公认的有三个原则。其一,政治犯例外原则,指国家对于由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的外国人不予引渡,中国外交大使抗议美国因贸易竞争,政治打压而违法起诉孟晚舟即是此理。然而,充满变数的是,政治犯的含义范围缺乏明确性,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不是政治犯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即政治犯的定义决定权目前掌握在加拿大手里。其实在我看来,政治犯这一法理概念是一个很能表明国际法本质的概念,因为它其实就是政治大于法律,国力胜于规则的特色的产物,中国方面以此抗辩实际上是在法律上给加拿大一个台阶,同时也是给其一个政治施压。其二,双重犯罪原则,又称为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并且这种罪行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具体以两国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为准。《美加引渡条约》第 2 条明确规定,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罪行应满足“双重犯罪”原则。美国对孟晚舟的指控包括银行欺诈、电信欺诈以及洗钱罪等,声称华为以及其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行为违背了美国法律,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在美国,欺诈银行金融机构既可以是州也可以是联邦罪名,按照《美国法典》第十八卷第六十三章第 1344 部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明知的状态下,实施了银行欺诈行为,将被判处不超过$1 000 000 的罚金,或不超过 30 年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美国法典》在第 1343 条对“邮政和电信欺诈”也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之所以通过邮政或电信的方式为标准单独划分出一类刑事犯罪类型,是因为这种犯罪行为多产生跨州影响。如果孟晚舟以及华为公司的行为涉嫌以上罪名,则构成联邦法律规定的犯罪。由于美国联邦和各州在定罪时没有类似中国刑法中的罪数形态规定,如果将欺诈行为、洗钱行为和妨害司法行为数罪并罚的话,孟确实有可能被判处数年的监禁刑。并且美国既已提出引渡请求,其指控孟的罪名所获的刑罚必然会超过一年,达到引渡标准。 在加拿大,按照《加拿大刑法典》第 380(1)条的规定,如果欺诈数额在 5 000 加元以上,则为可起诉犯罪,会被判处最高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刑。只有数额在 5 000 加元以下,才有可能构成简易程序犯罪。并且如果欺诈数额超过 1 000 000 加元,最低刑将不低于两年。 因此,美加两国对于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均规定为犯罪,且法定刑均超过一年,是满足“双重犯罪”引渡标准的。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在美国是否构成犯罪、加拿大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相应的罪名,并且如果构成犯罪孟晚舟所受处罚是否在一年以上,是考察的核心内容。但是“双重犯罪”标准并不要求美加法律对应的罪名在名称和构成要件上也完全一致,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其三,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在将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主张的罪名进行审批和处罚,而不得替代以其他罪名。这可以算是孟晚舟最后的不得已的退路,如果不幸美国引渡成功,那么孟晚舟方则要针对美国的起诉作辩护,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法上习惯规定被引渡的罪犯可否由原来的请求国转交给第三国,国际实践上并不一致,而美国与他国是否由此条约,我无法查阅到相关资料,若孟晚舟被成功引渡至美国,我认为这又是一个新的值得关注的课题。

至于美加之间引渡的程序方面,基本合法,在此不再赘述来浪费老师时间。总的来说,虽然作为中国人,我对孟晚舟事件亦是义愤填膺,但通过理性的法律分析下来,其实,不得不惊叹于美国人的法律手段之娴熟以及其老辣的政治手段,此次美国有备而来,证明孟晚舟犯罪行为成立的证据应该也不会出太大缺漏,在法律上,我国似乎处于被动境地,只能加大政治方面的压力,从加拿大2018年12月7日就此事举行保释听证会,  2018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决,批准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保释申请看中国似乎在此次中美贸易战较量中尚未吃亏。该事件中令我一个法律学生忧虑之余感到振奋的是任正非谈道:“晚舟事件“对华为的生意没有影响,事实上我们发展的更快了”,他说,“所以他们抓了孟晚舟,可能是抓错人了。他们可能是想抓了她,华为就会衰落,但我们没有衰落,仍然在继续前进。我们公司已经建立程序规章,再也不用依靠某个人。就算我自己哪天不在了,公司也不会改变前进轨道。”从清末开始,曾经站在世界法律领域前端,编著过《唐律疏议》的中华法系被迫放弃自己的法统而改为对西方法律全盘接受,重新在法律领域上蹒跚学步,在与西方的各种较量中吃各种法律的暗亏。如今,或许我们在国际法律的运用上还比不上西方,但我们已经吸收到了西方法律中的灵魂精华,我们全国上下学会了法律制度对于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永远延续进步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美加引渡制度探析:以孟晚舟案为例--冀莹

广州大学

谭杰豪

孟晚舟回国学生感想篇4

孟晚舟事件政治捆绑背后的大国经济博弈
作者:高焕吉
来源:《商情》2019年第13期

        【摘要】随着中国制造业的不断发展,诸多领域产业技术已经走向世界前沿。这段时间最火的话题莫过于华为高管被捕事件,为了压制中国制造业2025的发展,继中兴被美国制裁以后,美国特朗普政府迅速将利刃指向华为公司,企图通过政治手段进行非法经济制裁,借用加拿大的手引渡华为公司高管孟晚舟,以其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从事非法经营等无须有的罪名,借以打击华为及中国制造业,也可以说是中美贸易战的延续,本文从孟晚舟事件为出发点,分析孟晚舟事件产生的原因,对我国当前制造业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孟晚舟事件;中国制造业;5G技术

        一、孟晚舟事件

        在2018年12月1日,华为高管CFO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转机时,被加拿大当局代表美国政府非法扣留,美国以华为违反伊朗制裁令为由,申请对孟晚舟女士的引渡,面临纽约东区法院未指名的指控。

        中方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方坚决反对并强烈抗议,就此事分别向美方、加方提出严正干涉,并表明严正立场,要求立即释放被拘押人员,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拿大政府先后举行两次听证会,最后由于证据不足,批准保释申请,孟晚舟被允许交一千万加元保释金获得保释,但不能出境,必须聘请专业人员对孟晚舟女士进行24小时的监督。

        二、孟晚舟事件原因

        从事件的整个过程和事态的发展来看,对于其原因,本文认为需要从中国制造业的发展、5G技术、中美贸易谈判三个方面来进行说明。

        (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

        自从中国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以来,许多产业领域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面对着中国科技产业的迅速崛起,使美国倍感威胁,为了保护其本土企业的发展,遏制中国制造业,把中国制造业压制在低端产业,迫使中国跌人中等收入陷阱,而华为作为中国科技企业的领导企业,打击华为就成为了美国打击中国科技产业的战略目标,可以说,是美国对待中兴模式的复制,同时,通过控制中国科技企业实现对伊朗的技术封锁,满足其打击伊朗的地缘战略目标,达到一石二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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