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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21-10-14 10:46:54 来源:网友投稿

 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湖北省河湖长令(第 2 号)、十堰市河湖长令(第 1 号)及河湖警长制工作要求,深刻认识长江及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保护长江及汉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集中侦破一批破坏汉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涉黑涉恶的犯罪团伙,整治一批影响汉江流域治安秩序稳定的突出问题,以实际行动为实施好长江经济带及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打击汉江流域(丹江口市境内段)及丹江口水库非法排污、非法倾倒废物垃圾等污染环境犯罪;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破坏资源犯罪;打击涉黑涉恶、妨害公务等扰乱秩序犯罪。

 全市公安机关侦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实行“八个一律”:即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一律先行介入,联合行政执法机关完善证据,提高成案率,并实行“一案双查”;阻碍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公安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 号)相关规定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受理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案件的,一律向市公安机关报备;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立案的,一律报市公安机关督办;对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作案成员,加大审讯力度,深挖隐藏在幕后的组织者、操纵者及“保护伞”,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案件行刑衔接中,公安机关推诿、不作为,查证属实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及排查整治阶段(20xx 年 6 月 10 日前)。

 组织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建工作专班,组织动员部署。市公安机关积极会同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发动基层民警及人民群众,对全市范围内非法排污、非法倾倒废物垃圾、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现象进行摸排,对重点人员、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企业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掌握犯罪线索。加强部门联系沟通,及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协调共享行政处罚信息。

 (二)破案攻坚阶段(20xx 年 7 月 20 日前)。在全面摸排破坏汉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情报、视频侦查、网上侦查等技术手段,对线索进行核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重点案件开展专案经营,坚决深挖犯罪链条和幕后保护

 伞,力争查破一批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性大案要案。

 (三)宣传总结阶段(20xx 年 7 月 31 日前)。选取一批具有代表性、开创性的已结案件,认真总结经验,提炼完善技战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展现公安机关打击成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根据全市违法犯罪形势和工作实际,建立完善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快速反应、滚动排查、定期整治等长效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实施河湖警长制等工作,以及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警种配合,将专项行动部署好、开展好。

 (二)坚持深挖细查,强力破案攻坚。各镇(办、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案件线索一律溯源追查、破案手段一律专业支撑、顶风作案一律从严处理、案件办理一律快侦快诉”的工作原则,组织治安、刑侦、技侦、经侦、网安、科信等警种合成作战,集中优势警力,迅速侦破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强大震慑。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区域性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案经营,串并在侦案件,务必肃清犯罪团伙、摧毁犯罪网络、斩断利益链条。对涉及多方利益、阻力干扰大的案件,要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确保打击到

 位,必要时报请省、十堰市公安机关指挥督办。对犯罪分子在交界地(水)域流窜作案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协作,必要时报省、十堰市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打击效能。市公安机关要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全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长航局《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等要求,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审判、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汉江流域突出问题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对所发现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新发生案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在涉案车辆查控、人口信息查询、视频监控调取等方面,依法为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便利条件。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甚至暴力抗法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从严打击。对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幕后有公职人员通风报信、甚至充当保护伞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严打氛围。市公安机关要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通专门的举报投诉渠道,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适时、依规公布重大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曝光违法行为,积极宣传公安机关严打相关违法犯罪、保障生

 态环境安全的态度和决心,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加强对拟披露信息的舆论评估工作,严防因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内容或时间节点不当引发负面炒作,造成不良影响。要注意严肃宣传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在侦案件有关信息,确需宣传报道的,要报请市公安局审核。

 (五)严格督导考核,强化信息报送。将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全市治安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部署不力,特别是有案不立、有案不查、侦办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公安机关要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及时督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明确工作联络员,每月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上级交办线索核查情况,不得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侦办等信息要第一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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