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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1-10-21 14:24:42 来源:网友投稿

 x x 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巩固我县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xx 省封山禁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x 省封山禁牧条例》《xx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市工作部署,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从严管理、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封山禁牧行动,为建设“五个 xx”打下坚实基础。

 二、封山禁牧区域 封山禁牧区域: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水源保护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三、封山禁牧期限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地封山禁牧期限为长期;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期限为 10 年;其他封山禁牧区域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部门、镇(办)、村(社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封禁期限。

 四、封山禁牧主要内容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五、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林业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的有关要求。协调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单位加大禁牧执法力度,配合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做好禁牧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舍饲圈养的监督管理,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推广农作物秸秆、树叶、牧草等农林副产品的使用,拓宽饲料来源;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市县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做好家畜圈舍、养殖基地环评。

 县水利局:保护好河道两侧、库区周围和水源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严禁放牧

 养殖,做好封山禁牧宣传。

 县财政局:负责封山禁牧工作经费落实。

 县公安局:积极配合镇(办)和有关部门开展禁牧工作,对无视禁牧工作,阻挠执法、执意放牧的“难缠户”“钉子户”坚决依法查处。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及时报道我县封山禁牧工作相关政策以及取得的成效。

 各镇(办):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封山禁牧具体区域、期限,成立封山禁牧管护队伍,设置封山禁牧设施,认真做好封山禁牧范围、期限、公示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深入村庄、农户、山头、地块进行巡查,监管本镇辖区。

 六、实施步骤 封山禁牧整治工作从 20xx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结束,为期 7个月,共分三个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 年 10 月 10 日至 10 月 31 日)。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召开封山禁牧宣传动员会。各镇(办)要组织包村干部、护林员走家串户进行宣传;县林业局出动宣传车在全县范围巡回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x省封山禁牧条例》和《xx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随时跟踪报道相关信息,镇村两级干部要直接深入农户,大力开展宣传动员,教育引导放牧业主,使广大群众认识实施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封山禁牧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实施整治阶段(20xx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各镇(办)、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做到管护不留死角。县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各镇(办)、村(社区)要成立封山禁牧组织机构、制定《封山禁牧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政策讲解和宣传。要分级划定本区域封山禁牧区的具体范围和期限情况。在醒目位置公布封山禁牧投诉电话、举报方式。要与各村护林员签订责任状,明确所管林区,管护范围内不得发生任何放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各镇(办)要与各村(社区)牛、羊等养殖户签订承诺书,明确封山禁牧区不得从事放牧行为。各镇(办)要做好护林员的管理工作,把封山禁牧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督促各村护林员按时按规定做好林区巡查工作,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如发现有失职行为,要给予责任追究。对违反封山禁牧法律法规、屡禁不止禁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严肃处置。对破坏森林资源影响较大的羊群毁林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三)落实管护责任阶段(20xx 年 1 月 1 日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按照“谁所有(经营)、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林权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退耕还林封山禁牧管护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封山禁牧管护责任;公园经营单位和保护区管理单位承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封山禁牧管护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林业局局长和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禁牧工作的组织、发动、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禁牧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各镇(办)是本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镇长(街道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实行舍饲圈养工作;包村干部、村组干部、生态护林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区域的养殖户实行包户监管,各镇(办)要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将封山禁牧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组,并明确责任人。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封山禁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关系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广大饲养户的切身利益。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xx省封山禁牧条例》,将《条例》和《实施方案》印制成册,发放到封山禁牧区的村组和农户,广泛宣传开展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宣传发动到位,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参与性。

 (三)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封山禁牧工作。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定期联席制度。森林公安作为执法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积极与护林员、营林者实行联防联治,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放牧等行为。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合作,保证我县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开展,并于 20xx 年 4月 30 日前完成封山禁牧管护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成立禁牧工作督导检查组,由县禁牧办股牵头,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镇(办)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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