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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基本要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

时间:2022-11-01 08:40:3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厉行法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的基本要求可以也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融会贯通,其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本经济制度赋予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地位,贯彻了法治的平等保护原则。第二,以人民为主体、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之制度价值追求,贯彻了法治的人权保障精神。第三,集中力量办大事与法治的权力制约要求一道被纳入我国制度优越性的理论与实践框架。第四,宪法和党章确立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一法治要件的关键。第五,作为党依法执政基本内涵之一的支持司法,就是保证司法权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我们既要通过落实人类文明所共同认可的法治基本要求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要注重以社会主义所秉持的人民主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本位、公平正义等价值和理念来提升法治中国的境界和水平。

关键词: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领导;一致性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98X(2018)02-0045-10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法治视为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核心要素之一,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鲜明的特色之一,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表明法治的基本要求可以也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融会贯通。

作为与人治相对的法治,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先制定的规则的意志、权威与统治者的意志、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统治者应当服从于规则。但如何实现统治者的意志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凌驾于法律、统治者的权威尊重法律权威而不是高于法律权威,则需要一系列具体的办法,这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或者称之为法治的基本要件、基本指标。对此,从亚里士多德的“二要素说”到戴雪的“三原则论”,从《德里宣言》提出的法治四条基本要求,到富勒、拉兹、菲尼斯各自有所不同的八条要求,西方法学家对法治基本要求的认识如今已基本定型。在当代中国,人们也大都认同法制完备、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法律优先、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程序正当、政党守法等法治基本要求。

制度属性是制度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既是制度中必然的、基本的、不可分离的特性,又是制度某些方面质的表现。制度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只有抓住制度的本质属性才能准确把握住该制度的内核。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性质、制度发展水平、制度价值目标等内容。从现实社会的发展实践看,制度属性并不单单是对社会性质的抽象判断,它同样要关注到制度架构的历史进程、发展阶段、利益归属、价值导向、制度逻辑等方面。还有学者提出,政治制度属性分为价值属性和工具属性。参考上述观点,本文把经济基础、价值目标、工具优势、领导核心等作为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的几个重要方面,从而分析法治的一些基本要求与这几个方面的一致性。

一、法治的平等要求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社会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本质要素。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又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已载入宪法。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一是要同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二是要赋予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利;三是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习近平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旗帜鲜明地主张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平等地位,这与法治所要求的平等保护原则相契合。

平等是法治的古老规训,更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而对法治的首要障碍就是腐朽落后的等级观念,将导致人们被迫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曾是一种等级结构,与法治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我们知道,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不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的。改革开放之后,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合法性,但还不是一开始就与公有制经济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似乎只是“下等人”。1988年第一次修宪,非公有制经济被赋予合法地位,但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第三次修宪,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2004年第四次修宪,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实际上是进一步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至此,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政策才基本完成立法手续。

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让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法律保护尤其是立法平等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作出了更强有力的政策部署。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過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这些改革部署实际上确立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四个平等原则”: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监督管理平等,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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